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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策劃代理合同模板

廣告策劃代理合同模板

甲方:

廣告策劃代理合同模板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着誠信互利的原則,就廣告代理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 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廣告業務,代理辦法執行《 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廣告代理實施辦法》(後簡稱 "辦法")規定。

二、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廣告法》以及相關政策法規,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於第三方。

三、 乙方不得損害 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的信譽,不允許用弄虛作假等不法手段欺騙客户牟取暴利。乙方與客户發生的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如乙方出現上述行為,甲方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並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

四、 甲乙雙方簽定的廣告合同,乙方按合作協議扣除代理費後,須將播出款項轉付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

五、 乙方所代理的廣告,按 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正在執行的廣告收費標準執行。

六、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把廣告要求和廣告資料提前發送到 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廣告發布後甲方提供廣告樣張給乙方,具體事宜按《 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廣告 投放説明》辦法處理。

七、 合同付款説明:

1、 遵守先付款後發佈的原則。

2、 的確無法做到發佈前付款,須在廣告發布前支付30%的發佈費,餘款須在廣告發布5個工作日內付清。

3、 違反以上款項,視為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其廣告播出。逾期1天,追繳拖欠款5%的滯納金。

八、 如遇特殊情況廣告不能按時播出,甲乙雙方需及時協商解決。

九、 在合同的落實和執行中,有關合同和協議條款確需修訂,須經雙方協定。

十、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按本協議第九條規定協商處理。

十一、 協議、合同均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條款。

十二、 代理期限為: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十三、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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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丙方: (以下簡稱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方為深圳羅湖 項目的發展商,(項目佔地: m2,建築面積:約 m2,建 棟 層高,住宅約 個單位)乙方及丙方為專業物業銷售代理商,為促進 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的銷售,實現的經濟效益,經三方友好協商,甲方特此委託乙方及丙方為項目的銷售策劃代理商,三方訂立以下條款,以資三方共同嚴格遵守。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為本項目在香港及國內提供策劃顧問服務,乙方同時為甲方項目之香*家銷售代理;深圳之銷售以丙方與甲方聯合銷售的方式進行。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保留自行直銷本項目任何單位給任何人仕(包括中國大陸、港、澳、台、國外及中外聯名人仕)的權利。

第二條:乙、丙方的策劃及銷售代理期由簽約日起計至首次展銷廣告推出(初定XX年7月15日)後6個月止,但若首次展銷廣告因乙、丙方原因未能依上述初定日期推出,則甲方保留絕對權利界定本銷售代理協議之屆滿期。代理期限屆滿時,經三方同意後可予以延期。

第三條:乙方及丙方的代理權限

3-1. 乙方及丙方代表甲方負責進行該項目在中國內地及香港的代理銷售業務,包括:銷售策劃、籌辦項目展銷會;

負責項目銷售有關文件的編制/設計及製作;

負責與廣告商及各廣告媒體的聯繫;

負責協助在香港簽約的買家前往甲方指定地點辦理簽約及公證手續;

負責接待客户並協助買家簽訂認購書;

協助並安排香港客户前往項目現場考察;

協助買家提供按揭資料;

協助買家在甲方指定時間前往指定銀行辦理按揭手續;

協助買家簽署認購書及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3-2.丙方在乙方的統籌下,與甲方銷售部共同負責甲方項目之深圳銷售事務。

3-3.甲方除了擁有本協議規定的權利和責任以外,還保留本項目除中國內地、香港以處任何其它地區銷售事務之最終決策權,乙方及丙方不得異議。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4-1、 甲方在通知乙方及丙方刊登出售廣告及公開銷售物業之前,應取得深圳市房地產主管機關頒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外銷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開工許可證》、《建築許可證》。由中國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對物業及其銷售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見,並證明可銷售;複印件及法律意見書複印件提交給乙方及丙方。乙方及丙方在取得上述法律文件後方可從事物業的銷售行為。

4-2、 項目的所有宣傳廣告中均應清楚列明乙方及丙方為項目策劃銷售代理,並提供熱線電話,以便客户查詢。

4-3、 負責該項目在宣傳推廣過程中有關的成本費用,其中包括:

4-3-1、該項目在香港、內地銷售需支出的廣告設計宣傳費、展銷會會務費(酒店展銷會)、模型、效果圖製作費 、 廣告拍攝/錄影及製作費用、售樓書/平面圖及價目表等文字宣傳用品的印刷費用、組織看樓團費用、現場包裝費、樣板房及銷售中心日常經營用品費用等。

4-3-2、乙方及丙方在項目推廣銷售期間涉及上述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時,應事先編制項目費用預算及方案報送甲方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認可的費用,甲方有權拒絕承擔。乙方及丙方須在有關支出結算時,隨時按甲方之要求,向甲方提供完備之開支報告,及將有關費用的有效證據提供給甲方審閲及核實。

4-4、 安排和解決大陸、香港買家申請銀行按揭、公證、辦理房產證等買賣手續;

4-5、 甲方對售樓價格有最終決定權,乙、丙方不得異議,亦不能在未經甲方同意下,自行調整售樓之價目、付款方式及由甲方提供之《臨時買賣意向書》、《樓宇買賣認購書》的格式條款。

4-6、 甲方須委託乙方在港簽署《臨時買賣意向書》,或《樓宇買賣認購書》並派專人負責管理。

4-7、 安排及負責買家首期及全部樓款之收取;

4-8、 甲方擁有改變銷售計劃的權利;

4-9、 一切有關本項目之其它合同文件均須由甲方對外簽訂(除非甲方另有委託),任何個人或單位代表甲方對外簽訂均屬無效(包括但不限於認購書和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等)。若有類似越權行為,甲方保留向乙方及丙方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4-10、 甲方派不多於4名的銷售代表,參與現場銷售。

第五條:乙、丙方的權利和責任

5-1、 乙方應出具由香港政府認可的在香港境內從事地產代理業務的商業登記,並將相關文件複印件交予甲方。乙方及丙方在履行本協議任何條款及整個策劃、宣傳、銷售過程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經濟特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切有關法律、法規及專業操守守則。甲方、乙方及丙方有任何違約的情況,違約方須承擔一切責任及向對方賠償其一切因違約方導致對方所蒙受之一切損失。5-2、 負責制訂項目銷售計劃及市場推廣策略建議報甲方批准後實施,該建議應當包括以下具體內容:

5-2-1、市場分析

a:香港市場分析

b:深圳市場分析

c:競爭對手分析,項目優劣勢及對策

5-2-2、 買家分析

項目客户定位,並對其購房行為、經濟情況、購房目的、要求進行分析,並根據項目情況提供對策。

5-2-3、 市場定位

包括內外銷市場比例,並對主打市場情況提出形象定位及形象包裝建議。

5-2-4、 營銷策劃書

a:內容包括:

(1) 營銷目的和任務;

(2) 營銷廣告策劃及活動的主題;

(3) 階段活動的市場針對性(市場情況及 目標客户的需求分析);

(4) 營銷重點及宣傳手法;

(5) 促銷方式及價格策略;

(6) 廣告的節奏和媒體組合及策劃活動的安排;

(7) 費用預算;

(8) 預計影響變化的因素及應變措施。

b:廣告策劃計劃

(1) 廣告宣傳節奏及鋪排計劃;

(2) 廣告主題及分級主題;

(3) 費用安排。

c:現場佈置方案

(1) 現場(含售樓中心及各展點)的活動細節及現場安排;

(2) 工作時間表安排;

(3) 費用安排。

d:銷售指導意見

(1) 銷售目標;

(2) 付款方式;

(3) 主推單位、推盤單元順序計劃及公開折扣意見和計算方式;

(4) 計價基準;

(5) 臨時認購書;

(6) 銷售所需資料計劃及內容

5-3、 負責設計、製作下列銷售/推廣工具時提供專業指導意見,監督有關工具的製作,並負責有效地使用和實施:包括模型、效果圖、錄影帶、展銷板、售樓書、宣傳單頁、平面圖、價目表、各種媒體廣告的方案等;

5-4、 安排在各大媒體刊登宣傳資料,安排各大報章記者到項目現場採訪;

5-5、 安排寄發或派發郵遞單張給銷售對象;

5-6、 安排及組織香港看樓團現場參觀;

5-7、 協助甲方與買家簽訂認購書、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等買賣文件並配合收集買家的按揭資料;

