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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通用3篇)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通用3篇)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篇1

抵押權人: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通用3篇)

擔保人:

根據《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徐州市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當事人經共同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為了確保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號借款(貸款)合同的履行,抵押人X有限公司願意以其位於XX小區 的合法在建工程抵押給抵押權人,作為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擔保。

第二條 在建工程取得方式、四至界限、使用性質、設施、工程進度狀況、地塊使用期限、相關證件號碼:

第三條 該在建工程經江蘇博文房地產土地評估諮詢估價機構於20xx年 月 日估價,該在建工程價值(人民幣) 元,大寫 。

該房地產出租及他項權設定情況 。

第四條 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以上述在建工程及相關權益作為借款人貸款。貸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後,即按借款(貸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提供抵押(按揭)房地產價值40﹪的抵押(按揭)貸款,貸款額為(大寫) ,約定(按揭)貸款期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條 擔保人同意為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貸款行為提供擔保並另行簽訂書面擔保合同。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為本合同第一條所述借款(貸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息、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税費。

第七條 擔保人為借款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範圍為本合同第六條中涉及的債務及相關税費,擔保期間自抵押登記生效之日起,至貸款人發放的貸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加收完畢之日止。

第八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由 辦理 保險,保險期不得短於抵押貸款期限。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第一受益人。

第十條 抵押權人未按約定的期限、金額給付款項的,抵押人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並由抵押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抵押人經營損失。

第十一條 在抵押(按揭)期間,抵押房地產由抵押人佔管,抵押人應當維護房地產的完好,並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在抵押貸款期間,未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房地產不得轉讓、出租、改變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

第十三條 因抵押人的過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的,抵押人必須及時另行提供房地產或增加擔保。

第十四條 抵押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等變更的,變更方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變更後的當事人繼續享有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五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已設定抵押的房屋及徵用其使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視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 實行產權調交換的,以交換所得房地產或以其他房地產重新設定抵押權。

(二) 實行作價補償的,應當重新設定抵押物或者先行清償債務,否則抵押權人享有拆遷補償的權利。

第十六條 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

抵押人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 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 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 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 抵押人違反規定或合同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 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擔保人在接到貸款人要求其履行還款擔保通知後日內,應當清償借款人所欠貸款人的債務,貸款人有權將借款人所欠債務從擔保人帳户中扣收。擔保人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所支付的債務。

第十九條 抵押權人申請中止處分的,以中止處分抵押房地產。 第二十條 同一抵押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人的,抵押房地產處分時,須通知其他抵押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第二十一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 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二)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税費;

(三)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及相關費用,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

上抵押權時,以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四)支付擔保人代抵押人支付的有關費用;

(五)剩餘價款交還抵押人;

第二十二條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終止之日起三十日(港、澳、台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抵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抵押人將上述房地產權利證明交 保管 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抵押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有違反本合同條款,給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餘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雙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二十六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向抵押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由當事人簽署,到睢寧縣房產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以中文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壹式伍份,當事人及登記機關各壹份。合同及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抵押雙方在合同期滿清償債務後,應當協助對方到縣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抵押人: 借款人:

年月日: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篇2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債務人: (以下簡稱“丙方”)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鑑於:

1. 年 月 日,本合同乙方與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主合同”,詳見附件1),約定乙方向丙方轉讓不良資產,丙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為 元,付款期限為 年。

2. 甲方自願將其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用於擔保丙方按期履行付款義務。 經平等協商,各方就抵押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並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抵押物狀況

1.坐落位置:_________區_________街路_________號(詳見附件2《抵押物清單》)。

2.建築結構:_________,用途:_________。

3.建築面積: ,佔地面積:

4.已完成部分:層數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5. 竣工時間:

6.土地使用性質:_________使用年限:_________

7.證件(見附件3—7):

國有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

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號:

開工許可證_________號:

預售/銷售許可證號:

8.其他:

二、抵押物價值及抵押率

1.甲、乙雙方確認抵押物作價(大寫)元整,抵押率為百分之 ,實際抵押額為 元整。

三、擔保範圍

抵押物的擔保範圍為主債權、違約金和實現主債權的合理費用。

四、抵押登記

1.各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 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抵押登記申請。

2.乙方應於抵押權消滅後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送達撤銷抵押登記的通知,協助甲方辦理撤銷登記手續。

3.各方應當協力提供登記所需文件、資料等。

4.因抵押登記和撤銷登記所發生的費用,由各方依據國家及登記機關的規定承擔;無相關規定的,由各方承擔各自的費用。

五、抵押物的佔有、使用與處分

1.抵押物由甲方佔有、使用,全部收益歸甲方所有。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出售抵押物,但是丙方提前清償債務或另行提供擔保的除外。

3.抵押物滅失的,丙方應當另行提供擔保或提前清償債務,乙方可以就因抵押物滅失而取得的賠償行使物上代位權。

六、行使抵押權的條件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

(1)主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丙方未依約支付合同價款的;

(2)丙方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2.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主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向債務人追索;價款償還主債務後還有剩餘的,應退還甲方。

3.乙方行使抵押權後,甲方有權向丙方追償。

七、抵押權的消滅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抵押權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抵押權實現;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毀損的,乙方有權要求恢復原狀,或要求丙方提供其他擔保或提前支付合同價款。

2.未經抵押人同意,乙方與丙方變更延長主合同付款期限的,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九、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糾紛,經各方協商仍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附件

1. 《債權轉讓協議》;

2. 《抵押物清單》;

3. 甲方股東會同意提供抵押擔保的《股東會決議

十一、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各方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印章)

代表人:

乙方:(印章)

代表人:

丙方:(印章)

代表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篇3

抵押人:(甲方) 地 址:

電 話:

抵押權人:(乙方) 地 址:

電 話:

甲乙雙方依據我國《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後,同意按如下條款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為確保借款合同( )的履行,甲方自願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抵押,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全面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後同意接受抵押。

第二條:本合同所對應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數額為(大寫)人民幣: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本次設定抵押物狀況:

1、房屋坐落於 ,項目名稱為 ,抵押房屋的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抵押清單附後),抵押房屋共作價:(小寫) 元,(大寫)人民幣 元。

2、該項目《國有土地使用證》號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 。

3、該在建工程款計劃總金額達人民幣(大寫) 元,現已投資金額為(大寫) 元,其餘款項來源為 。

4、該項目的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現施工進度情況: 。

第四條:本次房屋抵押所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項下的金額 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第五條:已經抵押的房屋由甲方佔用與管理,甲方應維護該房 屋的安全與完好。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依法定程序處分上述房屋 並可要求提前清償上述借款。

甲方在債務履行期內連續 月或累計 月未能按約歸還借款的。

第七條:甲方所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書後,須轉為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八條: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分攤或佔用範圍 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給乙方。

第九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 也消滅。

第十條:在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應當持本合同及其他必 要的證明文件,到焦作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 本抵押合同如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當 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的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地產的,須經抵押權 人同意,並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轉讓的價款超過債券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十二條:甲方轉讓抵押的房地產,應通知乙方,並告知受讓 人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 轉讓行為無效。

第十三條:抵押期間,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更名,由變更的法人承擔或享有本合同其權利和義務。甲方依法宣告破產的,其破產 前設定抵押的房地產乙方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 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房產折價或者以 拍賣、變賣該抵押房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五條: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 協商解決。如商議不成,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產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抵 押 人:(簽章) 抵 押 權人:(簽章)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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