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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合同範本

總承包合同範本

總承包合同是指約定一家承包商組織實施某項工程或某階段工程的全部任務,對主承擔全部責任,履行承包商所擁有的全部權利的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總承包合同相關範本。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閲讀!

總承包合同範本

總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XXXXXXXXX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 XXXXXXXXX安裝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同意將本工程項目設計、採購、施工及開車任務,委託總承包人進行EPC工程總承包,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XX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項目 工程地點:XX省XX縣XXX工業園區

工程承包範圍:負責活性炭建設項目的全部設計、採購、施工、開車、試生產階段的各項工作,並負責在質保期內完善竣工後的工程缺陷。(詳見附件)

二、主要技術來源工程總承包合同範本依據XXXXXX建設安裝有限公司所做的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項目設計。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 :20xx年 X月 XX日起至20xx年 XX 月XX日止

施工期限 :20xx年X月 XX日起至20xx年XX 月 XX 日

(其中:竣工日期 :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開始全線試生產運行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合格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壹億貳仟貳佰陸拾萬元整。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20xx 年 1 月19 日

合同訂立地點: XX省XX市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後生效: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發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代表: 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註冊住所: 工商註冊住所:

企業代碼: 企業代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 號: 賬 號: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1條 一般規定

1.1 定義與解釋

1.1.1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1.1.2 專用條款,指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並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3 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採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設計與其他階段的工程承包。

1.1.4 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並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7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監理人,指發包人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

1.1.9 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

1.1.10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後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並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 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3 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工程。

1.1.14 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用於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5 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報告(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氣象、水文、地質)、協議(燃料、水、電、氣、運輸)和有關數據等,設計所須的基礎資料。

1.1.16 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為承包人完成設計、進行現場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須受保護的古建築、古樹木等座標方位、數據和其他情況的資料。

1.1.17 設計階段,指規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

1.1.18 工程物資,設計文件規定的並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後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

1.1.20 竣工試驗,指工程的土建、安裝完工後,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被業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負責進行的試驗。

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並通過竣工試驗。

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後,為使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後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交接,並由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的過程。

1.1.23 竣工後試驗,指工程被髮包人接收後,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自行組織的試驗、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下並由承包人指導進行工程的功能試驗。

1.1.24 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後,由發包人自行或在發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

1.1.25 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並被驗收後,由發包人簽發的驗收證書。

1.1.26 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並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

1.1.27 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後試驗至試運行考核各階段的)或合同約定的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

1.1.28 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1.1.30 變更,指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准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 合同價格,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後試驗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

1.1.32 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1.1.33 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後的合同價格。

1.1.34 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1.1.35 工程進度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內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採購和施工的進度款,及竣工後試驗的服務費等款項。

1.1.36 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質量保修責任書。

1.1.37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1.38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

1.1.3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40 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他定義。

1.1.41 條款標題不能作為合同解釋的依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8)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通知、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2 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並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採納監理人的解釋。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不接受監理人的解釋的,根據16.3款關於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2.3 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閲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其他公曆日。

1.3 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説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説明本合同文件。

1.4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 標準、規範

1.5.1 適用於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範、或(和)行業標準規範、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範、或(和)企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2 發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並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範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 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範時,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5.4 遵守合同約定的標準規範進行設計、採購、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規範的規定。

1.5.5 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和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規範,對承包人的設計、實施提出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建議、修改和變更。

1.6 遵守法律

1.6.1 在履行合同期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發包人辦理並取得立項、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批文、土地使用許可、開工批准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許可、執照、證件、批件等,發包人負責協調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係。因此造成承包人的開工延誤、暫停、費用增加、進度延誤時,發包人按承包人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遵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進行設計、採購、加工、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後試驗,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承包人須辦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辦理的各種許可、執照、批文和手續等,保證發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損失。並因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按發包人的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

給予賠償。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1.6.3 承包人按時向所僱傭人員發放工資,為其辦理人身保險,並繳納相關税費。

1.7 保密事項

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祕密、技術祕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於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須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2條 發包人

2.1 發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2.1.1 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定的開工條件。

2.1.2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

2.1.3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及國家法律對安全、質量、標準、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規定,對承包人的設計、採購、施工等實施工作提出建議、修改和變更。

