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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服務合同優秀範本

勞務服務合同優秀範本

勞務派遣是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人力資源公司租賃或通過人力資源公司選聘所需人才,並通過人力資源公司為派遣人員辦理勞動合同管理、發放薪酬、辦理社會保險、保管檔案、員工溝通,以及勞務糾紛處理等全方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那麼勞務服務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勞務服務合同,歡迎參考閲讀。

勞務服務合同優秀範本
勞務服務合同範文一

合同編號: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就派遣員工等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甲、乙雙方各自提供經有關部門註冊、登記或備案並能證明各自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第二條 釋義:

(一)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服務機構(乙方)根據用人單位(甲方)的勞務派遣需求,通過招聘派遣員工、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員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收取勞務費用並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保險和福利費的一種專業化的勞務管理服務活動,也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種新型的勞動用工形式。

(二)派遣員工是指由乙方聘用並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員工。派遣員工與乙方存在勞動法律關係(包括勞動合同關係、工資保險關係和勞動用工手續等);派遣員工與甲方只存在工作管理關係,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

第二章 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第四條 對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部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期限超出本合同期限時,本合同期限延展至雙方確認的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甲方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接受乙方推薦的派遣人選,或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自行選定候選人員後告知乙方辦理有關錄用及派遣手續;

(二)可與乙方派遣的所有人員另籤個人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保密承諾、禮品政策等),並送乙方備案,但該協議不得違反法律和本合同的其他條款。

(三)甲方可根據商務情況與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四)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此規章制度須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員工公開,且經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通過)的派遣員工,甲方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派遣員工的派遣關係。

(五)因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變更致使本合同相關條款與之不一致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執行該項新規定。

(六)若甲方認為乙方有任何違反或可能違反本合同的行為,甲方有權提出書面意見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其針對違反或可能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採取的改進措施回覆甲方。

第六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甲方應遵守政府的法律,特別是勞動法及其相關法規和規章,尊重派遣員工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嚴禁種族和性別歧視。

(二)甲方應遵守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按照雙方約定的勞務費標準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中規定的薪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和乙方管理費等費用。

(三)甲方應根據法律及政府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工時制度。乙方的派遣員工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員工加班的,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如甲方要求乙方的派遣員工實行綜合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應協助甲方按規定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批准。

(四)甲方應根據法律及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的派遣員工提供國家規定標準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衞生設施、衞生條件。

第七條 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據法律、法規和本合同有關規定,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依據本合同規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員工合法權益,若發現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乙方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和要求。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書面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乙方。

(二)因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的規定變更致使本合同相關條款與之不一致時,若新規定系禁止性條款,本合同相關條款因違反禁止性規定而將面臨發生無效的可能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執行該項新規定。

(三)乙方可根據商務情況與甲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第八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乙方應根據甲方對派遣人員的招聘要求,協助刊登廣告,負責簡歷的接收、整理、

初篩,組織面試。

(二)乙方應敦促和監督被派遣的乙方員工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相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及乙方員工與甲方另行簽訂的所有協議,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應為派遣至甲方的人員辦理合法的派遣手續並主動辦理應甲方要求出具各種有關證明、證件。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項目和標準,為派遣員工提供相應的保險及福利待遇,辦理事項涉及的工本費用另行收取。

(四)乙方應與乙方派遣至甲方的人員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不得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五)若發生《勞動合同》項下的勞動爭議,乙方應直接與派遣員工交涉解決並自行承擔相關責任,乙方應採取必要且合法的措施使甲方免受由此可能引發的爭議的影響,如按勞動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在本合同有限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可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轉包給另外的人才服務中介機構或公司。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同意對由於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員工在工作中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疏忽、不誠實、犯罪、欺詐或違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甲方的所有索賠、損失、損害、成本和開支,甲方參照甲方僱傭員工處理辦法,有權直接解除本合同,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向有關責任人追討有關責任。對於派遣員工工作外造成損害的,乙方協助相關部門包括甲方對派遣員工進行責任追究並給予甲方賠償。

(八)本合同中規定的由甲方承擔的乙方派遣人員的薪資福利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由乙方負責辦理及支付手續。

