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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產品代理合同

進口產品代理合同

銷方: 珠海市億軒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下稱甲方)

進口產品代理合同

住址:廣州市荔灣區逢源路58號逢源軒113/114鋪 郵編:510150

電話:020 81235227 傳真:020 81734563

購方: (下稱乙方)

住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共同簽署本協議:

一. 商品及訂單。

本協議約定的商品品種、規格、價格見本協議附件《商品清單》或訂單。訂單的定義為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乙方驗收簽字的甲方送貨單等。訂貨電話: 020 81235227 ;傳真: 020 81734563 ;地址: 廣州市荔灣區逢源路58號逢源軒113/114鋪 ;乙方訂單進貨應提前72小時,向甲方提出,如遇特殊情況,急需送貨,甲方將視其實際情況予以配合。

乙方應按照甲方以下產品價格及要求進行銷售:以下報價為起訂量為 標準箱,(如乙方未能按照規定量數訂貨,產品價格將以以下含税批發價的5%上升,甲方將不承擔運費,由乙方自理。)

經銷渠道產品(起訂量 瓶)

產品

含税批發價

最低終端價

建議零售價

備註

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二. 商品質量。

甲方提供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提供相關證書的複印件)。乙方對商品的外包裝和數量有異議的,應當在驗收時提出;商品的內在質量問題,應當在發現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並提供相關的證據;如非乙方的倉儲、保管等人為過失導致的商品質量瑕疵,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如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消費者投訴,由甲方負責。乙方應積極給予妥善處理。但該質量問題經鑑定系因乙方原因導致的除外。沒有任何質量原因,甲方不接受退貨。

三. 交貨驗收。

本協議簽定或接到乙方訂單後,甲方應當按協議或訂單約定的時間,將乙方指定的商品送至約定的地點(如是外地客户則運費由客户自理),由乙方倉庫管理人員 驗貨簽收。乙方變更驗收人員,應當書面通知甲方。物流送貨途中所發生的損失,應由物流公司所承擔,與甲方無關,甲方將積極配合聯繫物流公司解決損失。

四. 付款方式及付款注意事項。

1.付款方式:款到發貨。(以甲方公司銀行賬户確認收到貨款為準)匯款銀行為:工商銀行廣州市荔灣支行逢源路支行360XX409XX47044珠海市億軒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2.乙方應知的付款注意事項:

(1)乙方以銀行轉賬付款,應轉至甲方指定銀行的公司賬號內。

(2)乙方以支票付款,應當在支票上註明甲方抬頭;以其他單位的支票抵衝付款,應當背書或由該單位出具代為付款的確認書。

(3) 甲方不實行現金付款,如特殊情況乙方以個人現金付款,應當將貨款銀行轉帳到甲方財務私人銀行,或交付持有甲方授權委託書的財務工作人員,並由該甲方財務人員簽收(甲方銷售人員一律不接受乙方任何現金貨款)。如果乙方不按照以上實行,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五.責任及相關優惠。

1.此協議為區域代理協議,協議期間 至 ,在這期間乙方為甲方所指定的一級代理商負責開拓的市場,幫助甲方的產品在當地市場銷售。乙方應承諾月銷量不低於 標準箱甲方的產品,如乙方在協議合作期間不能達到相應的銷量, 則甲方可在當地開發另外的區域代理商。

2.相關優惠:

(1).乙方年銷量達到 標準箱( 瓶)甲方的產品;甲方將以銷量總額(不含税價格)的 3 %以酒的形式給予反饋。

(2).乙方年銷量達到 標準箱( 瓶)甲方的產品;甲方將以銷量總額(不含税價格)的 5%以酒的形式給予反饋。

(3).乙方年銷量達到 標準箱( 瓶)甲方的產品;甲方將以銷量總額(不含税價格)的 8%以酒的形式給予反饋。

(4).如乙方年銷售達到超出 標準箱( 瓶)以上,甲方最高返利標準提升為乙方銷售總額(不含税價格)的10%以酒的形式給予反饋,返利標準將不再提升。

(5).甲方特批及促銷價產品的銷售總額,將不給予返利。

3.乙方在協議期限內,即為 的區域代理商,代理"億軒酒窖葡萄酒的銷售、公司承諾:在代理商區域內,公司不直接經營批、零售業務。甲方不得在上述區域銷售該產品,也不允許其他人在上述地區銷售該產品。乙方有權在上述區域內設立分代理和分經銷商,有權組織業務活動,乙方將獨立承擔上述銷售行為所造成的民事責任,並獨自承擔業務所需的相關費。甲方對分代理和分經銷商不承擔責任,不干涉其業務。

六.反竄貨、反低價管理。

1.乙方只能在指定的區域進行銷售,如乙方將甲方的產品發往指定區域以外的地區和接受外地定單的行為稱之為竄貨。 如發現乙方有竄貨行為,乙方將以被竄貨方的區域代理之相同產品單價價格的100%作為罰金,最高限額不限,由竄貨的實際數量為準,罰金由甲方直接管理。其中罰金的50%將直接支付給被竄貨方,作為對被竄貨方的補償。

2. 乙方的所有產品序列號為 ,甲乙雙方應詳細記錄產品的序列號及收貨單位/代理商,以便跟蹤產品的流向和監督竄貨行為。

3.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並審查銷售定單和發貨記錄,如發現任何竄貨行為,甲方可以處罰乙方以補償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4. 乙方在舉證他人竄貨行為時,應提供產品購物發票、序列號或其他有效證明,並以客觀誠實的態度進行舉證。甲方在接到乙方投訴有他人竄貨時,必須根據乙方所提供的上述資料,及時進行調查核實,配合處理,甲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

5.乙方應按照以上甲方的產品價格體系和規定的要求在指定區域內進行銷售,防範和制止任何低價傾銷行為。

6. 如乙方有嚴重的竄貨行為和低價傾銷行為,無法制止的,甲、乙雙方有權立即單方面取消協議,並追究其經濟責任,乙方將給予甲方最低賠償金為:乙方年銷售總額的3倍金額。

七. 試用協議期限及終止。

1. 試用協議履行期限: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付款(包括乙方支票到期兑付不能),則按千分之一的日息償付違約金,甲方並且有權利停止發貨,違約金不足彌補對方實際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不足彌補的實際損失。

2.雙方如有一方違約,或解除協議,被違約方將追究其經濟責任,並賠償相應的損失金。

九.本協議未約定的事宜,在實際履行中協商補充完善,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同具法律效力。不詳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準。

十.雙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商品清單》、訂單均為本協議附件。

本協議一式二份,二方各持一份

甲方: (蓋章)

業務代表: XX 年 月 日

乙方: (蓋章)

業務代表: 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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