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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精選17篇)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精選17篇)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1

甲乙雙方就解除_________的租賃合同,並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責任,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協議,條款如下: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精選17篇)

一、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鋪位退回給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違約金,逾期達七天,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鋪位,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必需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在工商部門辦完營業執照遷址或註銷手續。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_________元按金外,還需支付共計_________元作提前解約賠償金,總合計_________元。

四、雙方再次證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乙方解約退租當日,租金為每月共計人民幣_________整,在此期間涉及金額不乎的甲方收款收據均不作實,以防產生糾紛。

五、甲方於乙方退租當日,一次性結清應付金額,乙方以收據收款。

六、乙方不得損壞鋪位內設施和裝修,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七、乙方退租當日,甲乙雙方當面銷燬所籤《租賃合同》正本。

八、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在此之前雙方所簽定的所有租賃合同終止作廢。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2

賣方: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代理人: 身份證/護照號碼: 地址: 買方: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代理人: 身份證/護照號碼: 地址: 經紀方: 地址:

賣方與買方通過經紀方的居間服務於 年 月 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了關於 市 區 物業(以下簡稱該房產)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現經三方友好協商,就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三方均同意按以下第( )項履行:

(一) 賣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關係:

1、賣方須於簽署本協議之日起日內將定金_________)退還買方。

2、賣方同意賠償買方幣_________),並於簽署本協議時付清。

3、賣方同意補償經紀方損失幣元整(小寫:_________),並於簽署本協議時付清。

(二)買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關係:

1、買方同意支付給賣方幣_________)作為賠償。

2、買方同意補償經紀方損失元整(小寫:_________),並於簽署本協議時付清。

3、買方於年日搬離房屋,交還房屋鑰匙,並結清相關費用。

二、未按期履行合同解除義務的,以拖欠金額為基數按日 ‰向對方支付滯納金。

三、自本協議履行完畢之日起,三方之間的合同關係終止,三方均不得再就上述合同追究各方責任。

四、雙方就本協議提供以下帳户作為收款帳户:

賣方户名: 開户行: 帳號:

買方户名: 開户行: 帳號: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賣方、買方、經紀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 經紀方: 買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3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寧夏萬維實業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原於20xx年九月十七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於銀川市興慶區湖濱東街與麗景街相交處南面7號樓和5號樓第四層,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設備及物品,驗收合格後,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於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税費,包括:房屋產權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後甲方需要時,負有説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證號:

年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2 日 月 月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4

鑑於: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____________租賃合同》,租賃 小區 棟 號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現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解除《____________租賃合同》。

二、甲方無息退還乙方所繳納的押金 元,租金 元。

三、甲乙雙方簽署本解除協議且結清費用後,雙方再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互不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5

茲因甲方基於鄰居(其它所有權人)反對之原因,請求與乙方終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所籤,標的物坐落於______縣市______市鎮鄉區______裏(村)______鄰______路(街)______段______?______巷______弄______號樓樓頂或屋凸之空間之租賃契約,雙方同意除原租約中有關終止租約、權利擔保及管轄法院等條文仍有效外,餘悉依下列協議履行:

一、雙方於簽訂本協議書時起即終止原租賃關係。?

二、乙方應即將標的物上之基地台設施拆除,並將標的物返還於甲方

三、甲方應於終止租約時起______日內,返還押金新台幣(下同)______元整及租金______元整,共計______元整予乙方。

四、原租約中若有其它優惠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手機兑換卷及回饋方案同意書)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拋棄。

五、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當事人各執壹份為憑。

甲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6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原於20__年1月1日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於,總面積約為: ----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裝修,改造,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設備及物品,驗收合格後,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於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税費,包括:房屋產權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後甲方需要時,負有説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7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於 共同簽署: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終止委託乙方代表甲方持有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稱企業) %的財產份額事宜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持有企業 %的財產份額。而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 代持協議》約定甲方將其上述的持有財產份額委託給乙方代為持有,代持財產份額實際由甲方所有並實際出資,並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持有並記載於企業章程和工商登記等相關文件中。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將其持有的 %的財產份額委託乙方代為持有, 乙方亦不再為甲方持有企業任何財產份額。  

二、雙方同意,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的 30 個工作日內, 互相配合努力促成本協議的所有生效條件得以全部成就。  

三、本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為乙方代甲方持有的企業 %的財產份額已經過户至甲方名下(以完成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為準, 下同)。  上述先決條件得到成就之日起,本協議即行生效。  

四、本協議項下財產份額轉讓涉及的税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雙方各自承擔。  

五、甲方承諾與保證  

1、甲方簽署並履行本協議不違反對甲方有約束力或有影響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甲方承認並遵守企業修改後的合夥協議。  

2、甲方保證, 在為本協議的簽署所提供的所有 資料是完整、充分、真實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協議項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責任。  

