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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運代理合同(精選5篇)

進出口貨運代理合同(精選5篇)

進出口貨運代理合同 篇1

甲方: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進出口貨運代理合同(精選5篇)

法定地址:

郵編:經辦人:

聯繫電話:

聯繫傳真:

乙方: (代理人) 法定地址:

郵編:

經辦人:

聯繫電話:

聯繫傳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口貨物運輸業務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裝運、倉儲、代墊代付海運運費等相關出運事宜。

2.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者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託運單據。託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繫人等相關信息。如果美國航線則需提供真正的收(發)貨人的相關數據。託運單內容應註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如因甲方在託運單上的填寫錯誤而導致的相關損失及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依據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票、裝箱單、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單、報關單、手冊及有關批文等(根據實際需要提供)。

4.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單據後應妥善保管,謹防丟失,若因乙方不慎丟失則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5.乙方不得將甲方的單據私自換做他用(如:用甲方空白單證代別人出貨),若發現此情況則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6.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正確的船期信息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單日期,作為甲乙雙方辦理海運訂艙事宜的參考。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後,應立即通過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如果不能如期配出,應該提前書面通知甲方,並説明理由取得甲方同意。

8.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後,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裝船前的有效時間內及時通知乙方。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

9.乙方應及時將甲方的報關單、核銷單的報告單據按期退交(航班日後的一個月內)。如是甲方原因造成改單,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甲方,並協助甲方儘快收回。如不是甲方原因造成改單,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0.乙方在代理貨物運輸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對於因乙方的過失而導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和發生的費用責任,由乙方承擔。

1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如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雙方或任何一方應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法院審理。

12.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給予甲方天的信用期限,但上述期限內甲方在乙方的最高欠額度一共為10000元(人民幣),即如甲方所欠乙方金額一旦達次極限,即使信用期限未到,甲方也須及時付清所超出欠款額度的款項。

具體操作方式如下:

1). 乙方在完成甲方所委託承運的每票貨物後:

A:乙方應及時的將該票的對賬單發送給甲方,待甲方日內確認無誤後即可開具發票,並將該票業務所產生的費用發票及相關清單和相應的運單複印件交於甲方。

B:如甲方對個別乙方所出具的發票有異議,甲方應於收到發票後的工作日內通知乙方要求給予以澄清或更正。對經核對無誤之乙方費用,甲方應及時於上述信用期限內支付。就有疑議之費用發票,甲方應在發票更正後的5個工作日內結清。

C:甲方同意在上述期限內,將有關費用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户口。若因甲方本身原因而延誤匯款的,乙方將按常規扣押甲方提單。

D:甲方在得到乙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以美金支付費用,匯率按甲方付款當月第一個工作日中國人民銀行美元和人民幣牌價計算。

本合同法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1年。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進出口貨運代理合同 篇2

甲 方:

地 址:

電 話:

聯繫人:

乙 方:

地 址:

電 話:

聯繫人:

甲乙雙方就蘇州甲乙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委託蘇州大華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代理甲方的進出口貿易的貨運事宜,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並簽訂下列協議:

1. 甲方義務與責任:

1.1甲方委託乙方為其進出口貨運代理;

1.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書面進出口委託書,以便乙方訂取艙位,同時甲方應在報關前及時將貨物及相關單證送至乙方所指定的口岸倉庫;貨物如需由乙方提貨,甲方需提前通知並承擔相應的提貨費用;甲方應及時提供書面進出口報關委託書及相關單證以利乙方及時完成進出口報關。

1.3甲方應盡一切可能準時提供內容完整、準確的報關所需的文件、單證、貨品以利於乙方的進出口報關,如因甲方的延誤而導致貨物無法如期登機上船出口或無法正常進口,一切責任應由甲方自行承擔;

1.4甲方應確認所提供的文件、單證、貨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律法規所許可,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規定必須提供出口許可證明的貨物的出口應提供相應的出口許可證明,否則因此而引起的法律後果須由甲方自行承擔;

1.5甲方應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完全符合倉儲保管和運輸要求的包裝,否則應對在倉儲和運輸過程中由於貨物包裝的原因而引起的貨損承擔責任;

1.6乙方在提貨、報關和運輸過程中所遇到問題和困難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1.7甲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乙方支付在處理甲方貨物過程中所產生的進出口相關費用。

2. 乙方義務與責任:

2.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負責承擔甲方委託貨物的進出口事宜;

2.2 乙方人員對由於實施本合同而接觸的甲方的文件和信息資料予以妥善保管並承擔保密的義務;

