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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國際貨物購銷合同(通用3篇)

2023國際貨物購銷合同(通用3篇)

2023國際貨物購銷合同 篇1

簽約日期:

2023國際貨物購銷合同(通用3篇)

買方:

賣方: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締結,用中、英文字寫成,兩種文體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條款,賣方同意售出買方同意購進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稱及規格

2.生產國別及製造廠商

3.單價(包裝費用包括在內)

4.數量

5.總值

6.包裝(適合海洋運輸)

7.保險(除非另有協議,保險均由買方負責)

8.裝船時間

9.裝運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裝運嘜頭,賣方負責在每件貨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顏料明顯地刷印或標明下述嘜頭,以及目的口岸、件號、毛重和淨重、尺碼和其它買方要求的標記。如系危險及/或有毒貨物,賣方負

責保證在每件貨物上明顯地標明貨物的性質説明及習慣上被接受的標記。

12.付款條件:買方於貨物裝船時間前一個月通過 銀行開出以賣方為抬頭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在貨物裝船啟運後憑本合同交貨條款第18條a款所列單據在開證銀行議付貸款。上述信用證有效期將在裝船後15天截止。

13.其它條件:除非經買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關事項均按第二部分交貨條款之規定辦理,該交貨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條款將自動地優先執行附加條款,如附加條款與本合同條款有牴觸,則以附加條款為準。 第二部分

條件

14.1.本合同項下貨物的裝運艙位由買方或買方的運輸代理人 租訂。

14.2.在fob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裝上買方所指定的船隻。

14.3.在fas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買方所指定船隻的吊杆下。

14.4.貨物裝運日前10-15天,買方應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賣方合同號、船隻預計到港日期、裝運數量及船運代理人的名稱。以便賣方經與該船運代理人聯繫及安排貨物的裝運。賣方應將聯繫結果通過電報或電傳及時報告買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者船隻比預先通知賣方的日期提前或推遲到達裝運港口,買方或其船運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賣方亦應與買方的運輸代理或買方保持密切聯繫。

14.5.如買方所訂船隻到達裝運港後,賣方不能在買方所通知的裝船時間內將貨物裝上船隻或將貨物交到吊杆之下,賣方應負擔買方的一切費用和損失,如空艙費、滯期費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買方的一切損失。

14.6.如船隻撤換或延期或退關等而未及時通知賣方停止交貨,在裝港發生的棧租及保險費損失的計算,應以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如貨物晚於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抵達裝港,應以貨物抵港日期)為準,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後第十六天起由買方負擔,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除外。上述費用均憑原始單據經買方核實後支付。但賣方仍應在裝載貨船到達裝港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交負擔費用及風險。

15.c&f條件

15.1.賣方在本合同第8條規定的時間之內應將貨物裝上由裝運港到中國口岸的直達船。未經買方事先許可,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由懸掛中國港口當局所不能接受的國家旗幟的船裝載。 

15.2.賣方所租船隻應適航和適貨。賣方租船時應慎重和認真地選擇承運人及船隻。買方不接受非保賠協會成員的船隻。

15.3.賣方所租載貨船隻應在正常合理時間內駛達目的港。不得無故繞行或遲延。

15.4.賣方所租載貨船隻船齡不得超過 年。對超過 年船齡的船隻其超船齡額外保險費應由賣方負擔。買方不接受船齡超過二十年的船隻。

15.5.一次裝運數量超過一千噸的貨載或其它少於一千噸但買方指明的貨載,賣方應在裝船日前至少10天用電傳或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船名、船齡、船籍、船隻主要規範、預計裝貨日、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船公司名稱、電傳和電報掛號。

15.6.一次裝運一千噸以上貨載或其它少於一千噸但買方指明的貨載,其船長應在該船抵達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時分別用電傳或電報通知買方預計抵港時間、合同號、商品名稱及數量。

15.7.如果貨物由班輪裝運,載貨船隻必須是 船級社最高船級或船級協會條款規定的相同級別的船級,船隻狀況應保持至提單有效期終了時止,以裝船日為準船齡不得超過 年。超過 年船齡的船隻,賣方應負擔超船齡外保險費。買方絕不接受超過 年船齡的船隻。

15.8.對於散件貨,如果賣方未經買方事前同意而裝入集裝箱,賣方應負責向買方支付賠償金,由雙方在適當時間商定具體金額。

15.9.賣方應和載運貨物的船隻保持密切聯繫,並以最快的

手段通知買方船隻在途中發生的一切事故,如因賣方未及時通知買方而造成買方的一切損失賣方應負責賠償。

條件

在cif條件下,除本合同第15條c&f條件適用之外賣方負責貨物的保險,但不允許有免賠率。

17.裝船通知

貨物裝船完畢後48小時內,賣方應即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商品名稱、所裝重量(毛/淨)或數量、發票價值、船名、裝運口岸、開船日期及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如因賣方未及時用電報或電傳給買方以上述裝船通知而使買方不能及時保險,賣方負責賠償買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害及/或損失。 

18.裝船單據

18.a.賣方憑下列單據向付款銀行議付貨款:

18.a.1.填寫通知目的口岸的 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運洋輪的清潔提單(如系c&f/cif條款則註明“運費已付”,如系fob/fas條款則註明“運費待收”)。

18.a.2.由信用證受益人簽名出具的發票5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商品名稱、詳細規格及裝船嘜頭標記。

18.a.3.兩份由信用證受益人出具的裝箱單及/或重量單,註明每件貨物的毛重和淨重及/或尺碼。

18.a.4.由製造商及/或裝運口岸的合格、獨立的公證行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及數量或重量證書各兩份,必須註明貨物的全部規格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18.a.5.本交貨條件第17條規定的裝船通知電報或電傳副本一份。