2.1.4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

2.1.5 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發出書面形式的暫停通知。該類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2.1.6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發包人委託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義務。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並在其授權範圍內履行其職責。發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其本人簽字後送交項目經理。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專用條款約定。發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時,將新任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任命時間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監理人

2.3.1 發包人對工程實行監理的,監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監理範圍、內容、職權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

監理人按發包人委託監理的範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工程總監簽字後送交項目經理。

2.3.2 工程總監的職權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協調並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專用條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工程總監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3.4 發包人更換工程總監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並將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證

2.4.1 發包人負責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古樹名木、文物及墳墓等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並承擔相關費用。承包人接受發包人對前述某事項的委託時,

另行簽訂委託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2.4.2 發包人負責工程現場臨近正在使用、生產或運行的建築物、構築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要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範圍。因發包人的原因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發包人負責。

2.4.3 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後,發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築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另行簽訂委託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設計方案,方能施工。

發包人自行決定此類裝修或發包人與第三方簽訂委託合同,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另行委託的第三方提出設計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

2.4.4 發包人對其代表、僱員、監理人及其委託的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因上述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發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包人負責。

2.4.5 發包人、發包人代表、僱員、監理人及其委託的其他人員,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相關約定。

2.5 保安責任

2.5.1 發包人負責與工程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繫、溝通和協調,並承擔相關費用。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實行歸口領導。

2.5.2 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域的保安責任劃分,並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2.5.3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佔用的區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損害和責任。

第3條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3.1.1 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規範、工程的功能、規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來完成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後試驗是承包人的義務。

3.1.2 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後試驗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內容、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1.4 發包人通知暫停的,承包人有權根據2.1.5款的約定提出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長。

3.1.5 對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或(和)延長竣工日期。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經授權並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經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需離開項目現場須事先取得發包人同意,並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本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並按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取得聯繫時,項目經理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後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送交書面報告。

3.2.3 承包人需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3.2.1款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換通知後的15日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此後,發包人仍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時,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後的30日內更換,並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姓名、簡歷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新任的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 3.2.1款約定的權限。

3.3 工程質量保證

3.3.1 質量保證體系。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保持持續有效,並建立本合同項下的質量保證體系。

3.3.2 實施過程的質量保證。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範,確保設計、採購、加工製造、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後試驗和考核驗收的質量。並遵照國家有關質量保修責任的規定,對工程進行保修。

3.4 安全保證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約定,並遵照建設工程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進行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現場安全施工和環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

3.5 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保證

3.5.1 工程設計。承包人按合同約定,並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境保護條例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保護設計及職業健康保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

3.5.2 現場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

3.6 進度保證

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後試驗需要的各類資源,採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方法,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

3.7 現場保安

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製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並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約定。承包人只能對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分包事項(含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及其分包人的長名單中,進行分包招標。

本專用條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項和分包人的長名單,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期提交,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和分包人長名單後的15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見。發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在提交該工作事項和分包名單後的第16日開始,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

3.8.2 分包人資質。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資質等級的分包人,方能選擇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也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設計、施工和貨物採購對外轉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採購分包中的整裝單元

設備,電氣儀表的成套設備除外)。

3.8.5 對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分包人進度款。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項。

3.8.6 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過錯導致工程質量出現缺陷,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竣工日期延誤的,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 項目進度計劃

4.1.1 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編制的項目進度計劃,其中施工期限須符合合同協議書的約定。經發包人批准後實施。發包人的批准並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4.1.2 自費趕上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後於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採取措施,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4.1.3 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出現下列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並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

(1)發包人根據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14.3.2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4.3.2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4.4.2款約定的採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

(2)根據4.2.4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議時間的延誤。

(3)根據4.2.4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准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

(4)根據合同約定的其他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

4.1.4 發包人的趕工要求。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並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提交趕工方案。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13.2.5款的變更約定執行。

4.2 設計進度計劃

4.2.1 設計進度計劃。承包人根據批准的項目進度計劃和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的認可並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2.2 設計開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14.3.2款的預付款後的第1天,作為設計開工日期。

4.2.3 設計開工日期延誤。因發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約定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

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4.2.4 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依據4.1.2款的約定,承包人自費採取措施並趕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誤,並給發包人造成審核會議準備的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2)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3) 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准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各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各自承擔。

4.3 採購進度計劃

4.3.1 採購進度計劃。承包人的採購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並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後試驗的進度計劃相銜接。

4.3.2 採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3 採購進度延誤。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採購延誤,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採購延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 施工進度計劃