2.3乙方應制定一套有效的安保規範措施,以確保甲方貨物的安全;貨物於陸上運輸、倉儲、搬運的過程中,乙方應確保貨物的完整,因船公司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船期延誤或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有義務及時通知並協助解決。

2.4乙方需及時向航空公司和船公司定取艙位,安排出口報關並與航空公司和船公司交接已獲准出口的貨物。

2.5如果是門到門服務,乙方應負責安排出口貨物到達目的港後的清關及派送工作,非門到門服務,乙方應負責做好貨物交接工作。

2.6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交甲方進出口貨物後所需的提單(提單開船後24小時)、退單(上海清關報關後30天之內,轉關報關14天之內,特殊單證特殊處理)。

3. 費用及結算方式:

3.1乙方按照本協議所附報價單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3.2 乙方結算週期為每月1日至每月末,乙方應在下個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的結算清單及發票,甲方應在收到上述請款單後的 60日內向乙方付款,如不付乙方有權進行扣單處理,並保留才取進一步措施。

3.3 乙方替甲方墊付的税金及到付運費,原則上不墊付,若墊付税金及到付運費,甲方在收到相關費用單證三個工作日內將該款項支付給乙方。

4. 修改與補充:

4.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應得到雙方的書面確認並經雙方各自授權的代表正式簽署生效;

4.2 在修改或補充未獲得雙方書面確認之前,仍需執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

5. 生效與終止:

5.1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5.2本合同有效期為1年,到期後若雙方無終止合同的意向,本合同將自動延長1年;

5.3本合同終止後,協議雙方仍應該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定的雙方應履行而尚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6. 其他:

6.1 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分中文版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6.3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

7. 附件:

委託費用表(報價表)

甲方: 乙方:蘇州大華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公司蓋章: 公司蓋章:

公司蓋章: 公司蓋章:

進出口貨運代理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就乙方委託甲方代理安排進出口貨運事宜相關費用的結算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相關定義

1.費用結算單:指甲方為結算需要,向乙方出具的,載明應付費用及支付期限的任何形式的書面材料。

2.書面確認:指乙方及其分支機構或授權人員蓋章或簽字之任何形式的書面材料。

第二條 操作

乙方委託甲方從事下述服務。

1.在簽發第三方的運輸單證的情況下,作為乙方的貨運代理人,為乙方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訂艙,排載,製作單證,依據乙方的具體指示(參照每票託運單),從事拖車、場裝報關、報檢等,並代繳有關費用。

2.在甲方簽發自己的運輸單證時,向實際承運人訂艙、向乙方簽發運輸單證,並根據乙方的指示(參照具體託運單)提取貨櫃、拖車、場裝、報關、報檢、並代繳相關費用。

3.辦理進口貨物貨運業務(參照委託單證或相關單證)。

第三條 結算

甲方選擇_________方式向乙方結算相關費用。

1.票結

1.1 乙方在委託甲方操作開始前,將空白支票或現金交給甲方,甲方必須出具收據。

1.2 甲方在每票貨操作完畢後,從該支票或現金直接支取費用。

1.3 乙方支票空頭或透支或預繳現金不足,應在甲方通知後立即補齊,並按逾期時間支付違約金。

1.4 非因甲方原因產生之超出結算期限的未結費用,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立即支付,並按逾期時間支付違約金。

1.5 甲方應於結算後立即出具發票給乙方。

2.月結

2.1 甲方於次月_________日之前提供前一個月的費用結算清單給乙方核對(乙方也可隨時向甲方索要)。

2.2 乙方必須於_________日前對之進行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甲方確認或異議,否則視為同意。

2.3 乙方對甲方出具的費用結算清單全部或部分有異議的,應於_________日前,就確認或沒有異議的部分按時支付,不得拒付全部費用。

2.4 對於乙方有異議的全部或部分費用,甲方應立即與乙方協商,並於乙方書面異議的一週內重新制作費用結算清單給乙方。該新費用結算清單的交接,適用本第2款,第2.2項的規定。

2.5 對於上述應付費用,乙方若需要由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支付給甲方的,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對該應付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6 甲方對乙方所付費用,應立即開具發票或收據給乙方。

2.7 甲方在代墊金額較大的情況下,有權要求乙方先行支付代墊費用。定期結算期內代墊費用的最高限額為,超出限額乙方必須先行支付甲方代墊的費用。

2.8 甲方保有應收費用的增補權。雙方在結算後,發現尚有部分應計算的費用未結算的,甲方有權予以增補,乙方應在下一結算期間結清。乙方保有多付不應付費用的追索權,多付金額經雙方確認後在下一個結算期抵扣。

