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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第ⅰ部分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定義和解釋

定義

1.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詞及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a)(i)“僱主”指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指定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但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標書已為僱主所接受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但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非得到僱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擔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及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讓人。

(iv)“工程師”指僱主任命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工程師任務,並在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當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條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術規範、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如果已簽訂)及其明確列入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如果已簽訂)中的其他文件。

(ii)“規範”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術規範和根據第51條或由承包人提供經工程師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補充。

(iii)“圖紙”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並經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與養護手冊及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

(iv)“工程量清單”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並已標價填好的工程量清單。

(v)“投標書”指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為實施並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而向僱主提出併為中標通知書所接受的報價書。

(vi)“中標通知書”指僱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協議書”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協議(如果已簽訂)。

(viii)“投標書附件”指合同條件中所附的投標書後的附件部分。

(c)(i)“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師根據第41條規定簽發的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ii)“竣工時間”指從開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規定(或根據第44條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並通過竣工檢驗的用的時間。

(d)(i)“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檢驗,或經工程師和承包人另有協議的其他檢驗。這些檢驗應由承包人在僱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證書”指根據第48條規定簽發的證書。

(e)(i)“合同價格”指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完成工程實施及其缺陷修復而按照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ii)“保留金”指僱主根據第60.2款(a)規定保留的所有款項的累計金額。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具體情況指兩者中任何一個。

(ii)“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擬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備)。

(iii)“臨時工程”指在實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復工作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iv)“設備”指預定構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機械、儀表和類似裝置。

(v)“承包人設備”指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復工程內缺陷所需的全部設備和各種器具(臨時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為或將成為永久工程的設備、材料和其他物品。

(vi)“區段”指合同內專門確定作為區段的工程部分。

(vii)“現場”指由僱主提供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體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場所。

(g)(i)“費用”指現場內外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全部正常開支,包括日常管理費和其他正當分攤的開支,但不包括利潤提成。

(ii)“天”指日曆日。

(iii)“外幣”指工程所在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貨幣。

(iv)“書面函件”指手寫,打字或打印的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標題和旁註

1.2本合同條件的標題和旁註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條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考慮這些標題旁註。

解釋

1.3凡指“當事人”或“當事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單數和複數

1.4僅表示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複數含義,視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1.5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凡合同條款規定要由某人給出或發佈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書和決定時,均應是書面的。並相應地採用“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任何這類同意、批准、證書或決定都不應被無理扣壓或拖延。

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的責任和權利

2.1 (a)工程師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權力,但是,如果僱主任命工程師的條款規定,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前必須取得僱主的專門批准,則此要求應詳細列入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中,進而認為,工程師所行使的權力都已取得了僱主必要的批准。

(c)除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所盡的任何義務。

工程師代表

2.2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指定,並對工程師負責。工程師代表履行和行使工程師按第2.3款可能委託給他的職責和權力。

工程師權力的委託

2.3工程師可以隨時將任何已授予工程師的責任與權力委託給工程師代表,並可以隨時撤回這種委託。任何這種委託和撤回委託必須寫成書面文件,而且只有將文件副本送給僱主和承包人後才能生效。工程師代表根據上述的委託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函件,都和工程師發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

(a)工程師代表由於疏忽未能對某一工程,材料或設備提出否定意見,不影響工程師對這一工作,材料或設備提出否定意見,併發出糾正指令的效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問,他可將該疑問提交工程師,而工程師應對此函件內容做出確認,否定或更改。

助理的任命

2.4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完成第2.2條款規定的工程師代表的任務。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應向承包人通知上述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範圍。上述助理無權向承包人簽發任何指令,除非此類指令對他們履行本身職責和保證他們能夠按合同規定對材料、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他們任何人為了上述目的發出的任何指令都應認為是工程師代表已經給出的。

書面指令

2.5工程師發出的指令必是書面的。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為有必要發出任何口頭指令,則承包人必須執行此口頭指令。工程師口頭指令的書面確認無論是在該指令執行之前或之後,都應認為是本款含義之內的指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就工程師的任一口頭指令,向工程師提出確認,而工程師在7天之內沒有以書面形式駁回上述確定,則該指令應該視為是工程師的指令。

工程師要行為公正

2.6凡是合同要求工程師以下列方式行使職權時:

(a)作出決定,表示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准;或

(c)確定價值;或

(d)所採取的行動可能影響僱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時,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考慮各方面情況,公正地行使上述職權。任何上述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批准、確定價值或採取行動,都可以按照67條規定予以公開、複查或修改。

轉讓和分包

合同的轉讓

3.1沒有僱主的事先同意(儘管有第1.5款規定,這種同意必須由僱主自行決定),承包人不得將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本合同中及名下的任何收益和利益轉讓給他人,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支付給承包人指定銀行託管的屬於工將屬於承包人的任何款項;或

(b)將承包人從其他有責任的當事各方取得減輕損失的補償金的權力轉讓給其擔保人(在擔保人已經免除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的情況下)。

分包

4.1承包人不得將整修工程分包出去。沒有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即使取得上述同意也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對於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和疏忽,承包人應完全負責,並應視為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

但是,承包人在下述事項上,不必要求取得工程師的書面同意:

(a)提供勞務;或

(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或

(c)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合同已指名的分包人。

分包人的義務轉讓

4.2如果某一分包人已對承包人承擔了工程施工或提供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責任期限超過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時,則在該缺陷責任期終止後,承包人應根據僱主的要求,由僱主付手續費,向僱主轉讓分包人在超出缺陷責任期的剩餘責任期限承擔的義務而帶來的利益。

合同文件

語言和法律

5.1在合同條件第ⅱ部分中寫明:

(a)用以擬定該合同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以及

(b)適用於該合同,並據此對該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是何國或何州的法律。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此解釋和説明該合同的那種語言也應在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中予以指定,作為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5.2組成合同的幾個文件應該認為是彼此互為解釋的,但在出現含糊或互不一致的情況下,工程師應該向承包人發出有關指令,以便對此做出解釋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組成合同的幾個文件的優先次序應依次如下:

(1)合同協議書(如果已簽訂);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

(4)本合同條件第1部分;

(5)本合同條件第1部分;及

(6)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文件。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6.1圖紙應僅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免費提供兩複印件給承包人。

承包人需要更多的複印件時,應自費複製。除非為了本合同目的而需要外,僱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技術規範和其他文件,未經工程師的同意,承包人不得轉給第三方使用或與第三方交流。發給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時,承包人應將合同規定提供的所有圖紙、技術規範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根據第7條規定由承包人提交,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技術規範和其他文件的複印件四份,同時對無法用複印機複製達到同等標準的資料提供一份可複製的副本。此外,工程師可以根據僱主的需要,書面要求承包人提供更多的這類圖紙、技術規範和其他文件的複印件,費用由僱主自理。

一份圖紙保存在現場

6.2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在現場保存一份,以做便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委派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工程進度干擾

6.3工程師如果未在合理的時間發出進一步需要的圖紙和指令,就有可能延誤或干擾工程的計劃和進度,則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該通知應包括所要求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進帳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則有可能造成工程進度的拖延或干擾等詳細説明。

圖紙延誤和延誤所造成的費用

6.4 如果由於工程師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3款規定在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按上條通知所要求的圖紙或指令,而使承包人蒙受進度延誤和(或)造成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人協商後,要作出以下決定:

(a)按照第44條規定,承包人可以延長工期;

以及(b)在合同價格上增加的上述費用金額;並且要相應地通知承包人,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承包人未能提交圖紙

6.5 如果工程師不能發出圖紙或指令,其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於承包人未能提交按照合同規定應該提交的圖紙、技術規範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在根據第6.4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該將承包人這種失誤因素考慮在內。

補充圖紙和指令

7.1 為使工程正確施工、完成及修復本工程內的缺陷,工程師應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按此執行,並受其約束。

承包人設計的永久工程

7.2 合同明文規定由承包人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則承包人應將以下文件提交給工程師批准:

(a)為使工程師對該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程度感到滿意而需要的圖紙、技術規範、計算書和其他資料;以及

(b)已竣工的永久工程的使用和維護手冊及永久工程的竣工圖紙、其詳細程度應使僱主能夠使用、維護、拆卸、重裝及調整該永久工程。只有當上述使用維護手冊與竣工圖紙一起交出並經工程師批准,才能認為該工程已竣工,可按第48條進行接收。

不受批准影響的責任

7.3 工程師根據第7.2款規定所發的批准並不解除承包人按合同應負的責任。

一般義務

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8.1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承包人要細心和勤奮的進行設計(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實施和完成修復工程及修復工程任何缺陷,承包人應當提供上述設計、實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全部監督管理,勞力、材料、設備、承包人裝備和其他物品,不論是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只要上述各項在合同內有規定或暗示的要求,皆應及時提供。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8.2承包人應對全部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完全性完全負責。但是,承包人對不是他所制訂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應承擔責任(但合同中寫明的或可能另有協議者除外)。如果合同明確規定部分永久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則儘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准,承包人仍應對該部分永久工程完全負責。

合同協議書

9.1如果僱主有此要求,承包人應同意簽定並履行合同協議書,其格式需按照本合同條件所附的格式,必要時可作修改。準備與完成合同協議書的費用同僱主承擔。

履約擔保

10.1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為其正常履行合同取得擔保時,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註明的金額取得擔保,並將擔保證書提交給僱主。承包人向僱主提交擔保證書時,應將此事通知工程師。擔保證書應採用本合同條件附件中的格式或僱主和承包人雙方同意的其他格式。提供擔保的單位應由僱主批准。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執行本款時所需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

10.2履約擔保的有效期,要到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實施和完成工程並修復工程中任何缺陷之後為止。根據第62.1款規定發出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後、即不應對此項擔保再提出任何索賠。此擔保證書應在上述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發出14天內歸還給承包人。

履約擔保項下的索賠 

10.3僱主在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通知承包人説明有關此索賠要求所涉及承包人違約的性質。

現場考察

11.1 在承包人送交投標書之前,僱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僱主或僱主代表根據有關該項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狀況的資料,但是承包人應對他自己就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應該認為承包人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可得到的資料已經進行了考察和檢查,並在投標前對以下幾點已經自行查明(已考慮到費用和時間的實際可能):

