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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劃諮詢服務合同(通用3篇)

策劃諮詢服務合同(通用3篇)

策劃諮詢服務合同 篇1

甲方:

策劃諮詢服務合同(通用3篇)

乙方:__市___商務策劃諮詢公司

為了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互相配合、講求實效、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完成的有關事宜,簽訂本合同書。

一、策劃項目

二、委託項目進度

策劃工作分為兩個階段:

1.第一階段:策劃市場調查,包括商圈調查、目標人羣調查、目標市場調查、產業鏈調查和競爭對手調查5個內容,並對整體項目進行初步定位,雙方溝通達成共識後進入第二階段,本階段完成供雙方溝通用的的中期彙報演示文本,限期為自合同書生效之日起至個工作日。

2.第二階段:在甲方認可乙方對項目得出的定位主體的前提下,對定位策劃有關內容作出進一步完善,完成,限期為至個工作日。

上述工作在程序上順延,總體累計時間不超過個工作日。

三、合同金額及付款方式

1.策劃諮詢費用為元人民幣。

1)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策劃費用的50%作為預付款,即人民幣元。

2)乙方完成項目一整體策劃方案後,通過正式的演示文稿,向乙方當場做出演示講解,甲方認可後日內,甲方足額支付策劃費餘款人民幣元,乙方方能將的正式文本交付甲方。

2.乙方去往甲方處進行策劃工作,往返路費甲方承擔,在甲方處調查工作的交通、住宿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責任與權利

1.甲方須指派專人,作為聯絡人,負責與乙方聯絡並協助乙方工作;

2.為乙方工作及時提供所需的背景資料和信息;

3.為乙方各階段成果提出建議性要求,並在審定通過後及時給予書面確認;

4.及時向乙方支付報酬;

5.如果就委託項目內容、期限做出原則性改變的決策,應及時通知乙方,並採取適當措施,便於乙方及時調整工作。

五、乙方責任與權利

1.由擔任專家組總負責人,指派專人擔任專門聯絡人;

2.按進度計劃完成各階段任務,保證質量,及時與甲方溝通;

3.按甲方提出的指導性要求修改和完善各階段策劃成果;

4.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保密內容。

六、成果歸屬與冠名宣傳

1.成果歸屬甲方所有;

2.乙方在保守甲方項目相關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對成果有冠名宣傳的權利。

七、違約責任

由於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中斷,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當期款項;

八、合同終止

1.本合同履行完畢自動終止;

2.一方違約並承擔責任後自動終止;

3.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要求中止。

待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終止協議。

4.甲、乙雙方同意終止時須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合同爭議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時,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並以補充協議形式載明,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僅視為達成策劃意向;

自甲方支付第一筆款項__萬元到達乙方賬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省市區街號郵編:

電話:

乙方:

年月日

策劃諮詢服務合同 篇2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開發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登記編號”的填寫方法:

合同登記編號為十四位,左起第

一、二位為公曆年代號,第

三、四位為省、自治區、____市編碼,第

五、六位為地、市編碼,第

七、八位為合同登記點編號,第九至十四位為合同登記序號,以上編號不足位的補零。各地區編碼按GB2260-84規定填寫。(合同登記序號由各地區自行決定)

二、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中介合同。

四、標的技術的內容、形式:

包括開發項目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開發目的、使用範圍及效益情況,成果提交方式及數量。

提交開發成果可採取下列形式:

1、產品設計、工藝規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圖紙、論文、報告等技術文件;

2、磁盤、磁帶、計算機軟件;

3、動物或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

4、樣品、樣機;

5、成套技術設備。

五、研究開發計劃:

包括當事人各方實施開發項目的階段進度,各個階段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的目標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包括當事人各方情報和資料保密義務的內容,期限和泄露技術祕密承擔的責任。雙方可以約定,不論本合同是否變更、解除、終止,本條款均有效。

七、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過中介機構介紹簽定的,應將中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的,應將給付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手續的複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託代理人簽定本合同書時,應出具委託正書。

九、本合同書中,凡是當事人約定認為無需填寫的條款,在該條款填寫的空白處劃表示。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策劃諮詢服務合同 篇3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上海

本合同由委託諮詢者 (以下簡稱委託方)為一方, 上海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為諮詢方)為另一方,雙方就

諮詢服務,授權雙方代表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內容

1.1提供的諮詢服務,而諮詢方願意提供此項服務。

1. 2諮詢方提供的諮詢服務範圍包括: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及相關申報服務。

第二條 合同的開始、完成、修改及終止

2.1本合同從 簽訂之日起生效。

2.2諮詢方按本合同1.2中所列要求表完成諮詢服務。除非雙方協定在商議條件下延長服務,本合同應在合同履行之日起 60 日後,或至服務全部完成時終止,先到者為準。在合同終止或期滿時,雙方所有的權利和義務均終止。