5-8、 定期或應甲方要求隨時向甲方彙報策劃工作及樓宇銷售進展情況;

5-9、 組織由香港及國內資深專業人士組成策劃小組進行銷售策劃及市場推廣研討,並安排有關物業專業人士評述文章發表於香港報刊和深圳報刊;

5-10、 籌組有關該物業在香港安排展銷會及推廣活動之計劃及場地佈置、擺設,並由乙方派員全權負責,甲方可視乎需要派員工負責監督工作。

5-11、 對現有的户外廣告、地盤包裝,售樓處包裝及示範單位之室

內外佈置提供專業意見;

5-12、 協助買家與甲方簽署各類文件,並協助甲方統一收取買家的

臨時定金、定金及有關樓款,所有款項均由甲方所派遣財務人員以甲方名義收取;臨時定金需全數即時在收到後不超過5個工作日內存入為該項目開設之銀行帳户(帳户編號: ;銀行名稱: ;帳户持有人: )。

5-13、 安排有關售後跟進工作,定期提交詳細之銷售報告、客户統

計分析、媒介分析、策劃及銷售方面之檢討分析報告;

5-14、 丙方派遣銷售人員(按推廣規模調整人員數目)進駐現場售樓處,負責參與客户接待及項目銷售工作;項目的相關人員應準時組織、出席定期業務會議,討論解決面臨的問題。

5-15、 位於深圳現場售樓處銷售人員由丙方統一管理;並由丙方進行專業培訓。若銷售人員表現不佳,甲、乙、丙三方均可提議調整、更換;甲方對人員的調整、更換有最終決定權;5-16、 對本項目的推廣方案,由乙、丙方提供專業意見及市場資料,乙、丙方因市場情況或其他因素,需調整銷售策略時,應徵得甲方的同意及認可。

5-17、 乙、丙方保證在銷售本項目過程中,極力維護甲方的利益,匯率及折扣必須由甲方制定,乙、丙方按規定執行,如有特批的折扣及匯率必須由甲方負責人的簽名方可執行,乙、丙方無權更改匯率及折扣,如乙、丙方擅自更改匯率及折扣,導致甲方利益受到損害,其責任由乙、丙方承擔,甲方有權追究。

第六條:銷售代理佣金

6-1、計算依據

6-1-1、乙、丙方須協助買家與甲方簽妥《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收取首期樓款,並辦妥銀行按揭(若需要)後該單位代理工作方算完成,可計入乙、丙方的銷售業績並計算代理佣金。(甲方須保證每月安排不少於一次的銀行按揭服務給買家辦理)

6-1-2、佣金計算幣種:如買家以人民幣支付購樓款,即以人民幣結算,如買家支付港幣,則按結算之日的政府公佈匯率折算成人民幣進行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一次。佣金將於每月結算後7天內支付。每一單位之購樓款項以《臨時買賣合同》所列出之銷售價為根據。

6-2、 計算標準

雙方同意按下列標準計算乙方、丙方的代理費用:在代理協議的有效期間,甲方均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及支付總代理費(包括策劃費30%及佣金70%),予乙方或丙方。列表中的總代理費比例是策劃費與佣金的總和。

銷售期 限 銷售户數(套) 總代理費比例 銷售户數(套) 總代理費比例 銷售户數(套) 總代理費比例 最低銷售户數指標

3個月 250以上 1.0% 201-250 0.8% 200以下 0.6% 200

5個月 550以上 1.2% 501-550 1.0% 500以下 0.8% 500

7個月 850以上 1.4% 801-850 1.2% 800以下 1.0% 800

注:①策劃費佣金及總代理費的比例以成交樓價為基數計算。

②如每月平均銷售不足120套,佣金按0.5%計。連續兩個銷售期限(一個期限是2個月)不能達到最低銷售户數指標,甲方

可取消代理合同。

③如上一期限的銷售超出所述每月120套,可延至下個期限的銷售指標裏,依次類推。

④獎金:在代理期限內必須完成銷售户數1000套條件下,乙、丙方可對超出售價人民幣8000元/平米(不含裝修價)以上部分計提2%獎金。即獎金=(q-8000元/平米)*s*2%(q為某套房不含裝修的單價,s為同套房的面積)