4.4.1 施工進度計劃。承包人在現場施工開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並與設計、採購、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相銜接。發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關鍵單項工程或(和)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4.2 施工開工日期延誤。根據下列約定,確定竣工日期的延長:

(1)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説明正當理由,自費採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範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單項工程中最後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後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2、承包範圍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單項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業,並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工程中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且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或竣工後試驗預留的施工部位、或發包人要求的施工預留部位、不影響發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零星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定。

4.5 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每日延誤的賠償金額,及按日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額。

4.6 暫停

4.6.1 發包人的暫停。發包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工程實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暫停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執行此項暫停而遭受的費用增加,或因復工而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關鍵

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生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後果的條款約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 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當4.6.1款發包人的暫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暫停發生時,承包人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並在暫停期間,根據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照料、保護、監管的人員、工程、物資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料、保護和監管責任,造成損壞、變質等,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4 承包人的復工要求。根據4.6.1款發包人通知的暫停,承包人有權在暫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復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13.2.5款調減部分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包人的暫停超過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發包人的復工。發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後,發包人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檢查,承包人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包人,經發包人確認後,所發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包人承擔。因恢復、修復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7 工程暫停時的付款。發生發包人的暫停時,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約定付款外,發包人須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經濟損失,並按下述約定進行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承包人負責採購並構成工程實體的,但尚未能按採購進度款付款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將該款項單獨列入14.6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報表中,發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時間安排支付;

(2)承包人負責採購並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尚未驗收付款的部分,雙方需進行驗收交接。對其中有缺陷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費修復。修復合格並經發包人驗收後,根據14.4.1款工程進度款的約定,支付其中的採購進度款。

(3)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訂購的、尚未運抵現場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相應款項。

(4)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已訂貨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進行退貨時,其供應商、製造廠要求的補償、賠償等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5條 技術與設計

5.1 生產工藝技術、建築藝術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築藝術造型

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築藝術造型(含建築設計)時,承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製造指導書和其他資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築藝術造型及其結構設計負責。

承包人對本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説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説明,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根據工程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説明。

5.1.2 發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築藝術造型

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築藝術造型(含建築設計)時,發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製造指導書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築藝術造型的要求負責。

發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或(和)建築設計文件,並予以確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説明中各自承擔的責任,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

5.2 設計

5.2.1 發包人的義務

(1) 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有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獨立建築師提供的建築藝術造型等,發包人有義務組織專利商或獨立建築師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調和交接。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或發包人的計劃變更,造成承包人的設計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 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規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現場障礙資料,並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造成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提供項目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 承包人無法核實發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

5.2.2 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與發包人(及其專利商)以書面形式交接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提供的設計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後15日內有義務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補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補充要求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設計深度開展設計。並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或建築藝術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2.3 遵守標準、規範

(1)1.5款約定的標準、規範,適用於發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或(和)整個工程接收。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佈了新的標準或規範時,承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範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範,皆須遵守,並作為變更處理;對於非強制性及推薦性的標準、規範,發包人可決定採用或不採用,決定採用時,作為變更處理。

(3)依據適用法規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規範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採購質量、施工質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

5.2.4 操作維修手冊。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後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並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包人按5.2.1

款第1項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並對其資料的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2.5 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提交的份數和時間。

5.3.6 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中的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自費修復。使設計進度延誤時,自費採取措施趕上。

5.3 設計階段審查

5.3.1 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本工程的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約定。審查會議和發包人上級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3.2 承包人根據5.3.1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並符合行政法規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並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

5.3.3 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根據5.3.2款設計審查會議的批准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審查階段批准的文件和紀要,並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或發包人組織會議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3.5 發包人有權在5.3.1款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審查和確認,發包人的任何建議、審查和確認,並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

5.4 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對發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另行簽訂培訓委託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識產權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獨立建築師)的技術專利、建築藝術造型、專有技術、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簽訂有關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條 工程物資

6.1 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 發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1)發包人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和技術條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負責組織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採購的(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交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並對其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結果負責。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估算數量或(和)規格清單,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發包人採購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誤抵達現場,且給承包人造成窩工、停工增加費用、或導致關鍵路徑延誤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款調整的約定執行。

