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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加盟合同(精選5篇)

餐飲業加盟合同(精選5篇)

餐飲業加盟合同 篇1

以下稱:加盟者或加盟店)贊成XX公司主導的連鎖理想,協約遵守其運營規章中的各條款,並申請加盟,XX公司亦承認其加盟。兩者就有關加盟事項締結如下合同:  

餐飲業加盟合同(精選5篇)

第一條:組織  

1、XX公司(以下稱)主導本事業,並所有XX公司登記商標。  

2、適應需要,可在每個加盟者的地區集團設地區或直轄的分部(與前款一樣,統稱)。  

3、在沒有設地區或直轄分部的地區,可將事業的一部分委託給

第三者,並稱作委託業務的支部(以下稱支部)。  

第二條:加盟  

1、加盟。每個店鋪為150萬日元,在締結加盟合同時向支付。並自雙方在相互確認書上簽字時起,此加盟即充作委託保管的加盟申請保證。此加盟不返還。  

2、加盟者是位於(商店住所)的商店XX公司店的經營者,本商店作為XX公司連鎖的加盟店,具備以下條件,並決心遵守本合同,誠實地從事經營。  

(1)依照標準化計劃,保持商店的結構;  

(2)維持不接受

第三者制約的經營體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適合法律規定資格的代理者專門從事經營,或者要使從業者具有統一的連鎖意識;  

(4)在積極地協助連鎖活動的同時,努力提高改善經營;  

(5)要認識作為XX公司連鎖商店的社會使命,忠實地為顧客服務,作一個永遠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條:加盟特權  加盟者要具備以下基本的特權:  

(1)依靠使用XX公司進行營業,能享受XX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進貨XX公司商標的商品,才能使用XX公司的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在商店的新設或裝修方面,按照(支部)規定的標準化計劃,爭取商店的現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計劃,按照(支部)制定的標準化計劃,可以接受適合商店店址條件的商品供應計劃的綜合性援助;  

(5)被選定的商品,能以較穩定的價格進貨,因此可以獲取進貨的合理化、精簡化,另外,還可得到適時的特價商品;  

(6)可以參加(支部)策劃並進行的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以及其他共同活動;  

(7)有關加盟店的全面經營,可利用(支部)的各專門職能,接受正確的指導援助;  

(8)經理業務,依靠對(支部)的委託,可以得到正確的經營診斷建議;    

(9)加盟者及從業人員可以接受教育培訓;  

(10)可以適時地得到商店經營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條:登記商標的使用  

1、承認加盟者使用XX公司的,以及為銷售商品和作為促銷、廣告手段使用XX公司及商標;  

2、有關XX公司及商標的使用有如下規定:  

(1)在加盟店的店頭及其他地方使用,公限於由提供或指定的。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支部)的指定進行。  

(2)帶有商標商品及物品類,均由進貨。若在加盟店製作、使用或揭示時,事先必須徵得承認。  

(3)欲做有關XX公司的對外廣告時,要使用由提供,或承認的資料,並按指定進行。  

3、登記的商標,公限本合同以內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條:進貨商品  

1、加盟店按照(支部)規定的標準化計劃,確定商品結構。加盟店經營的商品,原則上由(支部)進貨。  

2、加盟店在經營前款以外的商品時,要徵得(支部)的承認。  

3、依據本條款進貨的商品所有權在(支部),當加盟店結算完貨款(即有關票據、支票結算完了)時,轉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貨款未結算完之前,也可以賣給其他人。在這種情況,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將每天賣掉的商品內容(依據XX公司連鎖運營規章

第二十七條第1款的營業日報)向(支部)報告。  

第六條: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費、經理業務手續費  有關XX公司連鎖運營的規章

第二十七條營業日報提出的義務及該規章中的

第二十八條經理業務的委託,由加盟者負擔手續費。其規定如下:  

(1)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費:月額為____日元;延遲呈報營業日報的違約:每天為____日元。  

(2)經理業務手續費(包括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費):個人經營的情況,月額為____日元,結算處理費每件為3000____日元;法人經營的情況,月額為____日元,結算處理費每件為4000____日元。  