(九)乙方派遣到甲方的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必須通過健康體檢併合格,體檢報告方存檔。

第四章 派遣員工的權益保障

第九條 除本合同中約定已包括派遣員工權益外,本章約定派遣員工其它的權益。

第十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派遣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隨時退回派遣員工或要求乙方更換派遣員工,但應當向乙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甲方單位規章制度、業務規程或勞動紀律的,對甲方造成財產損害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有違法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員工,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和員工本人:

(一)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二)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五章 派遣規程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業務或管理工作需要和崗位需求,以《派遣員工招聘需求表》(附表

一)書面通知乙方。《派遣員工招聘需求表》必須詳細註明招聘數量、到崗日期、招聘崗位的基本條件、附加條件和薪酬福利待遇等。

第十三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增加派遣員工,應提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十個工作日內,為甲方招聘並提供符合崗位資格條件的侯選人員和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乙方對外公開招聘、發佈招聘信息時,應註明“外派員工”字樣,但招聘內容須經甲方確認後方可發佈;招聘可由甲方協同乙方進行,以確保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崗位要求的人選。

第十五條 招聘錄用程序:

(一)甲方以《派遣員工招聘需求表》提出招聘需求;

(二)乙方受理招聘需求,發佈招聘信息,聯繫招聘場地,收集應聘資料,篩選應聘人員;

(三)甲方面試應聘人員,確定獲得錄用資格的人員名單;

(四)乙方組織獲得錄用資格人員進行體檢和審驗相關證件;

(五)甲方對體檢合格的獲得錄用資格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培訓,甲方負責安排培訓場地,乙方用半日的時間對新錄用的派遣員工進行公共職業培訓;對新錄用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培訓。對於培訓考核合格者,甲方決定錄用;對於培訓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回乙方。培訓合格後,決定錄用名單。

(六)乙方通知錄用人員入職,並辦理相關的入職手續。

第十六條 乙方應為其派遣到甲方的人員依法辦理下列派遣手續:

(一)乙方與甲方同意接受的派遣人員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二)乙方應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三)應甲方要求,乙方為甲方同意接受的派遣的人員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七條 按本合同規定,甲方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應以《派遣員工退回通知書》(附表二)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離職、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等相關手續。

第六章 費用及其結算

第十八條 勞務費包括派遣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保險)費、管理費等費用。甲方按雙方確認的實際額度支付勞務費。

第十九條 每年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和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調整,因此需調整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管理費的計發標準,甲方應相應提高勞務費標準,並以雙方協商簽訂後的補充合同或簽訂變更後的合同約定標準支付。

第二十條 勞務費標準:

1、派遣員工的工資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和甲方的相關規定執行,社會保險費根據相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執行,如下表:

2、加班費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執行。

3、以上勞務費中基本工資,住宿補貼與崗位津貼即為派遣員工的月税前收入,甲方將連同其他費用一併支付給乙方,並由乙方負責為員工購買社保,住房公積金及工資支付。

第二十一條 勞務費結算流程:

(一)每月第2個工作日前,乙方依據派遣員工的考勤考核等情況,製作《派遣員工勞務費結算表》。

(二)甲方收到乙方《派遣員工勞務費結算表》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確認。

(三)乙方收到甲方確認的《派遣員工勞務費結算表》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開具勞務費發票並送達甲方。

(四)甲方收到勞務費發票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當月12日前,以銀行轉帳方式向乙方支付勞務費。

(五)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勞務費後,應在每月15日前按時足額地發放派遣員工工資。

(六)乙方應及時將派遣員工的工資以《派遣員工工資單》反饋派遣員工本人。

第二十二條 甲方停工期間、派遣員工患病、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間以及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待遇,甲方按《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支付給乙方。

第二十三條 派遣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間的工資由甲方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支付給乙方。

第二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發生的傷亡事故及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害賠償責任和相關的事故處理費用,規定用人單位負擔的部分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責任;非因工發生的傷亡事故,乙方負責傷亡事故的辦理,對發生的事故處理費用和對派遣員工的經濟補償等需由單位負擔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其中甲方負擔的費用,先支付給乙方,再由乙方支付給派遣員工。

