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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提綱

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提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提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電力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年二月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一、詞語涵義

1 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2)承包人:指與發包人正式簽署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人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人委託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 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對技術條款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人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直接用於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人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人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它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標的通知書。

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並移交給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它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於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後進入施工場地。

1.4 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人委託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監理人按第18.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後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 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 其它詞語

(1)施工場地(或施工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本合同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

(3)天:指日曆天。

二、合同文件

2 語言文字和法律

2.1 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 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説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人作出解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內。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人應在其組織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應承擔由於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 發佈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承包人發佈開工通知。

4.3 安排監理人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佈前安排監理人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人用地範圍和時限,辦清施工用地範圍內的徵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人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完成應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並按合同規定的時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移交測量基準

發包人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託監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現場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 辦理保險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 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第33、35條和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 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人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 治安保衞和施工安全

發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衞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 環境保護

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按第30條規定所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並監督其實施。

4.14 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人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5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人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保證發包人免於承擔由於承包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 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 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 執行監理人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施、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提交監理人審批,並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 辦理保險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並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 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人應嚴格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並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築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應按第30條的規定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5.11 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人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 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人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 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人前,承包人應負責管理和維護;移交後承包人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後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5.14 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並按期撤退人員、設備和剩餘材料。

5.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 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署協議書前向發包人提交經發包人同意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人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取得證件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2 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人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後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人。

五、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 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人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准,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人行使的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人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或發包人的責任和權利。

7.2 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人駐工地履行監理人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佈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易人時應由發包人及時通知承包人。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並通知承包人。

7.3 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他們出於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 監理人的指示

(1)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指示後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人對監理人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監理人研究後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並通知承包人。若監理人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人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人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人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後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人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人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只從監理人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人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採取可能涉及發包人或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並與雙方充分協商後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聯絡

8 聯絡

8.1 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並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 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覆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及時發出和答覆,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後果負責。

七、圖紙

9 圖紙

9.1 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及其補充通知僅作為承包人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於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及其補充資料僅作為發包人選擇中標者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於施工。

9.2 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提供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築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人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築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人。由於發包人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築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人按發包人施工圖紙繪製的細部設計圖、澆築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的批覆承包人。承包人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人規定的期限內批覆承包人,則應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人的批覆不免除承包人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 施工圖紙的修改

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提交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人在該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簽發施工圖紙的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期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後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施工圖紙的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 圖紙的保管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按第1.2款第(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 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 轉讓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轉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也不得轉讓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人的開户銀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人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人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救的權利轉讓給承包人的保險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准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後分包出去。主體工程不允許分包。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分包人再轉包出去。承包人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人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分包人應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人徵得監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規定提供勞務。

(2)採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

(1)發包人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人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該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人僱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與其簽訂分包合同,並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徵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時發包人應負責協調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因此項分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人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並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人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於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人的人員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員

12.1 承包人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人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僱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 承包人項目經理

(1)承包人項目經理是承包人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聯繫時,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決定採取措施後24小時向監理人提交報告。

(2)承包人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人指派項目經理應經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並通知監理人。

13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僱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併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幹應相對穩定,上述人員的調動應報監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8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人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 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人應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説明承包人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 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承包人的人員。承包人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人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人應做到(但不限於):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佔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並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和符合環境保護和衞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採取有效的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的勞動保護措施。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人應有責任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後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合同規定帽子負責採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經與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人。

14.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並抄送發包人。監理人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後,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人,並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發包人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提前交貨時,承包人不應拒絕,並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人批准,否則由於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供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6)若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後,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5 承包人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 承包人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准前,按簽署協議書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並需經監理人核查後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變更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時,須經監理人批准。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設備專用於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於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人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人在徵得監理人同意後,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於自己的閒置設備。

15.3 承包人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人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並應由具有設備鑑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人檢查後才準進入工地。承包人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並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人擬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人的施工設備。若承包人計劃租賃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並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後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人從其他人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或發包人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

15.5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人一旦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予及時增加和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 交通運輸

16.1 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人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人使用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人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並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餘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並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 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税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承包人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樑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並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合同規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它有關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 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責任

承包人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負全部責任,並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 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亦用於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含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它結構物;“車輛”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進度

17 進度計劃

17.1 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時限以及監理人的指示,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時限內批覆承包人。經監理人批准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作為控制本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並據此編制年、季和月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和監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進展。

17.2 修訂進度計劃

(1)不論何種原因發生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7.1款所述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在28天內提交一份修訂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該進度計劃後28天內批覆承包人。批准後的修訂進度計劃作為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計劃的拖後,承包人均應按監理人的指示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人應在向監理人提交修訂的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後,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後,應按第20.3款的規定辦理。

17.3 單位工程進度計劃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的內容和時限,並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控制要求編制單位工程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

17.4 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應在按第17.1款的規定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同時,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按月的資金流估算表。估算表應包括承包計劃向發包人處得到的的全部款額,以供發包人蔘考。此後,如監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定的時限內提交修訂的資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並從開工日起按簽署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準備。

18.2 發包人延誤開工

監理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限發出開工通知或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後立即與發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8.3 承包人延誤進點

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後14天內未按進度計劃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監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7天內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審批。趕工措施報告應詳細説明不能及時進點的原因和趕工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承包人應在上述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條規定可能延後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內完工。

19 暫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2)由於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3)由於現場非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證安全所必須的暫停施工;

(5)未得到監理人許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它由於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2 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為發包人的責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

