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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範本(第二部分)(通用3篇)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範本(第二部分)(通用3篇)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範本(第二部分) 篇1

第五十八條合夥人行使其權利時,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事務所規定的程序、方式進行。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範本(第二部分)(通用3篇)

合夥人在行使第五十六條第(三)、(六)項約定的權利時,應當向主任會計師提出書面申請。當有證據表明相關合夥人將不正當使用事務所的相關信息,或將會損害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時,主任會計師有權予以拒絕,但需要書面説明理由,否則必須同意。

(注:各事務所可自行規定合適的行使方式)

第五十九條合夥人在其權利範圍內及合夥人約定範圍內的職務行為,由事務所承擔責任。

第六十條合夥人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規範、本協議的約定、事務所內部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對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事務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順序為:首先以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負有責任的合夥人承擔,再由其他合夥人承擔。

事務所對外承擔賠償責任或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合夥人追償。

事務所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債務。償還事務所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未足額承擔債務的合夥人追償。

第六十二條事務所不能設立時,各合夥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對外債務和費用按[約定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承擔責任。各合夥人對此債務對外負連帶責任。

事務所不能設立時,應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第六十三條如因合夥人中一方違背誠信造成本協議無效或被撤消,事務所不能設立或被撤銷,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出現多方違約,根據各方過錯,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對事務所和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違約金為[]。

第六十四條合夥人如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方式、數額繳納出資,每違約一天,違約方應向履約方給付其違約部分出資額的萬分之[ ](或約定的其他比例)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依履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各合夥人約定的其他違約條款)]

第六十五條合夥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夥人會議另行確定。

合夥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及事務所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工作規則和員工管理

第六十六條事務所對外承接業務,一律以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託,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業務活動。

第六十七條事務所全體合夥人、註冊會計師及其他員工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規範以及其他各項工作規定;

(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四)嚴格保守業務祕密;

(五)廉潔誠實,忠於職守,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

(六)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保持優良的工作質量;

(七)遵守事務所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六十八條事務所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並邀請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六十九條事務所研究決定業務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條事務所應建立有關經營業務、質量與風險控制、人員聘用管理、人才後續教育培訓、財務與後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事務所質量與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務承接、工作委派、複核、督導、諮詢、監控、簽字等方面。

事務所保障註冊會計師接受職業後續教育的權利,對於不按照規定參加職業後續教育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予以辭退。

事務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由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七十一條事務所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與員工確立勞動關係。

第七十二條事務所員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事項,由事務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事務所具體情況確定。

第七十三條員工不得從事損害事務所利益的活動。對違反本章程和事務所規章制度的員工,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職、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辭退或除名。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事務所可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事務所鼓勵員工用正當的方式對事務所各項工作及各級管理人員提出建設性意見或批評,鼓勵員工通過考試取得業務經營所需的執業資格(許可證)。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七十五條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税,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事務所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六條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費用報銷制度;獎金與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與審批制度;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七十七條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度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全體合夥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七十八條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繳納各項税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金及其他應繳款項。

第七十九條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責任保險。

第八十條事務所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後尚有結餘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併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在扣除所得税後的年度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為百分之三十,當共同基金提到與註冊資本相同時,可不再提留)後仍有剩餘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各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分配利潤,亦可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分配,但後者須以合夥人簽定的書面補充協議或合夥人會議決議為憑;

(五)當年利潤不足以彌補上年度累計虧損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彌補,]不足部分可由以後年度利潤彌補。必要時其虧損和債務由合夥人按本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承擔。

第九章解散與清算

第八十一條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並依法清算;

(一)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夥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合夥人不足法定人數,且在[80日]內未予以補足;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五)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設立許可;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八十二條事務所解散後必須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八十三條清算事宜,由全體合夥人負責。不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自事務所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應當根據《合夥企業法》中有關清算的規定執行清算事務。

第八十四條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順序清償事務所所欠員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欠繳税款和事務所債務。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後的剩餘部分,由合夥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分配。

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亦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合夥人個人財產清償。

第八十五條事務所清算終結,應當編制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在十五日內向原事務所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於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前向省級財政部門辦理終止備案手續,檔案由合夥人自行保存。

第八十六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事務所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爭議解決及其他

第八十七條凡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應儘量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協商不成,各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八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成立並生效。修改亦同。

第八十九條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及調整事務所、合夥人、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主任會計師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九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務所應當修改、補充本協議:

(一)《合夥企業法》、《註冊會計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後,協議約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牴觸;

(二)事務所的情況發生變化,與本協議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合夥人會議決定修改、補充本協議。