第四條 擔保措施

1.乙方同意,在其未能依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支付甲方有關費用時,甲方有權留置其所佔有的乙方本協議項下的標的貨物。

2.乙方應於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支付義務。該期限從甲方採取留置措施時開始計算。乙方逾期不履行的,甲方得以將留置物拍賣,變賣或與乙方協議折價,以其價款優先償付甲方費用。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仍不足以償付的,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償。

3.乙方同意,在乙方結清相關費用後,甲方方將報關單證或退税核銷單或提單等交給乙方,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依本協議向甲方支付費用,或支付費用不完整的,乙方必須從支付期滿日起,按應付款向甲方每日支付違約金。

2.乙方無正當理由_________天不履行某一個月的全部費用或所欠費用超過全部應付費用的時,甲方可以解除協議並按上款要求違約金。

3.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造成對方損失的,按違約時的實際損失賠償對方。

第六條 爭議解決

1.本協議不盡之處,由雙方協商解決或作補充商議。

2.雙方協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雙方可以通過協議方式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並經對方書面同意。

2.除第六條第2款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依上款方式單方解除本協議,必須支付給對方人民幣_________元違約金。

第八條 其他

1.本協議期限從_________至_________止。

2.本協議期滿,雙方無異議的,自動延續壹年。

3.本協議一式兩份,效力相同,雙方各持一份,自簽訂日起生效。

第九條 其他雙方協議的條款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進出口貨運代理合同 篇4

託運人(姓名)__與中國民用航空__航空公司(以下簡稱承運人)協商空運)__(貨物名稱)到__(到達地名),特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託運人於__月__日起需用__型飛機__架次運送__(貨物名稱),其航程如下: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運輸費用總計人民幣__元。

第二條 根據飛機航程及經停站,可供託運人使用的載量為__公斤(內含客座)。如因天氣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員或燃油時,載量照減。

第三條 飛機噸位如託運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噸位。

第四條 承運人除因氣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應依期飛行。

第五條 託運人簽訂本合同後要求取消飛機班次,應交付退機費__元。如託運人退機前承運人為執行本合同已發生調機費用,應由託運人負責交付此項費用。

第六條 託運方負責所運貨物的包裝。運輸中如因包裝不善造成貨物損毀,由託運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運輸貨物的保險費由承運方負擔。貨物因承運方問題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方賠償。

第八條 在執行合同的飛行途中,託運人如要求停留,應按規定收取留機費。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凡涉及航空運輸規則規定的問題,按運輸規則辦理。

託運人:___ 承運人:___

開户銀行:__ 開户銀行:__

銀行帳號:__ 銀行帳號:__

__年__月__日訂

進出口貨運代理合同 篇5

鑑於:

甲方有意委託乙方為全國範圍內的貨運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託,作為甲方代理人,辦理有關代理事項,提供貨運代理服務。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平等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簽約方: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項目負責人: 電話/傳真: 電子郵箱: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項目負責人: 電話/傳真: 電子郵箱:

第二條 委託運輸貨物的名稱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到達地、收貨人

以甲方每次委託代理貨物運輸時與乙方簽訂的一次性託運單核定的貨物起運地、到達地、收貨人為準。

第四條 貨物包裝

包裝方式:

1、包裝分為外包裝和內包裝,甲方須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並以適宜保護貨物原則的對其所託運的貨物進行包裝;特別是甲方託運易碎類、易污染類、易變質等貨物時,應自行提供適合長途運輸的包裝。

2、甲方應根據貨物性質和運輸要求,按照國家規定,正確使用運輸標誌和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3、考慮到甲方貨品包裝的統一和完整,以及甲方託運時已包裝完畢和封箱等情況,乙方僅負責檢查外包裝體外表面的完好性。包裝材質、尺寸大小、牢固度、內部襯墊、空隙填充、防水、防傾斜、防震、防顛簸等,均由甲方負責。

第五條 運輸方式、運輸期限

1、乙方有權完全獨立地選擇具體承運人完成對甲方交付貨物的運輸,並有權選擇適合貨物運輸的運輸工具及運輸路徑等。

2、乙方承諾在雙方書面約定確認的時限內,確保運輸供應商按時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目的地。

第六條 貨運代理各項收費

1、託運費:每次託運貨物時簽訂的一次性託運單上核定的價格作為雙方結算託運費的依據,託運單上約定的託運費包括網點攬貨、線路規劃、貨物分撥、轉運等操作以及支付給實際承運第三人的運費應收取的服務費。託運單所核定的價格以雙方共同確認的託運費標準(詳見附件1)為計算依據,合同有效期間,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認後可以對託運費價格進行調整,並簽訂新的補充條款或協議。合同期內,甲方單月託運費總額未達到人民幣元的,乙方擁有對託運費價格表(附件1)的隨時調價權。

