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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服務合作協議

會議服務合作協議

工程名稱 :

會議服務合作協議

工程地點 :

委託人 :

受託人 :

簽訂日期 :

簽訂地點 : 年 月 日

展會服務合作協議書

本協議由以下兩方簽署: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_____________【政府方】 : : : _____________【展覽公司】 : :

由國家農業部和廣東省人民政府主辦的“ 博覽會”將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以下簡稱“展會”)。為確保展會的成功舉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甲方委託乙方做好本屆展會的展商酒店住宿預訂安排、大會境外參展商展品清關服務、大會專業採購商邀請、大會現場布展及展出等承辦工作,並就有關事項甲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展會基本情況

展會名稱:

展會地點:

展會時間:

展會的目的/宗旨:

展會規模:

第二條 主要委託事項及預算

大會籌備期間,由乙方負責大會各項工作策劃、文章文件的撰稿及大會前期籌備等承辦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 大會採購商邀請工作,乙方要安排專職人負責對展會進行專業採購商邀請

工作,邀請的數量不少於國內 名及海外 名專業買家,邀請的對象主要是。此項目工作擬從 年 月 日開始正式投入,至 年 月 日 截止,合計時間為 天,此項合計費用為 萬元。

(二) 大會境外展品清關服務。包括展品運輸協調、展品清關文件、文案撰稿;展品檢驗檢疫環節文件、文案撰稿等;展品海關環節文件、翻譯、報關税;展品清關危機處理協調等工作,此項合計費用 萬元人民幣。

(三) 大會其他相關的協助工作,大會布展與展館和主場商的協調;大會治安報批(不包括請安保人員費)環節文案、撰稿工作;大會展商報到和參觀商報到協調工作(但不包括大會開幕式不知所需物料及人員費用);大會地毯鋪設協調工作(但不包括地毯鋪設所需物料費用);此項所需費用 萬元人民幣。

第三條 委託經費及支付方式

(一) 以上工作內容共項,費用共計人民幣:),

由甲方根據以下方式支付:

1、

2、

3、

(二) 自本協議簽訂後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萬元; 年月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大寫:); ; 甲方所有應付款項應支付至乙方以下賬户:

賬户名:

賬號:

開户行:

(三) 乙方在收到每筆款項到賬後即 元)給甲方。

(四) 以上甲方委託乙方所做的主要工作內容及相應的經費可按實際執行結果結算。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

(二)

(三)

(四) 甲方負責對整體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負責審核對外宣傳、策劃的設計方案和相關工作的執行; 協助乙方處理在展會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負責將上述工作費用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

(二)

(三)

(四) 在甲方的指導和監督下完成協議中所確定的工作事項; 成立工作小組負責工作的執行和落實; 服務過程中,應及時彙報展會進度等情況,重要決策作出前應當徵詢甲方意見; 按甲方審核的設計方案、工作安排和必要指示完成本次大會的相關工作,如乙方有異議或需要變動應當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五) 應謹慎行事,維護好政府和甲方的聲譽。

第六條 保密約定

雙方合作協議及往來文函、策劃方案及本協議所有條款均屬保密內容、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補充與終止

因不可抗力原因,例如自然災害、瘟疫、死亡等,導致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從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將時間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另一方,並於事件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事由的證明。若證明與事由不能證實不可抗力因素,本協議仍然有效,甲乙雙方仍需按約履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經甲方催告後,乙方在限期內沒有改正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二) 因乙方違約,甲方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所產生的損失和費用由乙方承擔。造成甲

方聲譽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或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二十支付違約金。

(三) 甲方違約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足額賠償。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爭議的解決在本協議履行中,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儘量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

(二)

(三) 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本協議一式與本合同具備同等效力。除合同中特別約定條款之外,本合同有效期為 ,其它未盡事宜,由協議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甲方 : 乙方 :

(蓋章) (蓋章)

簽約代表 : 簽約代

表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 年 月 日

會議服務合同範文二

主辦方:

承辦方:

本次會議的主辦方與承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通過相關法律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後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並承諾共

同信守。

第一條 主辦方委託承辦方進行會議服務的內容如下:

⒈會議地點:張家界

⒉參加總人數: 150人。

第二條 會議服務的時間及接待要求:

⒈會議時間:從20xx年3月27日8時至20xx年3月31日 12時止

⒉服務要求:

⑴ 承辦方負責會議場地、酒店、餐飲等所有事項

⑵ 附加條款:無

第三條 會議服務結算方式:

⒈合同金額人民幣:40000元(大寫: 肆萬整 )

⒉在承辦方根據合同規定完成會議服務且服務無爭議,將發票

(及其複印件)交由主辦方簽字蓋章後,按實際發生額及時支付給張家

界銀河商務會議展覽公司。

第四條 雙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

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⒈發生不可抗力;

⒉政治、法律因素

第五條 雙方確定,按以下約定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⒈主辦方無理拒絕按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時間在承辦方召開會

議,主辦方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支付給承辦方合同總價5% 的違約金。 ⒉承辦方無理拒絕主辦方按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時間在承辦方召開會議,承辦方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支付給主辦方合同總價5% 的違約金。

⒊其他約定: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確定按以下第 1 種方式處理:

⒈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⒉ 依法向主辦方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主辦、承辦雙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 本合同經主辦、承辦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內容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合同所附之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並與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主辦方: 承辦方:

(公 章) (公 章)

標籤: 協議 服務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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