(a)現場的地形和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狀況;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實施和完成工程和修復工程內任何缺陷所需做的工作和材料的性質和範圍;以及

(d)進入現場的方法和承包人可能需要的住宿供應條件。總之應認為承包人對止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及其所有情況必要的資料。

應認為,承包人的投標書是以僱主已經備有的資料和他自己進行的所有上述考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投標書完備性

12.1應認為承包人在投標前對自己的投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各項費用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除在合同中另有規定外,上述文件應包括了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全部義務(包括在提供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的義務,以及需支付暫定金額的不可預見工作的義務),以及為實施和完成該工程修復工程缺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

不利的障礙或自然條件

12.2在施工期間,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屬於現場氣候條件的障礙或自然條件,而且承包人認為這些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預見的,則承包人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發出有關通知,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工程師收到該通知後如果認為該障礙或條件不可能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人協商後應作出以下決定:

(a)承包人按照第44條規定可延長工期;以及

(b)承包人因這種障礙或條件而不能造成的費用金額。該費用金額應加到合同價格上。應將上述決定通知承包人,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該考慮工程師為此可能發給承包人可能已經採取的被工程師接受的合理而又恰當的措施。

工程要符合合同要求

13.1除非在法律上和客觀上不可能實現,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並修復工程內任何缺陷,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該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對涉及或有關工程的任何事件(無論這些事件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所作的指令。承包人應只從工程師或者按照第2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各項指令。

工程進度計劃的提交

14.1承包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應在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規定的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格式和詳細程度均符合工程師規定的工程進度計劃,以便工程師審定同意。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隨時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有關承包人為完成本工程而建議採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説明,以備工程師查閲。

修訂的工程進度計劃

14.2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根據第14.1款已經同意的工程進度計劃,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擬定一份修訂的工程進度計劃,表明其對工程進度計劃所作的必要的修改,以保證在竣工期內完成本工程。

現金流動估算的提交

14.3承包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應在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規定的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按照合同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的詳細的現金流通估算表,以備工程師查閲。其後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提供修訂的季度現金通估算表,承包人必須滿足工程師的這一要求。

不解除承包人的義務或責任

14.4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上述工程進度計劃,或向其提供的總説明或現金流動估算,並取得工程師的同意,並不解除根據合同規定承包人應負有的義務或責任。

承包人的監督

15.1在工程實施期間以及其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一段時間內,為使承包人正確地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應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一名經工程師(該批准可隨時撤回)有資格的授權代表,必須用其全部時間進行本工程的監督,此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是不同的 指令,或執照第2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承包人代表的,承包人在接到該撤回通知後,考慮下文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應儘快地將該代表調離本工程,以後也不再僱用該代表擔任本工程任何職務,並同時委派另一名經工程師批准的代表接替了包人的僱員。

16.1承包人應向現場提供為實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復工程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進行正確工程監督的工長和領工。

(b)為了保證承包人正確而及時地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及非熟練工人。

工程師有反對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那些由承包人提供的,但工程師認為是行為不軌或不能勝任工程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認為在現場工作不合格的人員,而且上述從本工程撤掉的人員,應儘快更換成稱職的並經工程師批准的人員。

放樣

17.1承包人應;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負責對本工程進行準確的放樣工作;

(b)根據上述基準,對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軸線的正確性負責;以及

(c)提供與上述職責有關的所有必要的儀器、機具和人力。

在本工程進展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如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軸線方面出現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人應自費糾正這些差錯,直到工程師滿意為止。如果這些差錯是現書面提供的數據不正確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52條規定,確定合同價格的增加額,並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同時呈交僱主一份副本。工程師對任何放樣,或任何軸線,或標高的核查,決不應負的責任。承包人應該仔細保護和保持一切水準點、龍門樁、濁樁和工程放樣用的其他標誌。

鑽孔和勘探性開挖

18.1本工程施工期間,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探孔取樣或者進行勘探開挖,除非在工程量清單中已經含有這類工作的一個支付項目,或含有關於這類工作的暫定金額、否則此項要求應由工程師按第51條發出指令。

安全、可靠和環境保護

19.1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工程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人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取得現場工作權利的人員的安全,使現場(在承包人的管理下)和本工程(包括尚未完成或未被僱主佔用)保持井然有序,以免使上述人員發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本工程,或為了保障公眾與他民人的安全和方便,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當工程中任何合法的主管機構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和維護全部照明、護柵、圍欄、警告牌及看守;

(c)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避免由於承包人的操作方法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對人身的傷害或公眾或 財產的傷害或妨礙。

僱主的責任

19.2如果僱主按照第31條的規定,自行僱用工人在現場工作,則僱主在進行這一工作時應該:

(a)充分關注所有授權在現場工作的全體人員的安全;以及

(b)使現場保持井然有序,以免對這些人員的安全造成威脅。如果按照第31條規定,僱主可在現場僱用其他承包人,則僱主應同樣要求在現場僱用的其他承包人注意安全和避免危險。

工程的照管

20.1從開工之日起,直到整個工程交接證書籤發之日為止,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本工程及用於或安裝在本工程中的材料和設備,此後,上述照管即交給僱主。但是:

(a)如果工程師就永久工程的任何區段或部分分發了交接證書,則從交接證書籤發之日起承包人應立即停止對該工程區段或部分的照管,此時該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應移交給僱主;以及

(b)承包人應對他在缺陷責任承擔的尚未完成的本工程及用於和安裝在本工程內的材料和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負責,直到根據第49條規定,將該未完成工程完工為止。

20.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用於或安裝在本工程內的材料或設備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壞,不論出於什麼原因,除第20.4款規定的風險外,承包人均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失或損壞,以便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規定和使工程師滿意。為了履行第49條和第50條規定的義務,承包人在進行任何作業的過程中由他造成的對本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時,應自負其責。

由於僱主的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20.3由於第20.4款規定的任何一種風險造成的、或與其他風險合併造成的任何上述損失或損壞,承包人應該在工程師要求時或其範圍內修補損失或損壞。工程師應按照第52條規定,決定合同價格的增加額,相應地通知承包人,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在若干種風險合併造成損失或損壞的情況下,任何上述決定都應考慮承包人和僱主雙方按比例承擔的責任。

僱主的風險

20.4僱主的風險包括:

(a)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

(b)叛亂、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後的核廢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藥、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其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質引起的電離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引起的壓力波;

(e)暴亂、騷動或混亂,但純系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僱用人員由本工程施工引起的騷動混亂除外;

(f)除合同規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區段和部分確因僱主使用或佔用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本工程設計不當引起的損失或損壞,但承包人提供的或承包人負責設計的任何部分除外;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通常不可能預見並採取措施加以預防的任何一種自然力的作用。

工程和承包人裝備的保險

21.1 第20條規定的承包人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不受限制的條件下,承包人應:

(a)給本工程、連同用於工程內材料和設備進行保險,達到全部重置成本;

(b)另加上述重圍成本15%的附加費,或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可能規定的附加費用,以補償包括業務費、工程任何部分拆除和運走及碎料清除費用在內的損失或損害修復的任何附加費用和其連帶費用;

(c)給承包人已經運到現場的承包人設備和其他物品保險,保險金額足以供其在現場的重置。

保險範圍

第21.1款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該是承包人和僱主的聯合名義保險,並應包括:

(a)給僱主和承包人保險除第21.4款規定以外的,任何原因產生的一切損失或損壞,時間應從在現場開始施工起到給本工程或某一區段或基某一部分(根據具體情況)簽發相應的交接證書之日止,以及

(b)由承包人負責的;

(i)在缺陷責任期間,對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由於某一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以及

(ii)在承包人為履行第49和50條規定的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所蒙受的損失或損壞。

對未能收回金額的責任

21.4 在第21.1款中,保險公司不負責包括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或損壞;

(a)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

(b)叛亂、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燒後的核廢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藥、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其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質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飛行裝置起的壓力波。

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22.1 除合同另有規定以外,承包人應保障僱主免予承擔下述原因產生的全部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死亡或致傷;或

(b)上述人員的作廢或財產的損害是在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修復工程中任何缺陷的過程中發生或引起的,並應保障僱主免於承擔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揮費及其他開支,但按第22.2款所限定的情況屬於例外。

例外

22.2 在第22.1款中所指的“例外”是:

(a)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用的土地;

(b)僱主在任何土地之上、之下、之內或越過其間實施本工程或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權利;

(c)按照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或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d)由僱主、其代理人、僱員或不是該承包人所僱用的人員或其他承包人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人員作廢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揮費及其他費用,或當承包人、其僱員或代理人也對傷害或損壞負有部分責任時,公正而合理地按僱主、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人對上述傷害或損壞應負的不同 程度的責任而確定的上述傷害或損壞的相應部分。

由僱主賠償

22.3 僱主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第22.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中所規定的有關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揮費及其他費用。

第三方保險

(包括僱主的財產)

23.1 在第22條規定的承包人和僱主助義務和責任不受約束的條件下,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僱主聯合名義對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任何財產(本工程除外)的損失或傷害,或任何人(非第24條所規定的)的死亡或致傷所負的責任進行保險,但第22.2款中(a)(b)t (c)項所限定的情況例外最低保險額

23.2上述保險至少是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金額。

相互責任

23.3 保險單應包括相互責任條款,使該保險適用於被分別保險的承包人和僱主。

工人事故或致傷

24.1 僱主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僱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人員的任何傷害或補償支付不負責任,除非事故或致傷是由於僱主、其代理人或僱員的任何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承包人應保障並持續保障僱主不承擔除上述應由僱主負責以外的一切傷害賠償和補償以及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工人事故的保險

24.2 承包人應對他為此工程僱用的任何人員進行上述責任進行保險,並應對本工程中僱用的任何人員的全部期間持續地進行上行保險,並應對本工程中僱用的任何人員的全部期間持續地進行上述人員的責任進行了保險,使僱主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障,則本款前述的承包人的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人應要求上述分包人向僱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保險的證明和條款

25.1 承包人應在現場開工前向僱主提供證明,證明合同規定的保險已經生效,並在開工之日後的84天之內向僱主提供保險單。承包人向僱主提供這種證明和保險單時應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這種保險單必須與發出中標通知書之前同意的總的保險條件相一致,承包人應與承保人一起負責使其根據僱主認可的保險條件所投的所有保險生效。

