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服務合同 >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精選20篇)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精選20篇)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1

甲方:_______醫療信息諮詢有限公司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精選20篇)

乙方:

為貫徹衞生部以人為本、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主題的醫院管理年活動精神,宣傳和規範醫療服務,創造和諧的醫療環境,讓人們瞭解醫院,正確選擇標準的醫院治療,疾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作項目:特色醫療信息服務

二、__

三、合作權益: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本合作協議中的條款,誠信服務,病人至上。

2)與甲方合作的重點科室和知名專家信息在中國醫院、中國醫院管理雜誌等媒體上免費發佈。

醫院免費

合作部知名專家免費建立個人網站。

網絡網站推廣計劃

六、乙方導醫介紹病人免費。

7)甲方會員到乙方不收取介紹費。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本合作協議中的條款,誠信服務,病人至上。

2)甲方會員專用診所無償提供,中國醫院信息網站會員診所銅牌安裝在診所門口,方便甲方會員就醫。

三、甲方會員負責就診登記、門診管理等工作

合作部門知名專家提供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

醫療甲方介紹病人到乙方,乙方按相關收費標準收費。

6)乙方醫療會員到乙方,按特殊門診服務收費標準收取專家門診登記費,藥費、檢查費等收費標準不變。

7)保證服務質量,不亂開藥,不收紅包。

___________

四、其它:

1)定期交流雙方信息,共同做好本次合作服務。

2)業務協議期滿,雙方根據此事情續簽或單獨協商。

違約方負責違約。

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問題。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並遵守執行。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2

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住所:_____

電話: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

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住所:_____

電話: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

為充分發揮醫院衞生資源優勢,確保乙方員工診療、搶救及時有效,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確定甲方為醫療掛靠單位,甲方為乙方人員的門診、住院、緊急救治和體檢等提供便利條件。

二、乙方人員到甲方就診,可根據需要選擇在普通門診、專家門診就診,或致電預約特需門診和住院治療。專家門診(特需門診)掛號處電話。

三、乙方人員若需要緊急搶救,可直接撥打甲方電話;甲方急診科接電話後按市120急救規定派出人員及救護車進行急診急救工作(如有特殊情況應與致電人聯繫),急診出車費用按規定收費標準執行。無生命危險的傷員,乙方自送時,應與甲方急診科聯繫,便於做好急救的準備。

四、為了傷員能得到及時、有效地救治,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派專家給有關人員傳授常規的急救常識,授課勞務費由乙方支付,乙方在每次急救時安排好救護車的`進出路線。

五、甲方在診療中應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執行省物價局和省衞生廳共同定製的醫療服務價格標準,協助乙方控制非必需的醫療費用開支,並提供相應的資料以共報銷。

六、費用結算方式。雙方以人民幣形式結算。乙方每發生一例醫療費用(門診/住院)即以現付的形式結清。

七、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自甲方乙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

甲方(簽章):_____乙方(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簽訂地點:_____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3

甲方:

乙方:

關於乙方患病的有關問題,甲乙雙方根據法律法規之規定,本着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患者基本情況:姓名:住址:身份證號:電話:

第二條、乙方已經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醫療行為,對醫療程度認知已經非常清晰,乙方自願不再提起醫療事故鑑定,主動提出一次性解決此爭議。

第三條、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x元,該費用包含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診療發生的'所有費用。

第四條、付款時間為本協議簽訂之日起xx日內,乙方收到款項後另行出具收據。

第五條、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後,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終結。

第六條、乙方義務:乙方應保證對本協議內容保密,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並保證收到本款項後不再到甲方處鬧事,維護甲方聲譽。乙方保證對簽訂本協議不存在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況。

第七條、違約責任: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將協議內容泄露給

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鬧事或另行提出賠償請求的,視為違約,乙方應雙倍返還甲方所支付的款項,並賠償甲方因之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因之所發生的名譽損失、訴訟費用追償損失、律師費用損失等。

第八條、上述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4

醫療服務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後,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後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繫人的意見先搶救後交費。

五、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後       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以便醫患雙方掌握相關信息。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醫療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是一家為會員提供醫療信息諮詢、醫療服務中介的專業性公司,雙方就服務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1.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個人服務對象,下同)成為甲方的“健康俱樂部會員”,期限為壹年,自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服務期滿,合同自動終止。

2.乙方一次性交納會費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服務對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在期限內為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為乙方進行一次全面的西醫查體、心理測評、健康史調查(查體醫院及項目詳見附件1)

2)根據檢查結果,由專家為乙方進行健康評定,制定保健方案

3)為乙方建立詳盡、全面、動態的“健康檔案”

4)指導乙方進行“亞健康”調理

5)為乙方提供健康俱樂部會員特約醫院全程導醫服務:急診、門診、會診、住院、手術(醫院發生費用自理,特約醫院名單詳見附件2)

