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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信息諮詢服務合同範本

勞務信息諮詢服務合同範本

勞務信息是指一種以客户為導向的價值觀,那麼簽訂勞務信息諮詢服務合同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勞務信息諮詢服務合同,歡迎參考閲讀。

勞務信息諮詢服務合同範本
勞務信息諮詢服務合同範文篇一

本合同是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甲方”)與上海貝塔斯曼商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乙方”)友好協商並達成一致,由乙方為甲方提供****客户服務。

第一條 合同約定的服務

乙方負責按照與甲方商議好的服務內容及標準(參見附件1),利用乙方的系統及資源,為甲方提供****客户服務。

場地:上海貝塔斯曼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具體服務內容如下: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甲方保證其為符合公司設立地點的法律規定組建併合法存在的公司。

2.甲方保證其有權簽訂本合同並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且無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3.甲方保證其運行的項目本身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登記、文件、執照及批准。

4.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具體數據、信息和知識,並提供相關培訓。

5.甲方負責提供給客户發送的短信和電子郵件的模版。

6.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服務內容監督乙方的服務工作,並按照相關流程提出建議與改進方案。

7.甲方應指派項目管理人員與乙方項目負責人保持溝通,協調項目工作事宜。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按時完成本合同第一條所列的服務內容。

2.乙方負責相關設備日常維護,保證系統服務的正常進行,並給予合同確定的服務時間內不間斷的技術支持。

3.乙方聲明並保證:

(a) 其為依照其公司設立地點的法律規定組建併合法存在的公司。

(b) 其已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對本合同的簽署、交付及執行進行授權。

(c) 其有權簽訂本合同並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且無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d) 其已獲得並將保有履行服務及繼續營業所必須的現有的所有同意、登記、文件、執照及批准。

(e) 提供應有的謹慎、專業的服務,乙方應成立專項小組,指定項目負責人,負責與甲方的協調工作。

(f) 提供的服務及與服務有關的任何材料與乙方所知的所需服務的任何目的相適應; (g) 乙方應保證其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的所有行為均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但不限於《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的規定,。 (h) 乙方在沒有徵得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情況下,不得在任何廣告、商業展示或公開陳述中,或者出於其它任何商業目的,使用甲方的名稱或標誌,或者其它任何縮寫或改編。 (i)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第四條 報酬與支付

1.服務費用包括(參見附件2):

2.乙方當在項目運行後的每月25號向甲方提供項目每月服務費用(含5.27%營業税),甲方應當在收到發票後10個工作日之內付款。

3.甲方應在乙方開具發票後及時將服務費支付給乙方,逾期甲方應當向乙方就欠付金額支付每日0.1%的欠款利息。此外,雙方的共識是:如果甲方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就首次發票足額付款時,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4.以下是乙方的賬户信息:

公司名稱: 上海貝塔斯曼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開户行: 022993—工行徐匯支行長橋分行

帳號: 1001299309016203882

第五條 合同的期間

本合同應當在本合同雙方的授權代表簽署以及蓋章後生效,服務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六條 信息保密

1.雙方承諾,對於因其是本合同一方、或在根據本合同合作的範圍內所得到的所有數據和信息給予最嚴格的保密。

2.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或為第三方使用信息應當獲得合同對方的事先批准。合同雙方應當促使所有根據本合同被提供信息的或被要求提供服務的人士或公司同意承擔此等保密義務。

3.保密義務不應當適用於目前已被雙方所共知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雙方可能在其合作之外獲知的構想、概念、專有技術和技術或信息,且不適用於那些可普遍獲得的

或意在向公眾公佈的信息、數據和出版物。

4.在本合同或合同關係終止或屆滿之時,任何一方應當立即向另一方交還與按照本合同履行義務相關的其從另一方獲得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信息。本規定不應適用於那些按照本合同的本意應當由另一方保留的文件。