第七條:情報管理  加盟店為了連鎖的利益,在將(支部)分析加工的單品及不同部門銷售數據靈活用於其他方面時,必須事先得到承諾。  

第八條:技術指導費  作為對(支部)的技術指導費,加盟者依照以下計算方式,向(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總銷售額的一定比率:  銷售額比率  萬日元以下部分交1.50%;  萬日元以上3000萬日元以內部分交1.00%;  3000萬日元以上4000萬日元以內部分交0.75%;  4000萬日元以上5000萬日元以內部分交0.50%;  5000萬日元以上部分交0%。  

第九條:商品手續費  有關(支部)進貨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須支付《合同締約書》中規定費用比率的手續費。  

第十條:共同宣傳費  對(支部)開展的共同宣傳費用,加盟者必須負擔每月總銷售額的0.2%。  

第十一條:聯機系統機器的設置及其費用負擔  作為加盟店與(支部)之間的訂發貨及其他信息傳遞手段,在設置由指定的連接計算機終轉機的同時,加盟者必須負擔《連續性交易合同書》中規定的使用費。  

第十二條:特別配送費  (支部)在原則上,是將其所在地區作為單位,對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條件進貨商品。但是,當對因距離遠、額少(或數量少)等進貨增大了(支部)的負擔時,加盟店必須以額外用途為由,負擔特別配送費。  

第十三條:負擔特別費用  (支部)為了加盟店而開展共同活動,或進行指導援助時,加盟店要負擔以下費用或手續費。其負擔額是按以下基準由決定:  

(1)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教育培訓以及其他共同活動的實際費用,或分擔額;  

(2)在土地建築物的買賣或租賃時,對有關物件的調查選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續費為:交易額的2%,或租賃費的1個月份額;  

(3)有關商店的新設或裝修的手續費:  

①商店選址的市場調查費,每調查一個選址費用為20萬日元;  

②商店的設計以及制訂商店計劃書的手續費,每計劃一項費用為20萬日元;  

③有關建築物的設計工程以及內外裝修施工的交涉指導手續費為:施工額的2%;  

④設備器材交涉指導手續費為:搬運、設置安裝、施工額的3%;  

⑤開業準備以及在開店實施期間的商店作業費用為:銷售場地面積每坪(譯者注:摺合3.3平方米)1000____日元,但最低總額應足30萬日元。  

⑥交涉委託業者時的交涉費為:保證3%或租賃費的1個月額。要收取兩者中的最高者;  

⑦融交涉或有關籌措資援助費用為:實際費用或定額;  

⑧其他進行特別指導援助的費用為:實際費用或定額。  

第十四條:債務保證  加盟者對於與(支部)交易中所發生的債務,必須保證公司連鎖運營規章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債務。  

第十五條:合同結束後的債務處理  當本合同結束時,加盟者對一切債務已失去期限權益,必須立即清算之。  當加盟者對債務失去了期限的權益時,(支部)可將其預約委託等用來充償,或可立即實行擔保權。  實行擔保權,除拍賣手續外,(支部)在任意處理的基礎上,可將扣除諸費用後的剩餘額充償債權。  

第十六條:保密義務  加盟者不得隨意將有關XX公司連鎖的計劃及運營活動等內容向

第三者泄漏。尤其對以下事項要作為重要的機密加以保守,若有違反,並給(支部)以及有關者造成損害時,必須根據其要求予以賠償。  

(1)有關交易商品及物品類的品種、價格、條件以及進貨對象的事項;  

(2)有關加盟店經營的計劃以及實際業績和進貨、銷售、盈虧、資等的具體計算及內容;

(3)其他由(支部)指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禁止事項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若認為有必要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徵得(支部)的承認。  

(1)向其他業者轉讓或提供經營的商品及物品類;  

(2)向他人轉讓或轉用配發的物品、文件以及情報等,或複製複印;  

(3)不管以本人名義還是以他人名義,加入實質性的同業種的其他連鎖,或有連鎖關係;  

(4)向他人轉讓或擔保抵押只有締結本合同才享有權利及加盟店的營業權、租借權和與營業有關係的動產、不動產或債權等;  

(5)其他由(支部)等禁止的事項。  

第十八條:更改勸告  當加盟者沒有充分實行本合同的條文及(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誠意時,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經營管理不妥,或被認為不熱心時,(支部0要以書面形式勸告更改。加盟者對此勸告必須予以確實的答覆並加以實行。  

第十九條:不可抵抗的免責  在由於天災,災害及沒有任何爭議的原因給商品進貨及其他(支部)活動造成障礙時,加盟者應承認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二十條:加盟者的解除權  加盟者根據自己的意願,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在此情況下,應在6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支部)提出預告。但在接近規定的事業年度中旬已向(支部0交付了6個月的技術指導費時,可將預告期縮短為3____日前。  