[(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事務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和管轄,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協議內容無效。

第九十三條本協議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近一次備案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九十四條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審批及登記機關共[ ]份,註冊會計師協會[ ]份,事務所保存[ ]份。

第九十五條本協議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九十六條本協議由事務所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合夥人簽名:

二○○年月 日

附件: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通知書(範例)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範例)

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合夥人管理委員會)

會議通知書(範例)

全體合夥人(委員):

茲定於年月日召開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夥人(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參加會議人員:全體合夥人(委員)。

會議議程和審議的內容:

會議召集人

年月日

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夥人會議

(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會議記錄(範例)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出席會議的合夥人(委員)簽到:

會議議題:

主持人:記錄人:

會議基本情況:

會議表決結果:

合夥人(委員)簽名: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範本(第二部分)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保障事務所及其合夥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夥人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以資信守。

第二條訂立本協議的當事人分別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證號碼執業證書號碼批准註冊時間

第三條事務所依法設立,其一切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

第四條事務所註冊名稱為:

中文名稱:聯*會計師事務所

英文名稱:ner*hip

第五條事務所住所:

第六條合夥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大寫)元。

第七條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注:建議事務所選擇20年或永久存續),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事務所設主任會計師。主任會計師為事務所負責人,由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擔任。

第九條本協議的當事人為事務所的合夥人。各合夥人根據本協議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事務所的債務承

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所,並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事務所經批准設立,成為註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會員,按其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章事務所的宗旨、經營目標和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事務所的宗旨:

第十三條事務所的經營目標:

第十四條事務所的經營範圍是:

第三章合夥人出資及事務所財產

第十五條各合夥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第十六條各合夥人的出資應在繳足。事務所應於成立或收到新合夥人出資後內給已繳納出資的合夥人出具出資證明書。

第十七條事務所應建立並完整保存合夥人名冊。

第十八條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出資。合夥人出資額的增減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於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事務所存續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和所 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事務所財產。

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合夥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設定擔保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設定對外擔保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設定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章合夥人及其財產份額轉讓與入夥、退夥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項下的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為:

(一)專業資格條件(持有有效的中國註冊會計師證書或審批機關認可的其他職業資格證書);

(二)專職執業條件(在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執業經歷條件(有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五年以上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務的經歷);

(四)職業道德條件(成為合夥人前三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成為合夥人前一年內沒有因為採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財政部門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五)年齡條件(年齡在以內且未辦理過離退休手續,包括內退、病退、離崗退養);

(六)其他條件。

本協議項下的合夥人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報批文件和個人資料。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之間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

(注:合夥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是否需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可以由全體合夥人自行選擇並在合夥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吸收新合夥人須經事務所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入夥協議,入夥協議簽訂後即成立並生效。

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事務所財產份額的,經修改本協議後即成為事務所新合夥人。

第二十六條新合夥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述第二十二條約定的原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新合夥人入夥,原合夥 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事務所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如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的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夥人的入夥出資額及其權益比例。

(注:各事務所可約定新合夥人入夥的出資額確定方式)

第二十八條新合夥人依照入夥協議及新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承擔了入夥前事務所債務的新合夥人,可以向入夥前事務所的原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指發起設立時的合夥人)在事務所批准成立起內,除本協議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定外,不得主動提出退夥。

第三十條在合夥協議約定的事務所存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退夥協議簽署時間為退夥時間:

(一)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二)其他合夥人不接收其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也不同意其對外轉讓的;

(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事務所的特定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夥的,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違反前兩款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因此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當然退夥,特定事實發生之日為退夥時間: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依法轉讓;

(五)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全部轉讓;

(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協議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夥人資格條件。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根據合夥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給事務所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違反本協議及事務所規章制度,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嚴重後果;

(五)違反行業執業規範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六)不按規定參加職業後續教育;

(七)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對合夥人的 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夥處理,除名生效的時間為退夥時間。

第三十三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夥,退夥協議簽署時間為退夥時間:

(一)達到協議約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夥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合夥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時,應書面向事務所提交申請。如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申請的,合夥人會議將按相應程序形成決議,要求該合夥人退夥。

第三十四條合夥人退夥後,對退夥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應在日內進行結算並向退夥人退還其財產份額。原則上應以現金一次性退還。一次退還有困難的,可以分期退還,但應比照中國人*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夥之日起至實際償付日止的利息。

第 三十六條在合夥人退夥的情形下,應按上年末事務所淨資產(風險基金由合夥人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形成決議處理)中其應占份額進行結算,價款歸退夥人所有。但對 被除名的合夥人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部分,該價款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因不履行出資義務而被除名的合夥人,無權取得 任何價款。