(1)由於發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於不可抗力氣自然或社會因素引起的暫停施工。

(3)其他由於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3 監理人的暫停施工指示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發佈暫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暫停施工。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在暫停施工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於發包人的責任發生暫停施工的情況時,若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指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接到請求後的48小時內予以答覆,若不按期答覆,可視為承包人請求已獲同意。

19.4 暫停施工後的復工

工程暫停施工後,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在收到復工通知後按監理人指定的時間復工。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9.5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1)若監理人在下達暫停施工後56天內仍末給予承包人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於第19.1款規定的情況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8天內准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監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則承包人有權作出以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合同中部分工程時,按39.1款規定將此項停工工程視作可取消的工程,並通知監理人;當暫時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可視為發包人違約,應按第42條的規定辦理。

(2)若發生由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後56天內不積極採取措施復工造成工期延誤,則應視為承包人違約,可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20 工期延誤

20.1 發包人的工期延誤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使關鍵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拖後而造成工期延誤時,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延長合同規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項的工作內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第39.1款規定的百分比;

(3)增加額外的工程項目;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人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6)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擾或阻礙;

(8)其它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處理

(1)若發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在發出該通知的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細節報告,詳細申述發生該事件的情節和對工期的影響程度,並按17.2款的規定修訂進度計劃和編制趕工措施報告提交監理人審批。若發包人要求修訂的進度計劃仍應保證工程按期完工,同則應由發包人承擔由於採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

(2)若事件的持續時間較長或事件影響工期較長,當承包人採取了趕工措施而無法實現工程按期完工時,除應按上述第(1)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外,承包人應在事件結束後的14天內提交一份補充細節報告,詳細申述要求延長工期的理由,並最終修訂進度計劃。此時發包人除按上述第(1)項規定承擔趕工費用外,還應按以下第(3)項規定的程序批准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

(3)監理人應及時調查核實上述第(1)和(2)項中承包人提交的細節報告和補充細節報告,並在審批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和補償費用的合理額度,並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預定工作,承包人應按第17.2款(2)項的規定採取趕工措施趕上進度。若採取趕工措施後仍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擔採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額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誤構成違約時,應按第41天的規定辦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徵得發包人同意後,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時,則應由監理人核實提前天數,並由發包人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

21.2 發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時,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採取趕工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並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獎金的辦法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1)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後的進度計劃;

(2)承包人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費用和獎金。

十三、工程質量

22 質量檢查的職責和權力

22.1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的8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內容包括質量檢查機構和質檢人員的資質和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細則等的工程質量檢查計劃和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

22.2 承包人的質量檢查職責

承包人應嚴格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對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定期提交監理單位審查。

2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權力

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監理人赴施工現場或製造、加工地點或合同規定的其它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閲施工記錄;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的指示、進行現場取樣試驗、工程複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監理人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23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

23.1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還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並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監理人應按合同規定參加交貨驗收,承包人應為監理人對交貨驗收的監督檢查提供一切方便。監理人蔘加交貨驗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檢驗和交貨驗收中應負的責任。

(2)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並由發包人正式移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並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單位,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程設備安裝後,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製造不良引起缺陷應由發包人負責;如屬承包人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

23.2 監理人進行檢查和檢驗

對合同規定的各種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按商定的時間和地點共同進行檢查和檢驗。若監理人未按商定的時間派員到場參加檢查或檢驗,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檢查或檢驗,並立即將檢查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監理人應在事後確認承包人提交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若監理單位對承包人自行檢查和檢驗的結果有疑問時,可按第22.3款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

23.3 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

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規定補作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應承擔所需的檢查和檢驗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監理人有權按第26.2款規定指示承包人予以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2)監理人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時,監理人可以拒絕驗收,並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應立即停止使用外,還應與監理人共同研究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若按第23.1款(2)項規定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權拒絕接收,並可要求發包人予以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3.5 額外檢驗和重新檢驗

(1)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對某項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的檢查和檢驗在合同中未作規定,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額外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應由發包人承擔額外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不論何種原因,若監理人對以往的檢驗結果有疑問時,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其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6 承包人不進行檢查和檢驗的補救辦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規定完成監理人指示的檢查和檢驗工作,監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員或委託其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或人員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並應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4 現場試驗

24.1 現場材料試驗

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配備足夠的人員和設備,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各項材料試驗,併為監理人進行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監理人在質量檢查和檢驗過程中若需抽樣試驗,所需試件應由承包人提供,監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設備,承包人應予協助。上述試驗所需提供的試件和監理人使用試驗設備所需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4.2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其所需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在施工過程中,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進行額外的現場工藝試驗時,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5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

25.1 覆蓋前的驗收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經承包人的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後的24小時內,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進行檢查,通知應按規定的格式説明檢查地點、內容和檢查時間,並附有承包人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通知約定的時間指派監理人員到場進行檢查,在監理人員確認質量符合《技術條款》要求,並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

25.2 監理人未到場檢查

監理人應在約定的時限內到場進行隱蔽工程和工程隱蔽部位的檢查,不得無故缺席或拖延。若監理人未及時派員到場檢查,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賠償其停工、窩工等損失。

25.3 重新檢驗

對隱蔽工程或工程的隱蔽部位按第25.1款規定進行檢查並覆蓋後,若監理人事後對質量有懷疑,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以至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其重新檢驗所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按第23.5款(2)項的規定辦理。

25.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及時通知監理人到場驗收,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採用鑽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等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性。監理人在程質量的檢查和檢驗中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並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1)由於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設備造成了工程損害,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到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系由發包人提供的,應由發包人負責更換,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若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則發包人有權委託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7 測量放線

27.1 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不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承包人應根據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國家測繪標準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測設自己的施工控制網,並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

