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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查詢提供合同書(通用3篇)

信用信息查詢提供合同書(通用3篇)

信用信息查詢提供合同書 篇1

茲有本人/本單位 (“授權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貴行及貴行下屬分支機構(“被授權人”)根據本授權書查詢和提供授權人的信息。

信用信息查詢提供合同書(通用3篇)

▲▲ 1、授權事項及用途

(1)授權人信用報告及信用信息的查詢和使用

被授權人在授權期限內有權因 □本人/本單位 □ (此處留空,授權人系授信申請人以外的其他方時,例如擔保人、授信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等,勾選此項,並在此處空格內填寫授信申請人名稱)在被授權人處辦理 (此處留空,填寫涉及的業務事項)(以下簡稱“授信業務”),隨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批准或備案的徵信機構:

(以上統稱“徵信機構”)查詢授權人在徵信機構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報告。被授權人有權基於資格審查、授信方案制定、信貸資產質量監控、債務追索、擔保方案制定、擔保資產質量監控、擔保責任追索、關聯關係查詢及其他確保實現被授權人在相關授信業務合同下利益的目的查詢、使用和保存本人/本機構信用報告及信用信息。

(2)授權人信息的對外提供

被授權人有權,根據徵信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要求,將在相關授信業務關係建立和存續期間獲得的與本授權人有關的信息,包括信貸信息、信用信息、企業/個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資料,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批准或備案的徵信機構: 。

前述“不良信息”是指對本授權人的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本授權人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承擔擔保責任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本授權人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本授權人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 2、授權期限

授權期限自本授權書載明的簽署日期起至相關授信業務(如有)完全履行完畢且授信額度終止之日止。如被授權人經審核拒絕接受相關授信業務的申請,則授權期限至被授權人拒絕接受相關授信業務申請之日止。

3、如被授權人超出本授權書的範圍違法查詢和使用本授權人的信用信息,被授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本授權人知悉和完全理解本授權書的內容,尤其是標記“▲▲”的條款。本授權書下的授權是本授權人自願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人(簽字)/本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信用信息查詢提供合同書 篇2

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        

HEILONGJIA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20__版

個人擔保借款合同

編號:                 

特別提示:借款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合同全部條款,特別是對黑體部分予以重點關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及時向貸款人及專業人士諮詢。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各方理解並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合同特別條款所列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條款和特別條款兩部分組成,通用條款和特別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借  款

第一條  借款

1.1借款金額:見本合同第15.1條。

1.2借款用途:見本合同第15.2條。

1.3借款期限:見本合同第15.3條。

1.4借款利率:見本合同第15.4條。

1.4.1 借款利率以貸款發放時適用的貸款人掛牌公告的同期限同檔次利率確定,據此確定的利率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並按下列公式換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4.2 貸款發放後遇貸款人利率調整,並適用於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按15.4.2條處理。

1.5 貸款人有權決定在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基礎上為借款人執行優惠利率,亦有權根據情況調整上述優惠利率的執行期間,有權調減或取消利率優惠幅度。

1.6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等與借款憑證記載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先決條件

未滿足下列任何一個條件,貸款人有權不提供本合同項下借款:

2.1 擔保人具有為本合同擔保所需的資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權。

2.2 借款人、擔保人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單據並辦妥相關手續。

2.3 借款人按照貸款人關於支付管理的規定,如實聲明貸款用途、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2.4本合同項下借款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有關登記、交付、保險等法律手續已按貸款人要求辦妥且該擔保物權、保險持續有效。

2.5 借款人、擔保人、擔保物未出現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條  借款提取方式

3.1受託支付

3.1.1 受託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不可撤銷的申請並委託貸款人將借款通過借款人賬户直接劃入借款人交易對象的賬户。

3.1.2 如本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已明確交易對象,雙方應在本合同第16.1條中約定相關支付信息,同時借款人向貸款人遞交交易證明材料,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後發放借款。

3.1.3 如本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尚未明確交易對象,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第16.1條約定的期限內,待支付對象確定後填寫《個人貸款資金支付授權委託書》,並向貸款人遞交相關交易證明,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後發放借款。

3.1.4 借款人對支付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借款人的支付委託申請存在與本合同約定不符、交易資料不完備或者不真實等情形的,貸款人可以不發放、不支付相應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對交易對象違約或者形成其他損失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導致貸款資金支付失敗或支付延誤,由此造成借款人對交易對手違約或者形成其他損失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

