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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團旅遊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組團旅遊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組團旅遊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

組團旅遊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為共同發展旅遊事業,加強商業與旅遊業合作,保障旅客在旅遊活動中的切身利益,為消費者提供最大優惠及安全,甲乙雙方本着友好協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就雙方組團旅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次旅遊項目: 。

二、本次旅遊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本次旅遊由甲乙雙方共同承辦

票價為人民幣:每人 元/次(大寫: ),費用包括往返空調大巴, 人/間賓館住宿及景點門票,旅遊安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雙方權利及責任

1.甲方應積極宣傳組織客源,全力推薦本次旅遊項目。

2.甲方以發放旅遊代金券的形式負責向乙方提供旅遊客員,委託乙方組團出遊,旅遊代金券票面為: 元(大寫: ),由甲方向遊客發放,乙方則負責向遊客收取甲方所發放的旅遊代金券,並且再向遊客收取每人/次 元(大寫: )現金,乙方承擔本次旅遊全程項目的落實及責任。

3.乙方負責與遊客協調或簽訂具體出遊時間及相關事宜。

五、結算

本次旅遊活動期限結束,由乙方財務人員按乙方所收取的代金券數量向甲方按每張 元(大寫: )結算, 元(大寫: )代金券自行作廢。

六、違約責任

甲方若違約,應向乙方交納違約金 萬元(大寫: );乙方如有違約,需向甲方交納違約金 萬元(大寫: )。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違約方應將不足部分補足。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九、爭議解決

合同的履行,雙方發生爭議,應優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

簽訂地點:

乙方代表簽名: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組團旅遊合作協議書 篇2

合同編號: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包價旅遊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託給地接社履行,地接社應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書面確認件;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單及團費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一)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二)雙方均應於訂立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複印件並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於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更新後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一)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二)《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遊者人數及名單;

2.旅遊行程安排;

3.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安排及標準;

4.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5.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6.接待和服務費用、導遊服務費;

7、付款期限、方式;

8、對導遊的要求;

9、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一)《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二)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後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 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一)、付款期限:

(二)、結算方式:

1、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於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並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

2、組團社應在收到結算單據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和結算單確認的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將包價旅遊合同的接待業務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向地接社提供包價旅遊合同副本、補充協議(條款)。

2.組團社應向地接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3.按約定的期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4.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説明接待要求和標準;

5.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不得提供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費用的旅遊接待業務。

2.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和委託合同提供服務。雙方確認的《接待計劃書》是委託合同的組成部分。地接社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糾紛擅自中止旅遊服務;

3.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不得增加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4.地接社應選擇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5、要求導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6.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為: 。

(三)雙方共同義務

1.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組織、接待旅遊者,包價旅遊合同中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3.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

5、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 風險防範

(一)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二)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安排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於 萬元;

(四)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遊者的安全,對於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五)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遊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採取救助措施並先行墊付醫療搶救的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於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九條 旅遊糾紛處理

(一)旅遊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

(二)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遊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三)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於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四)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後,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明後 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地接社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經向旅遊者作出説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遊者協商變更旅遊行程,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組團社退還旅遊者。

(三)造成旅遊者滯留的,地接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組團社和地接社社與旅遊者協商分擔。

(四)旅遊過程中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五)合同解除的,地接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明細報組團社。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減少的費用,由組團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組團社未向地接社提供包價旅遊合同副本的,每次賠償 元。

(三)組團社因下列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説明不明確或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四)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履行輔助人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六)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違法違規導致受到行政處罰的,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違法違規導致另一方受到行政處罰的,應向對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八)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九)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一)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達標標準 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遊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旅遊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絕賠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 (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 (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與期限

(一)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一方可於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三)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 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簽章: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遊合作協議書 篇3

甲方:_________(旅遊者或單位) 乙方: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旅遊內容

本旅遊團團號為:_________;旅遊線路為:____________;旅遊團出發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結束時間為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_天__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遊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遊行程表》。《旅遊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服務標準

本旅遊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遊局頒佈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 旅遊費用

本旅遊團旅遊費用總額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________元人民幣,餘款應於出發前____日付訖。

第四條 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飲住宿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4、遊覽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遊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遊覽地交通費、非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遊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遊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遊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遊服務費)。

7、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非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4、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費用。

5、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 出發時間地點

甲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_________分於_________(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 人數約定

本旅遊團須有_________人以上籤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於約定出發日前_________日(不低於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後,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2、訂立另一旅遊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補足。 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通知到甲方的,應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賠償甲方。 甲方提供的電話或傳真須是經常使用或能夠及時聯繫到的,否則乙方在本條及其他條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甲方退團

甲方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遊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30%。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0%。

第九條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遊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_____%。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_____%。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_____%。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_____%。

5、在旅遊開始日及以後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_____%。

第十條 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遊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遊團旅遊,並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託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本次旅遊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二條 乙方義務

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説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並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願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保險。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遊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並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遊服務;無全陪的旅遊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遊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遊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遊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7、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遊期間搭乘飛機、輪船、火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十三條 合同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遊內容。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十四條 擅自變更合同

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遊費用,並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遊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 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遊費用。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旅遊行程延X

因乙方原因,導致旅遊開始後行程延X的,乙方應當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並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並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 甲方因延X旅遊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 棄團

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 中途離團

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乙方延遲履行本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九條 擴大損失

甲、乙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二十條 委託招徠

乙方委託其他旅行社代為招徠時,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費用為由免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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