承包人應負責管理好施工控制網點,若有丟失或損壞,應及時修復,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復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程完工後應完好地移交給發包人。

27.2 施工測量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並應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它物品。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監理人員監督下進行抽樣複測,當複測中發現有錯誤時,承包人必須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發包人將不為上述指示所增加的複測工作另行支付費用。

27.3 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網,承包人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亦不再為此另行支付費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網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28 補充地質勘探

在合同實施期間,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並提供有關資料,承包人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時,須經監理人批准,並應向監理人提交有關資料,上述補充勘探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其臨時工程所需進行的補充地質勘探,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衞、施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發包人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2、29.2款和第30條規定應負的責任。

29.1 治安保衞

(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託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衞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衞職責。

(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衞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發包人應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監理人在檢查中發現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指示承包人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誤或拒絕改正時,則監理人有權責令其停工整頓。

(2)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履行其安全職責。承包人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的安全人員,加強對施工作業安全的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業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具,並經常對其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

(3)發包人或委託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

(4)發包人或委託監理人在每年汛前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防汛檢查,並負責統一指揮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災工作。

承包人應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防汛和抗災等工作。按發包人的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檢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資和器材,按合同規定做好汛情預報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環境保護

30.1 環境保護責任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並應對其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30.2 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人應在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准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影響河道的防汛標準和本工程其他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於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採用先進設備和技術,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衞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並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影響環境。

十五、計量與支付

31 計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於結算的實際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並按本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並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有進行復核,以確定當月完成的工作量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員與監理人共同複核,並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規定進行抽樣複測。此時,承包人應積極配合和指派代表協助監理單位進行復核並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參加複核,則監理人複核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部分工程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人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後,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彙總和通過核實該項目的最終結算工程量,並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後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1.3 計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1.4 計量單位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採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31.5 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

承包人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並在簽署協議書後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或分階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額。

32 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的總金額應不低於合同價格的10%,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預付的金額應不低於工程預付款的40%。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額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工程預付款專用於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協議書籤訂後21天內,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預付款保函,並經監理人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批准後予以支付。工程預付款保函在預付款被髮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額為本次預付款金額,但可根據以後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3)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後,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核實後出具付款證書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後的14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4)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a

r=-----------------(c-f(下標1)s)

(f(下標2)-f(下標1))s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下標1)--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f(下標2)--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32.2 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1)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工程的主要材料到達工地並滿足以下條件後,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①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技術條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達工地,並以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驗點入庫;

③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④到達工地的材料應由承包人保管,若發生損壞、遺失或變質,應由承包人負責。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人審核後的實際材料價的90%,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後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1/6平均扣還。

33 工程進度付款

33.1 月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應在每月末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並附有第31.2款規定的完成工程量月報表。該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項目的應付金額;

(2)經監理人籤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3)按第32.2款規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4)根據第37條和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5)根據合同規定承包人應有權得到的其它金額;

(6)扣除按第32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7)扣除按第34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8)扣除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其它金額。

33.2 月進度付款證書

監理人在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後的14天內進行核查,並向發包人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提出他認為應當到期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33.3 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監理人有權通過對以往歷次已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的彙總和複核中發現的錯、漏或重複進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權提出此類修正或更改,經雙方複核同意的此類修正或更改應列入月進度付款證書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時間

發包人收到監理人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並審批後支付給承包人,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人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後28天。若不按期支付,則應從逾期第一天起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人。

33.5 總價承包項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應按第31.5款規定的總價承包項目分解表統計實際完成情況,確定分項應付金額列入第33.1款第(1)項內進行支付。

34 保留金

(1)監理人應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百分比的金額作為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為止。

(2)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後14天內,由監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保留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

(3)在單位工程驗收並簽發移交證書後,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一半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人。

(4)監理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滿時,出具為支付剩餘保留金的付款證書。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付款證書後14天內將剩餘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若保修期滿時尚需承包人完成剩餘工作,則監理人有權在付款證書中扣留與剩餘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保留金餘額。

35 完工結算

35.1 完工付款申請單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並附有下述內容的詳細證明文件:

(1)至移交證書註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據合同所累計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2)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他的追加金額和其它金額。

35.2 完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後的28天內完成複核,並與承包人協商修改後在完工付款申請單上簽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後的42天內審批後支付給承包人。若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則應按第33.4款規定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付給承包人。

36 最終結清

36.1 最終付款申請單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後的28天內,按監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該申請單位應包括以下內容,並附有關的證明文件。

①按合同規定已經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②按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追加金額;

③承包人認為應付給他的其它金額。

(2)若監理人對最終付款申請單中的某些內容有異議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改和提供補充資料,直至向監理人正式提交經監理人同意的最終付款申請單。

36.2 結清單

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同時,應向發包人提交一份結清單,並將結清單的副本提交監理人。該結清單應證實最終付款申請單的總金額是根據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全部款項的最終結算金額。但結清單隻在承包人收到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和發包人已付清監理人出具的最終付款證書中應付的金額後才生效。

36.3 最終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監理人收到最終付款申請單和結清單副本後的14天內,向發包人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提交發包方審批。最終付款證書應説明:

(1)按合同規定和其它情況應最終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

(2)發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額以及發包人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

發包人審查監理人提交的最終付款證書後,若確認還應向承包人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後的42天內支付給承包人。若確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付款,則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後的42天內付還發包人。不論是發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應按第33.4款規定的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對方。

若承包人和監理人未能就最終付款的內容和額度取得一致意見,監理人應對雙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臨時付款證書,雙方應按上述規定執行,對於未取得一致的部分,雙方均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十六、價格調整