六、乙方承諾與保證  

1、乙方簽署並履行本協議不違反對乙方有約束力或有影響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乙方保證, 在為本協議的`簽署所提供的所有資料是完整、充分、真實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協議項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責任。  

3、乙方保證該等財產份額未設定任何第三方權益,包括但不限於留置權、抵押權或其他第三者權益,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1、如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2、由於協議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協議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有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協議雙方的過失,則根據各方的違約程度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當向____市惠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九、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署後成立並自本協議第三條所述之條件得到成就之日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將自己所擁有的房屋租給乙方使用,現合同到期,予以終止,並達成以下協議

1、經甲、乙雙方共同到現場檢查房屋結構及設施等,確認乙方須支付水、電、煤氣等費用____________元和管路等設施賠償費用___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___元;甲方退還押金____________元整;以上費用自本協議簽字生效後視為租客所有,費用結清。

2、甲、乙雙方確認無誤,在此協議書籤字後,視為完成交接手續,甲方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不再承擔有關該房屋的各種責任;租賃合同自本協議簽訂日起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和義務。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9

一、原合同租賃期計至年月日,從年月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二、自年月日起,甲方與第三方因房屋租賃發生的糾紛及由此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與乙方無關。

三、年月日前,應該繳納的物業公司各項費用全部由乙方在規定時間內繳訖。

四、乙方已交納的房屋租金,按實際租賃時間結算,以多退少補方式結清。

五、甲方自願放棄因提前終止合同而引發的違約金索賠權利,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已共同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與房屋租賃有關的情況進行清點、驗收,並且無任何異議。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因《房屋租賃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自行終止,甲、乙雙方均不得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六、其他內容:

1、關於租房押金:

2、

七、雙方如就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者履行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調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雙方會籤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10

原告 ___,男,漢族,

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男,漢族,

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男,漢族,

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

二、要求判令兩被告返還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幣 元;

四、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人民幣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暫計至起訴之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費人民幣 元(暫計至年月年月至月的費用,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佔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月年月——年月 日止,其中,——年月年月 日為免租期。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元(叁萬陸仟圓整),且該租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2個月內不變。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為:租金按每三個月為一期支付,被告於本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租金,以後支付時間為每年的8、 、2、5月份的年月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11

一般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途徑有三種,分別是:

第一、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第二、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據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Υ約方,合同即行解除。

第三、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Υ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會引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並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隻能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值的注意的是在一當事人行使通知權時,被通知一方當事人如有導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決,否則該合同已經解除。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獨立法律關係中的侵權行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認定合同不解除,為了防止因恢復原狀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生效裁決作出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12

經協商,雙方願意解除位於_________(鋪位)的租賃合同,並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責任,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協議,條款如下:

一、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鋪位退回給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違約金,逾期達七天,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鋪位,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必需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在工商部門辦完營業執照遷址或註銷手續。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_________元(_________)按金外,還需支付共計_________元(_________)作提前解約賠償金,總合計_________元(_________)。

四、雙方再次證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乙方解約退租當日,租金為每月共計人民幣_________整(_________),在此期間涉及金額不乎的甲方收款收據均不作實,以防產生糾紛。

五、甲方於乙方退租當日,一次性結清應付金額,乙方以收據收款。

六、乙方不得損壞鋪位內設施和裝修,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七、乙方退租當日,甲乙雙方當面銷燬所籤《租賃合同》正本。

八、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在此之前雙方所簽定的所有租賃合同終止作廢。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籤):_________

乙方(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你知道怎麼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嗎解除房屋租賃合同(2)

現在的房價是噌噌的往上漲,普通大眾工資的漲幅卻遠遠趕不上房價上漲的速度。許多人只好選擇租房,望樓興歎了。那麼在租房過程中,如果想要解除房屋租賃協議,條件和方式是怎樣的呢

可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情況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當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解除租賃協議的條件,也可以經過協商後決定解除房屋租賃協議。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那麼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一、承租人解除

1、《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説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

1、《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2、《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3、《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方式

房屋租賃協議的解除方式有三種:

第一,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那麼自達成共識時起,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第二,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的,那麼自條件發生時,合同自動解除。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發生爭議的,應當起訴由法院定奪;

第三,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那麼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解除與否發生爭議,最終也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定奪。

總體上來説,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條件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約定的解除條件,一種是法定的解除條件。相比較而言,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比較少。但實踐中大部分房屋租賃合同並不是協商一致解除的,所以當事人最好請律師幫助收集證據和準備材料,為向法院起訴和打贏官司做好準備。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3)

合同必須嚴守,是民法典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脱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於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於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於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於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於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於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裏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民法典》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途徑解除房屋租賃合同(4)

網友提問:

怎麼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途徑是什麼

重慶律師解答:

怎麼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根據民法典,合同的變更是可以通過協商的。

2、如果沒法協商達到一致協議,可以發通知給房東通知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房租。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就不處罰,建議根據租賃合同與房東協商處理。

