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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養殖小區農田租賃合同書(精選3篇)

建設養殖小區農田租賃合同書(精選3篇)

建設養殖小區農田租賃合同書 篇1

甲方:

建設養殖小區農田租賃合同書(精選3篇)

乙方:

經甲、乙雙方多次開會,充分協商,本着做好新農村建設,發展支柱產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所屬農田畝,出租給乙方建設養殖小區,時限為年。

二、租金:乙方按三年支付一次租金計算

三、因公路以下留30米作為修高速公路備用地,修路後用不完又不能種植稻穀的土地,由乙方負責向農户購買(剩餘土地)。

四、在乙方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當年向農户徵用土地,當年付給農户的租金農户必須退還,徵地補償標準按水奶牛廠徵地補償標準計算。如一年後向農户徵用土地,價格按市場當年當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五、甲方責任:乙方在施工期間,甲方必須保證所租出的土地權屬無爭議,如發生爭議甲方負責協調並且不能影響乙方正常施工。

六、乙方責任:乙方必須按時支付甲方的租金,如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權管理土地上所有的建築物及土地,乙方無條件服從。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能違約,無論任何一方違約,必須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八、此合同一式二十份,甲方村民各執一份,乙方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養殖小區農田租賃合同書 篇2

發包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響應國家農村土地流轉的號召,開發利用田地,發展農村經濟。經甲乙雙方協定,甲方同意將 地段農田計面積 五 畝,租賃給乙方開發經營。為保障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協議如下:

一、乙方以租賃的方式承包甲方的農田,自主進行種植、經營,甲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干涉、干預,否則甲方應承擔乙方在承包期內的全部損失。

二、年限

租賃農田期限為 年,(從 年 月至 年 月止)。

三、土地租金事項

租用土地價格為每畝 元/年,每年總計 元,租金的交納采取按每年支付的方式,由乙方於每年的 月 日交納給甲方,租賃期間不再產生其他費用。

四、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租賃期間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周邊關係,積極提供各項基礎服務。

3、甲方應保證在承租期內提供完善合法的耕地使用權。

4、租賃期內,甲方不得另行租賃該地塊且不得因人員變更影響合同執行。

五、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向甲方交納租金。

2、在租賃期內,乙方從事合同約定項目的生產經營。

3、乙方有權使用租賃土地周邊的水、電及道路等基礎公用設施。

4、乙方可在該地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5、承租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六、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提前終止合同。

1、雙方協商解除;

2、如甲方基礎設施如水、電、道路無法使用,或其它原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生產的;

3、如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它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但國家對該地內的植物、設施補償由乙方享受);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外並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八、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法

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建設養殖小區農田租賃合同書 篇3

出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農田租賃給乙方耕種,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租賃合同如下:

第一條 農田基本情況及經營用途

1、農田基本情況

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位於:

2、經營用途

乙方租賃甲方農田用於種植農作物(小麥、玉米)等。

第二條 租賃期

租賃期為3年,即從20xx 年2月 1 日起至20xx年 1月 31日止。

三條 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1、租金計算

租金以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所約定的面積,按 500 元/畝/年計算,共計人民幣4150 元/年(大寫:人民幣 肆仟壹佰伍拾園 )。

2、租金每年秋收後給清。逾期 90 日未付視為乙方單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該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農田的維護

租賃期間,農田的維護管理由乙方負責,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如乙方擅自改變該農田的用途或不合理使用農田給該農田造成永久損害的,經有關部門確認後,甲方有權收回該農田使用權,乙方還應承擔農田功能恢復責任,無法全部恢復的,按當時每畝價格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終止本合同。如乙方確需提前解約,須提前 三 個月書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畢以下手續,方可提前解約:

(1)向甲方交回農田;

(2)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產生的費用;

2、乙方有以下單方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隨時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時交付租金;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農田用途;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農田的部分或全部轉借或轉租他人;

(4)在農田上搭建大棚設施;

(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填高或挖深農田;

(6)乙方中途停租的。

3、租賃期滿,甲、乙雙方沒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乙方應在合同期滿之日起 10 天內將農田完好歸還甲方。

4、租賃期滿,乙方需繼續承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乙方應於租賃期滿前 3 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應承擔乙方本季農田內小麥或玉米的賠償責任,給予乙方 10 天處理農田的農作物。

2、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並收回農田。如乙方未繳清租賃農田的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留置乙方農田上的農作物,用於抵償乙方應支付的因租賃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費用。

第七條 免責條款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甲方農田毀損及乙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租賃期間,因政府國家政策、土地流轉集體承包、政府建設需要徵用已租賃的農田,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政府因以上行為給予的補償,扣除乙方的青苗補償費後,剩餘部分全部歸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款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承租的天數計算。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首先應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它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兩 份,甲方 一 份,乙方 一 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xx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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