第二十一條:解除權  

1、當加盟者適合以下各項之一時,(支部)有權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

第二條規定的加盟條件時,或者對本合同、運營規章因故意或過失而出現重大違反時;  

(2)不堅持向(支部)集中進貨的原則,在規定外進貨,或者不遵照(支部)的指導與其他業者進行連續性的交易時;  

(3)不遵照(支部)的更改勸告,或不予以確實的答覆時;  

(4)滯付商品貨款、技術指導費、手續費、負擔以及其他債務返還,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規定的支付方法時;  

(5)當(支部)判斷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或營業陷入不景氣等不能繼續進行正常的經營時;  

(6)接受破產禁治產的通告、準禁治產的申述或抵押、臨時抵押,或者與犯罪有關係等,XX9支部判斷其作為連鎖店不合格時;  

(7)加盟店廢止營業時;  

(8)有損害作為連鎖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礙了連鎖活動及欲妨礙時;  

(9)因法人的組織、代表者、幹部、股東、社員等的變更或合併,使法人實體發生變更,(支部)認為其內容不合適時,或者因繼承給財產狀況帶來變化,(支部)認為不合適時;或者繼承人不是親自經營在沒有得到(支部)的承諾將經營委託給

第三者的情況時;  

(10)延遲呈報營業日報、或(支部)指定的財務資料等,使(支部)不能掌握經營狀況時。  

2、當加盟者適合前款第

(4)項或第

(9)項時,不須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終結合同的處理  

1、解除本合同時,加盟者必須履行以下事項:  

(1)立即停止使用XX公司的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權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指定的商店的內外裝修、招牌標誌、廣告特等,還要將提供或許可的、標誌、廣告特等上交(支部),所需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不得索要其購買設備時所需的費用等;  

(3)立即返還訂貨簿、商品目錄、價格表,以及其他由(支部)配備的文件及一切物品類等;  

(4)返還接受(支部)指定的商標商品等,其交換價格由(支部)審定;  

(5)立即清算對(支部)及其他關係者的債務。  

2、當加盟者未撤掉取消XX公司的及標誌等時,可自行執行,在此情況下,撤掉、取消這些所需要的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對建築物等損傷補修等由加盟者進行並負擔費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後,也要嚴守本合同

第十六條規定的保密義務的條款。另外,要保證不得有對XX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條:合同時間  本合同的期限為締結之日起的________年。以後在期滿時兩者都沒有表示任何反對意見時,本合同就視為再連續________年而自動延長,以後也是同樣。  

第二十四條:管轄法院  有關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的訴訟,要將管轄(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為

第一審法院。  依據上述加盟合同書的內容,需正式簽訂如下加盟締約書: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稱甲方或)和(以下稱方或加盟店)依據XX公司連鎖加盟合同書,締結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稱  加盟店的名稱為:XX公司店。  

2、所屬  加盟店的運營管理歸屬XX公司連鎖(XX名稱)(支部名稱)。甲方依據合同規則開展商品進貨以及指導援助等業務。  

3、加盟  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加盟XX150萬日元,甲方收到150萬日元。  

4、設備預定  甲方規定施工設備的設備預定額為萬日元,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止支付。此預定不附帶利息。  

5、債務保證  方以下列方式作為償不定期對甲方發生債務的保證:  

(1)財產抵押  財產抵押者:;  最高額:日元;  債權範圍:

a.因商品買賣交易、借貸交易、租賃交易、保證交易所發生的債權。

b.票據債權、支票債權。抵押用不動產的名稱:  方承諾:沒有甲方的允許,不得有向他人轉讓、租借擔保物或以此物再提供擔保。或變更擔保物現狀等給甲方造成損害的行為;  當擔保物不管什麼原因,出現變更、消除或減少其價值時,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況,以增加擔保或提供代擔保;  製作擔保抵押證書以及此登記所需的費用,由方負擔;  當方不遵守以上承諾時,甲方可取消其以後的商品進貨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證  方對甲方的抵押保證額為萬日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支付。  

(3)有價證券  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從證券:  