第七章 合同變更、終止和展期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有一方有正當理由要求變更本合同,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協商解決,雙方應簽署書面的變更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約或者因一方違約而提前解除合同,則本合同終止。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利益,雙方應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如欲終止或解除合同應期滿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及違約責任。

第八章 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八條 任何一方違反或擅自變更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甲方無乙方認可的正當理由未按本合同約定結清費用而遲延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款1‰的比例加付滯納金;乙方無甲方認可的正當理由而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派遣員工的工資,佣金及辦理各種社會、商業保險等福利,逾期10日以上的,從逾期之日每日按應付款的2‰比例向派遣員工加付滯納金。

第三十條 甲方連續拖欠款達三個月以上,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依法追回欠款、損失賠償和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的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經協商不能解決,則應將爭議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在仲裁期間,除必須在仲裁過程中進行解決的問題外,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未經對方同意,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

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確認”等事項均應以書面形式做出,並作為依據。

第三十四條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之間任何與本合同相關的正式信函以及結算,均使用並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雙方指定的地址和銀行開户帳號。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稱、法定地址、匯款人、收款人、開户銀行、銀行帳號若有變更,變更方應至少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對方(該書面通知須加蓋公章並經本合同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內容如與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包括地方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以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如需要變更或補充,則甲、乙雙方應簽訂相關變更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系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都應通過書面形式並經雙方道標籤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壹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公司: 公司: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勞務服務合同範文二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合同簽署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信合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人才)勞務派遣服務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定義

1.1 甲方:即接受派遣服務的用工單位。如甲方要求乙方為甲方關聯企業提供與本合同內容相同的服務,應當向乙方提供需要服務的關聯企業名單,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權利義務適用於名單中的關聯企業。甲方瞭解並同意關聯企業違反本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後果由甲方承擔,相關的甲方關聯企業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1.2 乙方:即提供派遣服務的人力資源公司。甲方瞭解並同意如服務範圍涉及乙方所在地以外的省市,乙方有權委託其關聯企業或其授權機構提供該地區的服務項目。乙方瞭解並同意關聯企業或其授權機構違反本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後果由乙方承擔。

1.3 派遣員工:係指由甲方指定,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並被乙方派遣到甲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服務的人員。

1.4 總費用:係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派遣服務,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的各項費用之總和,具體以《付款通知書》載明的項目為準,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殘疾人保障金(若有)、服務費等。

其中:

工資:係指由乙方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全部勞動報酬,或由乙方委託甲方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全部勞動報酬。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按照國家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確定。服務費:係指根據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由甲方每月按所使用乙方派遣員工的人數和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的費用。

第二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甲方享有的權利:

2.1 甲方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特點與派遣員工另行簽訂除《勞動合同》外的其它協議,但此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派遣員工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本合同相悖。

2.2 甲方有權依法制定企業各項勞動管理的規章制度,並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派遣員工公示。 甲方承擔的義務:

2.3 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及時向乙方支付各項費用。

2.4 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繳納社會保險地點、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由甲方指定,乙方根據當地政策法規向甲方提出建議,供甲方參考。若因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與實際工資數額不符,或社會保險繳納地點與實際用工地點不符以及所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缺少,而產生的責任應由甲方承擔。

2.5 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作為使用派遣員工的用工單位,應承擔法律、法規或地方政府規定對派遣員工含工資以內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高温補貼費等)。但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2.6 甲方應要求新錄用派遣員工至少入職前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符合用工要求的各項手續。

2.7 甲方應對所需派遣員工的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工資、派遣起始(終止)日期、試用期、實行的工時制度、社會保險基數、總費用金額、社會保險繳納地點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增減變更綜合表》加以明確。在協議期內,甲方授權【 】簽署《增減變更綜合表》,若授權人有變更,甲方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增減變更綜合表》並不能代替甲方退回派遣員工的書面通知,若甲方沒有向乙方提供書面蓋章的《退回派遣員工通知書》,由此引起的一切問題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乙方享有的權利:

3.1 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總費用。

3.2 乙方有權對甲方侵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交涉並提出意見和要求。如乙方已經對甲方的違法或不合理行為提出意見,而甲方不予採納時甲方應獨立承擔其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 乙方承擔的義務:

3.3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與派遣員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但屬於退休人員、在校生等特殊情況不能建立勞動關係的除外。

3.4 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自派遣員工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甲方應給與相應的協助。因派遣員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怠於簽訂勞動合同致使甲乙雙方有可能承擔法律風險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與該派遣員工的勞動關係,甲方應予配合。

3.5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提供各類由甲方選定的服務。

3.6 乙方無為甲方墊付費用的義務。

3.7 乙方無審核甲方提供的員工工資是否屬實的義務。

3.8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總費用後,及時足額向派遣員工支付工資和相關的費用;並按照國家規定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時間及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3.9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解決派遣員工與甲方的勞務糾紛;對甲方提出的要求存在法律風險的,乙方可進行提示,為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議。

第四條 雙方共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4.1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內容及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

4.2 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將本合同中直接涉及派遣員工利益的內容,向派遣員工如實告知。

4.3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任何一方搬遷辦公地址或變更聯繫方式,均應在七日內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損失的,由負有通知義務的一方承擔。

第三章 派遣員工的服務

第五條 派遣員工離職

5.1 派遣員工有權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或通過甲方向乙方提出辭職;在試用期內,派遣員工可提前3日通知乙方或通過甲方向乙方提出辭職,並按照規定完成工作交接。

5.2 甲方收到派遣員工辭職信後3個工作日內,應向乙方發出《退回派遣員工通知書》,並提供派遣員工的辭職信原件(甲方也可自行妥善保管原件,向乙方提供複印件)。但是若在發生勞動爭議後,不能提供辭職信原件作為證據,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由甲方承擔。

5.3若派遣員工不遞交辭職信原件即離職,甲方仍應向乙方發出退回員工的書面通知,同時附上該員工的考勤記錄、《曠工違紀證明》、有該員工簽字簽收的《規章制度》以及曾經書面向該員工公示過相關法律風險的其他文件作為退工證據。

5.4派遣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甲乙雙方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第六條 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以及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處理

6.1 甲方應提供派遣員工在疾病、非因工負傷期間或非因工死亡、因工傷亡、患職業病的情況下享受的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各種待遇。如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甲方應在工傷發生之時起24小時內儘快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時辦理工傷申報事宜。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無法辦理工傷理賠,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2 派遣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傷殘等級被評定為七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滿,甲方應通過乙方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乙方可以與該派遣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七條 派遣員工的退回

7.1 甲方退回派遣員工,應當向乙方發出書面蓋章的《退回派遣員工通知書》,列明退回理由、退回依據等。

7.2 派遣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甲方可以立即退回派遣員工,並書面通知派遣員工及乙方,但甲方應提供相應證據及依據。

7.3 除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派遣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及派遣員工工作所在地相關規定的情形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員工。

7.4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派遣期滿時,派遣員工有“本合同”7.3的情形之一,甲乙雙方應依法順延本合同,同時乙方應依法與派遣員工續簽和本合同期限相同的勞動合同期限,直至“本合同”7.3的情形消失。

7.5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員工,但應當提前三

十五日書面通知乙方或提前五日通知乙方並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相當於派遣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同時甲方應按派遣員工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發生依法需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情形,甲方還應依法支付醫療補助費。乙方可據此與派遣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7.6 在派遣期限內,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甲方希望退回派遣員工的,乙方可以協助甲方與派遣員工進行溝通協商,在與派遣員工達成一致後甲方方可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乙方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甲方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7.7 除本條以上規定或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外,甲方不得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

7.8 本合同中“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

7.9 派遣員工在根據本合同由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以前已經在甲方工作的(包括在其他派遣公司派遣的形式),以前的工作年限所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由甲方承擔。

第四章 本合同的終止、解除與變更

第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或派遣員工派遣期屆滿的處理

8.1 甲方應提前三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繼續接受派遣員工派遣。

8.2 甲方決定繼續接受派遣員工派遣的,應與乙方明確派遣員工派遣期限等內容。

8.3 甲方決定不接受派遣員工派遣的:

1) 甲方應按員工在甲方的派遣期限,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發生依法需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情形,甲方還應依法支付醫療補助費。

