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合作服務協議書
- 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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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 真:
開户銀行:
銀行帳號:
乙方:北京海特在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興豐大街三段89號507室
郵編:102600
電話:81141300傳 真:010-69202966
開户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大興營業部
銀行帳號:11-110801040135947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信用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在國際互聯網上建設甲方的互聯網網站。乙方將根據甲方要求提供域名註冊、網站建設和後期宣傳的整體服務。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a)甲方將依據協議對自己的網站進行驗收、認可。
b)乙方將網站製作完成後,網站版權歸甲方所有。
c)甲方提供網站建設的文本資料和圖片,並保證提供的資料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不涉及任何版權的不確定性或者糾紛,如甲方提供的資料涉及上述問題,所引發的經濟、法律問題,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d)甲方需按照協議金額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e)自本協議到期後,甲方需向乙方繳納相應的續約費用(費用數額將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其費用內容包括:甲方網站的空間佔用費和網站維護費。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a)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部網站製作資料後的 個工作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網站的製作工作。
b)乙方為甲方申請國內域名和國際域名,並負責為甲方註冊的域名進行解析。
c)乙方在甲方的網站製作完成後,可為甲方的網站進行後期宣傳,宣傳方式參見"網站建設附表"。
d)乙方自本協議簽訂起一年內,對甲方的網站數據庫進行常規維護。
e)乙方有權在獲得甲方同意後使用甲方網站為乙方進行宣傳。
三、付款方式和其他
1、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整。
2、自本協議簽訂起三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協議金額的50%即元(網站預付款),具體支付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3、在完成甲方的網站整體建設驗收後的2日內,甲方應將剩餘款項(全部協議款項的剩餘50%)即 元全部支付給乙方,具體支付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4、在甲方網站製作完成後,如頁面數量超過___頁,將由甲方按照____元/頁╳超出頁數的計算方法支付給乙方頁面製作費。(建站過程中如有曾減系統功能模塊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四、驗收方式和驗收標準
1、甲方可以通過任何計算機連接到國際互聯網上,對自己的網站進行檢查。
2、甲方驗收時以頁面無文字錯誤及網站運轉正常為標準進行驗收。
3、甲方對網站的審查期限以乙方通知甲方網站工作完成起10個工作日。
五、違約條例
1、在本協議簽署後,如甲方提出終止要求,應提前通知乙方且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並且承擔給乙方帶來的相應損失。
2、在本協議簽署後,如乙方提出終止要求,應提前通知甲方且應將定金全部退還甲方,並且承擔給甲方帶來的相應損失。
3、如甲方沒有按時支付續約款項,雙方終止協議,並且乙方不再退回甲方的定金。
4、乙方在進行服務器配置、維護時需要短時間中斷服務,或者由於國際互聯網上的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網站訪問速度下降,均屬正常情況,不屬於乙方違約。
六、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在履行協議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使得本協議無法履行,任一方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本協議即告終止。
七、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有效期為壹年,甲乙雙方在協議終止前一個月,如均未對本協議提出異議,本協議自動生效。
八、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期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的精神進行解決,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解決,仲裁結果為終局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九、其它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增加協議補充條款,其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3、本協議關於網站建設的內容、價格計算附表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網站服務項目工作安排、價款、付款方式
一、網站服務項目情況:
1.;
時間: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
2.;
時間:年 月 日至年月 日
3.。
時間:年 月 日至年月 日
二、甲方網站情況:
1.甲方網址(填寫全稱,如:*)
2.標題(以相應語言書寫,少於15個漢字或英文單詞,一般為公司名稱)
3.欄目
4.網站詳細模塊(包括網頁數量,flash數量/時間,圖片數量,數據庫功能模塊等)
三、項目金額及付款方式明細
1.費用明細:
費用總計:。
2.付款方式
本合同涉及總金額為人民幣元,合同簽訂後3日內,甲方將以上款項的50%即元(網站預付款)支付給乙方,在完成甲方的網站整體建設驗收後的2日內,甲方應將剩餘款項(全部協議款項的剩餘50%)即 元全部支付給乙方。
三、工作進度:
1.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項後個工作日內開始網站建設工作;
2.由於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網站建設工作不能達到服務標準,應由甲方承擔責任。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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