完備的保險額

25.2 承包人應通知承保人有關工程施工的性質、規模或計劃方面的改變,始終使保險額符合合同條件的要求,以及在必要時應向僱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和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對承包人未辦保險的補救辦法

25.3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辦理所需的任何保險並保持有效,或未能在第25.2款規定的期限內向僱主提交各項保險單,則在此種情況下,僱主可以對上述各項投保且保持其生效,並支付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金,並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可能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所付的上述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人收上述費用。

遵守保險單的條件

25.4 如果承包人或僱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一方應保護另一方不受由於此類失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索賠。

遵守法令、規章

26.1 承包人應在各個方面,包括髮出一切通知和支付所有費用,遵守下列規定:

(a)國家或州的任何法令、法規、或其他法律、或任何條例、或涉及本工程的實施和完成及工程中任何缺陷的修補的任何當地或其他當局的地方法規;以及

(b)產權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任何影響的公共團體及公司的規章制度

而且承包人應保證僱主免於承接由於違反任何上述規定的各種罰款和責任。但僱主應負責取得為了施工所需的任何規劃、分區規劃或其他類似的許可,並且應該根據第22.3款規定對承包人給以補償。

27.1 在工程現場發現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或物品等,就僱主和承包人之間而言,應認為是屬於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理 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這些物品,並且一但發現這些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執行工程師關於處理上述物品的指令。如果因執行這些指令使承包人的工期受到延誤或引起費用增加,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應確定:

(a)按照第44條規定承包人應得以延長工期;以及

(b)應加到合同價格上的這部分費用款額,並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呈送僱主一份副本。

專利權

28.1 承包人應保護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本工程所用的或與本工程有關的任何承包人的裝備、材料或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商標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索賠與訴訟費用,並應保護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凡是因遵守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規範而引起的這種違反例外

礦區使用費

28.2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支付獲得本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補償費(如果有)。

對交通和財產的干擾

29.1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許可的範圍內,實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補工程中任何缺陷所需的一切作業,在進行時均不應對下列方面有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a)公眾的方便:或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屬於僱主或任何他人所有的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出、使用或佔用。

承包人應保護並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承包人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揮費及其他費用避免道路損壞

30.1 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運輸車輛破壞或損傷通往現場的道路或橋樑,尤其應當選定運輸線路,選用運輸車輛,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從而使材料、設備、承包人裝備或臨時工程在運進或運出現場時所出現的任何此類特殊交通運輸儘可能合理地受到限制,使上述道路和橋樑不致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損壞和損傷。

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

30.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在通向現場的路線上,承包人應負責加固任何橋樑,或改善任何道路,並支付其費用,以便利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人應該使僱主不承擔因這種運輸造成的任何道路或橋樑損壞的一切索賠,包括直接向僱主提出的此類索賠,並應該協商和支付純粹因為此類損壞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材料或工程設備的運輸

30.3 儘管有第30.1款規定,如果在通向現場的路線上或進場有關的路線上因運輸材料或設備引起任何橋樑或道路的損壞,承包人在得知這類損壞後,或收到有權索取這種索賠的主管機構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給僱主一份副本。凡根據任何法律和規章,要求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賠償道路主管機構的損害,則僱主對與此有關的任何訴訟費、指控或其他費用不負責任。如果沒有上述法律規定,僱主應該通過協商解決,並支付所有應付的費用,並保證承包人不承擔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起訴、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索賠的全部或一部分實屬承包人未能遵守和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所造成的,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對確屬此類失誤的該部分費用應由承包人償還僱主,而且可以由僱主從任何應付或到期應付僱主一份副本。如果需要通過談判解決時,僱主應通知承包人,凡應由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項中扣除上述費用,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並給僱主一份副本。如果需要通過談判解決時,僱主應通知承包人,凡應由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項,僱主應與承包人協商之後再達成此項解決協議。

水運

30.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的情況時,本條上“運輸工具”一詞的含意包括船舶,因而本條中上述各款的規定同樣有效。

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機會

31.1 按照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向下列人員提供一切合理的機會:

(a)僱主所僱用的其他承包人和工人。

(b)僱主的工人;

(c)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為了實施僱主可能簽訂的與本工程有關或附屬於本工程的合同而僱用的任何合法機構的工人。

為其他承包人提供便利

31.2根據第31.1款的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承包人應該:

(a)供其他承包人、僱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由承包人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允許上述人員使用現場上的臨時工程或承包人的設備;或

(c) 為上述人員提供任何性質的其他服務;

工程師應根據第52條規定,確定合同價格的增加額,並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承包人保持現場整潔

32.1 在工程實施期間,承包人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將任何承包人設備和多餘材料妥善處置和貯存,並將任何廢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從現場清除、拆除並運走。

竣工時的現場清理

33.1 在簽發交接證書時,承包人應從交接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並運出一切承包人的設備、剩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整個現場和工程的整潔,達到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是,在缺陷責任期結束之前承包人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缺陷責任履行各項義務所需的材料、承包人的設備和臨時工程。

勞務

職員和工人的僱用

34.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自行安排一切從當地或其他來源的職員和工人的僱用,以及負責支付上述人員的勞務、住房、膳食與交通費用。

勞務和承包人裝備的統計表

35.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隨時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統計表,統計表的格式和其間隔時間應符合工程師的要求,寫明承包人在現場僱用的職員和各種等級的工人人數,以及工程師要求的有關承包人設備的資料。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

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的質量

36.1 一切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均應該是:

(a)為合同所規定的相應類級,並符合工程師指令要求;以及

(b)隨時按工程師的要求,在製造、裝備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若在合同中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為了對任何材料或設備進行檢查、測量和檢驗,承包人應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庫房、儀器、並應在材料用於本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樣品,按照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進行檢驗。

樣品費用

36.2 如果檢驗屬於下列情況,則進行任何檢驗的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a)在合同中明確指明的或規定的;或

(b)在合同中已特別指出的(僅限於一項荷載試驗或一項旨在確認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的工程的設計是否達到預定目的的檢驗)並作出足夠詳細的説明,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標書中報價或便於報價的。

未規定的檢驗費用

36.4 如果工程師所要求做的任何檢驗為:

(a)合同未曾指明或規定的;或

(b)(在上款所述情況下)沒有特別指出的;或

(c)(雖已指明或規定)工程師所要求做的檢驗是在被檢驗材料或設備的製造、裝配、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其他地點去進行。

如果在上述任一情況下所要求的檢驗表明操作工藝或材料沒有符合合同規定和使工程師滿意,則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是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應按第36.5款的規定處理。

未規定的檢驗由工程師決定

36.5 根據第36.4款的規定,凡該款適用之處,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確定:

(a)根據第44條規定承包的應得的延長工期,以及

(b)應該加到合同價格上的上述費用款額,並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作業的檢驗

37.1 工程師及授權的任何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均應能夠進入現場,以及製造、裝配或準備材料和設備的所有車間或場所,承包人應為他們有權進入上述場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檢查和檢驗

37.2 在材料和設備製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工程師有權檢查和檢驗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如果材料和設備在不屬於承包 人的車間或場所製造、裝配或準備,則承包人應使工程師獲准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上述檢查或檢驗。上述檢查或檢驗並不能解除承包人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檢查和檢驗日期

37.3 承包人應該同工程師商定檢查或檢驗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設備的日期和地點。工程師至少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關於他將執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未能在商定的日期出席,則在工程師沒有另外發出指令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進行檢驗,而且應該認為這一檢驗是在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完成的。承包人應立即向工程師提交檢驗數據的正式證明的副本。如果工程師沒有參加檢驗,他應承認上述檢驗數據為準確的讀數。

拒收

37.4 如果未能準備好在第37.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材料或設備的檢查或檢驗,或工程師根據本條的檢查或檢驗的結果,確定材料或設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師可以拒收材料或設備,並將此情況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應説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人應立即修補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設備符合合同的規定。如果工程師要求在同樣條件下進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設備的檢驗,則重複檢驗所造成的全部費用由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確定,然後由僱主從承包人處收回,也可以從任何應付或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費用。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獨立的檢驗

37.5 工程師可將材料或設備的檢查和檢驗委託給一家獨立的檢驗人進行。按照第2.4款的規定,任何此類委託應該是有效的,為此該獨立檢驗人應該視為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應將這種委派的通知書(在14天前),交給承包人。

覆蓋前的工程

38.1 沒有工程師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掩蔽,承包人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可掩蔽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將本工程任一部分修築在基礎上之前,對該基礎進行檢查。無論何時,當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礎已經或即將為檢查做好準備時,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立即參加上述工程的檢查和量測,或基礎的檢查,並且不得無故拖延(除非工程師認為沒有必要檢查,並就此通知承包人外)。

剝開和開孔

38.2 承包人應按工程師任何時候發出的指令,剝開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在其內部或其內部開孔,並負責使該部分恢復原狀。如果該部分已經根據第38.1款要求已予覆蓋或振盪,並經查明,其施工被認為符合合同規定,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應確定剝開或在其內部或貫穿其內部開孔以及恢復原狀的費用,並應將此費用加到合同價格上,然後相應地通知承包人,並呈交對下述事項給僱主一份副本。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拆運

39.1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述事項發出指令

(a)根據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 任何材料或設備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設備取代;以及

(e)儘管先前已經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已在預期中支付,但工程師認為由於:

(i)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或

(ii)承包人的設計或承包人負責的設計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予以拆除,並徹底地重新施工。

承包人不執行指令的違約

39.2 如果承包人一方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如果在指令中沒有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不執行上述指令而違約,則僱主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隨產生助全部費用,由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確定,應由僱主向承包人收回,或由僱主從任何應付或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並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

暫時停工

工程的暫時停工

40.1 一旦工程師有指令,承包人應按照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時停止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妥善的保護本工程或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任何工程部分,並保障其安全。除了下述暫時停工外,其他情況下應按第40.2款辦理: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b)由於承包人一方某種失誤或違約導致的,或承包人應對其負責的必要的暫時停工;

(c)由於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停工;

(d)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了本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不包括工程師或僱主的任何行為或失誤所引起的,或第20.4款規定的任何一種風險而引起的)。

暫時停工後工程師的決定

40.2 凡經40.1款的情況並按照該款的情況並按照該款的規定執行時,工程師應在與僱主承包人適當協商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44條規定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權力;

