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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動技術服務勞動合同(精選3篇)

公司勞動技術服務勞動合同(精選3篇)

公司勞動技術服務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國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電報掛號,電傳)

公司勞動技術服務勞動合同(精選3篇)

乙方: 中國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電報掛號,電傳)

第一條

根據甲方的願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

技術

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國工作.具體人數,工種,工齡和月工資詳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並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國國境的簽證和在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

勞動

許可證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並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

1.乙方人員在×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2.凡工作不滿一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

不滿一個月的工資=月工資/30天×工作天數(包括週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國之日起到離開×國之日止計算.

4.乙方於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於清單開出之日起三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並按當天牌價電匯給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公司賬户,並按×國×銀行的規定負擔其手續費.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5. 甲方將乙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國貨幣支付並匯給中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銀行賬户.

第四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到的旅費,並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賬户.乙方人員從返回,由甲方通過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為20__.

第五條

1.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在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負責國營醫院的醫療費.

2.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税.

3.甲方為乙方人員在國家

保險

公司投保生命保險.其保險費每人為(貨幣及數量)

4.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需要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傢俱,牀和牀上用品.

6.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

(一)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為8一一10平方米;

(二)其餘人員為4一一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廚房所用的飲具和旨在自己用飯所需的餐具.

第六條

1.乙方工作人員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

2.根據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加班時,加班工資按下列比例計算:

平時加班為日工資的150%.

周假日加班為日工資的20__.

第七條

1.乙方人員享受週日假和國官方規定的節假日為十七天.

2.乙方人員每年享受帶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願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報酬,其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算:月工資/30天×假期工作天數.

第八條

1.根據總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內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人員應享受三個月或本合同所餘期限的工資,但以最短的時間為準.乙方人員將有

權享受回的機票.

2.在乙方願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斷電,斷水,材料供應不足等,在停工期間甲方照付乙方人員的工資.但根據工作需要,甲方有權使其在其他項目上工作.

第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乙方在國內其家庭人員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書面通知後,對有事人員給予兩個月的緊急事假,並向其支付代替平時總假期的報酬.超過兩個月的期限沒有工資,對此乙方負責其旅費.

緊急事假,超過兩個月的時間,乙方應在兩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並負責替換者的旅費.

第十條

1.乙方人員因工作生病或傷殘,甲方在兩個月內負責支付在國內的醫療費和全部工資.如在兩個月內不能痊癒,乙方應負責替換,在此情況下的一個月內甲方負責傷者回的旅費和替換者來的旅費.同樣,甲方將根據國通行的

規定對傷病者給予補償的各項措施.

2.在××期間,乙方人員如發生死亡,甲方應辦理一切喪葬或遺體火化以及遺體或骨灰運回一切善後費用.還有行李及遺物運回的費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國保護法的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撫卹金.

第十一條

1.乙方人員在

服務

期間,應遵守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要保守機密,不泄密,在其執行任務期間或合同結束以後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員應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2.甲方應為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時間以外和住地內的社會活動自由,尊重乙方人員的生活習慣以及對推動工作的良好建議.

第十二條

1.服務期為年,從乙方人員到達地算起,其間包括乙方人員在國內或國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期滿根據甲方要求,經乙方同意可以延長.

3.當本合同延期後,乙方人員在工作年後,月工資增長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條

1.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甲方有權撤換其不稱職的任何人員,乙方並在甲方通知後的三個月內予以替換,不給任何費用.

2.在合同期內,乙方人員擅自放棄工作,將不給予機票待遇.但由於執行工作而生病且有醫療證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簽字期間或簽字後,凡乙方已在的人員,不享受從到的機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規定在工作結束時,負責其從至的旅費.

4.甲方不允許乙方人員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幹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開業.

第十四條

1.自工作開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個月的預付款,並在四個月內償還.

2.乙方人員抵達後,國現行出差補貼規定適用於乙方人員.

本合同於一九  年  月  日在簽訂.

甲  方               乙  方

公司勞動技術服務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國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電報掛號,電傳)

乙方: 中國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電報掛號,電傳)

第一條

根據甲方的願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國工作.具體人數,工種,工齡和月工資詳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並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國國境的簽證和在*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並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

1.乙方人員在*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2.凡工作不滿一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

不滿一個月的工資=月工資/30天*工作天數(包括週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國之日起到離開*國之日止計算.