37.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37.1 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f(下標tn)

△p=p(下標0)(a+∑b(下標n)------ -1)

f(下標on)

式中:△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下標0)--按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預付款的支付扣還;對第39條規定的變更,若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亦不計在內);

a-- 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下標n) --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合在合同估算價中所佔的比例;

f(下標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與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相關週期最後一天的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

f(下標o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投標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規定在投標補充資料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內。價格指數應首先採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或統計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若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採用上述部門提供的價格或雙方商定的專業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或價格代替。

37.2 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可暫用上一次的價格指數計算,並在以後的付款中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37.3 權重的調整

由於按第39.1款規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監理人應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後進行調整。

37.4 其它的調價因素

除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有規定和本條各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餘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7.5 工期延誤後的價格調整

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後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價格調整公式計算時應採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若按第20.2款規定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長後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後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採用延長後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38 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承包人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37條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後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七、變更

39 變更

39.1 變更的範圍和內容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以下各種類型的變更。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①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內容;

②增加或減少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④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⑤改變工程建築物的形式、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變已批准的施工順序;

⑦追加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作。

(2)第39.1款(1)項範圍內的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和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39.2 變更的處理原則

(1)變更需要延長工期時,應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規定辦理,若變更使合同工作量減少,監理人認為應予提前變更項目的工期時,由監理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2)變更需要調整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單價或合價;

①《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採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②《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工作的項目時,則可在合理的範圍內參考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作為變更估價的基礎,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變更後的單價或合價。

③《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可供參考,則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的和承包人協商確定新的單價或合價。

39.3 變更指示

(1)監理人應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按第39.1款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變更項目的詳細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和有關文件圖紙以及監理人按第39.2款規定指明的變更處理原則。

(2)監理人在向承包人發出任何圖紙和文件前,應仔細檢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若存在變更,監理人應按本款(1)項的規定發出變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圖紙和文件後,經檢查後認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而監理人未按本款(1)項規定發出變更指示,則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和文件後14天內或在開始執行前(以日期早者為準)通知監理人,並提供必要的依據。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答覆承包人:若同意作為變更,應按本款(1)項規定補發變更指示;若不同意作為變更,亦應上述時限內答覆承包人。若監理人未在14天內答覆承包人,則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為變更的要求。

39.4 變更的報價

(1)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後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變更報價書,其中內容應包括承包人確認的變更處理原則和變更工程量及其變更項目的報價單。監理單位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變更項目的施工措施、進度計劃和單價分析等。

(2)承包人對監理人提出的變更處理原則持有異議時,可在收到變更指示後7天內通知監理人,監理人則應在收到通知後7天內答覆承包人。

39.5 變更決定

(1)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後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後作出變更決定,並通知承包人。

(2)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監理人的決定取得一致意見,則監理人可暫定他認為合適的價格和需要調整的工期,並應將其暫定的變更處理意見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此時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對已實施的變更,監理人可將其暫定的變更費用列入第33.2款的規定月進度付款中。但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在收到監理人變更決定後的28天內要求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若在此時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則監理人的變更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可要求立即進行變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指示後,應先按指示執行,再按第39.4款的規定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監理人則仍應按本款(1)、(2)項的規定補發變更決定通知。

39.6 變更影響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按第39.1款進行的任何一項變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以致影響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要求調整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39.7 合同價格增減超過15%

完工結算時,若出現由於第39條規定進行的全部變更工作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以及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不包括備用金和第37、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的總和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時,在除了按第39.6款確定的變更工作的增減金額外,若還需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時,其調整金額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若協商後未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由監理人在進一步調查工程實際情況後予以確定,並將確定結果通知承包方,同時抄送發包人。上述調整金額僅考慮變更和實際工程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減總金額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

(1)若承包人根據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監理人對合同的任一項和任一項工作作出變更,則應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的變更申請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未經監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2)承包人要求的變更屬合理化建議的性質時,應按第59條的規定辦理,否則由於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承包人違約或其他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9.9 計日工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的方式進行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其金額應按承包人在投標書中提出,並經發包人確認後列入合同文件的計日工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2)採用計日工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列入備用金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批:

①項目名稱、工作內容和工作數量;

②投入該項目的所有人員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③投入該項目的材料數量和種類;

④投入該項目的設備型號、台數和耗用工時;

⑤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和憑證。

(3)計日工項目由承包人按月彙總後按第33.1款的規定列入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中,由監理單位複核簽證後按月支付給承包人,直至該項目全部完工為止。

40 備用金

40.1 備用金的定義

“備用金”指由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專項列出的用於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項目的備用金額。

40.2 備用金的使用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上述備用金項下的工作,並根據第39條規定的變更辦理。

該項金額應按監理人的指示,並經發包人批准後才能動用。承包人僅有權得到由監理人決定列入備用金有關工作所需的費用和利潤。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後,將根據本款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人。

40.3 提供憑證

除了按投標書中規定的單價或合價計算的項目外,承包人應提交監理人要求的屬於備用金專項內開支的有關憑證。

十八、違約和索賠

41 承包人違約

41.1 承包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和未按簽署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2)承包人違反第10和11條規定私自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經監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設施或材料撤離工地。

(4)承包人違反第26.1款的規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或拒絕按第26.2款的規定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5)由於承包人原因拒絕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規定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6)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拒絕按第53條的規定和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

(7)承包人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或由於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承包方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1.2 對承包人違約發出警告

承包人發生第41.1款的違約行為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書面警告後的28天內予以改正。承包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改正,並儘可能挽回由於違約造成的延誤和損失。由於承包人採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41.3 責令承包人停工整頓