6、技術指導費  方向甲方支付加盟合同

第八條的技術指導費。  

7、分擔共同宣傳的費用  依據加盟合同

第十條,實施年計劃的共同宣傳。方作為此宣傳的分擔,按甲方的計算,每月交付總銷售額的0.2%。  

8、聯機系統和使用費  根據運營章程

第十七條第

(2)項,主要商品的訂貨要依靠受發貨聯機系統進行。方向甲方借用並安裝指定的計算機終端,並負擔以下系統的使用費及機器使用費。另外,方要負擔安裝所需要的費用:  

(1)設置安裝費為日元;  

(2)使用時間為月;  

(3)使用費每月為日元;  

(4)支付方法為。  有關此機器及使用費,根據系統變更及機器性能的提高等有變更。  

9、數據處理、管理手續費,經理業務手續費  

(1)依據運營章程

第二十七條,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數據處理、管理手續費,月額為日元。  

(2)依據運營章程

第二十八條,方向甲方委託加盟店的經理業務。此業務手續費月額定為日元,每月向甲方支付。除此之外,需要製作決算書時,作為其手續費,每件向甲方支付日元  

10、特別配送費  依據加盟合同

第十二條的規定,作為特別配送費,主負擔月額日元。  1

1、商品手續費  對加盟合同

第九條規定的甲方進貨商品經營手續費的費率,暫時規定如下:  1

2、特定費用的負擔  方根據以下內容負擔加盟合同

第十三條規定的特定費用:  1

3、委託進貨  甲方依照加盟合同

第五條向方發送商品,但對以下商品根據運營章程

第十九條,臨時委託方進貨。  1

4、委託銷售場地  甲方根據運營章程

第二十條,承認加盟店在以下商品部門設立委託銷售場地。  1

5、支付方法  根據運營章程

第二十一條,就有關支付方法規定如下:  

(1)請求書的截止日期:。  

(2)支付日期:。  

(3)支付方法:。  1

6、指定銀行  依據運營章程

第三十條,就方的交易銀行規定如下:  銀行名稱:;  存款種類:;  户頭帳號:;户頭名義人:;  1

7、加入損害保險  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國入以下損害保險:  火災保險:;  機動車保險:;  其它保險:;  以上作為XX公司連鎖加明合同以及依據加盟合同簽訂的締約書的證件,製作成由加盟者及其連帶保證人和署名、蓋章的正本2套,由甲雙方各持一套。

餐飲業加盟合同 篇2

甲方: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繫電話:

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______”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

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的職員不是對方的僱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係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認同裝修文化;

2、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製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

3、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

2、乙方不參與甲方______店經營;

3、乙方無償提供______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______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持;

5、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爐一台;

6、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設備,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______項目組提出書面申請);

7、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

8、乙方製作部分關於______宣傳單頁、海報;

9、乙方在媒體上對______店給予宣傳推廣;

10、其他事項:

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

1、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

2、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參考《______店專業指南》);店內桌面菜單,桌面立牌可參考《______店專業指南》及附件;

3、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______菜系(不少於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並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______,開發適當特色的______新菜系;

4、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

5、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______的宣傳品,並根據需要更換______宣傳品;

6、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並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產品;

7、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並且儘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

8、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於、質押。

9、其他事項: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的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年後,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第八條:甲方經營的“______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

1、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

2、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

3、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於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

第九條:若甲方轉讓______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並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經營者的變更、營業執照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

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

如果甲方經營的______店因拆遷、建築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後15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年。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簽字: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公章:______簽約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餐飲業加盟合同 篇3

(以下稱:“加盟者”或“加盟店”)贊成C公司主導的連鎖理想,協約遵守其運營規章中的各條款,並申請加盟,C公司亦承認其加盟。兩者就有關加盟事項締結如下合同:

第一條:組織

1、C公司(以下稱“總部”)主導本事業,並所有“C公司”登記商標。

2、總部適應需要,可在每個加盟者的地區集團設“地區總部”或直轄的“分部”(與前款一樣,統稱“總部”)。

3、總部在沒有設地區總部或直轄分部的地區,可將總部事業的一部分委託給第三者,並稱作委託業務的“支部”(以下稱“支部”)。

第二條:加盟

1、加盟金。每個店鋪為150萬日元,在締結加盟合同時向總部支付。並自雙方在相互確認書上簽字時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託保管的加盟申請保證金。此加盟金不返還。

2、加盟者是位於(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經營者,本商店作為C公司連鎖的加盟店,具備以下條件,並決心遵守本合同,誠實地從事經營。

(1)依照總部的標準化計劃,保持商店的結構;