(b)將由於此類暫時停工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額加到合同價格上。

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

暫時停工持續84天以上

40.3 如果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令暫停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並且在自暫時停工之日起的84天以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許可,如果此種暫時停工不屬於第40.1款的(a)、(b)、(c)或(d)所規定的情況,則承包人可向工程師書面通知:要求自接到該通知後28天內准許對已經暫停的工程或本工程任何部分繼續施工。如果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准復工,是承包人可以(但非必須如此)決定對此暫停作出如下選擇,即把僅影響本工程一部分的停工按照第51條規定將該部分工程取消,同時將此事通知工程師,或者,當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承包人可根據第69.1款的規定將此暫停視為僱主違約事件,並根據合同終止其被僱用,此時應執行第69.2和69.3款的各項規定。

開工和延誤

工程的開工

41.3 承包人接到工程師有關的開工通知書之後,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儘快地開工,然後迅速而不延誤地繼續施工。開工通知書應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以後,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

對現場及其出入道的佔有

42.1除合同可能另有規定外:

(a)供承包人隨時佔有的本工程現場各區段的用地範圍;

(b)供承包人上述各區段的先後佔用順序,還應服從於合同中有關本工程施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否則,僱主應在工程師下達開工通知的同時,給承包人佔用:

(c)一定範圍的現場,和

(d)僱主按合同應提供出人現場道路以便承包人能夠開工,並按第14條所提的進度計劃持續施工;如沒有此種進度計劃,則按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進度持續施工;如沒有此種進度計劃,則按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進度持續施工。應相應地通知工程,並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隨着工程的進行,僱主應不時地讓承包人佔用施工所需的更多的現場部分,使其根據上述進度計劃或視具體情況按其合理建議儘快地進行本工程的施工。

未能給予佔用權

42.2 如果由於僱主方面未根據第42.1款的規定給予現場佔用權,而導致承包人延誤工期和(或)付出的費用,則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確定:

(a)根據第44條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延長工期,以及

(b)應該加到合同價格上的此類費用的款額,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並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

道路通行權和設施

42.3應承擔為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人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本工程使用的位於現場以外任何附加設施。

竣工時間

43.1 整個本工程和其在投標書附件規定的(如果有)某一具體時間內應完成的任何區段,均應根據第48條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按具體情況)為該區段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並從開工之日算起;或按第44條可能已經允許的延長工期內完成。

竣工時間的延長

44.1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的工作量或性質;

(b)本合同條件所提到的任何延誤原因;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d)僱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妨礙或阻止;

(e)可能發生的其他特殊情況,除非由於承包人的失誤或承包人應負責的違約。

則使承包人有權延長本工程成本工程的任何區段的竣工時間。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應確定此工期延長的期限,並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同時至交給僱主一份副本。

承包人應提供的通知和具體細節

44.2 工程師可以不做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人已做到:

(a)在上述事件首次出現後28天之內通知工程師,同時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並且

(b)在上述通知後的28天之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人認為有權延期的具體細節,以便及時對上述通知與細節進行調查研究。

工期延長的暫時決定

44.3 如果某個事件有持續性影響,致使承包人實際上不可能在第44.2(b)規定的28天之內提交具體的詳細資料、只要承包人在不超過28天的間隔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交暫時的詳細資料、和在該事件造成的影響結束後的28天之內提交最終的詳細資料,則承包人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收到上述暫時的詳細資料時不應延誤,應立即做出延長工期的暫時決定,並在收到最後的詳細資料時審查全部情況,確定關於該事件的總的延長工期。在這兩種情況下,工程師都應在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確定,並將此確定相應地須知承包人,同時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最後的審查不應該使工程師對已經確定的延長工期予以縮短。

工作時間的限制

45.1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情況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永久工程不經工程師的許可,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是,為了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是,要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工程進度

46.1 在承包人沒有理由取得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時候施工進度過慢,不能按預定的竣工期限竣工時,則工程師應將此情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立即據此採取工程師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進度,使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竣工。承包人無權要求為了採取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如果為了執行工程師按照本條款發出的任何指令,承包人認為有必要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進行的任何作業,則有權要求工程師僱主開支額外的監督費用,這筆費用由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人可能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同時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

拖期違約損失賠償金

47.1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8條規定的竣工時間完成整個工程,或者(如果適用)未能在第43條規定的相應的期限內完成任何區段,則承包人必須向僱主支付投標書附件中寫明的金額,作為拖期違約的損失賠償金,而不作為罰款(該寫明的金額應是承包人此種違約惟一應付的金額),自有關的竣工時間起到整個工程或有關區段交接證書寫明的日期止,以每日或不足一日計算,且不超過投標書附錄中寫明的限額。僱主可以從應付或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此賠償金,但不能排除其他扣款方法。此項支付或扣除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該項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拖期違約賠償金減少

47.2 如果在整個本工程或其任何區段(如果適用)竣工期之前對本工程或區段的任一部分已經簽發了交接證書,則對於這種交接證書寫明的日期以後任何剩餘部分的延誤,在合同中無替代條款的情況下,其拖期違約賠償金應按比例減少,即按已簽發交接證書的工程或區段具有的價值對整個本工程或(如適用)區段工程的價值的比例相應地減少。本款的規定僅適用於拖期違約賠償金的比率 。而不應該影響該賠償金的限額。

交接證書

48.1 當整個工程已經實質上竣工,並圓滿地通過合同可能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時,承包人可能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時,承包人可就此事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同時附上一份在缺陷責任期內儘快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書面保證。此項通知和保證應視為承包人要求工程師發給關於本工程師交接證書的申請。工程師應在收到該通知的21天之內,或者發給承包人一份交接證書,其中寫明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認為工程已實質上竣工的日期,同時交給僱主一份副本;或者給承包人書面指令,列明工程師認為在發給交接證書之前承包人應完成的工作。工程師也應將在發出上述書面指令之後和工程之前可能出現的、對於工程實質上竣工有影響的任何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以上列明的各項工作和修補好指出的缺陷並使工程師滿意之後,有權在21天之內得到交接證書。

區段或部分工程的交接

48.2 概括性經48.1款規定的程序,承包人可以向工程師就下述情況提出與上款類似的要求,而工程師應對下列各項分發交接證書:

(a)投標收附件中對其規定有單獨的竣工時間的任何區段;

(b)已經竣工並使工程師滿意和已被僱主佔有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但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c)在竣工之前僱主已經選擇佔用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這裏所提的事先佔用和使用在合同中沒有規定,或這種作為臨時的措施還沒有取得承包人同意。)

部分工程實質上的竣工

48.3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經基本上竣工,並且圓滿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任何最後檢驗,則工程師可在政企工程竣工之前,就該部分發給交接證書。而且一經發給此證書之後,即應視為承包人已經承擔在缺陷責任儘快完成該部分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

要求復原地表面

48.4 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發給的關於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區段或部分的交接證書,不能認為是需要恢復原狀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經完成的證明,除非交接證書對此有明確的説明。

缺陷責任

缺陷責任期

49.1 在本合同條件中“缺陷責任期”一詞應指投標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責任期,其時間從:

(a)工程師根據第48條證明的本工程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工程師根據上述條款規定發給一份以上交接證書的情況下,應從各該證書的簽發之日分別算起。

凡與缺陷責任期相關的“本工程”一詞,其含義應作相應地理解。

未完成工程的完成和缺陷的修復

49.2 為了能在缺陷責任期終止時,或在缺陷責任期終止後在實際上儘可能快的時間內,按合同所要求的條件將本工程移交給僱主(合理磨損之處除處),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該:

(a)對於在交接證書規定之日尚未完成的工程(如果有),儘快地予以完成;及

(b)在缺陷責任期內,或在缺陷責任期終止後14天內,按照工程師可能指出承包人要做的工作和工程師或其代表在缺陷責任期終止前檢查的結果,進行一切修正、重建及修補缺陷、缺損或其他不合格之處。

缺陷修復的費用

49.3 如果工程師認為第49.2款(b)所指的全部工作的必要性是由於:

(a)所用的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b)承包人負責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在設計中有失誤;

(c)承包人一方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對承包人一方明確或隱含地規定的任何義務。

則所有此類工作應由承包人自費進行。如果工程師認為進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於任何其他原因,則現應根據第52條確定合同價格的增加額,並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同時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

承包人未能報告指令

49.4 如果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沒有執行上述指令,則僱主有權僱用他人從事該工作,並會給報酬。如果工程師認為該項工作根據合同應是由承包人自費進行的工作,則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隨產生的費用,經與僱主和承包人協商後由工程師決定,由僱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僱主從其應付給承包人的、或可能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將此事通知承包人,並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

承包人的調查

50.1 如果在缺陷責任期終止前的任何時間,在本工程中出現任何缺陷、缺損或其他不合格之處,則工程師可以通知承包人,給僱主一份副本,在工程師指導下調查上述缺陷、缺損或其他不合格之處,則工程師可以通知承包人,給僱主一份副本,在工程師指導下調查上述缺陷、缺損或其他不合格之處的原因。如果上述缺陷、缺損或其他不合格之處不屬於合同項下承包人的責任,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確定承包人進行上述調查的費用,將此費用加到合同價格上,並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同時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如果根據合同,上述缺陷、缺損或其他不合格之處是屬於承包人的責任,則上述有關的調查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根據第49條規定自費修復上述缺陷、缺損或其他不合格之處。

變更、增加和取消

變更

51.1 如果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做出任何變更,併為此目的或根據他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理由有權指令承包人,而承包人則應根據工程師的指令進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的數量;

(b)取消任何上述工程(但被取消的工程是由僱主或其他承包人實施的除外);

(c)改變任何上述工程的性質、質量或種類;

(d)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e)完成本工程所必要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f)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方式的任何規定順序或時間安排。

任何上述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但是所有這類變更(如果有)的結果應該根據第52條規定進行估價。但是,如果發出本工程的變更令是因承包人違約、承包人違反合同或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則這種違約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變更指令

51.2 沒有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作任何這樣的變更。但是,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如果不是本條款項下發出的指令的結果,而是由於其工程量超出或減少工程量清單中的規定,則該項增加或減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變更的估價