6)為乙方安排保健醫生提供健康諮詢及全程健康跟蹤

7)適時舉辦“健康知識講座”及“保健心得沙龍”

8)為乙方適時提供相關醫療信息、保健知識。

4.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本着真誠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________________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在________________進行仲裁。該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6

醫療服務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 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後,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 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後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繫人的意見先搶救後交費。

五、 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後 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 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以便醫患雙方掌握相關信息。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合同文本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救死扶傷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同意,同意合作開展針對生產安全事故醫療救援服務項目。為了明確雙方職責和任務,特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職責和義務:

1、甲方生產場所發生安全事故時,必須第一時間通知乙方,並對患者進行臨時緊急救治(如止血、簡單包紮、人工呼吸等);

2、甲方設立24小時聯繫電話,並保持電話暢通,如傷、患者病情有變化,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

3、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職責和義務:

1、乙方為甲方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救援支援醫院,不得拒絕為甲方任一傷患者提供醫療救援服務;

2、甲方如有緊急事故引起的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後,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時間內達到現場救治;

3、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做到醫患雙方心中有數;

4、乙方必須派專人負責落實向傷患者提供及時、便捷的`醫療救援服務,並向甲方提供負責人和聯繫人的姓名、電話,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甲方;

5、乙方接到甲方事故通知後,必須及時做出響應,必要時必須趕往甲方,甲乙雙方救援人員必須保持聯繫,將傷患者交接,進行急救;

6、若乙方現有設備、技術等條件不能滿足甲方傷、患者治療時,導致乙方不能進一步施救的,乙方應立即協助甲方為傷、患者提供轉院和其他醫療救援服務。

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雙方協商解決。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雙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8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為確保廣大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佈的《關於印發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199〕14號)、市人民政府發佈的《上海市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佈)及相關政策規定,甲方依法定職權。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和規定。

第二條乙方應認真執行本市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建立適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須有醫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乙方應有專門管理醫療保險工作的部門,並配備至少一名醫療管理人員和財務管理人員(二級專業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與甲方共同做好指定醫療機構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照上述規定配備有關部門及其人員的,甲方可以通知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

第三條乙方應將上海市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銅牌掛在本單位的顯著位置;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的形式,向被保險人公佈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關鍵內容。

第四條乙方的收費標準必須遵守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並在引人注目的地方公佈相關收費標準。同時,乙方必須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和住院日費用清單,清晰、準確、真實。

第五條乙方向被保險人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醫療服務,包括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和特殊服務。被保險人承擔自費時,應在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同意並簽字後提前執行。否則,被保險人有權拒絕支付相關的自費。

第六條甲方應保證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的整體安全和可靠性,並提出科學合理的技術和接口標準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應確保其信息系統符合甲方的技術和接口標準,並確保與其連接的準確性;乙方應滿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確保乙方信息系統的安全和可靠性;乙方應接受甲方或委託機構對乙方信息系統的準確性和安全性進行檢查。

第七條乙方在辦理門診登記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核實醫療保險憑證(包括《門診急診醫療記錄簿(自行管理)》);被保險人在門診就診嚴重疾病時,還應認真核實登記項目。發現醫生身份與醫療保險憑證不一致時,應拒絕記賬,扣留醫療保險憑證,並及時通知甲方。甲方不支付乙方知道其他醫療費用,乙方認真核實醫療保險憑證,並向甲方報告違規行為的,經核實,甲方應獎勵乙方。

第八條乙方應按照衞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認可被保險人在醫院或其他指定醫療機構所做的各種檢查結果,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否則,甲方將收回相關違規費用。

第九條乙方應按照《關於基本醫療保險處方用藥的若干規定》(滬醫保〔20xx〕92號)為被保險人配藥。急診處方限1-3天,門診西藥、中成藥1-5天,中藥湯劑1-7天,門診慢性病西藥、中成藥、中藥湯劑2周內。如果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診斷明確,病情穩定,因治療需要長期連續服用同類藥物,門診處方可酌情限一個月內。

第十條當被保險人要求在醫療保險指定的零售藥店購買藥品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並應按規定為被保險人提供外部處方。

第十一條乙方經甲方批准的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約定服務,應嚴格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診療項目約定服務的有關規定。甲方不支付不符合規定的'診療項目的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乙方應提前與甲方協商新建、擴建、購買大型儀器設備、開展新的醫療服務項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貴重醫療設備。甲方不支付未經協商發生的醫療保險費用。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市指定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支付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甲方可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佈)暫停乙方預付款。

第十五條年底甲方對乙方進行考核扣除和分擔清算,超預算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十六條甲方應按照規定向乙方分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並及時向乙方報告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變化。乙方應按照甲方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在日對賬通過並正確上傳數據後,甲方應審查上個月的醫療費用;甲方可以暫停或不接受指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甲方收到乙方醫療保險費用申報後,應按規定及時審核,並在規定期限內向乙方分配醫療保險費用;甲方有權作出暫停支付、不支付或扣除的審計決定。