(2)維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約的經營體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適合法律規定資格的代理者專門從事經營,或者要使從業者具有統一的連鎖意識;

(4)在積極地協助連鎖活動的同時,努力提高改善經營;

(5)要認識作為C公司連鎖商店的社會使命,忠實地為顧客服務,作一個永遠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條:加盟特權

加盟者要具備以下基本的特權: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記進行營業,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進貨“C公司”商標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在商店的新設或裝修方面,按照總部(支部)規定的標準化計劃,爭取商店的現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計劃,按照總部(支部)制定的標準化計劃,可以接受適合商店店址條件的商品供應計劃的綜合性援助;

(5)被選定的商品,能以較穩定的價格進貨,因此可以獲取進貨的合理化、精簡化,另外,還可得到適時的特價商品;

(6)可以參加總部(支部)策劃並進行的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以及其他123

(3)其他由總部(支部)指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禁止事項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若認為有必要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徵得總部(支部)的承認。

(1)向其他業者轉讓或提供經營的商品及物品類;

(2)向他人轉讓或轉用配發的物品、文件以及情報等,或複製複印;

(3)不管以本人名義還是以他人名義,加入實質性的同業種的其他連鎖,或有連鎖關係;

(4)向他人轉讓或擔保抵押只有締結本合同才享有權利及加盟店的營業權、租借權和與營業有關係的動產、不動產或債權等;

(5)其他由總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項。

第十八條:更改勸告

當加盟者沒有充分實行本合同的條文及總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誠意時,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經營管理不妥,或被認為不熱心時,總部(支部0要以書面形式勸告更改。加盟者對此勸告必須予以確實的答覆並加以實行。

第十九條:不可抵抗的免責

在由於天災,災害及沒有任何爭議的原因給商品進貨及其他總部(支部)活動造成障礙時,加盟者應承認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二十條:加盟者的解除權

加盟者根據自己的意願,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在此情況下,應在6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總部(支部)提出預告。但在接近規定的事業年度中旬已向總部(支部0交付了6個月的技術指導費時,可將預告期縮短為30日前。

第二十一條:總部的解除權

1、當加盟者適合以下各項之一時,總部(支部)有權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加盟條件時,或者對本合同、運營規章因故意或過失而出現重大違反時;

(2)不堅持向總部(支部)集中進貨的原則,在規定外進貨,或者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指導與其他業者進行連續性的交易時;

(3)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更改勸告,或不予以確實的答覆時;

(4)滯付商品貨款、技術指導費、手續費、負擔金以及其他債務返還,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規定的支付方法時;

(5)當總部(支部)判斷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或營業陷入不景氣等不能繼續進行正常的經營時;

(6)接受破產禁治產的通告、準禁治產的申述或抵押、臨時抵押,或者與犯罪有關係等,總部9支部判斷其作為連鎖店不合格時;

(7)加盟店廢止營業時;

(8)有損害作為連鎖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礙了連鎖活動及欲妨礙時;

(9)因法人的組織、代表者、幹部、股東、社員等的變更或合併,使法人實體發生變更,總部(支部)認為其內容不合適時,或者因繼承給財產狀況帶來變化,總部(支部)認為不合適時;或者繼承人不是親自經營在沒有得到總部(支部)的承諾將經營委託給第三者的情況時;

(10)延遲呈報營業日報、或總部(支部)指定的財務資料等,使總部(支部)不能掌握經營狀況時。

2、當加盟者適合前款第(4)項或第(9)項時,總部不須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終結合同的處理

1、解除本合同時,加盟者必須履行以下事項: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記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權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總部指定的商店的內外裝修、招牌標誌、廣告特等,還要將總部提供或許可的徽記、標誌、廣告特等上交總部(支部),所需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不得索要其購買設備時所需的費用等;

(3)立即返還訂貨簿、商品目錄、價格表,以及其他由總部(支部)配備的文件及一切物品類等;

(4)返還接受總部(支部)指定的商標商品等,其交換價格由總部(支部)審定;

(5)立即清算對總部(支部)及其他關係者的債務。

2、當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記及標誌等時,總部可自行執行,在此情況下,撤掉、取消這些所需要的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對建築物等損傷補修等由加盟者進行並負擔費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後,也要嚴守本合同第十六條規定的保密義務的條款。另外,要保證不得有對C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條:合同時間