2) 除本合同第8.3第1)項規定的費用外,若派遣員工不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還需一次性支付附加費,附加費標準為:(最低工資+社保+住房公積金)*(24-派遣員工已經派遣的月數)。

3) 如果甲方在本合同到期沒有提前三十五天書面通知乙方是否繼續接受派遣員工派遣,則視為甲方同意本合同期限順延,並同意接受派遣員工相同的派遣期限。

第九條 本合同的解除

9.1 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必須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有本合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情形除外。

9.2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根據本合同第七條規定,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派遣員工不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甲方還需根據本合同第8.3第2)項規定,支付附加費。

9.3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總費用應當支付至最後一個派遣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完畢。

第十條 如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的行為對甲方或相關第三方造成損失,乙方可按甲方的要求協助甲方對該派遣員工造成甲方或相關第三方的經濟損失進行追索。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墊付醫療費、喪葬費等的,由甲方承擔先行墊付責任;派遣員工對於損害的後果有過錯的,甲方可向派遣員工追償,乙方予以協助;若派遣員工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派遣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費用及結算

第十一條 費用結算原則

11.1 服務費用從派遣員工派遣開始日開始計算,按月計費,每人每月人民幣 元。

11.2 甲方如有增員、減員,應於當月 15 日前書面通知乙方,附件《關於社會保險申報時間表》對特殊城市有約定增、減員時間的,甲方應按《關於社會保險申報時間表》約定報增、減員,否則應承擔相應之責任。

11.3 乙方於每月 日為甲方派遣員工代發工資及獎金。

11.4 若甲方發放員工工資,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的一個工作日提供銀行劃帳憑證及工資發放明細給乙方,並按乙方所在地税務局的規定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税。

11.5 如根據地方政府的規定,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在每月的月初繳納當月員工社會保險時,甲方應在員工首次服務的當月預交下月的總費用。

11.6 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時,向乙方交納二個月總費用作為押金,本押金至甲方最後一個派遣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後三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賬單

乙方根據服務項目明細按月計算生成下月《付款通知單》,內容覆蓋社保等代付費用和服務費,《付款通知單》每月 20 日前發出,甲方收到《付款通知單》後 5 日內付款至乙方賬中;而代發工資明細由甲方按照工資發放日前提前 5 個工作日正式通知乙方,提前 2 工作日匯款到乙方賬户,由乙方發放。

第十三條 付款操作

13.1 服務費屬於人力資源服務營業性收費,應開具營業性發票;而工資、社保等代付費用屬於代收代付費用,應根據當地税務實際規定開具發票。

13.2 乙方收到款項後應當同時開具相應發票給到甲方。如果是匯款的,乙方應於7日內郵寄發票給到甲方。

13.3 本合同期限內每逢一個新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總費用中有關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付費標準,應按照當地政府頒佈的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調整比例做相應的調整。

13.4 如甲方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費用,應匯入以下乙方指定的賬號:

賬户名稱: 有限公司

開 户 行:

賬 號: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因任何一方違法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失而使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時,已經承擔賠償責任的一方有權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追償。

第十五條甲方遲延支付總費用,乙方有權按應付款的5‰ /天收取滯納金;甲方遲延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如甲方遲延支付總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社保、住房公積金、服務費等),經乙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的要求後甲方逾期仍未履行支付義務,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並將員工撤回,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乙方於本合同解除後依法必須為撤回派遣員工承擔的一切費用。

第十六條 乙方在甲方按時付款的前提下遲延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費用的,應承擔補繳社保等費用的滯納金,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經甲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的要求後,乙方逾期仍

未履行支付義務,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及派遣員工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除應依據9.2條規定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服務期限內最高月總費用的兩倍。違約金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付清。同時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乙方於本合同解除後依法必須為撤回派遣員工承擔的一切費用。

第十八條 如派遣員工依據本合同派遣行為而發生勞動糾紛提起仲裁、訴訟,甲乙雙方均負有舉證責任,並承擔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判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後果。由甲方行為導致員工提起仲裁、訴訟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此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訴訟費等費用。若甲方提供的證據不能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或未提供相關證據,導致乙方需要支付該員工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賠償金等費用的,甲方應承擔向員工支付全部費用的責任。若由乙方行為導致員工提起仲裁、訴訟的,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此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訴訟費等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協議的生效

