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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人保證合同書(通用3篇)

反擔保人保證合同書(通用3篇)

反擔保人保證合同書 篇1

擔保人:

反擔保人保證合同書(通用3篇)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鑑於擔保人與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__________ (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鑑於擔保人與______銀行_____分行____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保 ,(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 ,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 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並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 反擔保人願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區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2.11 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_____(幣種)______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 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 保證方式

風險提示:

保證責任方式分為連帶清償責任和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擔保責任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而一般保證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與不履行有區別)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當事人應根據擔保目的的不同來確定保證方式,降低風險。

3.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對借款人應向擔保人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 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範圍

4.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保證期間

風險提示:

現很多擔保公司對於擔保期間的設定並不重視,有的保證合同不設定保證期間,有的設定早於主債務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期間,這種設定都是被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因此,在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期間就會大大縮短,極易因一時疏忽而使債權無法得到實現。

5.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

5.1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風險提示:

違約責任條款的設定通常情況下是為了促使合同各方當事人信守約定、嚴格履行合同的保障性舉措,但是,對債權人而言,它又是變通、確保債務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對合同借款期限屆滿後超出法律規定利息部分實現的重要手段和槓桿。違約責任即可以強化債權人的權利。但約定不當的,也可能使債權人受償範圍受限。

6.1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 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合法性。

6.4 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6.5 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擔保人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覆,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文件。

6.6 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

6.6.1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係的變更、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 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6.6.3 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6.6.4 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 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 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

經擔保人審查後認為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6.7.1 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6.7.2 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 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7.5 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6.7.6 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 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 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聲明,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後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 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於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 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7.3.1 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7.3.2 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

7.3.3 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採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為。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於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並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______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擔 保 人 :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

反擔保人 :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反擔保人保證合同書 篇2

合同編號: 反保字第 號  甲方(抵押權人): 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乙方(借款人):  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房地產就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抵押物事項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 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物賬面價值為 元,評估值為 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價值總額為 元。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間,該抵押房地產的產權證書等相關資料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 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4.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

第一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單證由甲方代為保管。  

5.2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户,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5.3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____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4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移、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並不得實施降低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為。  

5.5抵押期間,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佔有、保管、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5.6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  

5.7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8乙方不得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乙方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

第四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2乙方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

第五款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之日起____日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通知  

9.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反擔保人保證合同書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甲方)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借款人_____簽訂的榮_____年委託字第_____號《委託擔保合同》(下稱委託合同)和甲方與_____縣_____農村信用合作社(下稱貸款人)簽訂的(_____)農信社_____年保字第___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_____萬元[(_____)農信社_____年借字第_____號《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借款人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託並自願為甲為的擔保貸款債權提供質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_________________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為佰拾萬元(_____元)。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質押反擔保範圍: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為借款人代位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借款人違約金及實現甲方和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佔用費。代償資金佔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後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託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四、反擔保質押財產: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工資收益權。

五、特約事項:_________________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與借款人、貸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2、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轉讓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3、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延長償還期限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4、甲方與貸款人協商以"貸新還舊"的方式發放給借款人的貸款。

5、貸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規定(貸款到期30日內)書面通知的。

(二)甲方從代償後的次月起(包括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而代償的),即可委託乙方所在單位逐月從乙方應領的全部工資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償資金得以全部清償。若乙方變動了工作單位,甲方將在新的工作單位繼續扣付。若乙方出現下崗、辭職、辭退情況,即無工資性收益時,甲方將依法繼續申請執行乙方的個人家庭財產。

(三)乙方有以下行為,應在事後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以其家庭財產或合法收益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的;

2、乙方工作單位、住所、聯繫電話發生變更的。

六、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_____萬元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同時,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借款人各執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單位和貸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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