52.1 第51條所述的所有變更和根據第52條要求確定的合同價格的增加額(本條稱之為“變更的工程”),如果工程師認為適當,應以合同中規定的單價或價格予以估價。如果合同未包含任何適用於變更後工程的單價或價格,則合同內的單價和價格只要合理,可用作為估價的基礎。如果不適用,則在工程師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之後,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協議合適的單價或價格。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則工程師應根據自己的意見,定出他認為合理的單價或價格,並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同時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在單價或價格未達成協議或確定之前,工程師應確定暫時單價或價格。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則工程師應根據自己的意見,定出他認為合理的單價或價格,並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同時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在單價或價格未達成協議或確定之前,工程師應確定暫時單價或價格,以便使暫付帳款能夠列入根據第60條規定發出的證書中。

工程師確定單價的權力

52.2 如果其中某個工程細目在性質上或在工程量上的變更,關係到本工程的總體或某一部分的性質或工程量,使工程師認為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細目的任何單價或價格因這種變更而變得不合理或不適用時,則在現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協議一個合適的單價或價格。當不能達成協議時,工程師應根據自己的意見定出他認為合理而恰當的上述變更後工程的另外在單價或價格協議或商定之前,工程師應確定暫時的單價或價格、以便使應付能夠列入根據第60條規定簽發的證書中。

但是,由工程師根據第51條規定,指令變更的工程不應按照第52.1款或按照本款規定進行估價,除非在這種指令發出之日的14天之內,和(取消了的工程不同屬此情況)在變更後工程動工之前,已經發出了下列通知:

(a)由承包人將其索取額外付款或變更單價或價格的要求通知工程師;或

(b)由工程師將其變更單價或價格的意圖通知承包人。

變更超過15%

52.3 如果在簽發整個工程的交接證書時,發現合同價格的增加或減少總共超過“有效合同”的15%(就本款而言,“有效合同價格”是指除去暫定金額和計日工費用<如果有>後的合同價格),其價格的增減不是由於其他原因,而是由以下情況造成的:

(a)根據第52.1和52.2款規定估價的全部變更後工程;及

(b)根據對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估算工程量的講師所做的各種調整,但不包括暫定金額,計日工費用和第70條規定作出的人格調整,則在這種情況下(還要將本條中其他任一款規定已經採取了任何措施的因素考慮在內),在工程師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按承包人與工程師協商結果,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或減去一筆調整金額;如果協議達不成一致,則由工程師考慮了承包人用於本合同的現場管理費和上級管理費後,確定此調整金額。工程師應將依據本條款作出的任何決定通知承包人,並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這筆調整金額應以增加或減少超過有效合同價格15%為依據。

計工日

52.4 工程師如認為必要或可取,可以指令按計日工完成任何變更的工程。對於這種變更的工程,應按合同中包括的計日工期細表中所定的細目,和承包人在其投標書中對細目所報的單價或價格,向承包人付款。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作為已付款的憑證可能需要證實的收據或其他憑單,並應在訂購材料之前,向工程師提交訂貨報價單地,以供批准。

對所有按計日工方式施工的工程,承包人應在該工程持續進行過程中,每天向工程師送交確切地開列有受僱於該工程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種及工時的清單一式兩份,以及表明該項工程所用材料和承包人裝備(但如果在上交中提及的計日工明細表中已包括了以附加百分比表示的承包人裝備,則不在此列出)的名稱和數量的清單一式兩份。如果這些清單的內容正確或經同意時,應由工程師在每種清單和結單的一份上簽字,並退還給承包人。

在每月月末,承包人應向工程師送交一份所用勞務、材料和承包人裝備(上段提到的除外)的有標價的報表,除非已完整按時地提交了上述清單報表,否則承包人無權獲得任何款項。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由於某種原因不可能按上述規定報送上述清單或報表,他仍應有權核准為此種工程付款、此支付款可按計日工計算,但工程師對該工程使用的勞務、材料與承包人裝備應滿意,也可以按工程師認為是對該項工程公平合理的價值計算。

索賠程序

索賠通知

53.1 儘管合同有其他任何規定,如果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件任何一款或其他有關規定要求索賠任何附加支付,他應在要求索賠的事件首次發生的28天內將自己的意向通知工程師,並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

同期記錄

53.2 在第53.1款所指的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保持同期記錄,以便合理地證明承包人後來要申請的索賠。工程師在收到第53.1款所説的通知時,在不必承認僱主責任的情況下,應先檢查這些同期記錄,並可能指定承包人進一步作好同期記錄,因為這樣的同期記錄對承包人的索賠意向通知來説是合理的,但可能是相當重要的資料。承包人應允許工程師檢查按本款規定而保存的全部記錄,並在工程師發出指令時,向工程師提供記錄的副本。

索賠的證實

53.3 在根據第53.1款規定的通知發出的28天內,或在可能得到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應送給工程師一份説明索賠款額的具體細節帳目,並説明索賠所依據的理由。如果引起索賠的事件有持續影響,上述賬目應認為是一筆暫時帳目。在工程師可能合理的要求的間隔時間內承包人應該送交後來進一步發生的暫時帳目,列明此項索賠累計金額和作為索賠根據的進一步進帳。如果各項暫時帳目已送達工程師,承包人應該在導致索賠的事件終止後28天內送去最後帳目。如果工程師要求時,承包人應該將根據本款規定送交工程師的全部賬目的副本送給僱主。

不合規定

53.4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賠與本條中有關索賠的任何規定不符,那麼承包人有權得到的索賠付款將不超過工程量或根據第67.3款指定的任何仲裁人或幾位仲裁人通過同期記錄核定估價的索賠總額(不管此類記錄是不按第53.2和53.3款的要求已提交給工程師考慮)。

索賠的支付

如果承包人提供了足夠的詳細資料使工程師能夠決定應付款額,而且在與僱主和承包人協商後認為應支付給承包人,則承包人有權要求任何經工程師按條款第50條證實的任何期中支付證書中應包括有關索賠的任何款項。若詳細資料不足以證實全部索賠,則承包人有權要求詳細資料能夠令工程師滿意地證實的那一部分的支付。工程師應將根據本款所做的決定通知承包人,並呈並給僱主一份副本。

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專用於本工程

54.1 由承包人提供的全部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送到工地後,就應認為是專為本工程施工所用。沒有工程師的同意不能全部或部分移走,從工地一處移到另一處的情況除外。但是,將任何職員、勞務人員、臨時工程、工程設備或材料出入工地的車輛不必徵得同意。

僱主損壞不負責任

54.2 除第20和65條所提及的情況除外,僱主無論何時均不對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的損壞承擔責任。

結關

54.4 對於承包人為本工程目的而進口的任何承包人的設備,在需要時僱主應盡力協助承包人獲得必需的政府許可,以使承包人能在按合同條款運走有關設備時,將這些承包人設備再出口。

承包人設備的租用條件

54.5 根據第63條規定,一旦合同終止,為了保證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用的任何承包人設備仍可繼續使用,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設備帶至現場,除非有一個租用此類設備的協議(應認為此協議不包括一項租購協議),該協議包括一項規定:如果僱主在合同終止生效後7天之內提出書面要求,而且僱主保證從這一天起支付所有的租費,設備所有者將上述承包人的設備以與原來租給承包人時完全的條件租給僱主使用。此外,僱主還有權根據第63條規定,為實施、完成及修補任何工程缺陷之目的,允許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使用這些設備。

用於第63條目的的費用

54.6 一旦僱主根據第54.5款助規定簽訂了租用承包人設備的協議,由僱主按照任何上述協議的規定合理支付的所有金額和在簽訂該協議中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印花税),應被認為是執行第63條規定對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任何工程缺陷的費用的一部分。

編人分包合同的條款

54.7 在為任何部分的施工而進行了任何分包的地方,承包人應把本條中有關分包人帶到工地的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的規定包括在這種分包合同中(通過附註或其他方式)。

不意味對材料的批准

54.8 本條款的執行不意味着工程師對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任何批准,也不妨礙工程師在任何時候對任何上述材料的拒絕。

計量

工程量

55.1 工程量清單中所規定的工程量是工程的估算工程量,不應認為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義務時實際準確的工程量。

應計量的工程

56.1 除另有規定外,工程師應按照合同通過計量來核實並決定工程的價值,承包人應根據第60條規定得到付款。當工程師提出對工程任一部分進行計量時,他應在適當的時間內通知承包人授權的代理人,而該代理人應:

(a)立即參加或派出稱職的代表協助工程師進行上述計量,並

(b)提供工程師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或由於疏忽遺忘而未派上述代表參加,則由工程師進行的或由他批准的測量應被視為對工程該部分的正確測量。在對永久工程進行測量需用記錄和圖紙時,工程師應在工作過程中準備好記錄和圖紙,而當承包人被書面要求進行該項工作時,應在14天內參加審查,並就此類記錄和圖紙和工程師達成一致,並在雙方一致時,在上述文件上簽名。如果承包人不出席上述圖紙和記錄的審查和確認,則應認為這些記錄和圖紙是正確無誤的,如果承包人對該圖紙和記錄不予同意,或不簽字表示同意,則承包人應在上述審查後14天之內向工程師提出申訴、申明承包人認為上述記錄與圖紙中並不正確的各個方面。在接到這一申訴通知後,工程師應複查這些記錄和圖紙,或予以確認或予以修改。

總額支付項目的細目

57.2 為了按照第60.1款提交結帳單,承包人應在接到上標通知書後28天之內把包含在投標書內的每個總額支付項目的細目提交給工程師。該細目必須由工程師批准。

暫定金額

“指定的分包人”的定義

59.1 可能已經或許或將由僱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或批准的進行與合同中所列暫定金額有關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貨物、材料、工程及設備或的提供的所有專業人員、商人、零售及其他人員, 以及根據合同規定, 進行分包的一切有關人員,在從事這些工作的實施或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過程中,均應視為承包人僱用的分包人,並在此合同中稱為“指定的分包人”。

59.2 僱主或工程師不應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有任何義務,僱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對的指定的分包人,或僱用拒絕與承包人簽訂包含下述條款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商:

(a)對於分包合同中所涉及的工程、物資、材料、設備裝置或服務,指定的分包人應承擔義務和責任以合承包人能夠免除合同條款要求他對僱主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並應保障承包人不承擔上述義務和責任以及由此相起或與此相關的,或未能履行上述義務或完成上述責任所引起的所有索賠、訴訟、賠償、訴訟費、指控和其他費用支出。以及