第十七條乙方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甲方或其委託機構的審查和檢查。乙方應按規定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乙方應合作查看被保險人的病歷及相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甲方應及時將檢查結果反饋給乙方,並在10天內接受乙方的陳述和辯護。

第十八條甲方應加強醫療保險支付費用的預算管理。如果乙方當月及年內累計費用高於預算指標,甲方將重點監督檢查乙方醫療保險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甲方在對乙方進行監督檢查時,可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門診處方、住院病史或原始憑證,收回違法費用。

第二十條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甲方可責令限期整改、收回費用,並根據情節輕重處給予批評或行政罰款3萬元以下:

1.檢查、治療、用藥等、治療、用藥等與病情、診斷不符或提供過度醫療服務,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2.違反市物價局、市衞生局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

3.結算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

4.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甲方除處理第二十條外,還可以在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不包括醫療保險結算;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醫療保險結算關係,或者終止本協議:

1.私自上網並申請結算相關醫療保險費用的;

2.為未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提供醫療保險結算服務;

3.超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許可範圍或執業地址提供醫療服務項目並結算醫療保險費用的;

4.將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給非醫療機構的人員或其他機構,以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結算醫療保險費用的;

5.未經許可或者未按照醫療保險規定執行約定的服務項目並結算醫療保險費用的;

6.通過製作虛假醫療文件或憑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7.無故拒絕、推諉患者,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影響;

8.其他嚴重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甲方發現乙方執業醫師或工作人員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還可以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保險結算:

1.醫療保險基金因濫用藥物、無指徵或重複檢查、濫用輔助治療失;

2.協助非被保險人冒充被保險人就醫,結算醫療保險費用;

3.串通被保險人偽造或篡改處方或醫療費用收據,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4.其他嚴重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實施期間,乙方機構合併或機構性質、執業地址、執業範圍、驗證牀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應按照上海市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上海醫療保險20xx號。10)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變更登記。否則,甲方可以停止其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關係。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甲乙雙方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乙方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的有效期自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起停止。甲乙雙方可在約定期滿前一個月內續簽約定。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受到甲方批評或行政處罰的,本協議有效期自動延長一年;乙方下一年未處理的,本協議有效期自動延長一年。本協議的有效期(包括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在本協議的延長期內,甲乙雙方對需要修改的協議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一方提出終止協議的,自終止協議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書面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區縣醫保辦保留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於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________]________號),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關於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規定,並在當地有關媒體公佈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 乙方應有一名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並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並及時向本機構人員和工傷職工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

第五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保職工姓名、性別、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乙方應利用計算機手段管理,並根據自己有信息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傷舊傷復發診斷以及提出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作,及時向甲方據實提供工傷職工的就醫信息。

第二章 就醫管理

第七條 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乙方就醫,未持工傷證件或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乙方應視同工傷職工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

第八條 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乙方應認真審查其工傷證件,發現就診者與所持證件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賬,暫扣有關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 工傷職工就醫實行醫療服務費用明細制度,乙方應建立工傷職工電子文檔,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傷病情、診療與支出情況等信息。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牀號等信息。

第十條 工傷職工就醫,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管理,並使用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專用雙聯處方。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保存年限按照衞生部印發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工傷職工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傷醫療記賬,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限於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工傷職工,需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轉診建議,並填寫好申請單,聽取用人單位意見,經甲方同意後可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認為是舊傷復發到乙方就醫,乙方應查驗其工傷證件,做出是否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診斷,並簽署意見,報甲方審定後,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範圍。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經甲方核准後到指定的協議康復機構或乙方的康復科室進行康復。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其他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十六條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職工門診及住院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 費用結算與給付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標準、範圍、期限和程序等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匯總和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九條 甲方按規定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通知乙方,並按核定的項目、金額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乙方診療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二)工傷職工診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三)在乙方就診因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物價政策規定的費用。

(五)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在乙方就府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甲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乙方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乙方的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協商可修改本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雙方可終止協議。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 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籤於: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籤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10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 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後,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 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後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繫人的意見先搶救後交費。

五、 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後 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 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以便醫患雙方掌握相關信息。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11

甲方:____________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我縣參合農民享受更好的醫療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及農村衞生事業全面協調發展,按照衞生部頒發的《關於加強新型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管理的若干意見》《湖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暫行)》和《沅陵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經乙方申請,甲方審定,甲方確定乙方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為定點醫療機構),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法規政策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乙雙方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運行機制,制定相應措施,方便羣眾就醫報帳。

第四條 甲乙雙方要健全各種制度、完善所有資料,按時統計、及時報表。

第二章 甲方權力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具有以下權力權力和義務:

1.監督乙方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法規政策規章的落實。

2. 為乙方及時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指導(乙方需交全年補助金額1%的網絡使用費)。