本合同的期限為締結之日起的2年。以後在期滿時兩者都沒有表示任何反對意見時,本合同就視為再連續一年而自動延長,以後也是同樣。

餐飲業加盟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甲方: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繫電話:

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

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的職員不是對方的僱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係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認同格蘭仕文化;

2、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製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

3、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

2、乙方不參與甲方xx店經營;

3、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xx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持;

5、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爐一台;

6、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設備,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xx項目組提出書面申請);

7、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

8、乙方製作部分關於宣傳單頁、海報;

9、乙方在媒體上對xx店給予宣傳推廣;

10、其他事項:

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

1、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

2、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參考《格蘭仕xx店專業指南》);店內桌面菜單,桌面立牌可參考《格蘭仕xx店專業指南》及附件;

3、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菜系(不少於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並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開發適當特色的新菜系;

4、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

5、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宣傳品,並根據需要更換宣傳品;

6、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並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GALANZ產品;

7、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格蘭仕光波爐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並且儘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

8、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於、質押。

9、其他事項: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的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年後,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第八條:甲方經營的“xx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

1、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

2、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

3、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於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

第九條:若甲方轉讓xx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並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經營者的變更、營業執照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

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

如果甲方經營的xx店因拆遷、建築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後15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年。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公章: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

餐飲業加盟合同 篇5

(以下稱:“加盟者”或“加盟店”)贊成C公司主導的連鎖理想,協約遵守其運營規章中的各條款,並申請加盟,C公司亦承認其加盟。兩者就有關加盟事項締結如下合同:

組織

1、C公司(以下稱“總部”)主導本事業,並所有“C公司”登記商標。

2、總部適應需要,可在每個加盟者的地區集團設“地區總部”或直轄的“分部”(與前款一樣,統稱“總部”)。

3、總部在沒有設地區總部或直轄分部的地區,可將總部事業的一部分委託給第三者,並稱作委託業務的“支部”(以下稱“支部”)。

加盟

1、加盟金。每個店鋪為150萬日元,在締結加盟合同時向總部支付。並自雙方在相互確認書上簽字時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託保管的加盟申請保證金。此加盟金不返還。

2、加盟者是位於(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經營者,本商店作為C公司連鎖的加盟店,具備以下條件,並決心遵守本合同,誠實地從事經營。

(1)依照總部的標準化計劃,保持商店的結構;

(2)維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約的經營體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適合法律規定資格的代理者專門從事經營,或者要使從業者具有統一的連鎖意識;

(4)在積極地協助連鎖活動的同時,努力提高改善經營;

(5)要認識作為C公司連鎖商店的社會使命,忠實地為顧客服務,作一個永遠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加盟特權

加盟者要具備以下基本的特權: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記進行營業,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進貨“C公司”商標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在商店的新設或裝修方面,按照總部(支部)規定的標準化計劃,爭取商店的現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計劃,按照總部(支部)制定的標準化計劃,可以接受適合商店店址條件的商品供應計劃的綜合性援助;

(5)被選定的商品,能以較穩定的價格進貨,因此可以獲取進貨的合理化、精簡化,另外,還可得到適時的特價商品;

(6)可以參加總部(支部)策劃並進行的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以及其他123

(3)其他由總部(支部)指定的事項。

禁止事項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若認為有必要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徵得總部(支部)的承認。

(1)向其他業者轉讓或提供經營的商品及物品類;

(2)向他人轉讓或轉用配發的物品、文件以及情報等,或複製複印;

(3)不管以本人名義還是以他人名義,加入實質性的同業種的其他連鎖,或有連鎖關係;

(4)向他人轉讓或擔保抵押只有締結本合同才享有權利及加盟店的營業權、租借權和與營業有關係的動產、不動產或債權等;

(5)其他由總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項。

更改勸告

當加盟者沒有充分實行本合同的條文及總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誠意時,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經營管理不妥,或被認為不熱心時,總部(支部0要以書面形式勸告更改。加盟者對此勸告必須予以確實的答覆並加以實行。

不可抵抗的免責

在由於天災,災害及沒有任何爭議的原因給商品進貨及其他總部(支部)活動造成障礙時,加盟者應承認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異議。

加盟者的解除權

加盟者根據自己的意願,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在此情況下,應在6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總部(支部)提出預告。但在接近規定的事業年度中旬已向總部(支部0交付了6個月的技術指導費時,可將預告期縮短為30日前。

甲方負責人:

聯繫電話:

乙方負責人:

聯繫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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