承包人在收到書面警告後的28天內仍不採取有效措施改正其違約行為,繼續延誤工期或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危及工程安全,監理人可暫停支付工程價款,並按第19.3款的規定暫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責令其停工整頓,並限令承包人在14天內提交整改報告報送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41.4 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監理人發出停工整頓通知28天后,承包人繼續無視監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報告,亦不採取整改措施,則發包人可通知承包單位解除合同並抄送監理人,並在發出通知14天后派員進駐工地直接監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另行組織人員或委託其他承包人施工,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並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41.5 解除合同後的估價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後,監理人應儘快通過調查取證並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後確定,並證明:

(1)在解除合同時,承包人根據合同實際完成的工作已經得到或應得到的金額;

(2)未用或已經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估算金額。

41.6 解除合同後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並應在解除合同後發包人認為合適的時間委託監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額,並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後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已完成的各項工作應得的金額和其它應得的金額;

②承包人已獲得發包人的各項付款金額;

③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的逾期完工違約金和其它應付金額;

④由於解除合同承包人應合理賠償發包人損失的金額。

(2)監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證書前,發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金額。此後,承包人有權得到按本款(1)項①減去②、③和④的餘額,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額超過①的金額時,則承包人應將超出部分付還給發包人。

41.7 協議利益的轉讓

若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為保證工程延續施工,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本合同而籤術的任何材料和設備的提供或任何服務的協議和利益轉讓給發包人,並在解除合同後的14天內,通過法律程序辦理這種轉讓。

41.8 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願進行搶救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修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時,承包人聲明無能力執行或不願立即執行,則發包人有權僱用其他人員進行該項工作。若此類工作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負責,由此引起的費用應由監理人在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中扣除,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後將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人。

42 發包人違約

42.1 發包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人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

(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准任何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4)由於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2.2 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1)若發生第42.1款(1)、(2)項的違約時,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和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條件和圖紙,並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補償額外費用。監理單位收到承包人通知後,應立即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的28天內仍未採取措施改正上述違約行為,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若發生第42.1款(3)項的違約時,發包人應按第33.4款的規定加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2.3 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若發生第42.1款(3)、(4)項的違約時,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規定發出通知,並採取了暫停施工的行動後,發包人仍不採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並抄送監理人。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書面要求後的28天內仍不答覆承包人,則承包人有權立即採取行動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後的付款

若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後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價款和以下費用(應減去已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1)即將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應予接收的為該工程合理訂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的費用,發包人一經支付此項費用,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即成為發包人的財產。

(2)已合理開支的、確屬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過的費用。

(3)承包人設備運回承包人其他或合同另行規定地點的合理費用。

(4)承包人僱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或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後的遣返費和其它合理費用。

(5)由於解除合同應合理補償承包人損失的費用和利潤。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它費用。

發包人除應按本款規定支付上述費用和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外,亦有權要求承包人償還未扣完的全部預付款餘額以及按合同規定應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額。本款規定的任何應付金額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後確定,監理人應將確定的結果通知承包人,並抄送發包人。

43 索賠

43.1 索賠的提出

承包人有權根據本合同條件的任何條款及其它有關規定向發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發包人和監理人。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後的28天內,再向監理人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説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並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產生影響,承包人應按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並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並抄送發包人。

43.2 索賠的處理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意向書,應及時核查承包人的當時記錄,並可指示承包人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2)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後的42天內,應立即進行審核,並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協商後作出決定,在上述時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承包人。

(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的索賠處理決定後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人。若雙方均接受監理人的決定,則監理人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入第33、35或36條規定的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則對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調解組評審。

(4)若承包人未遵守本條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人核實後決定的或爭議調解組按第44.3款規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43.3 提出索賠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規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後,應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人按第36.1款規定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中,只限於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發生的新的索賠。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時間是終止提出索賠的期限。

十九、爭議的解決

44 爭議調解

44.1 爭議的提出

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對監理人作出的決定持有異議,又未能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取得一致意見而形成爭議,任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並抄送另一方。在爭議尚未按第44.3款的規定獲得解決之前,承包人仍應繼續按監理人的指示認真施工。

44.2 爭議調解組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後的84天內按本款規定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調解組,並由雙方與爭議調解組簽訂協議。爭議調解組由3(或5名)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的聘請方法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亦可請政府主管部門推薦或通過行業經濟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聘請,並經雙方認同。評審組成員應與合同雙方均無利害關係。爭議調解組的各項費用由發包人和承包方平均分擔。

44.3 爭議的評審

(1)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主訴方向爭議調解組提交一份詳細的申訴報告,並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主訴方還應將上述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被訴方。

(2)爭議的被訴方收到主訴方申訴報告副本後的28天內,亦應向爭議調解組提交一份申辯報告,並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被訴方亦應將其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主訴方。

(3)爭議調解組收到雙方報告後28天內,邀請雙方全權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聽證會,向雙方調查和質詢爭議細節;若需要時,爭議調解組可要求雙方提供進一步的補充材料,並邀請監理人代表參加聽證會。

(4)在聽證會結束後的28天內,爭議調解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和公正的評審,提出由全體評審專家簽名的評審意見提交發包人和承包人,並抄送監理人。

(5)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則應由監理人按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擬定爭議解決議定書,經爭議雙方簽字後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並遵照執行。

(6)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並要求提交仲裁,則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評審意見後的28天內將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並抄送監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則爭議調解組的意見為最終決定,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45 友好解決

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項的規定發出仲裁意向通知後,爭議雙方還應共同作出努力直接進行友好磋商解決爭議,亦可提請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經濟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以尋求友好解決。若在仲裁意向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能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46 仲裁或訴訟