2、其他雜項費用:

(1)保價費:甲方自願選擇保價運輸,並同意乙方按照貨物保價金額的4‰收取保價費。對於價值較高的貨物,保價費收取標準可以另行協商。

關於保價金額:甲方須按照貨物實際價值如實聲明保價金額(即聲明價值),如託運的同一批貨物每件之間價值不同,應分別保價並在合同上另行註明。不分別保價的,按保價總金額平均計算出每件貨物的保價金額,其中每件貨物內裝有小件的,按單件貨物保價金額和內裝數量平均計算出每小件貨物的保價金額。

(2)提貨費收取標準為:

(3)送貨費收取標準為:

(4)保管費及倉儲費收取標準為:

(5)其他:

3、除前述收費項目外,乙方還可收取特服費、信息費、工本費、代收貨款服務費(如有)等,具體金額以託運單標註為準。

第七條 對賬及賬單確認

1、除即時結算外,每一費用結算週期為一個賬單期,乙方在每一個費用結算期截止日後整理出一份對賬單,並通過當面交付、或郵寄、或傳真、或發送電子郵件的形式交由甲方核對和確認。

2、甲方收到對賬單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核實完畢並給乙方答覆。甲方核實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貨日期、託運單號、起止地、貨物名稱、數量、重量、體積、保價金額、各項費用金額、收貨人是否收到、貨物有無毀損或滅失等。甲方如有任何疑問或異議,均應書面提出。

3、如甲方沒有在五個工作日內答覆或反饋意見,即視為甲方確認無誤。該對賬單即作為雙方結算費用、乙方已完成約定義務的依據。

第八條 費用結算

1、費用結算期限為下列第種方式:

(1)當月發生的費用當月結清;

(2)上月20日至本(當)月20日的費用本(當)月底前結清;

(3)當月發生的費用在次月的 日之前結清;

(4)現金即時結算:當票發生費用由 付清。

A、託運人

B、收貨人

2、在約定的結算日期之前,如因甲方託運貨量增長致使發生的服務費累計達到人民幣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約定的結算日期之前結算支付。

3、若甲方託運貨量相應服務費金額連續三個月低於人民幣3000元的,乙方有權單方取消甲方定期結算的權利,而改由甲方以現金方式即時結算。

4、甲方以支票、承兑匯票或者銀行轉賬的形式向乙方結算支付服務費,但乙方不接受任何的“商業承兑匯票”、或帶有“農村商業銀行或信用社字樣出票行”的銀行承兑匯票,以及“遠期支票”等。

5、為了保證付款的有效性和資金安全性,甲方必須將款項匯至乙方指定賬户,或者將乙方認可的支票、銀行承兑匯票交給乙方單位指定的財務人員(須持有加蓋乙方單位財務專用章的委託書)。否則,視為甲方無效支付。

6、雙方銀行賬户信息如下:

甲方賬户名稱: ,開户行: ,賬號: 。 乙方賬户名稱:,開户行:,賬號:

第九條 禁止性約定

1、甲方有義務如實申報所託運貨物的性質,不得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易污染等危險品。否則,所造成的一切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罰款和費用,甲方應當予以全額賠償。

2、甲方不得託運需要保温、保濕、保持乾燥的特殊貨物,嚴禁在普通貨物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易污染等危險品,不得託運或夾帶貨幣、有價證券、金銀、國家文物、古玩字畫、假冒偽劣品以及其他禁運或限運貨物。若因此被國家相關部門查扣、處罰或造成其他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概由甲方負責處理並賠償。

3、甲方要求乙方上門提貨或給收貨人送貨上門的,應分別由甲方和收貨人負責貨物的裝卸,乙方不負責貨物的裝卸,在裝卸過程中造成任何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運輸供應商的選擇

乙方作為受託方,應合理、謹慎選擇運輸供應商,並對全程運輸服務質量向甲方負責。

第十一條 貨物的提取

1、收貨人有領取貨物的義務。收貨人在受領貨物時,有義務在乙方的《提貨檢驗簽收憑證》或簽收單據上簽字,如貨物有異常,收貨人必須在乙方的《提貨檢驗簽收憑證》或簽收單據中做異常簽收記錄並如實備註,此《提貨檢驗簽收憑證》或簽收單據將作為收貨人(發貨人)索賠的依據。如收貨人未在乙方的《提貨檢驗簽收憑證》或簽收單據上做異常簽收,則乙方有權拒絕收貨人(發貨人)提出的任何索賠。

