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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借錢協議(精選3篇)

房屋抵押借錢協議(精選3篇)

房屋抵押借錢協議 篇1

出質人: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現居住地: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房屋抵押借錢協議(精選3篇)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現居住地: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_中國光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註冊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為了確保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主合同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 號《________ 》(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出質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權處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質權人出質,以擔保主合同債務人按時足額清償其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提供的質押擔保。為明確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一條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主合同項下主債權種類相同,被擔保的主債權幣種及金額為(金額採用大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質押擔保的範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

1.主合同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質權人償還或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及罰息)、複利、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和

2.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實現質權的費用以及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應向質權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

第三條 質權人用於表明任何被擔保債務或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證明,除非有明顯錯誤,應是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最終證據,對出質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章 質物的設定

第四條 出質人在此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向質權人出質質物,以及現在和將來產生於質物上的所有權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於:出質人作為合同一方簽署的與質物有關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產生的任何權利以及因質物被扣押或被徵用而使出質人可以得到的賠償的權利。質物的數量、價值等詳細情況由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清單載明(詳見附件1),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質物經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一致確認(無法一致確認時,由質權人所認可的有關中介機構評估),在本合同簽字之日的價值為:(寫明幣種,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簽署之日的質押率為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合同項下質押率應保持在_____%以下,若超過該約定質押率時,質權人隨時有權要求出質人立即提供新的質物或質權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擔保。

第五章 出質人應提交的文件

第六條 出質人應在主合同債務人首次使用質權人在主合同項下提供的融資前,根據質押實際情況向質權人提供以下所列的全部文件。該等文件如為複印件,則須經出質人簽字確認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文本:

1.經出質人有效簽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出質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 證明出質人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4.質物的所有證明和資料的原件;

5.在以動產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提供根據本合同第二十章的規定取得的所有保險單、保險合約及其他有關單據或相應副本(視情況而定);

6.在以權利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相應文件:

(1) 經出質人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的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原件;

(2) 除公司債券之外的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原件;

(3) 關於出質權利進行登記的所有證明和資料的原件。

7. 在以股權或股票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文件:

(1) 相關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經最新年檢的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2) 相關公司就出質人的出資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以及由註冊會計師就出資向相關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3) 相關公司經審計的最近年度的財務報表;

(4) 相關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意出質人將其股權進行質押的決議(股份公司除外);

(5) 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需的相關公司的原審批機關的批准;

(6) 就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質押已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文件

(7) 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需的政府部門的批准;

(8) 當出質的股票佔相關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5%以上時,已將本合同項下設定的擔保向公眾披露的有效證明文件;

8. 在以基金份額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文件:

(1)有權部門出具的出質人享有基金份額的證明文件;

(2)就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質押已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文件;

(3) 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需的政府部門的批准;

(4)基金份額質押需要的其他文件;

9. 質權人合理要求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出質人的聲明及保證

第七條 出質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聲明及保證:

1.出質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出質人已仔細閲讀並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內容,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3.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並且以複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與原件相符。

4.出質人是質物的合法所有人或有權處分人,如質物屬於依法須經有關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出質的財產,出質人保證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質物在權屬方面不存在任何爭議或瑕疵。除本合同設定的質押外,質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擔保、租賃、託管、共有、其他任何爭議、瑕疵或任何限制。質物未被查封、扣押、監管或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5.出質人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

6. 除本合同外,出質人未曾訂立任何其他協議以贈與、轉讓或其他方式處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質物及其中的任何權利或利益,也沒有在質物上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其他擔保。

7.本合同附件1所列有關質物的情況是真實和準確無誤的。

8. 出質人已按時支付所有與質物有關的應付費用及款項(包括但不僅限於各種税項),並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與質物相關的其他契約及條件。

9.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出質人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10.為確保本合同和質權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出質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或備案手續,包括但不限於將質物在登記部門進行的登記。

11.目前並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質人或質物的、並將會對出質人的財務狀況、質物的價值或出質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12.未發生或存在任何違約事件。

13. 質物合法存續,且屬於可以出質的範圍。

14. 相關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相關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准均已取得並且完全有效。

出質人的上述聲明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須始終保持正確無誤,並且出質人將隨時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

第七章 質物的移交、保管和登記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質物憑證應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出質人交付質權人。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九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的,出質人必須在票據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第十條 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必須在債券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第十一條 出質人以權利出質時,在本合同簽訂後十個質權人工作日內,由出質人會同質權人到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由質押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應交由質權人執管。

第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以及與質押手續相關的所有有效證明和資料憑證均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確認封存後由出質人交與質權人保管。

第八章 出質人的承諾

第十三條 在被擔保的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出質人應遵守以下條款的規定:

1.出質人應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法律和法規,嚴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質物的所有權/處分權始終合法有效。

2. 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提供有關質物的所有有效資料。

3. 應質權人的要求,出質人應隨時向質權人報送反映其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4.出質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任何有關質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個質權人工作日之內,應將該通知或命令的內容告知質權人。