(b)指定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免予承擔下述責任:指定的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或工作人員的疏忽,濫用承包人為執行合同而提供的臨時工程以及對上述各項的索賠。

應明確規定設計要求

59.3任何如果要提供與任何臨時金額有關的服務,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要安裝在永久工程中的任何設備的設計或技術説明,則這種要求應在合同中明確地予以規定並應包括在任何指定的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合同應規定提供上述服務的指定分我人並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擔由於上述事項,以及任何由於指定分包人的違章或失職引起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

59.4 對於任何指定的分包人完成的所有工程或已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分包人應有權得到:

(a)按照工程師的指示,並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由承包人付給或應付給的實際價格;

(b)例如工程量清單中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與上述項目有關的勞務費用(如果有的話),或者,如果是工程工程師按照第58.2(a)規定作出的指示,則按第52條確定款額;

(c)關於一切其他費用和利潤,其金額按已支付的或應予支付實際價格的百分比計算,當工程量清單中對該項暫定金額規定有比率時,即按承包人對該項目填寫的比計算,或者當沒有此項規定時,則按承包人在標書附件中填寫的、並在工程量清單中為此目的的某一專項中做出這種規定時加以重複填寫的比率計算。

對指定分包人的支付證書

59.5 在根據第60條分發任何包括關於任何指定的分包人已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任何支付證書之前,工程師應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的證明、證明以前的證書包括的該指定的分包人的有關工作或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所有費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償清。如果承包人未提供上述證明,除非承包人:

(a)以書面材料使工程師同意他有正當的理由扣留或拒絕支付該項款額,並

(b)向工程師提交合理的證明,證明他已將上述情況書面通知該指定的分包人。否則僱主有權根據工程師的證明,直接向指定的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內已規定的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項,但扣除保留金。並以沖帳形式從僱主應付給或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將僱主支付的上述金額扣回。但是,凡在工程師已確認僱主已如上述規定直接付款的情況下,工程師在發給承包人的任何其他證書時,應從該證書的支付款額中扣除上述由僱主直接付款的金額,但不應拒發或拖延按合同條款規定應發的證書。

證書和支付

月報表

60.1 承包人應在每月末按工程師可隨時指定的格式向工程師提交一式6份報表,每份均由工程師按第15.1款規定批准的承包人代表簽字,報表説明承包人認為自己有權在月末得到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項:

(a)已完成的永久工程的價值;

(b)在工程量清單中的任何其他細目,包括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計日工等細目在內;

(c)材料表中列出的材料發標面值的百分比(如投標書附件中所註明的),和承包人為裝到永久工程而運到現場但尚未裝到永久工程之內的設備發票值的百分比;

(d)按第70條進行的調整;

(e)按合同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額。

月支付

60.2 工程師應在接到上述報表28天內向僱主證明他認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有關付款金額,但應扣除:

(a)第一,要受保留金的限制,該保留金是用投標書附錄中的保留金百分比乘以根據60.1(a)(b)(c)(d)付予承包人的款額,直到如此算出的保留金額達到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保留金限額;並且

(b)第二,第47條規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應付給僱主的任何金額。但是,如果該金額經保留和扣除後少於投標書附件內列明的其中支付證書的最低額,則工程師可不根據本款簽署支付證書。

儘管有本條或合同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直到履約擔保(如果根據合同規定需要時)已經由承包人提供和經僱主批准時,工程師才簽署支付證書。

保留金支付

60.3 (a)在簽發整個工程的交接證書時,保留金的一半(或在發出某一區段或部分工程的交接證書時,工程師考慮該區段或部分永久工程的相對價值,確定保留金的比例)應由工程師核證,並交付給承包人。

(b)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時,保留金的另一半將由工程師開具證書付給承包人。但根據第48條,不同的區段或部分工程已有不同的缺陷責任期,則對於本款來説,“缺陷責任期滿“這一僱主的含義認為是上述缺陷責任其中最後一個責任期的期滿。但是,如果在某一時間,按第49和50條發出的指令,本工程尚有遺留工程有待承包人完成,則工程師有權在剩餘工程完成之前扣發工程師認為與需要完成的工程費用相應的保留金餘款的支付證書。

證書的修改

60.4 工程師可以用簽發任何期中支付證書的方式對他過去簽發的任何證書作任何改正或修改。如果任何正在進行中的工程的完成情況不能使工程師滿意,工程師有權在任何一次其中支付證書內扣除或折減該工程的價值。

竣工報表

60.5 在三個工程交接證書籤發84天之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呈交一份竣工報表,該報表應附有按工程師批准的格式編寫的證明文件,詳細地説明以下內容:

(a)根據合同規定,直到交接證書中寫明之日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終價值;

(b)承包人認為應該支付的任何進一步的款項;以及

(c)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將支付給他的估算數額。

估算的數額應在此竣工報表中單獨列出。工程師根據第60.2款開具支付證書。

最終報表

60.6 根據第62.1款在分發缺陷責任證書後的56天之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最終報表草案供工程師考慮,該草案應附有按工程師批准的格式編寫的證明文件,詳細地説明以下內容:

(a)根據合同規定已經完成的全部工程的價值;以及

(b)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認為應該付給他的任何進一步的款項。如果工程師不同意或是不能證實該最終報表草案的任何一部分,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可能的合理要求,提交進一步的資料,並在草案中作出他們之間可能同意的修改,然後由承包人編制,並向工程師提交已經同意的最終報表(在本條件中被稱為“最終報表”)。

結帳單

60.7 在提交最終報表時,承包人應給僱主一份書面結帳單,進一步證實最終報表中的總額,相當於由合同引起的或與合同有關的全部和最後確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所有金額,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師。但該結帳單僅在根據第60.8款規定發出的最後支付證書項下的應付款已經支付,和第10.1款內所指的履約擔保金(如果有的話)已經退還給承包人之後才生效。

最終證書

60.8 在接到最終報表和書面結賬單收到28天之內,工程師應該向僱主發出一份最終證書,並給承包人一份副本,説明:

(a)工程師認為根據合同規定的最後應付的金額;以及

(b)在工程師使僱主對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額和僱主根據合同規定應得的全部款項(第47條除外)予以確認後,表明僱主欠承包人的或承包人欠僱主(視具體情況)的差額(如果有的話)。

僱主責任的終止

60.9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終報表中以及(整個工程交接證書分發之後發生的事件或事情除外)在第60.5款提及的竣工報表中已經包括索賠事宜,對由合同及工程實施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問題和事件,僱主不應對承包人負有責任。

付款時間

60.10 工程師根據本條或合同的任何其他條款發出的任何期中支付證書項下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僱主應在該其中支付送交僱主後28天之內支付給承包人。如果是按第60.8款規定的最終證書送交僱主後56天之內由僱主支付給承包人(還應服從第47條的規定)。如果僱主在一述期限內不能付款,則僱主應按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利率,從應付之日起計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額的利息。本款的規定不使承包人在第69條項下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

僅憑缺陷責任方批准

61.1 只有第62條規定的缺陷責任終止證書才應視為構成對本工程的批准。

缺陷責任證書

62.1 只有在工程師簽發了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同時將一份副本送交承包人,寫明承包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修復工程中任何缺陷的義務已經完成,並得到工程師滿意的日期,才能認為本合同已經完成。缺陷責任終止證書應由工程師在缺陷責任期終止後28天之內發給;或者,如果不同的缺陷責任期適用於永久工程的不同區段或部分時,則在最後一個缺陷責任期終止或根據第49和50條,在任何被指示的工程已完成並達到工程師滿意之後儘快簽發。但簽發缺陷責任終止證書不應作為將第60.3款規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的先決條件。

未履行責任證書

62.2 儘管分發了缺陷責任終止證書,但承包人和僱主仍應對在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分發前按合同規定應予履行,而在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分發時尚未履行的義務承擔責任。為了確定任何此類義務的性質和範圍,合同應被認為對合同雙方仍然有效。

補求措施

承包人的違約

63.1 如果從法律上認為承包人無力償付的債務,或者自動或者非自動宣告破產、停業清理或解體(為合併或重建而進行的自願清理除外),或已無力償還債務,或與其債權人做出安排或得到其債權人的不同意轉讓合同,或同意在其倆權人的監督委員會監督下執行合同,或將其資產的任何重要部分任命接受人、管理人、委託人或清理人,或根據與債務的重新、安排或重新調整有關的任何法措施在承包人資產的任何重要部分上強制實施抵押權益,或對承包人或其資產採取了行動,或發生了事件,這種行動或事件按任何可行的法律與上述行動或事件具有本質相似的效力,或承包人已經違反第3.1款的規定,或其貨物被扣押或工程師向僱主證明(給承包人一份副本)他認為承包人有下述情況:

(a)已放棄合同;或

(b)無正當理由而未能

(i)按41.1款開工;或

(ii)按第46.1款收到通知之後28天內繼續進行工程或工程之任何區段的施工;或

(c)在接到根據第37.4款規定發出的通知或根據第39.1款規定發出的指令的28天之後仍不遵守該通知或指令;或

(d)無視工程師事先的書面警告,一貫或公然忽視履行其合同規定的義務;或

(e)已經違反第4.1款的規定。則僱主在向承包人發出通知的14天后,可以進駐現場和工程。並在不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與責任或影響合同賦予僱主或工程師的各種權利和權限的情況下,終止對承包人的僱用。僱主自己完成該工程,或僱用其他任何承包人去完成工程。僱主或其他上述承包人在他或他們認為合適時,為完成該工程可使用他們認為合適的那部分成包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

合同終止日的估價

63.2 在僱主進行任何上述進駐和終止合同之後,工程師應儘快單方面地或通過與各方協商或協商後,或在他認為適宜進行或實施調查或實施調查或查詢之後,確定和決定,並應證明:

(a)在上述進駐和終止合同時,承包人根據合同實際完成的工程合理已經地得到的或理應得到的款額(如果有的話);及

(b)未用過的或已經部分使用過任何材料、任何承包人裝備及任何臨時工程的價值。

合同終止後的付款

63.3 如果僱主根據本條規定終止對承包人的僱用,則在缺陷責任期期滿以前,以及期滿以後,在工程師對本工程實施和完成與缺陷修補費用及竣工拖延損失賠償費(如果有),以及由僱主已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額予以查明證實之前,僱主沒有義務再向承包人支付款額(包括賠償費)。此後,承包人僅能有權得到由工程師證明原應支付給承包人已完工程款額,並扣除上述款額之後的一筆或數筆款額(如果有的話)。如果應扣款額超過承包人應得的原應支付給他的已完工程的款額,則當提出要求時,承包人應將此超出部分付給僱主,並應被視為承包人欠僱主而應付的債務。

合同的利益的轉讓

63.4 在第63.1款所指的進駐守終止後24天之後,如果工程師發出指示而且法律允許,承包人應將其為該合同目的可能簽訂的、有關提供任何貨物或材料或服務或有關實施任何工作的合同利益轉讓給僱主。

緊急補救工作

64.1 無論在工程施工期間或是在缺陷責任期間,如果由於在工程中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與之有關的方面發生任何事故、失誤或其他事件,工程師認為進行任何補救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緊急需要,而承包人無能力或不願立即進行這類工作時,則僱主有權在工程師認為必要時僱用其他人員從事該項工作並支付費用。如果工程師認為由僱主按此方式完成的工作和修補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負責以自費進行的,則因此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全部費用應由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並由僱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僱主從應付或可能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儘快地通知承包人,並雖交給僱主一份副本。但在任何上述緊急事件發生後。在可能的條件下,工程師應儘快地通知承包人。

特殊風險

對特殊風險不承擔責任

65.1 承包人對第65.2款所提到的任何特殊風險造成的有關下列後果,均不負賠償或其他責任:

(a)對本工程的破壞或損壞(但在下款所指的任何特殊風險發生之前,按第39條規定而被宣告為不合格的工程除外);或

(b)不管是僱主的或是第三方的財產的破壞或損壞;或

(c)人身死亡。

特殊風險

65.2 特殊風險是指:

(a)第20.4款(a)、(c)、(d)和(e)所定義的風險;以及

(b)在工程實施所在國範圍內第20.4款(b)所定義的風險。

特殊風險對工程的損害

65.3 如果由於上述特殊風險致使工程或任何材料或設備或承包人設備在現場或在現場附近或在運往現場途中遭到破壞或損壞時,根據合同規定承包人應有權就任何已建的永久工程和對受上述破壞工損壞的任何材料或設備得到支付,而且還應有權就工程師可能要求或可能為已建工程所必需的下述工作得到支付:

(a)任何上述的工程破壞或損壞的修復;以及

(b)更換或修復上述損壞的材料或承包人設備。

工程師應根據第52條確定合同價格的增加額(如果涉及更換承包人設備的費用,則應包括由工程師確定的有關設備的公平市場價值)並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炮彈、導彈

65.4 不論何時何地發生任何地雷、炸彈、爆破筒、手榴彈或是其他炮彈、導彈、彈藥或用爆炸物的爆炸或衝擊造成的破壞、損害、或人身傷亡,均應視為上述特殊風險的後果。

由特殊風險引起的費用

65.5 除了按合同中任何其他條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付款外,僱主應償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方面產生的任何附帶費用(但在任何特殊風險發生之前根據第39條的規定已宣告為不合格工程的重建費用除外),此費用不管是歸困於上述特殊風險,或隨其而來,或為其後果,或以任何方式與之有關,但要受到下款中關於戰爭爆發條款的制約。而承包人一旦知道有任何此類費用,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應確定與此有關的應加到合同價格上的費用額,相應地通知承包人,並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

戰爭的爆發

65.6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在世界任何地方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而在財務上或在其他方面對本工程施工有實質性影響,則除按本條款規定合同被終止外,承包人應繼續盡最大努力完成工程的施工,直至合同終止。但是,在戰爭爆發後的任何時候,僱主應有權通知承包人終止合同,一經發出此項通知,除按本條和執行第67條規定的各方權利外,此合同應告終止,但不損害雙方中任何一方對在以前發生的任何違約所應有的權利。

合同終止時承包人設備的撤離

65.7 如果根據第65.5款規定合同被終止,承包人應儘快人現場撤離其全部設備,並應為他的分包人提供相同的方便撤離其設備。

合同終止後的付款

65.8 如果合同按上述情況予以終止,則僱主應按合同中規定的費率和價格向承包人 合同終止日期以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費用,但應減去帳上已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與項目,並另外支付下述費用:

(a)有關在工程量清單中所指的任何開辦費細目的應付款額,只要上述細目中的工作或服務已經進行或改造,及任何上述細目中已經部分進行或改造了的工作和服務的相應比例的費用;

(b)為該工程所命題訂購的材料、工程設備或貨物的費用,如已將其交付給承包人或承包人對之依法有責任收貨時,則僱主一經支付此項費用,該項材料、工程所合理發生的任何開支總計,而該項開支未包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他付款中;

(c)承包人為完成整個工程所合理發生的任何開支的總計,而該項開支未包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他付款中;

(d)按第65.3和65.5款規定的應支付的任何附加款額;

(e)考慮到為工程施工已支付或將支付的費用,和按照第65.7款撤離承包人設備的費用,以及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時,將承包人的設備運回其註冊國內承包人的設備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費用的命題部分,但不得多索取費用;

(f)承包人僱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及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終止時的合理遣返費。

但是,僱主除按本款規定應予支付的上述費用外,亦有權要求承包人償還任何所有承包人設備、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預付款的未結算餘額,以及在合同終止之日,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的金額應由工程師在同僱主和 適當協商後確定,並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解除履約

解除履約時的付款

66.1 如果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雙方無法控制的任何情況,以致使雙方任何一方履行其合同義務成語不可能或不合法,或根據合同法雙方均被解除繼續履約時,則應由僱主支付給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額,應與根據第65條的規定終止合同時向承包人應付的款額相同。

爭端的解決

工程師的裁定

67.1 無論在施工過程中或在工程竣工,無論在否定或終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後,如果僱主和承包人之間關於合同或起因於合同,或因工程施工發生任何爭端,包括對工程師的任何意見、指令、證書或估價方面的任何爭端。爭端中的問題,首先以書面形式提交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提交另一方。並應説明此提交件是根據本款規定做出的。工程師在接到該提交件後84天之內應將自己的裁定通知僱主和承包人。此裁定應亦説明是根據本款作出的。

除非本合同已被否定或終止,承包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應以應有的精心繼續完成工程,在根據以下的規定以友好解決或仲裁裁決的方式對上述爭端作出修改之前,承包人和僱主應使工程師的上述每一個裁定付諸實施。如果僱主或承包人不滿意工程師的任何裁定付諸實施。如果僱主或承包人不滿意工程師的任何裁定,或如果工程師在接到提交件於84天或在此之前,沒有通知自己的裁定,則僱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接到上述裁定的通知後70天或在此之前,或視情況而定,在上述84天期滿後的第70天或在此前,通知另一方,給工程師一份副本供其參考,説明自己要根據下述規定對爭端中的問題開始仲裁的意向,該通知將確立提出仲裁爭端的一方按以下規定開始仲裁的權利。按第67.4款的規定,如果沒有發生這種通知、上述仲裁就不能開始。

如果工程師已將他對爭端所作的決定通知了僱主和承包 ,而僱主和承包人雙方收到工程師有關此決定的通知後第70天或在此勻未發出要將該爭端提交仲裁的通知,則上述裁定將被視為最後裁定並對僱主和承包人雙方均有約束力。

友好解決

67.2 按第67.1款規定已經發出將把一件爭端提交仲裁的通知後,這種的仲裁只有當雙方已經首先設法友好解決這一爭端之後才開始。但是,除雙方另有協議,仲裁可以在要求開始裁決爭端的通知發出後的第56天或在此之後開始,不管是否已作過友好解決的嘗試。

仲裁

67.3 有關以下的任何爭端:

(a)工程師的裁定(如果有的話)按第67.1款規定已經不成為最後的和有約束力的;以及

(b)在第67.2款從容不迫 期限內沒有達成友好解決。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規定、均應按國際商會的調解與仲裁章程、由據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數名仲裁予以最終裁決。上述仲裁人有債權解釋、複查和修改工程師對爭端所作的任何決定、意見、指示、確定、證書或估價。

雙方中任何一方在仲裁人程序中,均不受根據第67.1款為取得工程師的上述決定而向工程師提供證據或論據的限制。工程師的上述任何裁定,均不應取消他被傳為證人在一名或數名仲裁人面前就與該爭端有關的任何問題作證的資格。

仲裁可以在竣工之前或竣工之後進行,但僱主、工程師和承包人的義務不得因在工程實施期間進行仲裁而有所改變。

未能遵守工程師的裁定

67.4 在第67.1款規定的期限之內,僱主和承包人都未發出要求開始仲裁爭端的通知,且上述有關的裁定已經和有約束力的情況下,如果另一方未能遵守這樣的裁定,則任何一方可在不損害另一方可能具有的其他權利情況下,根據第67.3款的規定將未能遵守工程師裁定的事項提交仲裁處理。第67.1和67.2款的各項規定不適用於任何此類提交。

通知

致承包人的通知

68.1 根據合同條款由僱主或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所有證明、通知或指令均應通過郵寄、電報、電傳或傳真發至或留在承包人的主要營業場所或承包人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致僱主的工程師的通知

68.2 根據合同條款發給僱主或工程師的任何通知均應通過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發至或留在本條件第二部分中為此目的而指定的各有關地址。

地址的變更

68.3 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將指定地址改變為工程施工所在國內的另一地址,並將一份副本送交工程師,現也可在事先通知合同雙方後如此更改其地址。

僱主的違約

僱主的違約

69.1 如果僱主發生以下事件時:

(a)在僱主根據合同有權扣除的數額後,在根據第60.1款規定的支付期滿之後28天之內,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現簽發的任何證書規定的應付款額;或

(b)干涉、阻撓或拒絕對任何上述證書分發後需要的批准;或

(c)宣告破產,或作為一個公司宣告停業清理,但不是為改組或合併的計劃而進行的清理;或

(d)通知承包人,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由於經濟混亂,而不可能繼續履行其合同義務。