(注:各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退夥時財產的結算事則)

合夥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價款應退還給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價款的計算辦法,與第一款相同。

第三十七條事務所在結算時資不抵債的,退夥的合夥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的債務。

退夥時未了結的事務所業務,待了結後再行結算,分配權益。

退夥當年退夥合夥人應得紅利或應擔虧損額在退夥當年會計年度結束時計算並支付。

第 三十八條事務所登記事項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 請變更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更需要重新備案的,應當於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原合夥人或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當積極配合辦理財產份額轉讓及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簽署相關文件。

如 拒不辦理或故意拖延辦理的(在事務 所提出要求後三個月以內非因正當理由未辦理的),在事務所合夥人會議按上述結算價格提存結算價款至公證處後(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除外),視同退夥合夥人自 此時授權事務所當期主任會計師具有代表退夥合夥人簽署相關退夥文件的權利。涉及主任會計師退夥的,獲得相應的授權。

事務所應在退夥結算完成後月內為退夥合夥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組織機構及其職權、議事規則

第一節合夥人會議

第四十條合夥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准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決定合夥人內部分工及事務所內部機構設置;

(三)選舉和更換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決定事務所高級管理人員及他們的報酬與獎懲事項;

(四)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序;

(五)審議批准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報告;

(六)審議批准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方案;

(七)決定合夥協議的修改,審議批准合夥協議修改草案;

(八)決定是否延長經營期限;

(九)審議批准事務所的增資或減資方案;

(十)審議批准分所的設立和解散方案及對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一)審議批准事務所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二)決定事務所名稱的變更;

(十三)審議批准合夥人的入夥、退夥、除名及財產份額對外轉讓;

(十四)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決定以事務所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事項;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決定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

(十五)決定是否同意合夥人所持事務所財產份額的對外擔保及轉讓;決定是否以事務所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十七)其他需要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一條合夥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

主任會計師、三分之一以上的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或合夥人,可提議召開臨時合夥人會議,提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並載明議事內容,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注:由事務所根據自身的需要進行調整)

(注:事務所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合夥人會議由主任會計師負責 召集和主持。主任會計師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會計師指定的副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合夥人主持。

主任會計師怠於或拒絕召集、主持合夥人會議的,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合夥人可以推舉一名或多名代表負責召集、主持。

第四十三條合夥人定期會議召開日以前、臨時會議召開日前(如合夥人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會議召集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繫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夥人。

第四十四條合夥人會議由合夥人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夥人同意。但對本協議第四十條(七)至(十五)事項及其他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的決議,必須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對合夥人除名的表決應將被除名人的票數不計算在內)。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夥人同意某事項是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則該事項為“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合夥人會議有合夥人出席方為有效,合夥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託其他合夥人代為行使職權,合夥人無正當理由既不親自參加合夥人會議,又不書面委託其他合夥人代為行使職權的,視為同意本次合夥人會議的各項決議。

第四十五條合夥人會議應當備置會議記錄本。出席合夥人會議的合夥人應當在會議記錄本上籤到。

合夥人會議審議的內容和形成的決議應當記載於會議記錄本,需要表決的還應當製成書面表決書並表決,出席會議的合夥人應當在會議形成的所有會議文件上簽名。

第二節合夥人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事務所設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人和委員人共人組成。

(注:規模較小的事務所可不設立合夥人管理委員會,除本協議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及第九十六條所約定的職權直接由合夥人會議行使外,其他職權由主任會計師行使。規模較大的事務所可以設立受薪合夥人,其職權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合夥人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三)擬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四)擬定事務所的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制定員工聘用和解聘方案;

(五)根據主任會計師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事務所副主任會計師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六)擬訂事務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執業操作規程、質量監管、培訓 人事、財務和後勤等具體內部管理制度;

(七)負責事務所的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事務所短期業務發展目標與發展計劃;

(八)擬訂事務所的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九)擬訂合夥協議修改草案;

(十)擬訂事務所增資或減資方案;

(十一)擬定分所的設立和解散方案及對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二)擬訂事務所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三)擬定入夥、退夥及其由此產生的財產份額轉讓方案;

(十四)擬定事務所的知識產權和不動產的處分方案;擬訂事務所的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方案;擬定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十五)其他需要由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合夥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八條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一次,由主任會計師召集和主持。主任會計師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會計師指定副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會計師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召集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

(一)主任會計師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時;

主任會計師怠於或拒絕召集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副主任會計師或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推舉的其他代表可負責召集、主持。