5.本合同所規定的雙方保密義務在本合同提前終止或屆滿後的兩年內仍然有效。

6.如合同雙方中任何一方單方面違反本保密條款,將對由此給對方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必要時,違反合同一方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如果出現了嚴重阻撓任何一方提供服務或物品供給的不可抗力事件,諸如罷工、停工、戰爭、政府命令、火災等,或其他超出任何一方控制範圍的事件且事件直接導致服務或商品供給無法實現,則該方應當無任何延遲地通知另一方關於其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部分合同義務受影響的程度,並出具有權機關的證明。

受到影響的義務履行部分應當推遲到不可抗力事件之後再進行。只要不可抗力事件的嚴重程度不需要更長的時間得以恢復,質量標準均應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後的14個工作日內恢復。

如果因上述原因而導致任何一方在超過6個星期的期間內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則另一方保留向其他供應商獲取相關服務的權利。在此等情形下,本協議雙方確保給予對方相互支持。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的時間超過12個星期,或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後的12個星期內本協議任何一方無法恢復其物品供應和服務的大部分,則另外一方有權根據其自身考慮提前終止整個協議或終止本協議的個別部分,且需給予書面通知。

第八條 法律適用和仲裁

本協議及其附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由於本協議引起的或涉及本協議而出現的異議、爭議、索賠要求或者違約、正常和提前終止本協議、或由此致使本協議失效,應當由雙方通過協商和談判予以解決,如協商未成的,則應交將上述事項遞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分會依照其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裁決,仲裁以中文進行。雙方在此均明確任何上述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九條 通知

本協議範圍內的所有通知均應當以函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進行。 向甲方發出的通知應當送至****有限公司:

在一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進行更改之前,以上地址一直有效。

本合同及與本合同相關的一切事項應以合同中填寫的聯繫方式進行通知,任何一方發生變更,應於變更之後三日內通知另一方。否則,引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變化的一方承擔。該通知亦可用於司法程序(包括仲裁及訴訟)中的通知,本合同各方在此確認,如果司法程序的通知未能依據以上或變更通知中註明的聯繫方式送達,守約的一方有權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一條 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2.本合同須在國家政策、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如果本合同部分條款內容與國家政策、法律和行政規章制度相牴觸,該部分條款自動廢止,並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雙方將根據法律規定和業務需要重新約定相應內容。

3.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需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經雙方合法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各自公章方為有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是本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勞務信息諮詢服務合同範文篇二

簽定日期: 聘用單位(甲方): 受聘單位(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一、保安服務內容

第一條 乙方派出保安員為甲方提供保安服務,對 區域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統一化的保安巡邏服務。並對雙方確認的目標和區域實施安全保衞,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工作,預防和制止侵害甲方安全的行為發生。

第二條 乙方將按照甲方所規定的區域將實行日夜巡視,並積極配合協助甲方搞好安全防範工作。

第三條 認真盤查可疑人員及出入車輛,校驗有關嫌疑人員的工作證或有關證件。

第四條 在工作區域內發現可疑的人或事應及時彙報,並認真填寫執勤記錄。

二、聘用保安數量、服務期限和服務地點

第五條 乙方派出保安員共 名。

第六條 服務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b 年 月 日。

第七條 服務地點:

三、工作時間

第八條 保安員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勞動工時。若甲方需要保安員加班,應遵守《勞動法》規定的時間限制。

四、保安服務質量要求

第九條 着裝整齊,佩帶齊全,按規定上崗交接班;並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十條 建立健全各崗位職責,每週進行二次訓練。 第十一條 建立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在下班前必須填好值班記錄。

第十二條 建立緊急處理機制預案,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和具體措施等,一旦發生,應迅速及時投入運行。

第十三條 建立月檢、季檢制度,對每名保安各方面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以督促提高保安人員的工作素質和工作效率。

第十四條 每半年進行一次服務滿意率調查,促進服務工作的改進和提高。

第十五條 崗位執勤的保安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制度規定及巡邏規範要求,熟悉各區域周圍的地形、地勢及設施情況。