3.1.5 借款人承諾:貸款人將借款資金按本條約定進行劃款,即視同貸款人已依據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資金。借款人瞭解並自願承擔與本條約定相關的所有風險。

3.2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將借款劃入第16.2條約定的結算賬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3.3 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調整個人貸款資金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將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3.4 提款迴轉

3.4.1 因本合同項下借款依據的、與用款相應的商務合同不能全部實際履行、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等非貸款人原因,導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為相關交易實際支付款項的或者發生交易款項迴轉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歸還相應的貸款資金。

3.4.2 借款人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貸款人有權收回未按約定支付的貸款資金。

3.4.3 貸款資金按照本條約定歸還至貸款人前,按第1.4條約定計息、結息。

第四條  還款

4.1 還款方式、結息週期、結息日、還款週期、還款賬户等見本合同第十七條。

4.2 借款人應於每期還款日前在第17.2條所述借款人賬户內存入足以償還當期借款本息的款項,貸款人可直接從該賬户中劃收借款本息。該賬户內資金不足以清償當期借款本息,貸款人有權決定是否劃收。貸款人不劃收的,該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處理;貸款人劃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處理。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要求變更指定還款賬户,須經貸款人同意。

4.3 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的,借款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貸款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計算。

4.4 借款人的還款,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按以下順序清償:

4.4.1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數筆到期債務,且借款人的還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借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4.4.2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對借款人行使抵銷權的,所抵銷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貸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向貸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4.5借款人的還款不足以清償應付債務數額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還款用於清償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五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借款人在還款時對提前還款部分按照實際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提前還款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補償金,比例見本合同第十八條。

第六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將貸款用於投資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權益性投資。本合同第16.2條約定的自主支付賬户若為借款人簽約借記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賬户或購買基金及其他股本權益性投資使用的卡。

6.2 按貸款人要求如實提供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單據。採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應保留用途證明材料。

6.3 借款人有義務配合貸款人進行貸後檢查及貸款支付核查。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所貸款項的用途證明。借款人未按約定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貸款用途不符合約定的,貸款人有權隨時宣佈提前收回借款,並按約定向借款人計收相應罰息。

6.4 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6.5 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時,應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

6.6 出現本合同第12.2條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並落實貸款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6.7 借款人同意接收貸款人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渠道發送的與貸款相關的信息服務及相關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機、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等變更、暫停、遺失、被盜等情況,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以免貸款信息泄露。若未來貸款人決定對信息服務收取費用,雙方將另行商定。

第七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 有權瞭解並檢查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使用情況、擔保人及擔保物情況。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有權通過賬户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7.2 借款人出現本合同第12.2條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3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擔保權的費用時,貸款人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户中劃收。

7.4 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擔保人未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擔保人的違約行為進行公開披露。

7.5 貸款人在辦理本合同項下相關業務及履行風險管理程序時,可根據需要向全國個人徵信系統或其他數據信息系統查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個人信息和信用報告;可按照有關規定向全國個人徵信系統或其他數據信息系統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銀行業務信息。

7.6 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擔  保

第八條  借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見本合同第19.1條。

擔保的共性條款

8.1 適用於本合同項下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共性條款。

8.1.1 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户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8.1.2 擔保人承諾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授權。

8.1.3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物的擔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貸款人有權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貸款人已經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債權的,也可同時主張通過其他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

8.1.4本合同項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其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當貸款人放棄借款人的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該擔保物權時,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8.1.5擔保人、擔保物出現本合同第12.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擔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工作單位等發生變動的,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8.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與擔保人協議以擔保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擔保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保證人支付的款項或者處分擔保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者費用等:

A.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貸款人未受清償;

B.擔保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C.擔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D.借款人、擔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E.擔保期間,擔保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F.擔保期間,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徵用;

G.借款人、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H.其他嚴重危害貸款人權利的情形。

8.1.7 擔保人為債務人(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有的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數筆債務提供保證,且擔保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對擔保人行使抵銷權的,所抵銷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貸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向貸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8.1.8擔保人以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物為一個或數個債務人(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與貸款人之間存有的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數筆債務提供擔保,且擔保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8.1.9 擔保人已充分認識和理解利率風險,並承諾承擔因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變動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8.1.10 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擔保條款的效力,擔保人仍應按照擔保條款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8.2 適用於本合同項下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共性條款

