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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購銷合同模板(通用3篇)

實用的購銷合同模板(通用3篇)

實用的購銷合同模板 篇1

(律師事務所適用)

實用的購銷合同模板(通用3篇)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_____(聘方)

乙 方:_____(受聘方)(本職工作單位:_____職務:_____)

甲乙雙方已相互介紹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自願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自願申請到甲方從事律師工作,甲方決定聘乙方為本事務所律師。

第二條 乙方的聘任職務是_____律師,其工作範圍為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各項律師業務。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1.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務;

2.監督檢查乙方工作情況;

3.在乙方工作成績突出或對事務所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對乙方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予以處罰;

4.確定或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1.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務所的勞保福利待遇;

3.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4.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5.為乙方更新知識、進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創造條件。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律師職務;

2.獲取勞動報酬;

3.對事務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4.依事務所規定的條件申請加入合夥律師;

5.辭職(須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事務所的.領導和監督,服從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師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3.不得從事有損於事務所聲譽的活動;

4.不斷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

第五條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務所制定的執行。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事務所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應聘律師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不改時;

2.應聘律師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違背職業道德;

3.應聘律師因違法亂紀被撤銷律師資格;

4.應聘律師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履行職務時。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1.應聘律師應徵入伍,出國定居或留學;

2.應聘律師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滿六個月;

3.無故不上班工作滿一個月;

4.經批准成為事務所合作律師;

5.事務所自行撤銷或破產。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可以變更:

1.雙方協商之;

2.因國家政策法令發生變化時。

第七條 合同解除後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師工作執照,並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律師職務。

第八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年,從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簽事宜。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章):_____ 乙 方(蓋章):_____

主任簽字: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實用的購銷合同模板 篇2

立合同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茲因乙方發展農作物種植,特向甲方訂購以下肥料,經雙方議妥, 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二、交貨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交貨地點:。

四、貨款交付方式:簽訂合同之日先預/到付現金(大寫):;(小寫):¥

五、貨物上下車費用負擔,上車費用由甲方承擔,下車費用及方式由乙方自行解決。

六、運輸方法及費用負擔:

七、其它費用負擔:

八、本合同簽訂後,所欠貨款需有乙方經辦人提供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欠款證明。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即日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如有一方不執行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要負相應經濟上的補償責任,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應。

甲方:乙方: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電話:地址:

電話:

訂立時間:

實用的購銷合同模板 篇3

合同號:

銷貨方: (以下簡稱甲方)購貨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經購銷雙方協商交易活動,必須履行本合同條款。具體品類(種),需簽訂要貨成交單,並作為本購銷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補充的條款可另附協議書,亦視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簽訂成交單,除上級規定按計劃分配成交外,其餘商品一律採取自由選購,看樣成交的方式。

第二條 合同簽訂後,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在不影響國家計劃的原則下,確需變更合同時,可予變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並將“合同變更通知單”寄給對方,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續。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嚴格執行合同。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乙方負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甲方負擔。

第三條 成交單中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已放開的商品價格由雙方協商定價。

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可以暫定價格成交,上下幅度雙方商定。

國家定價的商品,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按交貨(指運出)時的價格執行。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調撥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甲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乙方自提。對運費負擔,也可按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各類商品質量標準,甲方應從對乙方負責和維護消費者利益出發,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保證商品質量。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商品調撥,應做到均衡、及時。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3:4的比例分批發貨;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規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當令商品,零配件和數量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執行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後10天內開單調撥(庫存商品按開單日,工廠直送的按車站、碼頭收貨日為準)。

受交通運輸影響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暫緩發貨(暫緩期宜在30天以內)的,不作延誤合同處理。

異地調撥,均由甲方代發貨,如乙方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自提證明;同城調撥,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貨款結算後7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負責倉儲費用。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應徵得乙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 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期限,不以違約處理。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起,所有權即屬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賠償,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

乙方(包括中轉單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並立即詳細檢查,及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乙方可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時,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運商品,乙方應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10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動用,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商品的外包裝完整,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在貨到半年內(貴重商品在7天內),責任確屬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詢。

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60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共同研究,明確責任,損失由責任方負擔。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乙方收貨後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調撥單號等資料,並保留實物;甲方接到“查詢單”後,10日內作出答覆,要在30天內處理完畢。

為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調撥單所列一個品種損溢在2元以下、殘損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詢處理(零件除外)。對笨重商品的查詢(如縫紉機頭、部件等的殘品)乙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甲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等款項的結算,購銷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定適宜的結算方式,及時妥善辦理。

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上註明。有固定購銷關係的國營、供銷合作社商業企業,異地貨款結算可採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對情況不明的交易單位,可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先收款後付貨。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的,應負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因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其差額。

1. 甲、乙兩方所簽訂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合同貨款總值1%的違約金。但逾雙方協商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手續的,不按違約處理。

2. 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發貨,應負逾期交貨責任,並承擔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未按期提貨,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實際支付的保管費用。

3. 甲方提前交貨和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4. 對應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用和

各種經濟損失,應在明確責任後,10天內主動匯給對方,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充抵。

第十四條 甲、乙兩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着照顧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兩方各執2份,並送交當地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監督執行。

甲方(簽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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