3. 為乙方及時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報帳。

4. 為乙方及時傳達相關政策和提供政策諮詢。

5. 對乙方不按相關政策執行的行為進行查處,一年內警告三次或以上不改者,或連續兩年評審不合格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申請取消乙方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三章 乙方權力和義務

第六條 乙方具有以下權力和義務:

1. 乙方要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機構,健全各項制度,有領導分管有專人負責,資料齊全並收集整理歸檔。

2. 乙方在醫院醒目處要懸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要規範不能太小);設立宣傳專欄,定期公示三級醫療補償情況;設置投訴箱方便羣眾投訴。

3. 乙方在參合病人入院時,其責任醫生和經辦人要認真檢查病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户口簿,嚴防頂替假冒。

4. 乙方在診治病人時要熱情和氣、因病施治、規範檢查、合理用藥。嚴禁放寬入院標準(特別是掛牀現象)、多收費、亂開藥、濫檢查特別是濫用大型昂貴檢查(如果需要做大型檢查時必須使用告知書),更不得為病人寫假病歷、填假清單、開假髮票。

5. 乙方診治農合門診病人時要使用規定的統一處方,收治住院的要嚴格按湖南省衞生廳頒佈的《病歷書寫規範與管理規定及病例(案)醫療質量評定標準》書寫合作醫療病歷。對外傷患者的外傷原因應該在病歷中做出如實記錄。

6. 乙方要把合作醫療住院病人進行統一標識以示區分。

7. 乙方應按要求合理控制醫療費用和住院率

(1)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縣鄉兩級自費藥品分別控制在10%、5%以內。

(2)嚴格控制次均住院天數按附表進行。

(3)嚴格控制次均住院費用按附表進行。

(4)嚴格控制次均牀日費用按附表進行。

(5)嚴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進行)。

(6)提高可報比例,省市縣鄉不能低於80%、85%、90%、97%。

(7)提高補償率鄉中心衞生院不能低於70.5%,建制鄉衞生院不能低於68%,非建制鄉衞生院不能低於67%,縣人民醫院、中醫院、南方醫院不能低於56%,縣第二醫院、縣博愛醫院、康復醫院不能低於55%,縣婦保院不能低於53%。

8. 嚴格控制剖宮產率縣級醫院不能超過35%(搶救中心為45%),鄉級醫院不能超過30%。沒有資質開展剖宮產的嚴禁行剖宮產。

9. 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必須打印在合作醫療證上,讓補償對象明確補償金額,並及時補償、嚴禁多報少補現象發生。

10. 乙方在補償時錄入數據要準確完整,報賬時須帶補償後的醫療證複印件,不能出現總費用和實際發生費用不符現象,補償資料要齊全。

11. 乙方必須給參合住院病人提供每日住院清單,讓病人進行明白消費。

12. 乙方收治參合外傷病人時,必須查明外傷原因,確定是否有責任方,對無法確定是否有責任方的要及時報告給縣合管辦。

13. 衞生院保證參合合信息錄入的質量,要求準確及時,嚴禁人為改動。

14. 衞生院為轄區內參合病人縣外住院代辦補償業務。

15.各定點醫療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醫院管理系統,做好和農合操作系統的對接工作。

16.乙方必須按時參加甲方召集的會議和業務培訓。

17. 各定醫療機構要制定費用控制方案,組織科室學習並落實。

18. 乙方對甲方處理有權進行申訴。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七條 為了充分明確甲、乙雙方責任,更好地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保證協議按期按約執行,乙方每年要向甲方交納一定數量的違約金,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第二人民醫院、縣________醫院為________元,縣婦幼保健院、康復醫院為________元,全縣中心衞生院、________醫院為________元,建制鄉衞生院________元,非建制衞生院為________元,定點門診為________元。乙方沒有違約其違約金轉抵下年違約金,違約扣除剩餘部衝抵下年違約金並補足規定總額。

第八條 乙方在實施過程中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制度;沒有領導分管,沒有專人負責,資料不齊、不整理歸檔,每缺一頂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九條 乙方沒有在醫院醒目處懸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牌;沒有設立宣傳欄和公示欄;沒有建立投訴箱方便病人投訴, 每缺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不公示或不及時公示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條 乙方在參合病人入院時,其責任醫生和經辦人不認真檢查病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户口簿,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有假冒或冒名頂替者,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並追回補償款項,有意讓人頂替按造假論處。

第十一條 乙方在診治病人時態度不好、不因病施治、不規範檢查、不合理用藥。超出的藥品費、檢查費原價退還給病人並扣相應數量的違約金。需要大型檢查不使用告知書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與診斷不符、與病情無關的醫療費用不補償並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開假髮票套取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發現後按發票數額的3-5倍扣違約金。掛牀發現一例不報銷並扣違約金________元(如果醫院沒有正當理由必須給病人補償)。