8.2.1擔保物詳細情況見本合同第19.2條。

8.2.2擔保物暫作價見本合同第19.3條。

8.2.3 擔保物權的效力及於擔保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合物、混合物、分離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8.2.4擔保物為共有的,擔保人承諾已徵得共有人的同意。

8.2.5 擔保物保險

A.如果貸款人要求,擔保人應對擔保物辦理保險,保險期限不應短於借款期限,保險金額應不得低於貸款金額,並指定貸款人為該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據原件交貸款人保管。

B.擔保期間,擔保人應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並履行保險合同(含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下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擔保人未按時足額繳付保險費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的,貸款人有權代繳保險費或者代辦保險(續保)手續。相關費用由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貸款人直接從擔保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户中劃收。

C.擔保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單方或者與保險人協商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的請求權或者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D.擔保物發生保險事故,擔保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及貸款人,並負責索賠事宜。因怠於通知或索賠,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8.2.6 擔保期間,擔保物價值減少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恢復擔保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8.2.7擔保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對擔保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許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處分擔保物的,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8.2.8 擔保期間,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徵用等,貸款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8.2.9 貸款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不轉讓相應的擔保物權。貸款人轉讓擔保物權的,擔保人應當協助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擔保的個性條款

8.3 保證

8.3.1 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8.3.2 一次性還款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償還的,保證期間為每期還款日起二年。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期限變更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期限變更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本合同債務被貸款人宣佈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貸款人確定的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8.3.3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户中劃收相應款項用以清償,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全部清償完畢止。劃收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所有債務的,貸款人有權決定清償順序。

8.3.4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的,保證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貸款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證人之日起計算。

8.4 抵押

8.4.1 抵押人應如實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設工程價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已設定抵押、已出租等情況。

8.4.2 抵押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申辦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或其他權利證書由貸款人持有,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8.4.3 抵押物由抵押人佔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務。貸款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抵押人應當予以配合。

8.4.4 關於抵押房屋拆遷的特別約定

A.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房屋發生拆遷、徵收或類似情形(以下統稱“拆遷”),借款人、抵押人應在知悉拆遷消息後的10日內通知貸款人。

B.若拆遷採用產權調換補償形式,借款人、抵押人應與貸款人協商提前清償債務,或以拆遷調換的房屋繼續為借款設定抵押並簽訂相關協議,配合貸款人為調換房屋辦理預告登記和抵押登記,並承擔相關費用。在新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應當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C.若拆遷採用貨幣補償形式,貸款人有權就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優先受償;借款履行期未屆滿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要求抵押人將拆遷補償款通過開立保證金專户或存單等形式為債務提供擔保並簽訂相關協議。

D.借款人、抵押人違反本條承諾或約定的,應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具體比例見本合同第20.4條,同時貸款人有權宣佈借款提前到期,並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擔保責任。

8.4.5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需及時向貸款人提供有關單位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8.5 動產質押

8.5.1出質人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將質物及貸款人要求的相關資料交由貸款人保管。需要辦理登記的,出質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相關權利登記證明材料由貸款人持有。

8.5.2 質權存續期間,貸款人應當妥善保管質物。貸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費由出質人承擔。因貸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毀損、滅失,造成出質人損失的,貸款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5.3 借款人歸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的,貸款人應及時返還質物。出質人應及時接收質物;出質人不接收的,貸款人有權提存質物及相關單證,費用由出質人承擔;出質人因未及時接收質物所造成的損失,由出質人自行承擔。

8.5.4質物價值發生了減損變動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或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間內履行。

8.6 權利質押

8.6.1需要交付權利憑證的,出質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相關的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應當妥善保管出質人交付的權利憑證。需要辦理出質登記的,出質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登記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手續,相關權利登記證明材料由貸款人持有。

8.6.2 出質人聲明並保證:出質權利不存在被申請撤銷、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異議、查封、凍結、監管、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掛失、止付以及其他影響質權實現的情形。

8.6.3 出質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繳納與出質權利相關的各項費用,履行各項法定義務,以保證出質權利在質權存續期間持續有效。

8.6.4 以匯票、本票、支票、倉單、提單、債券以及其他須背書轉讓的權利憑證出質的,應當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8.6.5 用於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兑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本合同項下債權到期的,貸款人可以兑現或者提貨變現,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8.6.6 用於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兑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後於本合同項下債權到期的,出質人同意貸款人提前兑現或者提貨,所得價款用於清償債務。