本合同自20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24 個月。有效期後總費用應當支付至最後一個派遣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完畢為止。

第二十條 不可抗力

20.1 如發生不可抗力,諸如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或其他自然災害,爆炸、騷亂、戰爭、恐怖襲擊、行政當局的行動,或並非受影響方所能合理控制的其他無法預見到的事件,阻礙受影響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受影響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提供有關該事件的詳盡資料,説明其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的原因。

20.2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受影響方均無須對因其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損害、費用增加或損失負責,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但受影響方應採取適當措施儘量減少或消除該事件的影響,並應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履行受該事件影響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協議的變更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國家和當地政府新頒佈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應以新頒佈的規定為準。法律環境變化造成按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顯失公平時,須按照公平原則就協議條款進行協商達成變更、補充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拒絕變更協議條款。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有未盡事宜或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選擇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如雙方在本合同中沒有明確選擇, 則表示雙方同意通過第2種的方式解決):

(1)

(2)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雙方聯繫方式:

雙方之間的任何通知及通訊應以書面形式,以中文及(或)英文的形式通過傳真、專人派送(包括快遞)或掛號郵件方式送達至下述地址:

甲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繫人:

聯繫方式:

電子郵件:

乙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繫人:

聯繫方式:

電子郵件: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附有附件 份。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務服務合同範文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柳州利升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政委

甲方因工作需要, 需求乙方輸送本單位員工赴甲方從事勞務工作,本着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條 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 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甲方可對乙方派遣的員工進行篩選,如不符合甲方的用人標準或條件,甲方須及時書面通知乙方,解除與乙方之間該員工的派遣關係。

(二)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此規章制度須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員工公開)的派遣員工,及對失職或營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損失的派遣員工,甲方可以解除與乙方之間該員工的派遣關係,但須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有任何違約行為,甲方有權提出書面意見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改進措施回覆甲方。

(四)因乙方或其職員(乙方的派遣員工除外)、代理人的職務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賠償的責任。

第三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甲方應尊重派遣員工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嚴禁種族和性別歧視。

(二)甲方應根據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工時制度,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員工加班的,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保證派遣員工合法的帶薪假期,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乙方派遣員工給予醫療期的相關待遇,保障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派遣員工(女性)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合法權益,為乙方的派遣員工提供國家規定標準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衞生設施、衞生條件等。

(三)甲方應為乙方員工提供相應的員工宿舍。

(四)每月按時、足額地將服務費劃入乙方指定銀行帳户。

第四條 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據法律、法規和本合同有關規定,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依據本合同規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員工合法權益,若發現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乙方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和要求,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乙方。

(二)乙方或乙方派遣員工有權拒絕甲方的違規操作要求,如因該違規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員工損害,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三)甲方或其職員、代理人等的原因或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賠償的責任。

第五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對派遣人員進行初步篩選、組織面試。

(二)乙方應對派遣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須的培訓。

(三)乙方應督促和監督被派遣的乙方員工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相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四)乙方負責派遣員工的工傷申報及認定、鑑定、賠付等有關工傷事項的善後處理,甲方給予積極協助,非因工發生的傷亡事故,乙方負責事故的處理,對發生的事故及對派遣員工的經濟補償等需由用人單位負擔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三章 派遣員工的權益保障

第六條 除本合同中約定已包括派遣員工權益外,本章約定派遣員工其它的權益。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員工:

(一)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甲方用工期間因甲方用工原因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三)派遣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八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派遣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退回派遣員工或要求乙方更換派遣員工,但應當向乙方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單位規章制度、業務規程或勞動紀律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有違法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員工,但是應當提前四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和員工本人:

(一)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派遣員工違反其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而引致乙方與其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

第十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因甲方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勞動法和相關法規規定的關於辭退員工規定的情形,需要進行經濟補償、補助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和補助金,發放金額標準按相關法律法規計算。

第四章 工作時間

第十一條 應甲方要求,乙方派遣員工工作時間如下:

週一至週五 17:00至次日8:00

週六、週日 24小時

甲方確因工作需要延長乙方派遣員工工作時間,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務人員加班費或調休。