2、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收貨人填寫不明或乙方聯繫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明確表示拒收貨物,且也聯繫不到甲方,或甲方在乙方發出提貨通知30日仍拒不領取貨物,則視為放棄貨物的所有權和對貨物的處置權,乙方有權自行處理。

3、若收貨人在乙方發出提貨通知後明確表示拒收貨物,或仍不領取貨物超過30日,乙方有權將貨物退回到甲方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貨物簽收憑證,以證明收貨人已收取貨物的,必須在自交運貨物之日起60日內書面提出請求,否則,乙方不再承擔簽收憑證的保管和出示義務。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有義務在約定的期限內結算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不得以貨物索賠及其他任何理由單方扣除、抵消或延期支付。如逾期支付,則每日按應支付費用總額的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有義務在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抵目的地,如因乙方過錯逾期到達的,則每逾期一日,乙方按該票託運費金額的5‰賠償甲方,最高賠償限額為該票貨物的託運費。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標準為:

(1)若甲方選擇保價運輸,如貨物實際損失金額高於保價金額的,乙方按保價金額賠償;如貨物實際損失低於保價金額,乙方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甲方應提供真實的貨物價值發票,以便準確核定貨物實際損失,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賠償。

(2)若甲方沒有對貨物保價,則乙方最高賠償限額為該票毀損、滅失貨物部分託運費的兩倍。

4、乙方的賠償範圍僅限於貨物本身的損失,乙方對於甲方(或收貨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其他損失和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第十三條 貨物留置權的行使

1、如甲方拒絕、拖延、逾期支付服務費用,乙方有權中止運輸並留置甲方的所有貨物,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2、對於約定服務費由收貨人支付的,如果貨物到達時收貨人拒絕支付,則甲方應無條件地向乙方支付,並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在甲方和收貨人完全支付之前,乙方有權留置全部貨物。

3、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其他損失而拒絕賠償時,乙方有權中止運輸並留置甲方的所有貨物,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 代收貨款業務(□ 有;□ 無。 若無本項業務,本條款項下內容不生效)

1、甲方委託代收貨款的,應當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服務費的金額、支付方式,由甲、乙雙方在託運單上直接約定。

2、原則上由收貨人自提貨物,如需乙方送貨,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必須先檢驗簽收並支付貨款後,乙方才配送貨物,否則乙方有權拒絕送貨。

3、在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之前,如甲方要求變更代收貨款金額等事項的,甲方必須以書面形式並蓋章後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臨時性電話等口頭變更要求。

4、如收貨人拒絕支付貨款或拒絕全額支付貨款,乙方將情況通知甲方後,甲方須在一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書面通知乙方。如要求返回貨物,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仍按照約定收取代收貨款手續費。

5、乙方不負責為甲方代開、代轉貨物增值税發票及其他發票。

6、乙方收到收貨人支付的貨款後,在48小時內將貨款匯入甲方的賬户內,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和其他節假日,匯款期限相應順延。

7、無論收貨人是否收貨,收貨人以貨物品名、型號規格、數量、質量、重量不符、質量不合格等為由拒絕支付貨款,甲方應自行向收貨人收取貨款,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免責條款

若貨物的毀損、滅失或逾期到達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甲方或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或者包裝體外表面完好而內裝貨物毀損、短少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保密責任

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及終止後兩年內,甲、乙雙方有責任對在合作中瞭解到的有關對方的各種商業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貨物、貨物價格、庫存、服務費標準、貨運到達地點、收貨人、貨運方式等)進行保密;除非是為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需要或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所需或經對方書面同意,一方均不得向公眾或無關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否則,被披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此遭受的相應損失。

第十七條 通信聯絡的確認

1、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第一頁所明示的各方聯繫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均為真實有效的,並保證電話暢通、可隨時收發傳真和電子郵件。如任何一方的聯繫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發生變更,變更方均有義務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2、乙方依據本合同所列明的聯絡方式向甲方郵寄信函、發送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自從乙方寄出,或發出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即視為已送達。

第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積極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提前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保證其各自每次託運貨物時簽訂貨運代理服務合同(託運單)的人員享有簽訂該貨運代理服務合同(託運單)的權力。

2、本合同未約定事宜以雙方每次簽訂的貨運代理服務合同(託運單)為準;若本貨運代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的事宜與託運單有衝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3、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應相互留存對方的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註冊地址: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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