8.6.7 借款人歸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質權人應當及時返還權利憑證。出質人應及時接收權利憑證。出質人不接收的,質權人有權提存該權利憑證,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違 約 責 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在借款人、擔保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因貸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9.2 借款人未按雙方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上浮比例見本合同第20.1條。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調,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罰息利率相應上調。

9.3 借款人未按約定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上浮比例見本合同第20.2條。借款人不配合貸款人核查貸款用途或違約使用之日無法查明的,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計收罰息。在此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調,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罰息利率相應上調。

9.4 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應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內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含違約使用罰息)和借款逾期後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罰息和違約使用罰息)。借款期內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內按合同約定借款執行利率計算複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計算複利;逾期借款的應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計算複利。

9.5 借款人、任一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貸款人有權要求其限期糾正違約行為、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有權宣佈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採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9.6 擔保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應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所擔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比例見本合同第20.3條;給貸款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同時給予全額賠償。

A.未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權;

B.未如實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設工程款及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已經設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等情況; 

C.未按合同約定辦理登記、變更登記、保險手續,未移交質物、權利憑證;

D.未按貸款人要求恢復擔保物價值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E.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擅自處分擔保物;

F.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者影響貸款人實現擔保權的行為。

其  他 

第十條  費用承擔

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登記、評估、鑑定、見證、運輸、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擔保人承擔。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11.1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可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方式解決。具體方式見本合同第二十一條。

A.訴訟。由雙方約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B.仲裁。提交各方約定的仲裁機構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1.2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2.1 本合同所稱“期限屆滿”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貸款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的約定宣佈本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12.2 本合同所稱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喪失還款能力;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擔保能力明顯下降;擔保物價值減少、毀損、滅失、被徵用、被徵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擔保物所有權歸屬第三人或者出現權屬爭議等影響貸款人實現擔保權。

12.3 本合同所稱擔保物包括抵押物、質物和出質權利。

12.4 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借款人或擔保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貸款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關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12.5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涉及業務術語的,各方同意依照貸款人有關業務規定和金融慣例辦理。

12.6 本合同項下《個人貸款資金支付授權委託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7 其他約定見本合同第二十四條。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數見本合同第二十五條。 

第二部分 特別條款

特別條款用於確定前述通用條款的相關內容,各方當事人承諾嚴格遵守以下約定: 

第十四條 立約人信息

立約人個人姓名或單位全稱  

貸款人(債權人)  

借款人(債務人)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第十五條  借款

15.1 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                                    。

15.2 借款用途:                                        。

15.3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5.4 借款利率。

15.4.1執行月利率為          ‰。

15.4.2貸款發放後如遇貸款人利率調整的,並適用於本合同項下貸款按以下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A.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執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借款利率調整後的次年1月1日起,貸款人按調整後相應期限檔次新的借款利率執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

B.在貸款期限內不調整。

C.其他                                   。

第十六條  借款提取方式

16.1 受託支付信息

收款人户名(姓名)收款賬號開户行金額用途  

(表中欄目不夠填寫而增加的附表,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如本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尚未明確交易對象,借款人應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內向貸款人申請資金支付。

16.2 自主支付賬户信息

採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將借款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結算賬户(户  名           賬號/卡號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十七條 還款

17.1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按以下第      種方式還本付息:

A.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結清借款利息。

B.按    (月/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結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C.分期還款的,按□季/□每    個月還款,還款日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20日。借款人與貸款人商定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還款,計算公式如下:

(1)等額本息還款法:

每期還款額= 

(2)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期還款額= +(借款本金-累計已歸還本金額)×期利率

D.其他還款方式:

17.2借款人還款賬户為以下第     項所列賬户:

A.同本合同第16.2條約定的賬户。

B.其他賬户户名          賬號/卡號:                                   。

第十八條  提前還款

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提前還款金額的百分之        (大寫)支付補償金。

第十九條  借款擔保

19.1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19.2 擔保人同意以                      提供擔保。上述擔保物詳見(清單名稱及編號)                                                              ,該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上述擔保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該擔保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擔保權構成任何限制,其最終價值以實際處理擔保物所得價款為準。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20.1 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大寫)計收罰息。