(3)發包人請承包人蔘加國外採購工作時,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1.2 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1)承包人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負責組織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的採購的(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交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並對其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結果負責。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估算數量或(和)規格清單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設備、材料、部件(包括建築構件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費修復缺陷,因此造成進度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後試驗的生產性材料,在專用條款中列出類別或(和)清單。

6.1.3 承包人對供應商的選擇。依據3.8.1款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並經發包人批准的供應商的名單中,由招標選擇相關採購物資的供貨商或製造廠。

承包人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或以口頭暗示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加工製造廠,特殊情況或只有唯一廠家的除外。發包人不得以口頭暗示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加工製造廠。

6.1.4 工程物資所有權。根據6.1.1款和6.1.2款約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在運抵現場的交貨地點後,所有權轉為發包人所有。發包人履行其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在發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義務對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進行保管、維護和保養,未經發包人批准不得運出現場。

6.2 檢驗

6.2.1 工廠檢驗與報告

(1)承包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負責6.1.2款約定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和備品備件,及竣工後試驗物資的強制性檢查、檢驗、監測和試驗,並向發包人提供相關報告。報告內容、報告期和提交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承包人邀請發包人蔘檢時,在進行相關加工製造階段的檢查、檢驗、監測和試驗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蔘檢的內容、地點和時間。發包人在接到邀請後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蔘檢或不參檢。發包人蔘檢時,在接到本款第(1)項承包人發出的報告後5日內通知承包人。

(3)發包人承擔其參檢人員在參檢期間的工資、補貼、差旅費和住宿費等,承包人負責辦理進入相關廠家的許可,並提供方便。

(4)發包人委託有資格、有經驗的第三方代表發包人自費參檢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請函或報告後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並寫明受託單位及受託人員的名稱、姓名及授予的職權。

(5)發包人及其委託人的參檢,並不能解除承包人對其採購的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質量責任。

6.2.2 覆蓋和包裝的後果。發包人已在6.2.1款約定的日期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蔘檢,並依據約定日期提前或按時到達指定地點,但加工製造的設備、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後試驗的物資)已經被覆蓋、包裝或已運抵啟運地點時,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其運回原地、拆除覆蓋、包裝,重新進行檢查或檢驗或檢測或試驗及復原,承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3 未能按時參檢。發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約定時間參檢,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質檢結果視為是真實的。發包人此後指令重新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或增加試驗細節或改變試驗地點的,有權以變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經質檢合格時,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經質檢不合格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4 現場清點與檢查

(1) 發包人根據6.1.1款約定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在運抵現場前5天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或包括為發包人提供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供應商)與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外觀檢查,並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廠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及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

後雙方人員簽署交接清單。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發包人負責補齊、自費修復,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於工程。當發包人委託承包人修復缺陷時,另行簽訂追加合同。因上述情況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 承包人根據6.1.2款約定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在運抵現場前5天通知發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為承包人提供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供應商、或分包人)與發包人(包括髮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監理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外觀檢查,並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場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及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後,雙方人員簽署交接清單。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承包人負責補齊、自費修復,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於工程。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2.5 質量監督部門及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參檢。發包人、承包人隨時接受質量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環保部門、行業等專業檢查人員對製造廠、安裝及試驗過程的現場檢查,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對參檢中提出的修改、更換等意見,根據6.1.1款或6.1.2款約定提供的責任方來承擔增加的相關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責任方為承包人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責任方為發包人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3 進口工程物資和報關、清關

6.3.1 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進口採購責任方,及招標詢價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採購責任方負責報關、清關,另一方有義務協助。

6.3.2 進口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報關、清關的延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承包人負責進口採購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負責進口採購的,竣工日期給予相應延長。

6.4 運輸與超限物資運輸

工程超限物資(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超限運輸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費用,包含在中標合同價格內。因超限物資運輸造成的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5 重新訂貨及後果

6.5.1 依據6.1.1款及6.3.1款的約定,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時,經發包人組織修復仍不合格的,由發包人負責重新訂貨並運抵現場。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窩工,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使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5.2 依據6.1.2款及6.3.1款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時,經承包人修復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負責重新訂貨並運抵現場。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6 工程物資保管與剩餘

6.6.1 工程物資保管。根據6.1.1款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6.1.2款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約定,並委託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資的類別和估算數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按説明書的相關規定進行保管、維護、保養,防止變形、變質、污染和對人身造成傷害。在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方案包括:工程物資分類和保管、保養、保安、領用制度,以及庫房、特殊保管庫房、堆場、道路、照明、消防、設施、器具等規劃。保管所需的一切費用,包含在中標合同價格內。由發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和設備,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6.6.2 剩餘工程物資的移交。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資,在竣工試驗完成後,剩餘的工程物資無償移交給發包人(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

