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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沙土石回填礦業務運輸合同書(精選3篇)

煤礦沙土石回填礦業務運輸合同書(精選3篇)

煤礦沙土石回填礦業務運輸合同書 篇1

甲方:

煤礦沙土石回填礦業務運輸合同書(精選3篇)

乙方:車主手機:

甲方承攬烏海市富強煤礦沙土石回填礦業務,需車輛輛,現就運輸距離價格付款方法等問題,雙方達成如下共識:

一、運距為2.5公里,每車運費為税後70元,(雙橋車)。

二、甲方責任

1、甲方在工作現場設調度室,保證道路暢通,保證車輛正常運行。

2、甲方負責給乙方車輛加油,國標柴油按每公升6.5元計標付費。

3、甲方負責乙方幫助人員的住宿,(被子自帶)礦上食堂伙食費每月500元。

4、甲方負責乙方運費的結算,10天結算一次,第一個月每次結算車隊運費總額的80%,下餘20%作為防止車輛流失的保證金,第二個月按合同付款方式按時結清。

5、甲方負責周邊關係倆的協調工作以保證車輛正常運行。

6、如甲方造成的停車、停工兩日內付台板費500元,三天後按每天500元付給乙方。

三、乙方責任:

1、乙方保證按合同要求的車輛做保證工期的正常運行,乙方可在合同要求的車輛的量多上三、五輛車以保證合同數量內的車輛每月正常運行128個工作日,乙方每車必須有2個司機,以保證每24小時運行,(每天運行在40趟以上)。

2、乙方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工地法律,服從甲方調配,如有違紀者,處以500元罰款。

3、乙方如有車輛要求退出,必須在10日前提出,並同甲方共同聯繫頂替車輛,頂替車輛到位後方可結清帳務,否則保證金作廢。

四、工期為一年即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

五、公司與礦上的合同為三年,與車主暫定一年,年滿後車主優先簽訂合同。

六、不盡事宜。雙方在現場協調處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車子運輸合同書

煤礦沙土石回填礦業務運輸合同書 篇2

甲方(受託方):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委託,代理《___________報》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發行業務。

二、《___________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免費向讀者發行的週報。甲方按乙方要求完成《___________報》的發行任務。發行方式為在甲方所管理的區域設立免費索取點。免費索取點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個。

三、乙方按甲方實際發行數量,以每份___________元(人民幣)的價格(以客户回訪名單為準)與甲方結款。

付款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甲方指派專人負責發行事宜。

(2)收貨後___________日內將刊物分發到指定免費索取點,保證每份報紙直接到達每個讀者手中。

(3)發行《___________報》任務數量為___________份/每期。

(4)剩刊退回乙方,由甲方下次分發刊物時收回並交於乙方。

2、乙方責任

(1)乙方將《___________報》送到甲方。

(2)保證每期《___________報》是國家合法出版物。

五、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發行共___________期報紙。其餘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煤礦沙土石回填礦業務運輸合同書 篇3

鑑於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代收業務,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 “代收”指乙方根據甲方通過櫃面提交的相關資料,扣劃特定關係人的銀行賬户資金,並直接向甲方指定賬户歸集或通過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户向指定賬户歸集。

1.2 “指定賬户”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交通銀行代收付業務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格式見本協議附件一)中“單位基本信息”欄位記載的“單位結算賬户”。

1.3 “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户”是指專用於辦理代收業務的銀行內部賬户,即《申請表》“清算方式”欄位所載的“專用賬户”。

1.4 “特定關係人”是指與甲方存在直接且真實關係的機構及個人

1.5 “特定關係人的銀行賬户”是指特定關係人在交通銀行開立的個人太平洋借記卡、存摺或單位結算賬户。前述賬户應真實、合法、有效,且未處於被掛失、凍結、止付、註銷或其他非正常狀態。

第二條 申請、變更和註銷

2.1 甲方申請辦理代收業務的,應按乙方的要求和提供的格式填寫《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交乙方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代收業務的具體種類及清算方式等內容以《申請表》的約定為準。

2.2 乙方根據甲方在《申請表》中填寫的內容,在系統中設置甲方的指定賬户賬號、户名、代收業務種類、清算方式、扣款類型等相關信息,並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後開通代收業務功能。甲方應在代收業務功能開通後及時核對上述設置,如發現乙方設定的信息與《申請表》中填寫的內容不符,應立即告知乙方。

▲▲2.3 甲方在使用代收業務的過程中,所提供的資料信息或申請的代收業務的內容如有變更,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指定賬户賬號、户名、代收業務種類、清算方式、扣款類型等事項發生變更,應按乙方規定重新填寫相應表格並辦理有關手續,否則由此發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4 甲方如不再使用代收業務,應前往原申請代收業務的乙方營業網點辦理註銷手續。在甲方註銷代收業務功能前乙方已受理的代收業務,甲方應承擔其後果。

第三條 費用

3.1 甲方應按照《申請表》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3.2 《申請表》中,甲方可選擇“默認清算賬户”或其他賬户作為“收費結算賬户”,其中“默認清算賬户”指單位結算賬户(清算方式選擇“結算賬户”的)或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户(清算方式選擇“專用賬户”的)。

▲▲3.3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從《申請表》約定的收費結算賬户自動扣繳本協議約定的費用。若因賬户餘額不足造成自動扣繳不成功,乙方有權繼續從前述賬户進行扣繳直至本協議約定的費用全部繳清,甲方有義務按乙方要求立即支付應付未付費用。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辦理代收業務前應獲得特定關係人的真實書面授權。