第十六條 對於區域內發生的一切可疑情況,在問清來意、進行登記之後及時與相關部門聯繫核實。

五、服務費標準及支付

第十七條 保安服務費標準為:

保安員每人每月 元人民幣。全年費用: 。

第十八條 保安服務費實行按 預付制,以 方式支付。支付日期為 每 保安服務費: 。如支付日期最後1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則節假日、公休日後的第1個工作日為支付期限。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甲方有權指派人員對保安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有權要求調換不適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員。

第二十條 甲方應為保安員提供必要的執勤裝備、通訊技術設備。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責任及時、認真研究解決乙方提出的安全問題,採取必要的改進和防範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義務教育其員工尊重保安員的工作,對保安員履行職責的行為予以支持、配合,尊重和保障保安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甲方負責處理保安員在執勤中與甲方人員及進入執勤區域的外來人員發生的爭議。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乙方負責保安員的勤務指揮、人員調整和休假安排。

第二十五條 乙方對保安服務範圍內的不安全隱患有義務向甲方書面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甲方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拒絕提供合同約定範圍以外的服務,有權拒絕甲方指定負責人以外人員的直接指揮。

第二十七條 乙方負責支付保安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如工傷、醫療等)等福利費用和伙食費,提供保安員執勤所需的制式服裝。

第二十八條 乙方負責保安員的思想教育、業務培訓等日常管理和保安員違紀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乙方保證所派保安員具備任職崗位職業資格。

第三十條 乙方應及時調換不適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員。

七、雙方協商的其他內容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三十一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可以書面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二條 合同期內遇國家或北京市重大政策變化,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調整服務費價格。

第三十三條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由雙方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責任的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如一方要求續簽,應在本合同屆滿前一個月內提出,由雙方協商確定。

九、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所聘保安員總數 人一個月的服務費 元人民幣(大寫:人民幣 )。

第三十六條 甲方遲延支付服務費,每遲延一日,應按遲延支付部分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滯納金。甲方遲延支付服務費超過一個月,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甲方指派保安員從事本合同約定以外工作,由此造成對保安員、甲乙雙方或第三方的經濟賠償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八條 因乙方保安員失職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甲方有權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認定證明追究乙方的賠償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附則

第四十條 未盡事宜由雙方依法另行協商。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 肆份,甲已方各執貳 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託人: /授權委託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開户行: 開户行:

帳號: 帳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務信息諮詢服務合同範文篇三

承運人:

包機人:

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承運人作為包機人指定的包機及相關服務的承接單位,為包機人提供有償的包機及相關服務。雙方應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同等條件下,承運人應優先為包機人提供服務。

第二章 付款與對賬

第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確認的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三條 包機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向承運人支付包機預存款人民幣 萬元(人民幣大寫 圓整)。逾期未完成付款,則視為包機人違約,合同終止。

第四條 使用美金支付預存款的客户,按合同生效之日固定匯率進行人民幣換算。直至合同終止之日,根據餘款結算方式(詳見附件二)完成結算後,以合同生效之日固定匯率換算回美金,退還客户。

第五條 包機人在合同到期時,未能使用完的預存款,按承運人餘款結算方式中的餘款結算方法結算。

第六條 包機人預定飛行時,需另行與承運人簽訂預存款大客户包機服務對賬單,執行本協議中約定的服務內容和價格原則。包機款根據每次飛行的包機對賬單在包機人支付的預存款中扣除。預存款大客户包機服務對賬單及其傳真件具備與本合同相同之法律效力。

第七條 客户每次飛行前,需保證其預存款餘額足夠支付該次飛行的包機款。如不足,需先續存預存款,不允許欠款飛行。

第八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客户可續存預存款,續存不限定金額。續存後,客户仍享受原合同中籤訂的優惠條款。當客户預存款餘額為零或欠款時,客户需在10個工作日內續存預存款,以保證預存款大於零,否則該大客户合同自動終止。