則承包人應通知房,並給工程師一份副本,有權終止其在本合同項下受僱,該終止在發出該通知14天后生效。

承包人設備的撤離

69.2 在第69.1款規定的通知滿14天之後中,承包人將不受第54.1款規定的約束,應儘快從現場撤離所有其帶至現場的設備。

合同終止時的付款

69.3 如果發生上述合同終止,僱主在付款方面對承包人承擔的義務與第65條規定的終止合同時所承擔的義務相同。但除按第65.8款規定的付款之外,僱主還應向承包人支付由於合同終止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或由其後果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金額。

承包人暫停工作的權利

69.4 在不影響承包人概括經60.10款規定有權獲得利息和根據第69.1款規定有權終止其受僱情況下,在僱主有權根據合同進行任何扣除時,如僱主在第60.10款規定助應付款時間期滿後28天之內,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憑工程師簽發的任何證書項下應付的款額,則承包人在提前28天給僱主發出通知並給工程師一份副本後,可以暫停工程,或者減緩工作進度。如果承包人根據本款的規定暫停工程或者減緩工作進度,因此而受到延誤或發生費用;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應確定:

(a)根據第44條的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工期的延長;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上述發生的費用。

並將此決定通知承包人,同時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

復工

69.5 當承包人按第69.4款規定已發出通知後,暫停工程或減緩工作進度,僱主後來又支付了應付款額,包括第60.10款規定的利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終止合同的通知未曾發出,則根據第69.1款規定的承包人權利應予終止,而承包 人應儘可能快地恢復正常工作。

費用和法規的變更

費用的增加或減少

70.1 隨着勞務和(或)材料或影響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項的價格漲落而引起的款額增減,應根據本合同條件第二部分的規定加到合同價格上或從合同價格中扣除。

後繼的法規

70.2 如果在本工程的送交投標收截止日之前的28在以後,在本工程施工或預計施工的所在國中,國家或詐的法令、法規、或其他法律,或任何條例,或任何當地或其他當局的地方法規發生變更,或任何上述 法令、法規、命令、法律、條例或地方法規等的採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費用發生第70.1款規定情況以外的增加或減少,則此項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由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後確定,增加到合同價格上,或從合同價格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並呈交給僱主一份副本。

貨幣和兑換率

貨幣限額

71.1 在呈遞合同投標書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後,如果在本工程施工或預定施工所在國的政府或政府制授權機構,對支付合同價款所用的一種或幾種貨幣,被告貨幣限額和(或)貨幣匯兑限額,則僱主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且不影響承包人在這種事情發生時有權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應得的補償。

兑換率

72.1 如果合同規定以一種或多種外國貨幣,全部或部分地向承包人支付款項,則此項支付不應受上述指定的一種或多種外國貨幣與本工程施工所在國貨幣之間的率的變化的影響。

貨幣比例

72.2如果僱主已要求投標書以單一貨幣報價,但用一種以上貨幣支付,且承包人已聲明瞭他要求得到用於支付的另一種貨幣或多種貨幣的比例或數額,則適用於計算該比例或數額的一種或多種兑換率,除非在本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説明,應為在合同投標書遞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當日,由預定工程施工所在國中央銀行決定的通行兑換率,並由僱主在標書遞交之前通知承包人,或在投標書中預以規定。

支付暫定金額的貨幣

72.3 如果合同規定以一種以上的貨幣進行支付,當暫定金額按第58條、59條規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時,以外幣支付的比例或數額應按第72.1款和第72.2款規定的原則予以確定。

第ⅱ部分

正如本文件開頭引言中所説的,fidic條款是由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組成。某些條文即1.1款中的(1)(a)條文、5.1、14.1、14.3、68.2和70.1部分,必須包含第ⅱ部分中的附加詞句才能使條件完備。其他條款也可能要求增補一些詞句以便補充第ⅰ部分或能包括特殊的情況或工程類型(疏浚工程就是一個例子)。

用於特殊用途的第ⅱ部分和所附關於編寫第ⅱ部分的原則發表在另外裝訂的文件中。

投標書

合同名稱:

致:

先生們:

1.在研究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合同條件、規範、圖紙、工程量表以及附件第_______號以後,我們,即文末簽名人,茲報價以

或根據上述條件可能確定的其他金額,按合同條件、規範、圖紙、工程量表及附件要求,實施並完成上述工程並修補其任何缺陷。

2.我們承認該附件為我們投標書的組成部分。

3.如果我們中標,我們保證在接到工程師開工通知後儘可能快地開工,並在招標附件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

4.我們同意從確定的接收投標之日起*_______天內遵守本投標書,在此一直對我們具有約束力,並可承受時被接受中標。

5.在制定和執行一份正式助協議書之前,本投標書連同你方書面的中標通知,應構成我們雙方之間有約束力的合同。

6.我們理解你們並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標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標書的約束。

於19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字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

授權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楷體大寫字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所有標註*訴詳細説明應在標書文件發出之前填

附件

擔保金額(如有時)________ 10.1 為合同價格的_______ %

第三方保險的最低金額____________

______23.2 不限發生次數,平均每次_______頒發開工通知的時間

______41.1 _________天

竣工時間________ 43.1 _______誤期損害賠償費金額

______47.1每天_____ 每天_____誤期損害賠償費限額

______47.1每天_____每天_____缺陷責任期______49.1_______天暫定金額調整的百分比

______59.4(c)%表中所列材料發票價值的

百分比_______60.1(c)______ %

保留金百分比60.2_________ %

保留金百分比60.2________臨時證書付款證書的最低金額

_______60.2______未付款額的利率_______60.10_______%投標書籤署人簽名:__________

(注:以上所列所有細節,除了對應於第59.2款的百分數以外,上表中有詳細數字在標書文件發出之前填入。凡應填入天數之處,為與本合同條件保持一致,希望該數為7的倍數。)

凡合同中包括與下列條款有關的規定時,應附加相應的條款:

(a)區段的竣工(第43.1和48.2(a)款)

(b)區段誤期損失賠償費(第47.1款)

(c)資金(第47.3款——第二部分)

(d)工地材料的支付(第60.1(c)款)

(e)外幣付款(第60條款—第ⅱ部分)。

(f)預付款(第60款—第ⅱ部分)

(g)特定材料引起的合同價調整(第70.1分項條款—第ⅱ部分)。

(h)各種兑換率(第72.2分項—第ⅱ部分)。

協議書

本協議書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由_______為一方(以下稱“僱主”)和_______為另一方(以下稱“承包人”)雙方達成的。

鑑於僱主願將本工程授予承包人即_________來施工,並接受了承包人為施工和完成本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投標書。

現本協議書以如下的內容作依據:

1.本協議書的措詞和其含義分別與下面提到的合同條款中所用的措詞相一致。

2.下列文件將認作本協作協議書的組成部分並作為協議書的一部分加以引用。

(1)中標通知書。

(2)上述投標書

(3)合同條件(第ⅰ和第ⅱ部分)。

(4)規範。

(5)圖紙。

(6)工程量表。

3.考慮到僱主要按下述的規定,對承包人進行付款,因此,承包人向僱主立約保證全按合同規定承擔施工和完成工程並修補其任何缺陷的任務。

4.僱主在此立約保證對合同價格中的工程施工、完工與修補其任何缺陷的金額或按合同規定應付的款項,按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支付。

特立此據,本協議簽約雙方基地協議符合其各項有關法律,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使協議開始執行。

_______的章 是在_______在場的情況下,或有

下列人士在場情況下_______由________簽署、密封和遞送蓋章的。

僱主簽約人:____________

承包簽約人:____________

附:

1.fidic方法的基本知識

fidic是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的法文縮寫,是世界銀行認可的國際諮詢機構,總部設在瑞士洛桑。該合同條件是fidic和歐洲建築工程師聯合會在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的合同條款的基礎上,於1957年制定的第一版。該文本是為了圓滿完成土木工程施工項目,使得技術方面和管理方面標準化而編制的合同示範文本。這是目前國際上通行的施工方法。

fidic方法的主要特點有:一是根據公開招標規則的國際慣例選擇承包商,招標文件內容明確,使投標人之間能夠公平競爭;二是採用fidic標準合同條件,由於該合同條件規定明確嚴謹,便於執行,減少風險;三是由業主委託工程師根據合同條件進行項目的質量控制、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

fidic合同條件涉及到三方關係,即業主、承包商和工程師,以兩項合同為基礎——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設備安裝合同,業主與工程師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

採用fidic方法建設工程的基本程序是:

(1)選擇工程師,簽訂授權委託書;

(2)通過競爭招標,確定承包商和施工合同文件;

(3)承包商辦理履約擔保、預付款保函、保險等事項,並得到業主的批准;

(4)業主支付預付款;

(5)承包商提供工程師所需的組織施工、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和現金流量估算;

(6)召開第一次開工會議;

(7)工程師發佈開工通知;

(8)承包商根據合同要求進行施工或者設計,工程師進行日常管理工作;

(9)竣工驗收;

(10)承包商申請移交工程;

(11)工程師簽發移交證書,業主歸還部分保留金;

(12)承包商提供竣工報表,工程師簽發付款證書;

(13)缺陷責任期,承包商完成剩餘工作並修補缺陷;

(14)工程師簽發缺陷責任期證書,業主歸還履約保證金及剩餘保留金;

(15)承包商提出最終報告;

(16)工程師簽發最終支付證書,業主與承包商結清餘款。

2.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有關問題

該合同條件作為示範文本,主要由通用條件、專用條件、投標書及其附件、協議書四個部分組成。

通用條件第一部分,主要內容包括:定義與解釋;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轉讓與分包;合同文件;一般義務;勞務;材料;工種設備及工藝;暫停施工;開工和誤期;缺陷責任;變更;增減;索賠程序;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計量;暫定餘額;指定的分包商;證書與支付;補救措施;特殊風險;解除合同;爭端的解決;通知;業主的違約;費用和法規的變更;貨幣及匯率等。

專用條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疏浚與填築工程的有關條款;二是對通用條件中條款的修正、補充和替代;三是作為合同文件組成一部分的某些文件的標準格式等。

投標書為投標人提供了標準格式,只需投標人填寫具體內容,就可與其他材料一起構成投標文件。協議書是業主和中標的承包商簽訂施工合同的標準文件,只要雙方在空格中填入相關的內容,並簽字、蓋章後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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