第五章 費用及其結算

第十二條 甲方按雙方確認的實際額度每月向乙方支付服務費,服務費標準參見附表。

第十三條 每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調整,因此需調整派遣員工的工資(僅在派遣員工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才進行調整)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計發標準,甲方應相應調整勞動服務費標準。

第十四條 服務費結算流程:

(一)乙方每月5號前提供上月派遣員工出勤、考核與福利等信息至甲方,並根據實際用工人數計算當月服務費,以書面形式送達甲方,甲方應當在收到後3個工作日內

完成確認工作,自確認之日起2天內乙方向甲方提供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後,於每月15日前將發票列示金額存入乙方賬户。

(二)乙方帳户信息:帳户名稱:

帳户號碼:

開 户 行: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間的工資由甲方按照當地工資支付條例支付給乙方。

第十六條 女性派遣員工享有特殊的勞動保護權益,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甲方無須另行支付服務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相關賠付按乙方註冊地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事件處理由乙方負責。規定由單位負責的經濟補償由甲方負責。

第六章 合同變更、終止和展期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條件如對特殊情況未作規定,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及有關規定訂立補充條款,經雙方審查同意後作為本合同補充條款,雙方須共同遵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約或者因一方違約而提前解除合同,則本合同終止。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利益,雙方應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如欲終止或解除合同應期滿前4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及違約責任。

第七章 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四條 雙方合作期間發生風險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費、補辦社保、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按法律規定需要用人單位負擔的部分由甲方承擔,但因乙方原因導致風險發生的以及本合同其它條款約定由乙方承擔的除外。

本條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員工退換機制、勞動合同管理風險、勞動糾紛處理與應訴主體、殘疾人保障金、職工權益保護(包含但不限於工傷、醫療、生育、重大疾病),因甲方費用支付時間約定原因導致乙方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事故等。

第二十五條 任何一方違反或擅自變更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甲方無乙方認可的正當理由未按本合同約定結清費用而遲延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款5‰的比例加付滯納金,因甲方逾期付款造成勞動爭議等糾紛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的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經協商不能解決,則應將爭議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在仲裁期間,除必須在仲裁過程中進行解決的問題外,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所有條款、條文、句子、短語或詞語或其適用於某種情況下被裁定為無效或不可能執行,並不影響本合同的其他任何部分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而且不影響該條款、句子、條文、短語或詞語適用於其他任何情況時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第三十條 無論雙方的文件是否有“保密”字樣,合同雙方需為對方的所有信息保密,並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手段確保其董事、職員、股東、僱員、代理人和/或顧問等同樣對信息進行保密。本保密條款在本合同終止、取消或到期後三年內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之間任何與本合同相關的正式信函以及結算,均使用並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雙方指定的地址和銀行開户帳號。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稱、法定地址、匯款人、收款人、開户銀行、銀行帳號若有變更,變更方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對方(該書面通知須加蓋公章並經本合同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後生效)。

第三十二條 乙方聲明,其在本合同下提供服務的價格不違背可適用和有效的價格管理法律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乙方保證,對於乙方已知的、或確信的,在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務的任何潛在危害或特殊要求,或任何與此有關的信息,應當及時地告知甲方。

第三十四條 乙方同意,將甲方為乙方履行本合同而提供所有信息和資料作為甲方的專有知識來保護。乙方應負責對這些信息和資料進行妥善處理、保管和儲存,並且,若甲方要求,應將這些信息和資料歸還甲方。

第三十五條 不可抗力事件應定義為:合同雙方不可預見的、且超出其合理的控制範圍之外的天災,火災,地震,意外事故,罷工,國內或國外國家政府的、地方政府的或任何政府機構的法律、法令、規章或命令,戰爭行動(宣戰或未宣戰)或因為戰爭導致的情況,或其它事件。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在發生不可抗力之後,應該立即

以書面形式,儘可能詳細地通知對方。

第三十六條 甲方可以提前40天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須對乙方承擔責任或罰款,但乙方有權就合同解除前已完成的服務得到合同約定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國政府新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三十八條 如因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導致本協議下的服務內容無法正常進行的,則雙方皆有權提出終止本協議,並毋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都應通過書面形式並經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一:服務費明細表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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