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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人保證合同書(精選3篇)

反擔保人保證合同書(精選3篇)

反擔保人保證合同書 篇1

擔保人:

反擔保人保證合同書(精選3篇)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鑑於擔保人與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__________ (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鑑於擔保人與______銀行_____分行____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保 ,(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 ,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 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並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 反擔保人願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區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2.11 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_____(幣種)______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 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 保證方式

風險提示:

保證責任方式分為連帶清償責任和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擔保責任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而一般保證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與不履行有區別)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當事人應根據擔保目的的不同來確定保證方式,降低風險。

3.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對借款人應向擔保人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 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範圍

4.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保證期間

風險提示:

現很多擔保公司對於擔保期間的設定並不重視,有的保證合同不設定保證期間,有的設定早於主債務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期間,這種設定都是被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因此,在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期間就會大大縮短,極易因一時疏忽而使債權無法得到實現。

5.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

5.1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風險提示:

違約責任條款的設定通常情況下是為了促使合同各方當事人信守約定、嚴格履行合同的保障性舉措,但是,對債權人而言,它又是變通、確保債務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對合同借款期限屆滿後超出法律規定利息部分實現的重要手段和槓桿。違約責任即可以強化債權人的權利。但約定不當的,也可能使債權人受償範圍受限。

6.1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 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合法性。

6.4 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6.5 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擔保人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覆,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文件。

6.6 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

6.6.1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係的變更、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 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6.6.3 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6.6.4 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 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 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

經擔保人審查後認為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6.7.1 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6.7.2 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 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7.5 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6.7.6 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 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 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聲明,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後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 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於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 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7.3.1 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7.3.2 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

7.3.3 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採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為。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於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並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______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擔 保 人 :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

反擔保人 :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反擔保人保證合同書 篇2

合同編號:質押字第__號

質權人:(以下稱甲方)

出質人:(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榮銀橋___年委託字第__號《委託擔保合同》(下稱委託合同)和甲方與榮昌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下稱貸款人)簽訂的榮銀橋___年保證字第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 ,甲方作為擔保人為乙方向貸款人借款 萬元[( )農信社___年借字第__號《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即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上述借款合同約定的並由甲方提供信用擔保的貸款,數額為人民幣 佰 拾 萬元。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反擔保質押財產:

乙方願意以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財產向甲方提供質押反擔保,質押財產由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清單》(附後)載明,該《質押財產清單》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質押反擔保的範圍:

(一)甲方代為乙方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乙方違約金、質押財產保管費和實現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乙方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佔用費。代償資金佔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後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託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三)甲方為實現質押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五、質押財產移交日期:

乙方將質物及出質的權利憑證於 年 月 日移交給甲方佔有,甲方向其出具接收清單,同時乙方支付給甲方質押財產保管費` 元。

六、其他特約事項:

(一)乙方承擔辦理反擔保合同公證和質物評估、登記、鑑定、保險、保養、保管等涉及的費用,其相關產權證書和全部法律文件由甲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簽訂之前,乙方應辦理質物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甲方,投保期限要長於擔保期限六個月。質物保險的相關單據由甲方保管。質押期間,若質物發生投保範圍內的損失,乙方同意甲方將取得的保險賠償金按以下原則處理:

1、由甲方存入指定的帳户;

2、如乙方按時足額還本付息,甲方將保險賠償金全部歸還乙方;

3、如乙方未能按時足額還本付息,甲方承擔代償責任後,保險賠償金用於乙方向甲方清償債務。

若甲方認為所取得的保險賠償金不足以擔保其債權,乙方應在15日內另行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質物移交甲方保管後,若非因甲方保管不善出現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情形,乙方應於接達書面通知後15日內提供相應的擔保。

(四)甲方承諾妥善保管質物,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在本合同終止後15日內由甲方按市價賠償乙方。

(五)乙方不得隱瞞質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質押權等)。

(六)質物及權利質押財產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由甲方收齲

(七)當甲方代償後而未得到清償時,甲、乙雙方應在甲方代償後的10日內,協商將質押財產折價處理;在前述約定的10日內雙方協商不成的,甲方將按乙方的授權對質押財產予以拍賣、變賣處理,乙方應當積極配合。質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應當首先清償甲方(實際價款為拍賣、變賣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如不足以清償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償;質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清償甲方後的餘款屬乙方所有,清償後15內交付乙方。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東發生變化、與外商合資(合作)、破產、歇業、解散等;

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3、質押財產的權屬發生爭議;

4、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5、因乙方在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

6、單位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第1項情形應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項至第6項情形應在事後三日內通知甲方。

七、本合同終止時,甲方在15日內將質物及其物權憑證交還乙方。

八、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 萬元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榮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同時,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抄送貸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反擔保人保證合同書 篇3

甲方(名稱)與乙方(名稱)於____年__月__日就____項目簽訂之____號合同

一、我方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10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賬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併、分立、停止、撤銷、解散、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

3.保函項下權利被讓與或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予以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六、如果保函金額發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仍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本擔保責任。

七、在上述

八、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並將第4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九、本擔保書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擔保書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儘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4份,貴行執2份,甲方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

(法人公章)

簽發人:

職務:

簽發日期:

擔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開户銀行及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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