4.2 甲方應按照法律法規、本協議及乙方營業網點等渠道發佈的業務規則(以下簡稱:代收業務規則)辦理代收業務。甲方已閲知並承諾遵守乙方代收業務規則。

▲▲4.3 甲方應在乙方預留印鑑印模,因預留印鑑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4 甲方應向乙方提交《交通銀行代收業務彙總清單》(以下簡稱《彙總清單》,格式見本協議附件二)、代收數據盤片等資料,《彙總清單》應加蓋甲方單位公章。甲方應確保該等資料合法合規、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4.5甲方應指定專人辦理代收業務申請,向乙方提交符合約定《彙總清單》和代收數據盤片,並正確使用乙方提供的代收業務數據文件製作工具。甲方應自行製作代收業務數據文件並對數據文件進行加密,不得委託乙方工作人員代為辦理。

▲▲4.6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後果由甲方承擔並由甲方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1)因指定專人與乙方進行數據、資料的傳送或交接對乙方造成損失的;

(2)甲方未按約定製作代收業務數據文件並進行加密,或因甲方原因致使代收業務數據文件泄漏或信息錯誤。

4.7 如甲方認為乙方根據甲方通過櫃面渠道提交的代收業務資料辦理代收業務有誤,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錯誤發生之日起30 日內與乙方聯繫。

▲▲4.8 甲方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不得利用乙方代收業務進行偷逃税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如甲方通過代收業務違法、違規使用銀行賬户,由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9 甲方保證與特定關係人存在直接且真實關係,並自行解決與特定關係人或其他第三方間就代收業務項下各類款項發生的任何糾紛。前述糾紛與乙方無關,甲方不得以與特定關係人或其他第三方的糾紛為由拒絕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特定關係人與乙方簽署或向乙方提交有關授權乙方從其賬户中扣款的書面文件前,乙方有權拒絕為甲方辦理代收業務。

5.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代收業務數據文件文本格式以及數據文件製作工具和密鑰,對甲方進行數據文件製作工具安裝和使用的培訓,並協助甲方解決代收業務數據文件製作中出現的問題。

5.3 乙方接到甲方通過櫃面渠道提交且符合本協議約定及代收業務規則的資料的,應完成代收;甲方提交的資料不符合本協議約定或代收業務規則的,乙方應及時退給甲方修改。如因乙方擅自修改甲方提供資料導致代收失敗,由乙方依法承擔責任。

▲▲5.4 乙方對甲方通過櫃面渠道提交的資料是否合法合規沒有審核義務,對由此造成的錯收、延誤等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根據上述資料辦理代收業務而遭受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5.5 乙方因下列原因而無法完成代收業務的,對由此造成的代收業務項下款項全部或部分延誤扣賬及其他後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1)特定關係人的銀行賬户餘額不足;

(2)甲方的行為是出於欺詐或其他非法目的;

(3)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代收業務規則向乙方提交資料;

(4)特定關係人的銀行賬户不處於真實、合法、有效狀態或處於被掛失、凍結、止付、註銷或其他非正常狀態。

(5)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5.6 因監管要求、技術進步或業務發展等原因,乙方有權變更代收業務規則、修改、暫停或終止代收業務種類或功能,但應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要求提前在乙方營業網點或交通銀行門户網站/網上銀行網頁進行公告。

甲方不同意關於變更代收業務規則、修改或暫停代收業務種類或功能的公告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依本協議約定終止本協議。甲方在公告執行後繼續辦理相關業務的,視同接受公告內容。

▲▲第六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6.1 對於在本協議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開信息和資料,乙方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為行使本協議項下權利、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需向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甲方同意或授權乙方進行披露的。

6.2 在本協議第6.1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進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甲方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基本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為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①為開展代收業務或與代收業務有關;②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第6.2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協議第11.2條約定為準。

第七條 通知

7.1 甲方在本協議中填寫的聯繫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甲方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乙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後生效。

7.2 除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外,乙方對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乙方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乙方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

(1)公告,以乙方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甲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於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移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於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傳真號碼、甲方指定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至日視為送達日。

7.3 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甲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協議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寄(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於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訊地址的,以甲方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甲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7.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遞失誤、缺漏或遲延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

第八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台灣地區的法律)。本協議項下爭議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九條 協議終止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本協議終止,乙方在協議終止前已受理的代收業務,雙方仍按本協議執行:

(1)甲方按本協議約定註銷全部代收業務功能;

(2)乙方按本協議約定終止全部代收業務功能;

(3)甲方有任何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情形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本協議自乙方書面通知記載的終止日或甲方收到書面通知之日(以二者中較早日期為準)終止。

(4)甲方連續24個月未發生代收業務且未至原申請代收業務的乙方網點辦理註銷手續,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本協議自甲方收到書面通知之日終止。

第十條 其它條款

10.1 甲方按乙方要求填寫並提交的《申請表》及雙方確認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2 本協議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11.1 甲方的聯繫方式為: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政編碼:

電話:

移動電話號碼:

傳真:

電子郵件地址:

11.2 雙方同意,本協議□適用□不適用第6.2條。

11.3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11.4

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乙方: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負責人:

通訊地址:

甲方已通讀協議全部條款,乙方已應甲方的要求作了詳細説明,甲方簽署本協議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協議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

甲方(公章) 乙方(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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