4.乙方於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於清單開出之日起三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並按當天牌價電匯給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公司*賬户,並按*國*銀行的規定負擔其手續費.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5. 甲方將乙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國*貨幣支付並匯給中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銀行*賬户.

第四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到*的旅費,並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賬户.乙方人員從*返回*,由甲方通過*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為20公斤.

第五條

1.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在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負責國營醫院的醫療費.

2.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税.

3.甲方為乙方人員在*國家保險公司投保生命保險.其保險費每人為(貨幣及數量)

4.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需要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傢俱,牀和牀上用品.

6.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

(一)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為8一一10平方米;

(二)其餘人員為4一一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廚房所用的飲具和旨在自己用飯所需的餐具.

第六條

1.乙方工作人員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

2.根據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加班時,加班工資按下列比例計算:

平時加班為日工資的150%.

周假日加班為日工資的200%.

第七條

1.乙方人員享受週日假和*國官方規定的節假日為十七天.

2.乙方人員每年享受帶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願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報酬,其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算:月工資/30天*假期工作天數.

第八條

1.根據總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內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人員應享受三個月或本合同所餘期限的工資,但以最短的時間為準.乙方人員將有

權享受回*的機票.

2.在乙方願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斷電,斷水,材料供應不足等,在停工期間甲方照付乙方人員的工資.但根據工作需要,甲方有權使其在其他項目上工作.

第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乙方在國內其家庭人員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書面通知後,對有事人員給予兩個月的緊急事假,並向其支付代替平時總假期的報酬.超過兩個月的期限沒有工資,對此乙方負責其旅費.

緊急事假,超過兩個月的時間,乙方應在兩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並負責替換者的旅費.

第十條

1.乙方人員因工作生病或傷殘,甲方在兩個月內負責支付在*國內的醫療費和全部工資.如在兩個月內不能痊癒,乙方應負責替換,在此情況下的一個月內甲方負責傷者回*的旅費和替換者來*的旅費.同樣,甲方將根據*國通行的

規定對傷病者給予補償的各項措施.

2.在*期間,乙方人員如發生死亡,甲方應辦理一切喪葬或遺體火化以及遺體或骨灰運回*的一切善後費用.還有行李及遺物運回的費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國保護法的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撫卹金.

第十一條

1.乙方人員在*服務期間,應遵守*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要保守機密,不泄密,在其執行任務期間或合同結束以後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員應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2.甲方應為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時間以外和住地內的社會活動自由,尊重乙方人員的生活習慣以及對推動工作的良好建議.

第十二條

1.服務期為*年,從乙方人員到達*地算起,其間包括乙方人員在*國內或國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期滿根據甲方要求,經乙方同意可以延長.

3.當本合同延期後,乙方人員在工作*年後,月工資增長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條

1.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甲方有權撤換其不稱職的任何人員,乙方並在甲方通知後的三個月內予以替換,不給任何費用.

2.在合同期內,乙方人員擅自放棄工作,將不給予機票待遇.但由於執行工作而生病且有醫療證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簽字期間或簽字後,凡乙方已在*的人員,不享受從*到*的機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規定在工作結束時,負責其從*至*的旅費.

4.甲方不允許乙方人員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幹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開業

第十四條

1.自工作開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個月的預付款,並在四個月內償還.

2.乙方人員抵達*後,*國現行出差補貼規定適用於乙方人員.

本合同於一九  年  月  日在*簽訂.

甲  方               乙  方

代表:                代表:

職務:                職務:

公司勞動技術服務勞動合同 篇3

甲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性 別: 聯繫電話:

出生日期 :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家庭聯繫人姓名及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試用期為以下方式:

乙方需經過試用並通過考核。在試用期內,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安排轉正考核,乙方也可根據自身的工作情況提出轉正申請。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評判標準:

⑴、崗位職責説明書;

⑵、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合理安排和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1、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 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 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 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建立建全生產工藝流程, 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的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月工資(標準工資)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標準工資的80%。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 執行。

第十條 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按照法律規定予以支付 。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 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 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 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 個月平均工資 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 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己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 按照相關合同比例….% 。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向甲方所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八條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 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沖突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向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電話、電子郵箱送達的均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若一方變更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的應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 章)             乙方(籤 章)

法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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