18.a.6.證明上述單據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書信一封。

18.a.7.運貨船隻的國籍已經買主批准的書信一封。 18.a.8.如系賣方保險需提供投保不少於發票價值110%的一切險和戰爭險的保險單。

18.b.不接受影印、自動或電腦處理、或複印的任何正本單據,除非這些單據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樣,並經發證單位授權的領導人手簽證明。

18.c.聯運提單、遲期提單、簡式提單不能接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為裝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該第三者提單由裝船者背書轉受益人,再由受贈人背書後方可接受。

18.e.信用證開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單據不能接受。

18.f.對於c&f/cif貨載,不接受租船提單,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長或大副收據、裝船命令、貨物配載圖及或買方在信用證內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單據副本各一份。

18.g.賣方須將提單、發票及裝箱單各兩份副本隨船帶交目的口岸的買方收貨代理人 。

18.h.載運貨船啟碇後,賣方須立即航空郵寄全套單據副本一份給買方,三份給目的口岸的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分公司。 

18.i.賣方應負責賠償買方因賣方失寄或遲寄上述單據而使買方遭受的一切損失。

18.j.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銀行費用由賣方負擔。

19.合同所訂貨物如用空運,則本合同有關海運的一切條款均按空運條款執行。

20.危險品説明書

凡屬危險品及/或有毒,賣方必須提供其危險或有毒性能、運輸、倉儲和裝卸注意事項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説明書,賣方應將此項説明書各三份隨同其他裝船單據航空郵寄給買方及目的口岸的 運輸公司。

21.檢驗和索賠

貨物在目的口岸卸畢60天內(如果用集裝箱裝運則在開箱後60天)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複驗,如發現品質、數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與本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或船行負責者外,買方有權憑上述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因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利息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在此情況下,凡貨物適於抽樣及寄送時如賣方要求,買方可將樣品寄交賣方。

22.賠償費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遲或不能交貨者除外,如果賣方不能交貨或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負責向買方賠償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和遭受的損害,包括買價及/或買價的差價、空艙費、滯期費,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間接損失。買方有權撤銷全部或部分合同,但並不妨礙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權利。 

23.賠償例外

由於一般公認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貨或延遲交貨,賣方或買方都不負責任。但賣方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用電報或電傳告買方並在事故發生後15天內航空郵寄買方災害發生地點之有關政府機關或商會所出具的證明,證實災害存在。如果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繼續存在60天以上,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24.仲裁

雙方同意對一切因執行和解釋本合同條款所發生的爭議,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個合理的時間內,最多不超過90天,協商不能取得對買賣雙方都滿意的結果時,如買方決定不向他認為合適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則該爭議應提交仲裁。除雙方另有協議,仲裁應在中國北京舉行,並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所制訂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該仲裁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另有決定,由敗訴一方負擔。

賣方: 買方:

年 月 日

2023國際貨物購銷合同 篇2

甲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編:電話:

乙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編:電話: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出售本協議約定的貨物等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名稱、品種、規格、質量。

1、名稱:

2、品種:

3、規格:

4、產品質量按照以下3項執行

(1)、按照標準執行;

(2)、按照樣本,且樣本作為本協議附件。

樣本封存:

樣本保管方式:

(3)、雙方確定按照標準執行。

第二條: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如實際交貨量大於本協議約定的數量,以實際交貨量為準)

2、計量單位和方法: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第三條: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第四條: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期限交貨,則乙方允許甲方順延交貨時間為天。

2、交貨地點:

3、運輸方式:

4、保險: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轉移:

第五條:驗收

1、驗收時間:

2、驗收方式:

3、驗收如發生爭議,由檢驗機構按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損失風險

貨物在送達交貨地點前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其後的損失風險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

2、總價:

3、貨款支付:

(1)、貨款支付時間:

(2)、貨款支付方式:

(3)、運費、搬運費用及其他費用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第八條: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已支付的款項。

2、甲方交貨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乙方如同意利用貨物,應按質論價;如乙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甲方負責調換、修理,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違約責任

如任意一方違約,應支付守約方違約金元,或按照貨款總金額的%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爭議處理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處理。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時間:時間:

合同簽訂地:

2023國際貨物購銷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紡織品買賣協議,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名稱、價格及數量

第二條 合同金額

貨物總值: 631200元大寫:陸拾叁萬壹仟貳佰元整

第三條:付款方式

樣品確認後,甲方支付合同金額30%計 壹拾玖萬壹貳佰元作為定金;乙方出貨後15天內甲方將合同款剩餘金額 肆拾肆萬元劃入乙方負責人開立的帳户上(帳號為);

第四條 交貨地點及時間

1、地點:乙方負責把貨物送到甲方指定地點,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2、時間:自本合同簽訂且乙方收到預付款後日內。

第五條 交貨條件

如在交貨過程中遇到問題,雙方應本着互惠互利,精誠合作的態度協商解決。逾期交貨:未經甲方允許逾期交貨的,乙方逾期交貨一天扣除除乙方逾期產品貨款總額5%的違約金;乙方逾期10天未交貨的,甲方可以拒收,同時有權解除合同。並按預付款的兩倍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取貨:如甲方暫緩要貨,乙方將收取按暫緩要貨金額1%的倉儲費用。若甲方暫緩要貨超過15天應事先以書面形式重複乙方同意。

第六條 甲方責任

1、甲方通過款式,在合同生效及執行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按此合同付款日期,按時付款。

3、及時驗貨,甲方應在收到貨物10天內驗貨完畢。

第七條 乙方責任

1、乙方須保證產品質量,有質量問題的產品,乙方須負責更換或退貨。

2、按此合同交貨日期,按時交貨。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貨款結清之日為止。

第九條 此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如有一方在有效期內欲終止合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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