第十二條 乙方診治農合門診病人不用規定的統一處方,每發現一張扣違約金________元;收治住院的不嚴格按湖南省衞生廳頒佈的《病歷書寫規範與管理規定及病例(案)醫療質量評定標準》書寫合作醫療病歷的,每缺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每份扣完________元為止),現場檢查沒有病歷的每份扣________元。對外傷患者的外傷原因應該在病歷中做出如實記錄,不做如實記錄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三條 乙方不把合作醫療住院病人統一標識無法區分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四條 不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縣鄉兩級在10%、5%以內的,按月每超過1%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五條 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可報比例達不到90%和97%的,每下降1%扣扣總補償金額2%的違約金。達不到規定的補償率的每下降1%扣違約金________元(此大項按月計算年終決算)。

第十六條 乙方拒絕為參合病人縣外住院代辦補償業務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七條 不嚴格控制平均住院天數,每超過一天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八條 不嚴格控制次均住院費用,超出部分按懷化市“指導意見”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

第十九條 不嚴格控制平均住院牀日費,超出部分按懷化市“指導意見”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

第二十條 不嚴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落實。

第二十一條 不及時補償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出現多報少補現象,發現後按資金差額的3-5倍數額扣違約金(縣外代辦業務參照執行),補償資料不齊的每缺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二十二條 乙方補償錄入數據不完整,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誇月衝紅髮現1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二十三條 乙方不給參合住院病人每日清單者,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二十四條 乙方不按時參加甲方召集的會議和業務培訓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不參加一次扣________元。

第二十五條 乙方錄入信息質量不高、不及時、不準確,每發現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有意篡改信息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如果篡改信息量大將根據信息量大小加重處違約金。因衞生院原因未能使相應地方及時啟動農合將據情節輕重處違約金____________元。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未制定費用控制方案的扣違約金________元,並督促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乙方對扣違約金不服可以在甲方通知乙方扣違約金後15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____年)。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乙方(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

甲方單位(印)________ 乙方單位(印)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12

甲方:

乙方:

為保障   所有五保老人均能就近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具體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其相關規定。

第二條 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關規定為甲方老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制定執行基本醫療服務的相應內容及措施,為甲方老人就醫提供便利;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甲方基本醫療服務工作,併成立協調小組,配備2名以上有臨牀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協助甲方做好老年人的基本醫療服務、健康檔案及健康追蹤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服務相關的資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相關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 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有義務向甲方負責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主要政策規定、門診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務收費項目、藥品價格等相關信息;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老人個人信息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就 診

第五條 老人須持甲方開具的有效證明在乙方就診,乙方收治甲方患者住院必須嚴格入院准入標準,認真核對身份,甲方經核實乙方有收治冒名頂替行為者,將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第六條 甲方老人在就診、就醫期間在住院及治療方面應給予適當優惠、優待。

第七條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諉甲方老人前來就診,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殘、致死等後果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乙方應依病開藥,不得開具與患者病情無關的藥品,開具藥品必須符合規定。

第九條 甲方老人因病住院治療時,乙方應及時登記,從登記之日起承擔相關的醫療費用,登記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條 乙方對住院甲方老人的醫療費用,必須實行一日清單制,並由患者、家屬或護理員每天簽字認可。一日清單作為乙方結算的必備依據,甲方應按規定存檔,無一日清單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誘導甲方老人接受基本醫療服務範圍外的服務。如病情確實需要,須徵得甲方相關負責人同意並簽字認可。

第十二條 乙方要按甲方規定按時、準確交接有關業務數據,保證信息的準確與完整。因乙方未按規定及時有效交接數據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甲方老人有急性病或其他病症引起行動不便情況下,乙方有義務派專人出診,對老人的情況進行緊急處理。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XX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單病種限價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試行)》,超範圍及費用標準的,甲方有權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 乙方業務範圍內的診療項目,必須向甲方提供其項目清單和物價部門批覆的收費標準。遇有新增價格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時,乙方要依據物價部門的批覆文件向甲方提供資料。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十六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寧夏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目錄》,並向甲方提供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

第十七條 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於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 乙方要主動控制甲方老人用藥量。

第十九條 乙方新生產的醫院製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可參照本協議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乙方為甲方老人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二十一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甲方據實給予結算。

第二十二條 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請結算。乙方應提前 5日前將上

一次老人就醫統計表及醫療費用憑據(包括必須經患者簽名的費用一日清單)報送甲方審核後,與甲方辦理結算手續,節假日順延。

第二十三條 乙方工作人員不得歧視甲方老人,凡乙方向社會承諾的服務和收費標準,甲方老人均應享受。如有違反,甲方可視為不合理費用扣減。

第二十四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發生的各種費用,乙方必須在醫療收費收據及電腦數據上如實記載,如乙方不據實記載,導致甲乙雙方數據不一致的,其差額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後續治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健康檔案

第二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各樓園老人名單,乙方根據各項體檢指標項目,認真為每位老人進行檢查,並將各項檢查結果彙總成老人健康檔案。