5. 出質人應按期支付與質物有關的各種應付税項和費用。

6.出質人應及時將有關出質人的任何重大事項及可能影響質物或其價值的任何事件通知質權人。在質權人認為該等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質物價值減損時,質權人可要求出質人提供進一步的、質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增加新的質物或提供其他種類的擔保)。

7. 出質人應根據質權人要求定期向質權人報送本合同項下質押標的所對應的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有關財務報表和出質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響質押標的價值的信息。

8.出質人應立即通知質權人以下任何事件:(1)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和(2)任何涉及出質人或質物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和(3)出質人變更居住地址和通訊方式。

9.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只要被擔保的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完畢,除非得到質權人的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轉讓或以其他形式處分質物或其任何部分;

(2)對質物(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質押之外)再行設置或同意設置任何其它質押或擔保權益;

(3)對質物作出任何違反現行法律和法規的任何行為,或進行任何有可能影響或降低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益的任何行為。

10.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出質人有義務及時通知質權人並協助質權人免受侵害。

11.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出質人將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補足擔保物的價值或提供新的擔保)。

12.未經質權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變更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3.出質人應將其作為相關公司的股東所參與作出的有關相關公司的任何決定或決議通知質權人,並向質權人提交有關決定或決議的複印件。如果出質人擬同意作出的上述有關決議涉及相關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的分配或配股以及相關公司的合併或分立,則出質人應事先取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

14.除非質權人另有要求或通知,出質人應繼續行使其在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和章程項下的除分紅以外的全部權利,並盡到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股東所應履行的謹慎及誠信義務。

15. 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現金分紅應支付到出質人在質權人開設的賬户內,除質權人書面同意外,出質人不能支取賬户中的任何款項。質權人可以就上述款項優先受償。

第九章 質物的處分

第十四條 以載明兑現或者提貨日期的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該兑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兑現、提貨或者與出質人協議將貨物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兑現的資金、將提取的貨物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後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對於出質的票據,在票據到期時由質權人託收,收回的票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於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轉入主合同債務人/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保證金賬户,或在質權人處開立定期存單繼續提供全額存單質押擔保。如託收有問題時,出質人同意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無條件地補充提供全額保證金/存單質押,或立即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收回其出質的票據。

第十五條 經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協商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出質股票或基金份額,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第十六條 出質人轉讓經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出質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轉讓費、使用費,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第十七條 在質押期間內,一旦發生本合同約定的任何違約事件,質權人即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權,包括但不限於直接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或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清償被擔保的債務。如果採取變賣或折價方法處分質物,變賣價格或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並參照市場價格確定。協商不成的,質權人仍有權採取拍賣或變賣的方式處分質物。

第十八條 在質權人依前款規定處分質物的過程中,質權人有權依法採取下列行動:

1.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權以質權人認為合適的市場價格在適當的時間變賣質物,並對出質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要求出質人償付質權人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賦予其的任何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質權人有權選擇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權利或暫緩行使任何權利,出質人應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第十九條 一經質權人要求,出質人須協助質權人取得與質權人實現其質權有關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並協助質權人辦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續。

第二十條 質權人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所得的款項,按以下順序處理:

1.用以支付質權人行使其權力或權利或其處分質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包括質權人為行使其權力或權利而指定任何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所產生的費用);

2.用以支付質權人因處分質物而需交納的税款;

3.用以償還被擔保債務;

4.扣除上述款項後,如有餘款,質權人應將餘款交付出質人。

如質權人處分質物所得的款項不足以清償被擔保債務,質權人仍有權向主合同債務人追索。

第二十一條 質權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除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無需對因行使其權利而給出質人或質物帶來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章 擔保的性質和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是一項持續的擔保並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擔保的債務得到全部清償為止。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於質權人為被擔保的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質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一章 違約事件

第二十四條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項均構成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主合同債務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

2.主合同約定的履行債務期限已到,主合同債務人未依約歸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3.主合同債務人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裁決主合同債務人敗訴,導致主合同債務人存在無力向質權人償付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可能性;

4.出現使質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5.發生主合同項下規定的任何其他違約事件;

6.出質人擅自向其他方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物,或對質物的任何部分的權益設定或試圖設定任何擔保權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質物主張任何權利;

7.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陳述或保證被確認為是不正確的或不真實的,並會影響質權人的權益;

8.無論是否已被給付任何補償,質物或其重要部分被沒收、徵用或被強行購買或取得;

9.被擔保的債務的任何部分由於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於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或受到限制;

10.發生了針對出質人或質物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11.質物的價值實質性減少而出質人未能按質權人要求重新設定或增加質物或增加其他擔保;

12.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中止或停止營業或進入破產、清算、歇業或其他類似程序,或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被申請破產、清算或被主管部門決定其停業或暫停營業。

13.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擅自修改或同意修改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4.出質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或發生質權人認為將會嚴重不利地影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五條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後,質權人有權:

1.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根據本合同第九章的規定實現本合同項下的質權。

3.行使其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十二章 税和其他扣減

第二十六條 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所有款項應全額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質的衝抵、扣減或預提,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出質人對其支付給質權人的任何款項進行扣減或預提,則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支付一筆另外的款項,以保證質權人收到的金額相等於在不作此類扣減或預提時所應收到的款項。如果出質人是因税務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減或預提,出質人應將完税憑證的複印件遞交給質權人。

第十三章 費用和補償

第二十七條 出質人作為委託人的,應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費用支出,包括公證、登記、保險等費用。

質權人為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服務、鑑定、估價、登記、保管、訴訟的費用及其他所有實際開支)由出質人承擔。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未經質權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

第二十九條 無需事先徵得出質人的同意,質權人可將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同時轉讓給第三人,出質人應為此完成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出質人將其金錢以特户、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質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第三十二條 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質權人可以宣佈主合同提前到期,並有權要求主合同債務人償還全部應付款項。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出質人對此應予以協助。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中約定的質物與實際交付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

第三十五條 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及孳息。

第三十七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可以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

第三十八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佔有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第三十九條 質權人給予出質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質權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並不應被視為質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條 在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或者對上述款項進行提存。出質人拒絕償還或提存的,質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一條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首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任何一方如變更其地址或傳真,需及時通知對方。

雙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後即被視為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後三(3)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但出質人發給質權人的文件,則需在質權人實際收到後方可視為送達。

第十五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項適用中國法律,並按照中國法律進行解釋。

第四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在質權人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出質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和債權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質權自質物/質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法律要求登記的,質權自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七條 在主合同債務人或出質人向質權人償還全部債務並已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關的文件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後的_______個質權人工作日之內,質權人應:

□ 向出質人返還質物/質物憑證;

□ 協助出質人辦理質押的解除或註銷手續,因此而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應由主合同債務人或出質人支付。

出質人:質權人(蓋章):

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

附件1

質押物清單

序號名稱質物數量/出質權利憑證份數/出質股份數額/基金份額質物權屬證明/出質權利憑證名稱、編號單價總價

確認送達地址承諾函

本人/本單位承諾一旦雙方因本合同/本協議發生糾紛,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送達方式所列地址作為司法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更時,應書面通知銀行方,未書面告知的,視為司法送達地址未作變更。

【1】 書面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電子送達地址(可選擇填寫):

傳 真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諾人:__________

時 間:__________

房屋抵押借錢協議 篇2

出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住址:

聯繫方式:

承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住址:

聯繫方式:

現甲方借款給乙方,為避免不必要有損失和風險,約束雙方共同遵守誠信,現甲、乙雙方一起協商同意,並簽訂以下借款協議。

一、借款金額、利息及期限

甲方一次性借款人民幣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元)給乙方,借款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期利息為______%。______年期滿,乙方應一次性將借款還清。

二、其它事項

為了該協議更充分的具有法律效力,乙方自願把座落在______住房抵押給甲方,由乙方負責辦理好抵押登記手續。房產證號為:______,房屋座落在______,共______層,建築面積______m2,國有土地使用證:______,座落於______號,土地使用面積______m2,甲乙雙雙方借款協議,通過公證處公證。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內,沒有歸還甲方______元整,乙方自願將座落在______由甲方拍賣,如拍賣,甲方有優先購買權,甲方如未購買,所得拍賣款由甲方優先受償,乙方不得有異議,乙方不按期還款自願接受依法強制執行。此協議一式三份,雙方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有一份,雙方在公證處公證下簽字生效,具有絕對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房屋抵押借錢協議 篇3

抵押權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借款人:

第一條:乙方自願以本人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雙方為明確各自的權力、義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抵押擔保保險金額為人民幣(大寫)¥:整(小寫)¥: 元整,抵押地址瀋陽市 區 街(路)號 幢號值 。抵押期限為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簽字後共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並辦理他項權利證。

第四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及執行合同所需各項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五條:在房地產抵押借款之前,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房地產現狀的證明(如有無訴訟、查封、出租、抵押等)。並保證該抵押房地產產權明確,權屬清晰,沒有任何權屬糾紛。

第六條:抵押房地產在甲方處封存,在乙方未償還清借款前,乙方負責抵押房地產的維修、管理,並不得轉讓、贈與、出售、重複抵押、拆動或損壞、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完好無損。如發現乙方有上述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抵押房地產的保險,在抵押期內由乙方到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保險費用由借款方承擔。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借款及相關費用。 如未辦理保險,發生抵押物的損毀、滅失情況,導致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並於5日內增補同等價值的財產作抵押,否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並享有對乙方債務的最終索取。

第八條:如乙方因為重大疾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等可能導致無法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甲方有權提前催收欠款並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並將此抵押的房地產更名、變賣、拍賣,實現抵押權。

第九條:本合同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後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第十一條: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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