2.3任何一方終止本協議必須在終止日期之日提前天書面通知對方。如果本合同由委託方提出終止,須支付諮詢方項目終止之日之前所有工作的諮詢費用及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2.4除非雙方簽署有書面修正意見,否則,不能對合同及其附件進行任何變動和修改。

第三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3.1委託方應向諮詢方提供有關的資料、報告及諮詢服務需要的其他信息並給予諮詢方開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特別是委託方應指定一名總代表以便能隨時予以聯繫。

3.2對於本合同項下諮詢方所履行的服務,委託方將以本合同第四條中所提供的方法向諮詢方支付。

3.3諮詢方應根據諮詢服務的內容和進度安排,按時提交諮詢報告。

3.4所有按合同要求完成的諮詢服務工作都應由“委託方”檢查,並得到它的認可。諮詢方要對諮詢服務的工作量、正確和完整性負責。

3.5諮詢方對本合同的任何和所有責任都限定在諮詢方因付出專業服務而已收到的合同付款之內,並將在本合同第7.2條規定的保證期滿後解除。

第四條價格與支付

4.1本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幣種) 元 (大寫: )。

4.2本合同總價包括諮詢方所提供的所有諮詢服務和培訓費用,為固定不變價格,且不隨通貨膨脹的影響而波動。合同總價包括諮詢方在其本地和委託方所在地因履行本合同義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和以各種方式寄送資料到委託方辦公室所發生的費用,但不包括諮詢方因服務發生的雜項費用,包括差旅,通訊,餐費,交通等費用。如發生本合同規定的不可抗力,合同總價可經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調整。如果委託方所要求的服務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規定的範圍,雙方應協商修改本合同總價,任何修改均需雙方書面簽署,並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3委託方向諮詢方的所有付款均通過委託方所在地的銀行以支票方式支付到諮詢方的帳户上或現金支付。

4.4付款在委託方收到諮詢方提交的材料後

4.5收到委託方的付款後,諮詢方應在天內簽發標明相應支付金額的商業發票;

4.6若委託方同意付款但未能按照上述條件付款,則諮詢方對應付金額按每月1%的費率收取滯納期費,並暫停後續階段服務直至受到委託方上述付款。

4.7如委託方拖延付款,諮詢方有權延遲或終止合同剩餘諮詢服務。

4.8如諮詢方提供的服務與本合同要求不符,委託方應當立即通知諮詢方,諮詢方應在委託方指定的時間內重新進行服務,並不向委託方另外收取費用。諮詢方對本合同的違約或未執行的責任應限於根據本合同己支付諮詢方之酬金範圍內。由於對諮詢方的服務不滿而終止合同時,委託方仍然必須按合同規定付清諮詢方己提供之合格服務的酬勞。

第五條保密

5.1由委託方收集的、開發的、整理的、複製的、研究的和準備的與本合同項下工作有關的所有資料在提供給諮詢方時,均被視為保密的,不得泄漏給除委託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業或公司。

5.2合同有效期內,雙方應採取適當措施對本合同項下的任何資料或信息予以嚴格保密,未經一方的書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5.3一方和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所獲得或接觸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義務予以保密,未經其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從他方獲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六條保證

6.1諮詢方的保證義務在本諮詢服務經最後一批款項支付後的

6.2公正和信用。雙方將公平地對待相互所享有的合同賦予的權利,並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證本合同的實施。故雙方一致表示,希望本合同在相互間公正實施、不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第七條 諮詢報告的歸屬

7.1所有提交給委託方的最終諮詢報告屬於委託方的財產,諮詢方對該報告不應泄漏或利用。

7.2諮詢方可保存上述資料的複印件,包括本合同第五條所指的委託方提供的資料,但未經委託方的書面同意,諮詢方不得將上述資料用於與本諮詢項目之外的任何項目。

第八條 轉讓

8.1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無論是委託方或是諮詢方均不得將其合同權利或義務轉讓或轉包給他人。

第九條 不可抗力

9.1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及嚴重的火災、颱風、地震、水災和其它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響其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受事故影響的一方將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傳真通知另一方,並在事故發生後十四天內——將有權證明的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證實。

9.2受影響的一方對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責任。然而,受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後儘快以傳真通知另一方。

9.3雙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後或影響消除後立即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有效期和/或有關履行合同的預定的期限相應延長。

第十條 爭議及解決

10.1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司法裁決解釋和執行。雙方當事人應全力友好地解決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

10.2雙方之間如不能友好解決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委託方所在地仲裁機構,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

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條 語言和標準

11.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委託方和諮詢方之間的所有往來函件,諮詢方給委託方的資料、文件和諮詢報告等均採用中文文字。

第十二條適用的法律

12.1本合同的法律含義、效力、履行等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第十三條其它條款

13.1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正文與附件有矛盾之處,合同正文內容優先。

13.2所有對本合同的修訂、補充、刪減、或變更等均以書面完成並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後生效。生效的修訂、補充、刪減、或變更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用中文文字寫成,如有出入,以中文合同為準。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諮詢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 委託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

諮詢方: (公章) 委託方: (公章)

20xx 年 月 日 20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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