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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代理記賬合同

會計代理記賬合同

委託方(甲方):

會計代理記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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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方(乙方):黑龍江省恆天會計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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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因經營管理需要,委託乙方代理記賬,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本着誠信、平等、互利之原則,經雙方代表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1.1 甲方有權充分得到合同中約定的服務;

1.2 甲方可以書面申請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的錯賬進行重新編制及調整,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3 甲方以書面形式可以申請乙方承擔由於乙方代理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4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1.5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代制的記賬憑證、會計報表、納税申請表和賬薄上加蓋乙方公司及服務人員印鑑。

1.6 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及時填寫《服務信息質量反饋通知單》;

1.7 甲方應於簽訂合同 日內向乙方提供所需相關資料;

1.8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料,正確填制和依法取得符合統一規定的原始憑證。對乙方退回的並要求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甲方應及時予以更正、補充;自制原始憑證、取送和審驗外來原始憑證的工作由甲方自行完成,否則,由此導致的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

1.9 甲方應配備專人負責本企業日常貨幣的收支和保管,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庫存商品或材料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分類輔助賬、往來明細分類輔助賬(應收應付賬款、預收、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應付賬款)等基礎性工作,並接受乙方的業務指導;

1.10 甲方有責任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即每月 日前將上月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原始憑證整理並粘貼完畢,按雙方約定的交接地 進行交接;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約定進行交接,應按乙方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另行交接,另行交接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1.11 甲方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簽收乙方代制的上年會計賬薄、會計憑證等資料。由於甲方原因不能按時取回上述資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30元/月的保管費。如需乙方送達,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1.12 甲方自行負責代理過程中的資料複印,如需乙方幫助,其費用自理。

2.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2.1 乙方有權根據代理業務的需要,要求甲方配合履行責任,有權查閲甲方的有關財務報表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

2.2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經勸阻無效,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2.3 乙方指派 為甲方代理的服務人員,由於乙方原因需要換服務人員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説明原因;

2.4 乙方及時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接收或送達相關資料;

2.5 乙方應堅持依法代理的原則,按照合同的內容及時、準確地向乙方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2.6 乙方應在雙方簽訂合同3日內,指派會計師、税務師及相關服務人員在本公司(或在賬簿所在地)接賬;

2.7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建立相應的會計和財務等制度,應及時報送給甲方的主管税務機關或送達甲方;

2.8 乙方應雙方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及時審核原始憑證,代甲方製作記賬憑證,指導甲方正確填制和依法取得有效原始憑證要注意審核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證賬實相符;

2.9 應根據會計憑證所確定的會計分錄,通過計算機代甲方編制電子會計賬薄;

2.10 應及時代甲方編制資產負責表和損益表,並於每季(或月)納税申報完畢後5日內送達甲方;乙方應經常進行對賬(月或季)工作,進行賬證核對、賬賬核對和賬實核對,在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將會計賬簿、資產負責表、損益表、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整理完畢,並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

2.11 乙方應在甲方不拖欠代理費的情況下在合同終止4個月內,將會計賬簿、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交還甲方。

2.12 乙方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責任;

2.13 乙方有責任安全、完整、無償地保管甲方一年內的會計資料;

2.14 乙方因指導有誤或操作失誤,致使甲方受到税務機關的處罰,甲方負責補税,乙方承擔相應的滯納金和罰款。

3.代理項目:

3.1 代建會計賬薄。

3.2 審核原始單據。

3.3 代制記賬憑證、編制會計賬薄、編制會計報表。

3.4 國地税報税

4、委託代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_日;

5、代理工作期限:

5.1 代建會計賬薄:即 年 月 日至 年 _月 _日;

5.2 審核原始單據: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3 代制記賬憑證、編制會計賬薄、編制會計報表:即 年 月 _ 日至 年 月 日;

6. 代理費金額及結算辦法

6.1 每月服務費 ¥ 元 /月。

6.2 甲方要預付一季度的代理費,每季度終了時,要預付下季度的代理費。

7.違約責任:

7.1 當甲方無故終止合同時,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2個月收費標準的違約金;

7.2 當乙方無故終止合同時,剩餘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並支付給甲方相當於1個月代理費的違約金;

7.3 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代理事項,及時、準確地提供各種原始憑證,否則,造成乙方代理操作失誤,致使甲方或乙方受到税務等行政執法機關處罰的,其經濟損失和刑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甲方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自乙方向税務等行政執法機關繳納罰款之日起計算),每超過一天,甲方要向乙方支付1%的違約金;無故拖欠代理費,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後果均由甲方負責;

7.4 乙方有權因甲方拖欠代理費及違約金而暫留其會計憑證和會計賬薄等相關會計資料;如甲方或執法機關急需上述資料時,甲方應以抵押物(其價值不得低於所欠代理費金額)向乙方進行抵押後方可取回上述資料(其合同另行簽定)。

8. 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由雙方按《合同法》協商議定;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 方: (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黑龍江省恆天會計服務有限公司(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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