⑤上述銷售户數含甲方銷售數。

6-3、買家身份確認

在乙、丙方代理期內,凡屬港、澳、台、國外及中外聯名的人仕購買 ,無論是甲方或乙、丙方銷售,均視作乙、丙方銷售並支付有關總代理費;凡屬中國大陸人仕購買百仕達花園三期,如是乙、丙方銷售,則計算入乙、丙方銷售户數內及支付有關總代理費給乙、丙方;如是甲方銷售,則不用支付總代理費給乙、丙方;買家身份以購房人仕的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界定。

6-4、於銷售期間,甲方先根據當月的內、外銷累計銷售額及按當時所達的總代理費暫結算支付;待此代理協議結束時,甲方必須總核算乙、丙方全期的總代理費及一次性支付有關差額(若有)

6-5、策劃費及港、澳、台、國外及中外買家認購單位之佣金,甲方須直接支付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深圳帳號。並由乙方開出香港發票(invoice)或深圳税務部門認可的票據予甲方;大陸買家認購單位之佣金,甲方須直接支付予丙方,並由丙方開出深圳税務發票予甲方。6-6、甲方同意乙方在買家簽署認購書時,在不影響客户購買的情況下,以乙方名義收取買家手續費(一房每單位收手續費港幣2500元,二房或以上每單位收手續費港幣3000元)( 限於以港、澳、台、國外及中外聯名的身份認購的買家,買家身份以實際登記的身份證作界定);甲方銷售人員銷售時所收取的買家手續費則歸甲方所有,並負責相關責任。若在第一銷售期限(2個月內)不能完成最低銷售指標300户,甲方有權決定減少乙方收取手續費的金額,乙方不得異議。若在現場收取手續費時,影響客户購買落定,乙方均不能強求收取手續費;若客户有特殊原因,經甲方簽字,可退款的客户,乙方手續費也相應退回於客户。

6-7、不論因任何原因出現撻定或買家未能完成買賣之情況,甲方無須支付有關之代理費予乙方及丙方。若乙方及丙方已收取了有關之代理費,其亦須在上述撻定或買家未能完成買賣之情況發生後實時退回有關之代理費給甲方。

第七條:在代理協議有效期間,甲方須保證其項目以同一標準的單

位數量在香港及內地以同一價格銷售。

第八條:在項目銷售過程中,甲方同意接受香港買家以信用卡支付臨時認購合約中的訂金,並同意承擔因支付該訂金所發生的銀行手續費用(約為訂金額的1.6%)

第九條:法律責任和合同終止

9-1、甲方須保證其所提供的項目銷售文件和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9-2、乙、丙方在項目推廣銷售活動中,須根據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對客户作如實的宣傳、報道及解釋。因甲方、乙方或丙方的言行引起的誤導、欺騙、誇大等不實後果,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之條款時所導致的法律責任和對方的名譽、經濟蒙受任何損失,均須由違約方依法向對方承擔一切責任及賠償對方一切因此所蒙受之損失。

9-3 在銷售代理期間,因甲方的故意過錯導致乙方、丙方或他人的損失時,應由甲方獨自承擔賠償責任,有關的糾紛訴訟由甲方負責處理及支付有關費用;因乙方或丙方的故意過錯導致甲方或他人的損失時,由乙方或丙方獨自承擔賠償責任,並負責處理有關的糾紛或訴訟,及支付有關費用。

9-4 在代理協議有效期內,乙、丙方職員在接待客户和買家時,應熱情服務,禮貌待人;遇有乙、丙方無法解決的爭執應及時通知甲方協調處理。

9-5 在代理期限內,乙、丙方職員在接待客户完成訂金及交納首期款後,仍需繼續跟進服務。協助甲方通知買家辦理銀行按揭手續,並及時通知買家辦理入夥手續等等。代理期結束後,乙方或丙方對其買家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做好相應的後續服務。

第十條:其他條款

10-1、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可另行簽訂補充協

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效力。

10-2、本協議內容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三方並願意受香港特

別行政區之非專屬司法管轄。

10-3、因本協議及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

不成,應由法院裁決;

10-4、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二份,蓋章及經授權代表簽字後生效。

10-5、乙方或丙方不得將本協議之任何權益及責任轉讓給任何第三者。

10-6、本協議的內容,甲、乙、丙三方均不能對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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