第三章 包機收費內容與標準

第九條 包機收費

包機收費由飛行小時費、常規附加費、特殊附加費構成:

(一) 飛行小時費

(1) 任務小時費和調機小時費:承運人按雙方約定優惠價格為包機人提供包機服務(詳見附件一和附件三);

(2) 包機人合同有效期內,如承運人新增機型,則包機人按承運人新機型對應價格政策計價;

(3) 包機人合同有效期內,因承運人下調其價格,使包機人享受的大客户價格高於承運人對應的適時大客户價格時,則包機人可使用承運人對應的大客户價格計價;如承運人上調其大客户價格,則包機人享受的優惠價格不變;

(4) 包機人合同有效期內,如承運人增加各機型基地設置,則包機人可按照承運人適時的基地計價;如承運人減少各機型基地設置,則包機人享有的基地數量保持不變。

(二) 特殊附加費

航段變更費、時刻變更費、額外機組費、加急費、特殊機場費,根據包機人實際發生費用情況收取。

(三) 其他費用

如通訊費、除冰費、機庫使用費、特殊餐食費、氧氣瓶費用等,根據包機人實際發生費用情況收取。

第四章 包機服務預定與執行

第十條 包機人與承運人簽訂包機合同後,可享受承運人提供的標準服務;如包機人需承運人提供額外服務,則包機人應根據實際發生費用向承運人付費(詳見“規定”)。

第十一條 包機人在預定包機時應遵守民航及空管單位的相關規定,以及各國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詳見“規定”)。

第十二條 包機人在預定國際包機時,應符合對應航線的申請時限規定,如不符合航線申請時限而包機人堅持申請,應先簽訂並履行國際航線申請協議(詳見“規定”)。

第十三條 雙方指定責任人負責處理由包機產生的相關事宜,原則上僅由雙方指定的責任人就包機相關事宜進行聯絡。

第五章 包機服務合同的變更、中止、解除

第十四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合同條款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其中一方要求中止或解除本合同,應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時,任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但提出合同解除一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一) 未經承運人同意,包機人將飛機轉租;

(二) 包機人或承運人將本合同涉及的服務、價格、旅客資料或其他內容向外泄漏;

(三) 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或民航有關政策調整,或發生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雙方不能就合同變更取得一致意見,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實際履行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民航有關政策;

第六章 爭議解決

第十七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在承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合同中未涉及的條款以《包機運輸規定-SMD-P-20xx03-00001》(以下簡稱“規定”)中規定的內容為準,《規定》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其原件或傳真件與本合同內容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本合同及《規定》未提及的其它事項,按國家與民航有關法律法規辦理,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或因此合同產生爭議的,在承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因包機人原因造成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承運人免責。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條 承運人免費贈送包機乘客每人每航段價值人民幣200萬元的保險(詳見規定)。若包機人提出額外增加保險額度,承運人可協助辦理,但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包機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免費贈送保險注意事項

包機方需在航班起飛前1個工作日16:00之前,按承運方及保險公司要求,提供旅客詳細信息,以便承運方為包機旅客申請辦理保險。如因包機方逾期未提供旅客詳細信息或起飛前增加或者變更旅客名單,承運方將不承諾提供免費贈送保險,且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由包機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 乘機人出入境攜帶行李物品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進境時應嚴格遵守海關驗放標準,詳細內容請參照《規定》第十七章第九十七條。

第二十三條 包機人在使用包機服務時,應遵守相應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及相應機場的規定,由於包機人或旅客違反上述法律法規造成的不良後果,承運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包機人和承運人各執一份,合同和附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備註:此預存款計費折扣按照20xx年500萬級別優惠折扣來計算,即按照散客任務飛行單價的9.5折來計算。

承運人賬户信息

人民幣款項:(¥)

北京 開户名稱

開户銀行

美金款項($) 開户名稱 開户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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