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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石供貨熱門合同(通用3篇)

礦石供貨熱門合同(通用3篇)

礦石供貨熱門合同 篇1

需方(甲方):

礦石供貨熱門合同(通用3篇)

供方(乙方):

根據《民法典》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購買乙方礦粉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一、標的物及其數量、價格

1.1 甲方向乙方購買礦粉,數量為噸,單價為212元噸,總價為元。

1.2 合同價款的調整:上述

1.1款中的單價不得調整;數量為暫定量,結算數量按照甲方實際接受的數量為準;結算時的合同總價在乙方向甲方供貨結束以後,按照單價乘以結算數量計算。

1.3 上述合同單價及按照此計算出的合同總價為甲方在本合同項下需要支付的結算總價,其中已經包含了乙方為完成包裝、運輸、保管、交付等需要支出的一切費用。

二、質量要求

執行國家標準(GB18046)。

三、風險負擔

礦粉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乙方運送至甲方指定地點並且交付給甲方之日起由甲方承擔。

四、礦粉交付時間、地點、方式

4.1 乙方向甲方交付礦粉的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供貨計劃每月 噸,乙方每月實際供應數量以甲方通知乙方的實際需求量為準。乙方保證無論每月甲方通知乙方的實際供應量與計劃供應量之間有多大差距,乙方都有義務按照上述的時間和甲方通知的數量交貨。

4.2 交付地點:____市____區金山(甲方丹東生產基地現場)。

4.3 乙方負責將貨物運送到

4.2款規定的交付地點並且將貨物交付給甲方,甲方收到乙方貨物以後應該向乙方出具收貨憑證,該憑證將視為甲、乙雙方結算的依據。

4.4 合理損耗小於或等於3,在合理損耗範圍內,收貨數量以甲方過磅數量為準,如果甲方收貨時過磅數量與乙方出庫磅差大於3時,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則應以甲、乙雙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過磅數量為準。甲方過磅數量與乙方出庫磅差小於上述比例,按實際數量結算;甲方過磅數量與乙方出庫磅差超出上述3比例的部分,甲方有權利拒絕收貨。

五、貨物檢驗

5.1 甲方委託乙方在合同編號礦粉中抽取試樣並檢驗,礦粉籤封后,試樣保存三個月。如甲方對乙方同期編號礦粉檢驗報告認可,以該檢驗報告為驗收貨物質量的依據;如甲方不認可,甲方有權利拒絕收貨,並且可以委託____省相關檢驗機構對試樣重新檢驗,該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為最終結果。如果乙方提供的礦粉達不到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甲方有權利拒絕收貨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5.2 乙方向甲方交付貨物之日起____日內,如甲方未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貨物質量問題,視為乙方所交付貨物合格。

六、結算方式及時間

6.1 甲、乙雙方於每月____日前按照甲方上月實際收到的礦粉數量對乙方上月的供應量和貨款金額進行結算。

6.2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以 方式支付貨款 元,剩餘貨款按照實際供貨數量,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結清。

七、違約責任

7.1 本合同中違約金的計算以上述

1.1款中列明的合同總價(暫定總價)為依據。

7.2 乙方延期交付貨物,每延期____日按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交付超過____日,甲方有權利解除合同,乙方應當按合同總價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因此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部分,乙方應當賠償。

7.3 乙方提供的礦粉質量不符合合同的規定,甲方有權利拒絕收貨,並要求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調換貨物,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調換貨物,並且每日按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如乙方未能夠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調換貨物,視為乙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利解除合同,乙方應當按合同總價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7.4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自逾期支付合同價款之日起,每日應按逾期未支付合同價款數額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的累計數額不能超過本合同總價的10%。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糾紛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應該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礦石供貨熱門合同 篇2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工貿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雙方依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如下礦石買賣合同。

一、產品名稱、發貨地點、數量、品味、礦價、運費表一二、交貨地點、費用的負擔:

1交貨地點:到甲方指定料場

2費用負擔:由乙方承擔運費。

三、驗收方式及提出異議期限:

1礦石質量以乙方發貨料場化驗分析的數據為準,若對方化驗分析的數據持有異議,應在收到數據後五天內提出,並附樣品送昆鋼質檢中心檢驗,所產生的費用由提出的異議方承擔。

四、供礦要求:

1計量以乙方發貨料場內的電子磅秤過磅數量為準。

2因由乙方組織運輸,若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各種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五、結算方式:

