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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卸運輸合同書(通用3篇)

裝卸運輸合同書(通用3篇)

裝卸運輸合同書 篇1

甲方(託運人):

裝卸運輸合同書(通用3篇)

乙方(承運人):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裝卸及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為期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承運貨物及運輸方式:甲方委託乙方裝卸並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

三、貨運流程:

1、由甲方貿管部通知乙方裝貨運貨;

2、乙方到甲方倉庫裝貨;

3、雙方核對簽收;

4、乙方送往目的地由收貨人驗收;

5、乙方要求收貨人在簽收單上簽字或蓋章;

6、將貨運簽收單交回甲方貿管部;

7、甲方貿管部出具貨運完成證明。

四、運費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的貨物總量及里程計算,具體標準按甲乙雙方約定執行(見附件)。

2、裝卸費按甲方庫管部現行費用執行(見附件)

3、乙方憑甲方貿管部出具的貨運完成證明,經甲方貿管部認可的月度運輸費用核算彙總,提供合法發票後,經甲方總經理簽字,到甲方財務部進行月度運費結算。

4、乙方憑甲方庫管部主任簽字確認的倉庫裝卸明細,出具發票,經甲方總經理簽字,到甲方財務部進行月度裝卸費用結算。

5、運費及裝卸費用定額每季度調整一次。

五、甲方責任:

1、甲方應通知乙方到倉庫裝貨,應説明運送時間、數量、目的地、收貨人聯繫方式等。

2、甲方應將運送過程中需注意的事項詳細告知乙方。

3、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約定憑據進行月度結算。

六、乙方責任:

1、乙方應按甲方通知的時間到甲方倉庫,在甲方庫管人員監督指導下自行安排人員裝貨,並在確認無誤後簽收。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安全運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讓其在貨運簽收單上簽字或蓋章,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返回後將貨運簽收單交給甲方。

3、乙方還必須完成銷售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如:捎帶發票、貨款等。所捎帶貨款應於返回後24小時內送交甲方財務,並有甲方財務出具收到捎帶貨款證明。不許截留抵衝運費,否則將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4、乙方承運的貨物要確保安全,運輸途中如發生失竊、火災、雨淋、污染等情況,致使貨物短少、丟失、損毀、變質等問題,乙方應按照原貨值賠償甲方經濟損失。貨物運輸中因故意或過失所致一切事故,乙方自行負責,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因事故不能及時送到目的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責任。對於送錯目的地後需轉運的,裝運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運輸過程中乙方發現甲方提供收貨人資料不齊全,應及時通知甲方補充,否則造成損失有乙方負責。因不可抗力或收貨人行為,致使貨物不能按時交付,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説明情況,未及時通知,造成的損失有乙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未盡到上述責任,對於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責任。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依法律法規規定,未予規定的由雙方協商決定。合同履行中產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請 市人民法院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託運方): 乙方 (承運方):

20__年 月 日 20__年 月 日

裝卸運輸合同書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乙方對甲方 裝卸搬運實行總包,費用總計 元。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還必須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三、乙方在工作中必須注重安全生產,所有荷載裝卸搬運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在工作中必須安全、正規使用設備。如違規使用,造成設備及財產損壞,乙方應負全責。

五、乙方如在工作期間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乙方應給予賠償。

六、結算方式:甲方在十二月內付清合部款項。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裝卸運輸合同書 篇3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為適應行包運輸管理新體制、新模式的需要,進一步強化行包運輸安全和裝卸管理工作,有效約束雙方行為,及時解決結合部存在的問題,保證行包運輸安全穩定和裝卸作業質量的提高,依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鐵道部有關規章制度,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第二章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一條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是安全生產及路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管轄範圍內的行車、勞動、設備、消防安全和路風工作負全面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鐵道部、公司安全生產及路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和落實安全和路風管理制度,強化管理責任。

3.認真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抓小防大,做好安全分析和預測工作。

4.遇有列車晚點、停靠站台臨時變化等非正常情況時,甲乙雙方指派專人進行有關事宜的聯繫,互相提供便利,保證乙方正常裝卸工作。

5.甲方及上級主管部門有權對乙方的安全生產及路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對設施設備情況提出整改建議。

第二條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在站內作業的車輛必須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指揮,凡損壞甲方和站場設備的一律照價賠償。

2.乙方作業人員應認真執行列隊接車制度,服從車站行車組織,聽到開車鈴響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嚴禁搶裝搶卸,嚴禁列車起動後扒車、跳車以及做有影響正常運輸秩序的事情。

3.乙方在站台停放機動車、拖車時,應按指定位置、順站台方向停放,嚴禁侵入站台安全限界。碼放行包不超高、超寬,繩索、網繩捆牢,不致甩落。

4.建立工作定期協調製度,協調解決雙方安全生產及服務質量中存在的問題,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月度安全產例會和服務質量例會。

5.認真執行甲方安全、路風管理規定,接受甲方的安全及路風工作監督,及時向甲方反饋在安全及路風工作監督檢查提出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

6.乙方對甲方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安全、路風整改通知書和考核通知負有落實考核責任,並認真按甲方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7.按甲方需求配備崗位作業人員,確保行包運輸工作的正常開展。

8.嚴禁挪用甲方車輛,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使用機動車(非機動車)用於甲方正常作業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三章 安全責任界定

第三條 對由乙方責任範圍內所引發的行車、設備、火災、爆炸、人身傷害等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四條 對由於甲方運輸指揮組織不當,造成的行車、人身、設備等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五條 對因乙方作業造成的旅客傷害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按鐵道部《鐵路旅客人身傷害及自帶行李損失事故處理辦法》(鐵運[1995]52號)規定負責處理。

第四章 路風問題責任界定

第六條 由乙方負責的行包裝卸、搬運、而引發的收高價、收款短票等路風問題,由乙方承擔責任。

條七條 因乙方工作人員勒卡旅客財物、打人等而引發的路風問題,由乙方承擔全部承擔。

第八條 在行包裝卸、搬運過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物品損壞等引發的路風問題,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五章 協議期限及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九條 本協議一經雙方簽字和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協議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協議內容,如遇相關政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變更協議內容。

第十二條 本協議到期終止。一方或者雙方在協議期滿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本協議期限自行順延一年;以此類推,一方或者雙方在本協議期滿前三十天內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延長本協議的,本協議到期即行終止。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雙方應自覺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七章 爭議的處理

第十四條 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對某些條款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第八章 補充條款或特殊約定條款

如有要求,另行補充。

第九章 其他

第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四 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委託方(蓋章):_______                受委託方(蓋章):_______

營業部經理: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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