20.2對違約使用借款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大寫)計收罰息。

20.3對擔保人的違約行為, 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百分之      (大寫)收取違約金。

20.4對借款人、抵押人的違約行為, 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百分之      

(大寫)收取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  爭議解決

爭議解決按以下第           種方式執行。

A.訴訟。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仲裁。仲裁機構全稱:                                             。

第二十二條  權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權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並不構成該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一方對另一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其根據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也不視為其對該權利的放棄。

第二十三條  變更、修改與終止

本合同經各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貸款人      份,擔保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擔保人聲明:貸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關條款(特別是黑體字條款),應我方要求對相關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説明,我方已經知悉並理解上述條款。

貸款人(蓋章“公章或信貸業務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件號碼:

送達地址: 

郵編:          

聯繫電話:                                                                                     

擔保人(簽字、手印):                擔保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擔保人(簽字、手印):                擔保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擔保人(簽字、手印):                擔保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法人擔保人                           法人擔保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公章:                                公章:

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

郵編:                               郵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信用信息查詢提供合同書 篇3

借款人(全稱)     

貸款人(全稱):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以下內容貸款。

1、借款種類:中長期其他貸款。

2、借款用途:資金週轉。

3、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貳佰萬元整。

4、借款與還款期限:自20__年04月01日起至20__年04月01日止。

(1)借款與還款期限見下表。表中欄目不夠填寫而增加的附表,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借     款還     款   

年月日金額(萬元)年月日金額(萬元)   

20__040120020__0401200   

(2)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日期、還款日期如與借款憑證記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還款,應當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徵得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時利率不變。

5、利息支付;

(1)本合同項下借款月利率為7.3012‰,短期貸款按本合同利率執行;中長期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執行,期滿一年後,由貸款人按當月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並通知借款人。年後,由貸款人按當月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並通知借款人。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季(季/月)結息,結息同為每季末月(月/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二條  除非滿足以下先決條件,否則貸款人有權拒絕提供本合同項下貸款;

1、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一般賬户,並通過該賬户辦理與本合同項下貸款有關的往來結算和存款。

2、每次提款時,借款人已填妥有關借款憑證,並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判。

3、若本合同項下貸款有抵押、質押擔保,則借款人已根據貸款人要求辦妥登記及/或保險等法律手續,且該擔保、保險持續有效。

第三條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有權瞭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和貸款的使用等情況,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財務報表等文件、資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逾期利息,複利和其他借款人應付費用時,貸款人均可直接從借款人任何帳户中劃收。

3、款人履行本合同規定義務的前提下,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四條  借款人權利和義務

1、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取得和使用貸款。

2、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如遇特殊情況,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歸還借款而需展期的,應在借款期限屆滿15日前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簽訂借款展期協議。

3、款人應在結息日向貸款人支付應付利息。

4、本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人支付利息。

5、月向借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信息,並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本合同項下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6、款人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未全部還清之前如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分立、合資、資財轉讓、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債權債務關係變化或影響貸款人貸款債權實現的行動,應當提前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經貸款人同意,同時落實債務清償責任或提前清償債務,否則不得采取上述行動。

7、款人發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產、歇業、被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活動、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等,均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並落實還款措施。

8、合同有效期間內,貸款人為他人提供保證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其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能力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貸款人並徵得貸款人的同意。

9、款人及其投資者不得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股份,以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

10、款人期間借款人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經營範圍變更等事項,應當提前書面通知貸款人。

11、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人出現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以及經營虧損等情形,部分或全部喪失與本借款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物、質押權利價值減少,借款人應當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措施。

12、款人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鑑定、公證等費用。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規定義務的前提下,貸款人未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的天數付給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逾期貸款的利息方式相同。

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一條款,貸款人均有權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以發放貸款本息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根據人民銀行利率規定,在合同載明利率基礎上加收50%計收逾期利息。

4、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違約使用期間按合同載明利率基礎上加收70%計收罰息。

5、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有權按執行利率計收復利。

6、本合同項下借款懂得任一擔保違反擔保合用約定義務.經貸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成當承擔貸款保全措施。

8、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六條  借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保證、質押  ,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通過訴訟解決,由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貸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台同一式貳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擔保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條  提示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解釋,並應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借款人(蓋章)                           貸款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20__年4月1日

簽約地點:聯社放貸大廳

標籤: 合同書 信用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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