第二十八條 乙方需及時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員名單將老人健康檔案反饋給甲方,甲方進行存檔。

第二十九條 如遇到甲方老人請假、就醫等特殊情況未及時進行體

檢的,乙方應對漏檢人員進行體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十一條 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或省市區有關政策調整的,甲乙雙方應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二○ 年 月 日二○ 年 月 日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13

甲方:黔西新城醫院

乙方:_______地址:

甲方為了滿足廣大人民羣眾的需要,更好的為人民的健康提供服務,經雙方協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現醫院碎石(外科)託管給乙方經營, 雙方訂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經營期限:自20xx年04月01日起至20xx年03月31日止,將黔西新城醫院碎石(外科)託管給(以下簡稱乙方)開展碎石,所有費用由乙方全部投入,如室內裝置、設備有缺陷、損壞或添置由乙方負責修理並承擔費用。甲方向乙方提供固定業務用房間壹間,即貳樓門診(根據甲方醫院業務需要統籌安排)。

第二條:自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乙方向甲交納醫療風險金:地壹萬元整(本風險金不計利息)合同到期後貮個月內無醫療糾紛甲方一次性退予乙方。第一年乙方向甲方按每月六仟元整交納房租, 第二年乙方向甲方按每月柒仟元整交納房租、電費和水費每個月陸佰元計算。

第三條:雙方權利、責任與義務。

一、乙方經營的碎石科實行經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合同期內甲方保證不以任何方式與第三方進行合作體外衝擊波碎石科及排石專科藥。乙方聘用人員待遇、人身安全自行承擔。

二、乙方必須聘用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並經衞生部門註冊。如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導致受甲方處罰,該罰款由乙方承擔。

三、為方便羣眾乙方必須按甲方規定時間開展診療工作,不得隨便停止診療工作 ,甲方同意停診除外。

四、乙方使用的器械自主購置,但需准入市場的合格產品,所有權歸乙方。

五、乙方使用的藥品要按有關規定採購,保證質量,證件齊全,按有關部門審核標準收費,並由甲方藥房統一發放,即病人配藥一律憑處方由藥房配發。

六、乙方在協議期間必須遵守有關部門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統一管理,不得擴大經營範圍。

七、收費一律由甲方收費處統一收取,甲方開具票據。乙方嚴禁私自收費,發現乙方私自收費無論數額多少,第一次發現罰款1000元,第二次發現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罰款壹萬元。

八、按每月1-30日為帳務期,醫院按約定返回給乙方的營業款, 甲方向乙方收取全部營業款5%。税務發票按實際開票的數額3%交納所得税費(按3%收取所得税,營業税不收取,如國家税率調整或開徵相應調整或開徵)。乙方在甲方輔助科室檢查等的.收入,甲方不計成本按甲方70%,乙方30%分成,醫保處方在有關部門給予甲方結算到帳後,甲方才能給予乙方,如果是甲乙雙方各自科室醫保出問題責任各自負責費用。現金在帳務期次月的15日結算,甲方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結算給乙方,甲方不得拖欠每月乙方營業款,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

九、乙方在協議期間要遵紀守法和醫德規範,必須作好安全醫療.醫療器械嚴格消毒及一次性衞生用品用按規定處理

十、本協議如與主管衞生部門的精神體制改革精神牴觸時,甲乙雙方無條件服從衞生主管部門決定,甲方不負任何經濟責任,乙方所投入的設備歸乙方所有。本協議期滿後,如甲方再次進行技術合作,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處理,雙方協商不能解決處理的,交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乙方持一份,甲方持二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執行。

甲方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單位蓋章: 乙方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14

甲方:

乙方:

一、為促進醫療服務的共同發展,發揮資源的價值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願原則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二、本協議簽訂生效後,乙方成為南昌市第五醫院的合作醫療機構。雙方合作期限為______年。

三、甲方責任:

1、 為乙方會員提供折扣優惠,優惠項目和折扣率見附表:

2、 為乙方會員建立健康檔案。

3、 積極參與乙方組織的健康科普和慈善等公益活動。

4、 甲方在為乙方會員(應出示會員卡)看病檢查時,應做好記錄。

5、 協議終止後,乙方應停止使用甲方醫院“標誌”及其它廣告材料。

6、 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對其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

四、乙方責任:

1、 積極為甲方發展就醫人員。

2、 指定會員在甲方進行保險公司大病保險檢查診斷。(暫定)

3、 協議簽署後,甲方向乙方提供“醫療合作”標誌。

4、 在合作過程中,甲方對其知悉的乙方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

五、 甲方義務:

1. 在甲方網站上設立乙方宣傳欄(或鏈接);

2. 在“網上醫院”頻道中開設乙方“門診室”。

3. 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為乙方提供專家共同聯合義診,還提供技術、學術交流。

