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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房屋租賃合同書

寧夏房屋租賃合同書

寧夏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管理合同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地址、結構、間數、面積、房屋質量及用途。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____年_______月,出租方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收回。

三條:租金和租金的繳納期限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時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月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於衝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其他約定: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解除。

1、在租賃期間,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新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方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權。

3、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將租用房屋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應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4、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①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②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③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個月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標準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

2、出租方未按時修繕房屋的,負責賠償違約金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務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即使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

4、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因防範不善,造成財務丟失毀壞的,出租方不承擔責任。若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毀壞的,房屋修繕費用由承租方支付。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向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在規定的租賃期屆慢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份,送單位備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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