高-安律師解答: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途徑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途徑,就是説當事人應當採取哪種方式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其實,這包含了兩個問題:

(一)房屋租賃合同能不能解除按照法律規定,原則上合同當事人應當善意履行合同,不能擅自解除合同。但是,法律也規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例外情況。具體來説就是: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當事人有沒有協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途徑有哪些按照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方式有兩種:

1、如果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的話,那麼在當事人達成解除合同的意向後,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就被解除。這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當事人簽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

2、如果不是協商解除,而是按照法定條件解除的話,那麼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當向另一方發出通知。原則上,通知到達對方時,房屋租賃合同就解除了。但是,事實不是這麼順利的。另一方常常對解除合同持有反對意見,最終只能起訴後由法院定奪。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13

原告: ,性別: , 年 月出生,籍貫: ,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被告: , , 年 月出生,籍貫: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 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

2、 判令被告按現有市場價向原告支付從 年 月至被告歸還房產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 元。(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 元。)

4、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於C小區 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房產證號 ),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年租金總 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證金 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經甲方同意轉租,轉借,拆改變動房屋結構;(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非法活動;(3)預期繳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類費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個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約將房屋租賃給被告後,被告卻屢次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房屋租金。 年 月,被告拖欠一個月工資,經

原告追討後補交上。 年 月,又拖欠兩個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協調追討都被被告以各種藉口拒之門外,甚至還對原告態度粗暴。

原告依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之約定,行使單方解約權,告知被告1個月後將收回該房產。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個月後,拒不搬出。時至今日,仍拒不將房產交還原告,租金自 年 月至今一直未繳納。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 致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1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 合同》,上述合同租賃期計至 容,終止執行。

二、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按照原狀返還租賃房屋及附屬物品、設 年 年 月 月 日簽訂的《 房屋租賃 年 月 日簽訂的《 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 , 房屋總面積 原因方要求終止原《房屋租賃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提前終止合同相關事宜達成日之後,尚未履行的合同內施設備等。返還前,乙方會同甲方對租賃房屋的設施設備、物品及水電使用等情 況進行驗收,乙方承擔返還租賃房屋之日前的水費、電費等一切費用。

三、依附於租賃房屋的裝修等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損壞租賃房屋內原有的 基礎裝修、設施設備、物品等,如有損壞,照價賠償。乙方撤出租賃房屋後,遺 留物品視為放棄,甲方有權處置。

四、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須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 3%的違 約金。逾期達五天,甲方有權強行收回租賃房屋並進行清理,由此產生的一切損 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五、原合同終止後,乙方除應付租金外,同意補償 約賠償金。

六、 若乙方未能按期辦理完退租手續或給甲方產生任何其他損失,甲方有權 用押金衝抵乙方所欠費用或遭受的損失。

七、原租賃合同終止後, 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原租賃合同項下約定的權利和 義務,雙方同意就原租賃合同事項互不追究法律責任。

八、本協議書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元給甲方作為提前解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簽約日期:

承租方(乙方) 簽約日期: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15

原告:,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縣xx鎮號。

委託代理人:黃新德,上海卓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縣xx鎮號。

訴訟請求:

1、終止原告、被告之間《房屋租賃合同》,被告搬離上海市路號門面房。

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違約金2900元: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0月9日,原告將上海市路號門面房租給被告使用,當時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每月租金人民幣2900元。支付方式:租金按三個月為一期支付。租賃期限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給第三人,亦不得將其對該房屋享有的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依據本合同第9條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0月20日,原告發現被告將係爭房屋租給第三人,原告立即通知被告不得轉租,但被告不予理睬。第三人從事廣告印刷製作,油墨味很濃,且經常銷燬廢舊油墨,紙張,嚴重影響了原告的經營安全。

原告多次通過電話、口頭等形式通知被告,並要求被告將所有物品搬走,但被告無視原告的解除協議決定,仍然不願意交出店面鑰匙,拒絕搬走。原告無奈,只得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閘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1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16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鑑於: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門市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及《房地產租賃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甲方將坐落於瀋陽市 區

街(路) 號 層門市/住宅租給乙方。上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因 於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要求。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 充協議:

一、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並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 寫:_________________)。

二、返還剩餘房款及押金方式:

核算清乙方所有應繳費用,包括:租金、管理費、物業費、水電費、燃氣費、房屋在乙方租賃期間應繳納的税費等後,甲方於 年 月 日前返還乙方扣除違約金以外的剩餘房屋租金和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小寫: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搬離該租賃房屋。

四、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權)代表: 法定(授權)代表:

解除房屋租賃服務協議 篇17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原於20__年九月十七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於銀川市興慶區湖濱東街與麗景街相交處南面7號樓和5號樓第四層,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設備及物品,驗收合格後,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於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税費,包括:房屋產權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後甲方需要時,負有説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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