4. 對乙方介紹來的患者給予一定的酬勞。

六、 乙方的優惠折扣若有變化,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除藥品價格外,其它價格應保持相對穩定;所有變化,雙方協商後以補充協議方式確定。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衞生事業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佈。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並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絡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並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並扣留醫療保險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並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範圍的住院牀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於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日內因同一疾病重複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徵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籤文字協議)。

第三章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於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鈎,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並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併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於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後應在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並説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覆視為同意。

第四章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天量,慢性疾病天量,最長不超過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範,使用漢字,字跡工整,並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於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並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醫院製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製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範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於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______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處方總量的%,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應先按比例放大倍,其後對於放大後的金額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於醫療事故及後遺症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後,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具體違約金為

,並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法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並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其餘%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於次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結清。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註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16

甲方:

乙方: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衞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___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佈。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並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絡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事故發生之日起_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

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並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並扣留醫療保險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並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範圍的住院牀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於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15日內因同一疾病重複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徵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籤文字協議)。

第三章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於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鈎,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並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併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於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並説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覆視為同意。

第四章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長不超過24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範,使用漢字,字跡工整,並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於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並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醫院製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製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範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於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_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處方總量的5%,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按比例放大後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於醫療事故及後遺症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後,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並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並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_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90%,其餘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於次年_月_日前結清。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註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1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是一家為會員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的專業性公司,雙方就服務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1.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個人服務對象,下同)成為甲方的_________會員,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服務期滿,合同自動終止。

2.乙方一次性交納會費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服務對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在期限內為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為乙方進行一次全面的西醫查體、心理測評、健康史調查(查體醫院及項目詳見附件1)

2)根據檢查結果,由專家為乙方進行健康評定,制定保健方案

3)為乙方建立詳盡、全面、動態的“健康檔案”

4)指導乙方進行“亞健康”調理

5)為乙方提供健康俱樂部會員特約醫院全程導醫服務:急診、門診、會診、住院、手術(醫院發生費用自理,特約醫院名單詳見附件2)

6)為乙方安排保健醫生提供健康諮詢及全程健康跟蹤

7)適時舉辦________講座及____________沙龍

8)為乙方適時提供相關醫療信息、保健知識。

4.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本着真誠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________________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在________________ 進行仲裁。該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略)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18

甲方:

乙方: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衞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佈。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並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絡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事故發生之日起×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並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並扣留醫療保險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並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範圍的住院牀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於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15日內因同一疾病重複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徵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籤文字協議)。

第三章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於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鈎,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並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併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於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並説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覆視為同意。

第四章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長不超過24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範,使用漢字,字跡工整,並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於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並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醫院製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製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範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於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處方總量的5%,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按比例放大後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於醫療事故及後遺症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後,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並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並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90%,其餘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於次年×月×日前結清。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註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19

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於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__]7號),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關於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規定,並在當地有關媒體公佈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乙方應有一名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並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並及時向本機構人員和工傷職工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 

第五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保職工姓名、性別、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乙方應利用計算機手段管理,並根據自己有信息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傷舊傷復發診斷以及提出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作,及時向甲方據實提供工傷職工的就醫信息。 

第二章就醫管理

第七條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乙方就醫,未持工傷證件或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乙方應視同工傷職工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 

第八條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乙方應認真審查其工傷證件,發現就診者與所持證件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賬,暫扣有關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工傷職工就醫實行醫療服務費用明細制度,乙方應建立工傷職工電子文檔,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傷病情、診療與支出情況等信息。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牀號等信息。 

第十條工傷職工就醫,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管理,並使用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專用雙聯處方。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保存年限按照衞生部印發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工傷職工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傷醫療記賬,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乙方限於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工傷職工,需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轉診建議,並填寫好申請單,聽取用人單位意見,經甲方同意後可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三條工傷職工認為是舊傷復發到乙方就醫,乙方應查驗其工傷證件,做出是否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診斷,並簽署意見,報甲方審定後,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範圍。 

第十四條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經甲方核准後到指定的協議康復機構或乙方的康復科室進行康復。 

第十五條工傷職工在其他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十六條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職工門診及住院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費用結算與給付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標準、範圍、期限和程序等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匯總和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九條甲方按規定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通知乙方,並按核定的項目、金額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在乙方診療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二)工傷職工診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三)在乙方就診因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物價政策規定的費用。 

(五)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在乙方就府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甲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乙方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乙方的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協商可修改本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雙方可終止協議。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條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服務協議集錦 篇20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共同組黃山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康復診療中心”(康復診療中心)由乙方負責管理與運營,甲、乙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如下意向:

一、 合作目標

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及需求,本合同協議將採取目標責任管理模式,乙方協助甲方進行科室管理,負責“康復中心”部分醫務人員崗前及在崗培訓,市場營銷推廣,企劃宣傳。甲方承擔追加的醫療設備投入、使用後的裝修費用和醫療控制管理。通過雙方共同努力逐步將黃山服務中心建成徐州市地區具備良好品牌及實力的康復診療中心。