46.1 仲裁

(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簽署協議的同時,共同協商確定本合同的仲裁範圍和仲裁機構,並簽訂仲裁協議。

(2)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條規定的期限內友好解決雙方的爭議,則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3)在仲裁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暫按監理人就該爭議作出的決定履行各自的職責,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為藉口拒絕或拖延按合同規定應進行的工作。

46.2 訴訟

發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任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風險和保險

47 工程風險

47.1 發包人的風險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發生以下各種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均應由發包人承擔風險責任。

(1)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於發包人責任造成工程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3)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塥壞,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的除外。

(4)戰爭、動亂等社會因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的除外。

(5)其它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47.2 承包人的風險

工程(由於承包人對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照管不周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1)由於承包人對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照管不周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於承包人的施工組織措施失誤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3)其他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47.3 風險責任的轉移

工程通過完工驗收並移並給發包人後,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人(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外)。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簽訂後發生第47.1款(3)和(4)項的風險造成工程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使雙方或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後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的付款由雙方協商處理。

48 程保險和風險損失的補償

48.1 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

(1)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向發包人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投保的工程項目及其保險金額在簽訂協議書時由雙方協商確定。

(2)承包人應以承包人的名義投保施工設備險,投保項目2及其保險金額由承包人根據其配備的施工設備狀況自行確定,但承包人應充分估計主要施工設備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災害造成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對工程的影響。

(3)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期限及其保險責任範圍為:

①從承包人進點至頒發工程移交證書期間,除保險公司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②在保修期內由於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責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48.2 損失和損壞的費用補償

(1)自工程開工至完工移交期間,任何未保險的或從保險部門得到的保險費尚不能彌補工程損失和損壞所需的費用時,應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根據第47.1或47.2款規定的風險責任承擔全部所需的費用,包括由於修復風險損壞過程中造成的工程損失和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2)若發生的工程風險包含有第47.1和47.2款所述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風險,則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友好協商,按各自的風險責任分擔工程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3)若發生承包人設備(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設備)的損失或損壞,其所得到的保險金尚不能彌補其損失或損壞的費用時,除第47.1款所列的風險外,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其所需的全部費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給發包人後,除了在保修期內發現仍屬承包人應負責的由於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以外,均應由發包人承擔任何風險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設備)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49 人員的工傷事故

49.1 人員工傷事故的責任

(1)承包人應為其執行本合同所僱用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的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承包方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擔其自己僱用人員的工傷事故責任,但發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傷事故責任。

(2)發包人應為其執行本合同的全部僱用人員(包括監理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但由於承包人過失造成在承包人責任區內工作的發包人人員的傷亡,則應由承包人承擔其工傷事故責任。

49.2 人員工傷事故的賠償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按第49.1款規定對工傷事故造成的傷亡按其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其賠償費用的範圍應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它有關費用。

49.3 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在合同實施期間,承包人應為其僱用的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應在工程量清單中專項列報。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其自己的僱用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但此項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規定應負的賠償責任。

50 人身和財產的損失

50.1 發包人的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佔用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2)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發包人責任造成在其管轄區內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上述賠償費用應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它有關費用。

50.2 承包人的責任

承包人應負責賠償由於承包人的責任造成在其管轄區內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上述賠償費用應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它有關費用。

50.3 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責任

由於在承包人轄區內工作的發包人人員或非承包人僱用的其他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責任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合理分擔其賠償費用。

50.4 第三者責任險(包括髮包人的財產)

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由於履行合同造成在工地及其毗鄰地帶的第三者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此項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發包人各自應負的在其管轄區內及其毗鄰地區發生的第三者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費用應包括賠償費、訴訟費和其它有關費用。

51 對各項保險的要求

51.1 保險憑證和條件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日後的84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合同的副本,並通知監理人。保險單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51.2 保險單條件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的條件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51.3 未按規定投保的補救

若承包人在工程開工日後的84天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保險,則發包人可以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1.4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任何一方違反保險單規定的條件時,應賠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十一、完工與保修

52 完工驗收

52.1 完工驗收申請報告

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附完工資料)。

(1)已完成了合同範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的工作項目,但經監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內完成的尾工項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規定備齊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資料。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保修期內實施的尾工工程項目清單和未修補的缺陷項目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措施計劃。

52.2 完工資料

完工資料(一式6份)應包括:

(1)工程實施概況和大事記。

(2)已完工程移交清單(包括工程設備)。

(3)永久工程竣工圖。

(4)列入保險期繼續施工的尾工工程項目清單。

(5)未完成的缺陷修復項目清單;

(6)施工期的觀測資料;

(7)監理人指示應列入完工報告的各類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記錄(含圖片和錄像資料)以及其它應補充的完工資料。

52.3 工程完工的驗收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52.1款規定提交的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應審核其報告的各項內容,並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監理人審核後發現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時,可拒絕或推遲進行完工驗收,但監理人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復和其他工作內容和要求,並將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同時退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在具備完工驗收條件後重新申報。

(2)監理人審核後對上述報告中所列的工作項目和工作內容持有異議時,應在收到報告後的28天內將意見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28天內重新提交個性後的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為止。

(3)監理人審核後認為工程已具備完工驗收條件,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56天內簽署工程移交證書,頒發給承包人。

(4)在簽署移交證書前,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核定工程的實際完工日,並在移交證書中寫明。