1每月以乙方發貨數量統計,經雙方核對簽字認可後,按10%水份扣除後以幹基量結算一次。

2自合同簽發後乙方實行先發貨後收款原則。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一方違約,對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並要求對方支付本合同總金額15%的違約金。

2產品質量異議,雙方協調處理。

七、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1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2通過訴訟解決,但凡因本合同引起的訴訟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八其他:

1因市場情況發生變化,合同雙方可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調整,補充協議及傳真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雙方簽字後生效,有效期為20__年8月14日至20__年8月14日,本合同一式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集團有限公司乙方(蓋章):有限公司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單位地址:單位地址:電話:電話:開户行:開户行:賬號:賬號:

礦石供貨熱門合同 篇3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購買乙方礦粉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一、標的物及其數量、價格

1.1 甲方向乙方購買礦粉,數量為噸,單價為212元/噸,總價為元。

1.2 合同價款的調整:上述1.1款中的單價不得調整;數量為暫定量,結算數量按照甲方實際接受的數量為準;結算時的合同總價在乙方向甲方供貨結束以後,按照單價乘以結算數量計算。

1.3 上述合同單價及按照此計算出的合同總價為甲方在本合同項下需要支付的結算總價,其中已經包含了乙方為完成包裝、運輸、保管、交付等需要支出的一切費用。

二、質量要求

執行國家標準(GB/T18046—20xx)。

三、風險負擔

礦粉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乙方運送至甲方指定地點並且交付給甲方之日起由甲方承擔。

四、礦粉交付時間、地點、方式

4.1 乙方向甲方交付礦粉的時間為 年 月至 年 月。供貨計劃每月 噸,乙方每月實際供應數量以甲方通知乙方的實際需求量為準。乙方保證無論每月甲方通知乙方的實際供應量與計劃供應量之間有多大差距,乙方都有義務按照上述的時間和甲方通知的數量交貨。

4.2 交付地點:丹東市元寶區金山大街(甲方丹東生產基地現場)。

4.3 乙方負責將貨物運送到4.2款規定的交付地點並且將貨物交付給甲方,甲方收到乙方貨物以後應該向乙方出具收貨憑證,該憑證將視為甲、乙雙方結算的依據。

4.4 合理損耗小於或等於3‰,在合理損耗範圍內,收貨數量以甲方過磅數量為準,如果甲方收貨時過磅數量與乙方出庫磅差大於3‰時,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則應以甲、乙雙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過磅數量為準。甲方過磅數量與乙方出庫磅差小於上述比例,按實際數量結算;甲方過磅數量與乙方出庫磅差超出上述3‰比例的部分,甲方有權利拒絕收貨。

五、貨物檢驗

5.1 甲方委託乙方在合同編號礦粉中抽取試樣並檢驗,礦粉籤封后,試樣保存三個月。如甲方對乙方同期編號礦粉檢驗報告認可,以該檢驗報告為驗收貨物質量的依據;如甲方不認可,甲方有權利拒絕收貨,並且可以委託遼寧省相關檢驗機構對試樣重新檢驗,該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為最終結果。如果乙方提供的礦粉達不到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甲方有權利拒絕收貨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5.2 乙方向甲方交付貨物之日起45日內,如甲方未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貨物質量問題,視為乙方所交付貨物合格。

六、結算方式及時間

6.1 甲、乙雙方於每月 日前按照甲方上月實際收到的礦粉數量對乙方上月的供應量和貨款金額進行結算。

6.2 年 月 日前以 方式支付貨款 元,剩餘貨款按照實際供貨數量,於 年 月 日前支付結清。

七、違約責任

7.1 本合同中違約金的計算以上述1.1款中列明的合同總價(暫定總價)為依據。

7.2 乙方延期交付貨物,每延期一日按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交付超過10日,甲方有權利解除合同,乙方應當按合同總價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因此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部分,乙方應當賠償。

7.3 乙方提供的礦粉質量不符合合同的規定,甲方有權利拒絕收貨,並要求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調換貨物,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調換貨物,並且每日按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如乙方未能夠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調換貨物,視為乙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利解除合同,乙方應當按合同總價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7.4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自逾期支付合同價款之日起,每日應按逾期未支付合同價款數額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的累計數額不能超過本合同總價的10%。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糾紛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應該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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