二、合作範圍:

中醫科,中藥、針炙,正骨,火灌,艾炙,膏方,按摩,康復保健。

三、投資方式與資金來源

在現在康復中心等傳統中醫方法基礎上,由乙方投資拓展醫療業務。改造裝修現有科室及增建簡易病房擴大收容;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上所需資金由甲方出資投入。

四、甲方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提供醫院四樓現有康復中心,手術室,觀察室,心超室等四樓所有房間和“康復診療中心”所需,水、電取暖設備等。甲方所需的醫療、技術、輔診、財務、安全保衞、後勤及行政科室,應向“康復中心”提供完善的管理服務。

(二)根據“康復診療中心”工作需要,被聘用的非甲方醫務人員由“康復診療中心”發放工資、獎金;被聘用的甲方醫務人員由“康復診療中心”發放獎金、工資、人事關係仍由甲方負責。

(三)甲方負責辦理物價申請,徵得甲方同意後,乙方可能在院內製作宣傳欄、標牌以及印製專科宣傳資料並對外宣傳。

(四)甲、乙雙方必須共同保證管理經營的“康復診療中心”的獨立性,除“康復診療中心”以外其他科室不得以任何形式接診“康復診療中心”診療範圍內病源。乙方在一樓處提供宣傳位,為四樓“康復診療中心”進行行醫指向及宣傳。

(五)甲方對“康復診療中心”的醫療新技術、管理模式,經濟運行情況等嚴格保密。

五、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根據實際所需投資購買“康復診療中心”所需的醫療設備,並負責設備的管理、維修、保養。

(二)徵得甲方同意後,乙方可對“康復診療中心”發展門診、病情及可以使用的閒置房屋進行病房使用。

(三)乙方根據業務需要,開拓市場、制訂對外宣傳計劃,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宣傳材料需經甲方機關審定同意。

(四)乙方負責聘請具有高級生業技術或知名專家與甲方專家共同組成“康復診療中心”高級顧問組,負責專家門診,確保“康復診療中心”的'診斷、治療質量的不斷提高和保障醫療安全。

(五)“中心”醫、技、護等人員若短缺,由“康復診療中心”招聘,列入甲方招聘人員管理,工資、資金等費用由“康復診療中心”承擔。所需醫務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並向甲方提供身份證、執業證、職稱證的複印件等材料,由甲方醫務處,護理部審核並備案。如現有職工不服從“康復診療中心”管理,報醫院黨委研究由醫院另行安排工作。

(六)“康復診療中心”若發生醫療糾紛和差錯。由乙方出面按醫院的相關程序進行調解和處理,並往得甲方同意,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列入“康復診療中心”成本。

(七)乙方在管理“康復診療中心”期間,所有收入必須經過甲方收費系統收入“康復診療中心”,乙方不得以“康復診療中心”或其他形式進行私自收費。

六、財務管理及經濟分配原則

(一)、本合作協議期限為5年,“康復診療中心”藥品收入歸甲方所有,其他收入雙方按經營利潤進行效益分配。

1、甲方在“康復診療中心”收入中(藥品收入除外)每月劃撥8000元作為甲方的收入;

2、“康復診療中心”如果實際月營收高於4萬元的預計月營收超出部分 10%計提給甲方作為上繳利潤;

(二)、根據有關規定,收費全部由甲方統一進行,“康復診療中心”的耗材成本費用,由甲方承擔並由乙方進行採購並計入“康復診療中心”成本支出中。甲方應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做到收到帳目清晰。雙方帳目實行日清月結,每月1日―5日結算(節假日順延),並匯入雙方指定帳號或以現金形式結算。分成比例,從項目合作開始即日起計算。

(三)、“康復診療中心”的收入包括掛號費、治療費、處置費、觀察費、檢查費、醫用耗材費、住院費、中醫科,中藥、針炙,正骨,火灌,艾炙,膏方,按摩,康復保健等為“中心”的收益。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蓋章、法人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其他:

(一)、甲、乙方雙方合作期間,均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雙方責任和義務,本着“求大同,存小異”和互諒互讓的原則,盡力維護病人和甲、乙雙方權益,確保合同順利進行。甲、乙雙方如違反合同,守約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二)、由於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規定,或應政策原因等造成“中心”無法經營,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合同到期後,如甲方有意繼續合作,在乙方提出申請,並附評估報告,績效説明等時,乙方享有優先續約權。

(四)、合作期滿後,“中心”設備及修建大樓歸甲方所有(其中不含藥品、耗材等)。

(五)、甲、乙雙方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地震、水災、戰爭等)終止合同,可免除相關責任(修建大樓的善後處置事宜以甲乙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及附件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簽字後,雙方合作依此合同書各條款實施。本合同修改、變更、補充條款等,經雙方簽章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fuwu/qzx7pz.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