52.4 單位工程驗收

在單位工程完工後,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請對本合同專用合同條款第1.3款所列的單位工程項目中其些需要進行驗收的項目進行驗收,其驗收的內容和程序應按第52.1至52.3款的規定進行。單位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可作為本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驗收後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按第52.3款的規定簽發該單位工程的移交證書。

52.5 部分工程驗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項工程時,可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進行驗收,其驗收的內容和程序可參照第52.1至52.3款的規定進行,並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簽發臨時移交證書,其完工驗收申請報告應説明已驗收的該部分工程的項目或部位,還需列出應由承包人負責修復的未完成缺陷修復項目清單。

52.6 施工期運行

(1)按第52.4、52.5款進行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發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運行時,應對其局部建築物承受施工運行荷載的安全性進行復核,在證明其能確保安全時才能投入施工期運行。

(2)在施工期運行中新發現的工程缺陷和損壞,應按第53.2款(2)項的規定辦理。

(3)因施工期運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復缺陷和損壞工作的困難而導致費用增加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確定需由發包人合理分擔的費用。

52.7 發包人不及時驗收

(1)若監理人確認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並具備了完工驗收條件,但由於非承包方原因使完工驗收不能進行時,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進行初步驗收,並簽發臨時移交證書,但承包人仍應執行監理人在此後進行正式完工驗收所發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當正式完工驗收發現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時,承包人應有責任按監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復工作,並承擔缺陷修復的費用。

(2)若發包人或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請報告後不及時進行驗收,或在驗收後不頒發工程移交證書(即不接收工程),則發包人應從承包人發出完工申請報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限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開始算起。

53.2 保修責任

(1)保修期內,承包人應負責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設備的全部日常維護和缺陷修復工作;對已移交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設備,則應由發包人負責日常維護工作。但承包人應按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修復清單進行修復直至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

(2)發包人在保修期內使用工程和工程設備過程中發現新的缺陷和損壞或原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則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負責修復直至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監理人應會同發包方和承包人共同進行查驗,若經查驗確屬由於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損壞,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若經查驗確屬發包人使用不當或其它由於發包人責任造成的缺陷或損壞,則應由發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53.3 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在整個工程保修期滿後的28天內,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簽署和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給承包人。若保修期滿後還有缺陷未修補,則需待承包人按監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復工作後再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儘管頒發了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仍應對保險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前尚未履行的義務和責任負責。

54 完工清場及撤退

54.1 完工清場

本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經發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滿前),承包人應按以下工作內容對工地進行徹底清理,並需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

(1)工地範圍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焚燬、掩埋或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按合同規定拆除,場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規定應撤離的承包人設備和剩餘的建築材料已按計劃撤離工地,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區內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築物周圍(包括邊坡)的排水溝道均已按合同圖紙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體工程建築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積物,已按監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 施工隊伍的撤退

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頒發後的42天內,除了經監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餘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拆除和撤離工地,並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清理和平整臨時徵用的施工用地,作好環境恢復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 納税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税。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納的税金包括在合同價格中。

56 嚴禁賄賂

嚴禁與本合同有關的單位和人員採用賄賂和類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若發現任何上述行為,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進行追查和處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57 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築結構以及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物等均為國家財產。承包人應按國家文物管理的有關規定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立即把發現的情況通知監理人,並按監理人的指示做好保護工作。由於採取保護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監理人可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

58 專利技術

(1)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免於承擔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等方面因侵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保障發包人免於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和其它有關費用。但如果此類侵犯是由於遵照發包人的要求或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條款引起者除外。

(2)發包人要求採用的專利技術,應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包人則應按發包人的規定使用,並承擔使用專利技術的一切試驗工作。申報專利技術和試驗所需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3)發包人應對承包人在投標中和合同執行過程中提交的標有密級的施工文件進行保密,應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擁有的專利等知識產權不因發包人的疏漏而遭損害。若由於發包人的責任或其人員的不正當行為造成對承包人專利和知識產權的侵害,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損失。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技術條款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建議的內容應包括建議的價值、對其它工程的影響和必要的設計原則、標準、計算和圖紙等。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後應會同發包人與有關單位研究後確定。若建議被採納,需待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後方可實施,否則承包人仍應按原合同規定進行施工。若由於採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則發包人應酌情給予獎勵。

60 合同生效和終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他們的授權代表在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公章後,合同生效。

60.2 合同終止

承包人已將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給發包人,且保修期滿,發包人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已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合同雙方均未遺留按合同規定應履行的義務時,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前言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中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閲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詞語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人是(填入發包人的名稱)。

(4)監理人是(填入監理人的名稱)。

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4)主體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稱);

(5)單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填入單位工程名稱)

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示例,供參考)

(1)協議書(包括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經雙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施工用地範圍和時限見(填入施工用地範圍圖表名稱,用地範圍圖應標明範圍的座標)。

若招標文件中僅初步規定施工用地範圍而未規定用地的確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內,本款可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負責辦理工地範圍內的徵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範圍和時限在簽署協議書時商定。

4.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補充)

5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補充)

6 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本款中採用履約保函形式的擔保金額為合同價格的__%;採用履約擔保書形式的擔保金額為合同價格的__%。

6.2 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本款亦可採用以下方案。

刪去本款全文,並代之以:

履約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28天內一直有效。履約擔保書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一年內一直有效。上述兩種證件均應在其有效期結束後14天內退還給承包人。

7 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本款(2)項補充:

監理人在行使下列權力前,必須得到發包人的批准(注:發包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需經批准的權力範圍,以下示例供參考)。

①按第11條規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按第20條規定,確定延長完工期限;

