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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芝麻葉代加工協議書

幹芝麻葉代加工協議書

幹芝麻葉代加工協議書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住址:

郵編:郵編: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幹芝麻葉食品委託加工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加工產品名稱、

加工工序範圍和產品規格委託生產產品名稱:

第二條:付款方式;先付款後提貨,乙方收到款後向甲方出具增值税發票。

第三條:雙方應遵守

3.1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衞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代加工產品的生產批准文號的複印件,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衞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複印件,甲方有權在包裝盒上打印委託生產廠家乙方的廠名全稱、生產許可證號。

3.2為便於甲乙雙方生產的合理安排,甲方進行一批產品加工時,提前5天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乙方提出加工計劃,乙方須於收到甲方提出計劃之日起3日內給予回覆並安排生產計劃。

3.3技術資料的提供與保密: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有關加工產品的加工工藝、條件等信息,乙方須對甲方提供的材料予以保密,乙方如私自泄露甲方的工藝、技術等信息,需賠償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損失。

3.4生產記錄的填寫與保管:生產記錄與檢驗報告由乙方在交產品時一同提供給甲方,乙方應如實填寫批生產記錄,當批生產結束及時交甲方技術人員進行審核與保管,如出現生產記錄或物料由於乙方原因造成不合格的情況,甲方有權拒絕驗收。

第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4.1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任意乙方提出修改合同條款,可以補充合同的形式商定。

4.2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為:

第五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至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的證明。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

合同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協商為達成書面合同,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

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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