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通常應於會議召開前、臨時會議通常應於召開前(如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由召集人書面通知全體委員。

第四十九條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每一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 

(三)對外代表本事務所行使授權範圍內的職權;

(四)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主任會計師、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聘任或者解聘事務所除副主任會計師、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員工,並決定其報酬和獎懲事項;

(六)合夥人會議或者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原主任會計師在被更換或辭職時,應當配合事務所的需要,在合理的時間內簽署必要的變更文件。

第五十三條事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和業務發展需要設置等業務執行機構,並配置相應各類人員,負責落實合夥人會議或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協助主任會計師開展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條事務所由專人負責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記錄。會議記錄本、表決書以及形成的決議等會議文件存檔保存。

第六章合夥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五十五條合夥人對執行事務所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合夥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事務所合夥人會議,對所議事項發表意見,對議案進行表決;

(二)選舉、被選舉為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三)查閲事務所賬簿、合夥人會議及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瞭解事務所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

(四)獲得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對外報告資料;

(五)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工作;

(六)監督事務所的各項活動,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七)合夥人對外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八)對事務所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可供分配利潤享有分配權;

(九)事務所終止時,對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享有分配權;

(十)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合夥人合法權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 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本協議規定及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其他權利。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五十七條合夥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本着誠實信用原則訂立並自覺履行本協議;

(二)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三)將自己所掌握的對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利益有直接影響的情況如實告知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合夥人;

(四)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及其他專業資格所要求的各項執業規範執業,嚴守職業道德,維護事務所合法權益;

(六)遵守本協議及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合夥人會議決議;

(七)對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到期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八)不得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為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出資人;不得自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其他損害事務所合法權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收入所得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除經本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及其他交易活動,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對外提供擔保;

(十)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等商業祕密;

(十一)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範本(第二部分)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夥人、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夥人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夥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_________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准機關和批准文件名稱)批准,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夥事務所。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准設立的事務所即是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於 年),自事務所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並按協議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後,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範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鑑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夥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範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務。

(二)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諮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税務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諮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代理記賬;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價;其他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賬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夥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夥人構成如下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證書號碼

第十三條 合夥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各合夥人認繳總額和所佔比例如下

姓名

出資額

佔合夥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夥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夥人大會批准(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後)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於法定限額)出資額。合夥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夥人一致同意,並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後 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夥人不得私自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

(一)參加合夥人會議,按本協議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定查閲事務所財務賬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夥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合夥協議;

(三)遵守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謹慎執業;

(四)認真完成合夥人大會、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祕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合夥人會議報告;

(七)合夥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夥人;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衝突的活動;非經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夥人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夥人承擔,再由其他合夥人承擔。其他合夥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該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夥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夥人必須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夥人根據事務所發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併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其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夥人共有。

第五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在符合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業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業證書人員);

(二)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三)年齡在60週歲以內且未辦理過離退休手續(含內退、病退、離崗退養);

(四)以往3週年內沒有因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五)在註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夥人會議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入夥必須簽訂書面入夥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事務所的賬面債務及或有負債承擔連帶責任,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夥人入夥,原合夥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夥人入夥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退夥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批准成立起_________年內(注:不少於 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夥,如因特殊情況退夥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夥的,必須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夥人。退夥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淨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夥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應當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夥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夥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其退夥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淨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夥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夥

(一)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夥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夥的情形。

退夥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的每股淨資產計算。

第三十五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

(三)被吊銷執業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執業規範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採取不合作態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後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第(七)款規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夥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淨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合夥人被除名後,其合夥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部分。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六條 退夥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並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夥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二)審議批准事務所合夥人的加入、退夥、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夥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併;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夥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前款第(二)項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第(五)項、第(八)項規定事項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夥人會議合夥人到會人數達到合夥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夥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夥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夥人必須簽名。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夥人可以提議召開合夥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時,合夥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夥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夥人內部組織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訂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夥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併草案。

(十一)業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會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除業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和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主任會計師是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夥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範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夥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夥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度,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採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採用權責發生制,記賬採用借貸複式記賬法;固定資產折舊採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採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資金分配製度;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賬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夥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夥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夥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税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税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後尚有結餘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併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税後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於30%)後,其剩餘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夥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夥人;

(四)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後 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税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税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後的剩餘部分,由合夥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後,原合夥人對事務所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 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註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執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夥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後的協議效力高於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夥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或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後,協議規定的事項與其相牴觸;

(二)事務所情況發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夥人各一份,省注協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

合夥人(簽名):_________  合夥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簽名):_________  合夥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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