③按第39條規定,當變更引起的合同價格增加大於__%時作出變更決定。

④……

⑤……

儘管有以上規定,但當監理人認為出現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鄰財產等安全的緊急事件時,在不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責任的情況下,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實施為消除或減少這種危險所必須進行的工作,即使沒有發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應立即遵照執行。監理人應按第39條的規定增加相應的費用,並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發包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准

若需規定分包總金額的限額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為“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總金額不得大於合同價格的______%,且分包人不得將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

本款(1)項後補充: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內容和分包人資質如下:

(1)分包工作內容:

(2)分包人名稱及地址:

(3)分包人具有的與分包工作相類似的經驗:

①工程名稱及地點

②工程主要特性

③合同價格

④工程完成年月

⑤工作內容和履行合同情況

⑥該工程的發包人名稱及地址

14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

(1)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及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如下表: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表(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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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工程設備名稱  │ 規格 │數量│交貨地點│計劃交貨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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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款(4)項規定的發包人要求提前交貨期限為___天。

增加條款:若發包人根據工程的特殊情況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來源時,增加下款:

14.3 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如下表:

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表(參考格式)

┏━━┯━━━━━━━━━┯━━┯━━┯━━━━━━━━━━━┯━━━┓

┃序號│材料和工程設備名稱│規格│數量│

供貨廠家名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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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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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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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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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及監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需用計劃,經監理人批准後,由承包人與指定的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並應將協議副本提交監理人。

(3)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上述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採購、驗收、運輸和保管,並承擔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費用。

(4)上述指定的供貨廠家不能按供貨合同規定的規格、數量、質量或時間要求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時,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與供貨廠家交涉,若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應依據其原因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分擔各自的責任。

15 承包人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設備

刪去本款(1)項全文,並代之以:

(1)發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設備。

 發包人可出租給承包人的施工設備表(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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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名稱│型號及規格│設備狀況│數量│出租地點│

每台租賃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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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入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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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設備狀況內應填寫設備的新舊程序,如系舊設備應寫明設備的購進時間、已使用的小時數最近一次的大修時間。

17.進度計劃

17.4 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本款補充下表。

資金流估算表(參考格式)

金額單位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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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工程和材料預付款│完成工作│保留金│預付款扣還│其│應得付款┃

┃ │ │

│量付款 │ 扣留 │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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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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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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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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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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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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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應在____年__月__日前發出開工通知。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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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項目及其説明

  要求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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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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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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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期延誤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本款補充下表。

 逾期完工違約金錶(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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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項目及其説明  │ 要求完工日期 │逾期完工違約金(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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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各項逾期完工違約金將單獨予以確定,但其最終的累計總金額不應超過合同價格的______%。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補充下表。

  提前完工獎金錶(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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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項目及其説明  │  要求完工日期  │提前完工獎金(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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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

23.1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若發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來源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1)項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改為“無論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還是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

29.文明施工

29.2 施工安全

若發包人需要委託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3)項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對消防的要求見技術條款。發包人應負責協調承包人與其他承包人的關係。

32 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本款(1)項中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__%,第一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__%,第二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__%。

本款(4)項中先後出現的兩個“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分別為“合同價格的__%”和“合同價格的__%”。

32.2 永久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本款(1)項中所指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為:

①(填入永久工程主要材料名稱)

33 工程進度付款

33.4 支付時間

本款中“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為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的利息。

34.保留金

本款(1)項中“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為“__%”,“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為“合同價格的__%”。

37.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37.4 其它的調價因素

(若還有除通用合同條款規定外的調價因素和調價辦法,可在本款作補充規定)。

39 變更

39.1 變更的範圍和內容

本款第(1)項②中,“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為__%”。

39.3 變更指示

若用於河道疏浚工程時,本款應補充:

本款增加第(4)項,其條文為:

(4)河道疏浚工程的變更造成承包人無法使用原選用的疏浚設備完成變更工作量時,除非合同雙方協商同意按變更處理,承包人可以不實施這項變更工作。

47 工程風險

47.1 發包人的風險

若發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來源時,本款應補充:

本款(2)項中,在“造成”後插入“材料和”三字。

48 工程保險和風險損失的補償

48.1 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

若由發包人投保工程險時,刪去本款第(1)項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保險的工程項目和其他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根據工程具體投保情況填寫)

50 人身和財產的損失

50.4 第三者責任險(包括髮包人的財產)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改為“發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

51 對各項保險的要求

51.1 保險憑證和條件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合同的副本。……”改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相互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合同的副本。……”。

51.2 保險合同條件的變動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或承包人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變動各自投保的保險合同條件時,應事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51.3 未按規定投保的補救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日後84天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保險,則另一方可以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合同規定的投保責任方承擔。”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險期為____年。

增加條款:用於河道疏浚時,增加下款:

53.4 疏浚工程無保修責任

疏浚工程無保修期,承包人對已完工驗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完工日期後所發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縮窄或其它不合格之處,都不承擔保修責任。

60 合同生效和終止

60.1 合同生效

若規定合同需經公證或鑑證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在“……簽字並蓋公章”與“後”之間插入“和辦理公證或鑑證”。

增加條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時,增加下條:

61 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條(3)項規定外,雙方還應對本合同內容及雙方相互提供標有密級的文件保密,未經許可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增加條款:若承包人為聯營體時,增加下條:

62 聯營體各成員承擔各自的和連帶的責任

承包人為兩家或兩家以上企業聯合組成的聯營體時,各成員應為履行本合同承擔各自的和連帶的責任,並應推舉其中的一個成員為該聯營體的負責方,代理聯合體的任一方或全體成員承擔本合同的責任,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繫並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負責履行合同。經發包人確認的聯合體協議和章程應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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