第7條 施工

7.1 發包人的義務

7.1.1 提供基準座標資料。發包人以書面形式並按約定時間將工程場地的基準座標資料(包括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座標控制線)提交給承包人。發包人有義務與承包人在現場交驗。發包人提供基準座標的內容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因發包人提供基準座標資料的延誤,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2 審查總體施工組織設計。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根據7.2.2款約定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並在接到後的20日內提出建議、要求和補充要求。發包人的建議和要求,並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發包人未能在20日內提出任何建議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按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實施。

7.1.3 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發包人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和7.2.3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臨時佔地資料,與承包人約定進場條件,確定進場日期。發包人完成進場道路、用地許可、拆遷及補償等工作,保證承包人能夠按時進入現場開始準備工作。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進場時間延誤,竣工日期順延。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因此發生的相關窩工費用。

7.1.4 提供臨時用水電等和節點鋪設。發包人按7.2.4款的約定,在承包人進場前將施工臨時用水、電等接至約定的節點位置,並保證其需要。上述臨時使用的水電等的類別、取費單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按實際計量收費。發包人發包人無法提供的水電等,承包人納入報價。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的類別和時間完成節點鋪設,使開工時間延誤,竣工日期順延。未能按約定的品質和數量提供水、電等,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5 辦理開工等批准手續。發包人在開工日期前,辦妥須要由發包人辦理的開工批准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所需的許可、證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過程中須由發包人辦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根據7.2.6款的約定,通知須由發包人辦理的各項批准手續,由發包人申請辦理。

因發包人未能按時辦妥上述批准手續,給承包人造成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順延。

7.1.7 提供施工障礙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與施工場地相關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座標位置。發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的約定,已經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對發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後提供的障礙資料,依據13.2.3款施工變更的約定提交變更申請,發包人給予合理批准。

因發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礙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8 承包人新發現的施工障礙。發包人根據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約定發出的通知,與有關單位聯繫、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及臨近的影響工程實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文物建築、古樹、名木、地下管線、線纜、構築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的保護工作,並承擔相關費用。

對於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承包人可依據13.2.4款的約定提交施工變更申請,發包人給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礙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9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據7.8款約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計劃後20日內對之進行確認。發包人有權檢查其實施情況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承包人按照發包人合理建議自費整改。

7.1.10 發包人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發包人履行的其他義務。

7.2 承包人的義務

7.2.1 座標複驗和放線。承包人有義務在現場與發包人共同複驗基準座標資料(含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座標控制線)。承包人按發包人提供的基準座標資料,對工程、單項工程、施工部位放線,並對放線的準確性負責。

承包人有義務提出並糾正發包人提供的基準座標資料中的差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2.2 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在施工開工15天前或約定的其他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隨着施工進展向發包人提交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對發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要求,承包人自費修改完善。

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的份數和時間,及需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名稱、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2.3 提交臨時佔地資料。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

(1)根據6.6.1款工程物資保管的約定,庫房、堆場、道路用地的座標位置、面積、佔用時間、用途説明,並須單列需要由發包人租地的座標位置、面積、佔用時間和用途説明;

(2)施工用地的座標位置、面積、佔用時間、用途説明,並須單列要求發包人租地的座標位置、面積、佔用時間和用途説明;

(3)進入施工現場道路的入口座標位置,並指明要求發包人鋪設與城鄉公共道路相連接的道路走向、長度、路寬、等級、橋涵承重、轉彎半徑和時間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時提交上述資料,導致7.1.3款約定的進場日期延誤的,由此增加的費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7.2.4 臨時用水電等。承包人在開工日期30天前或約定的其他時間前,並按本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發包人能夠提供的水電等臨時使用的類別,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資保管)所需的臨時用水電等的品質、正常用量、高峯用量、使用時間和節點位置。承包人自費負責計量儀器的購買、安裝和維護,並依據7.1.4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單價向發包人交費(除非另有約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交上述資料,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2.5 協助發包人辦理開工等批准手續。承包人在工程開工20天前,通知發包人向有關部門辦理須由發包人辦理的開工批准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許可、證件、批件等。發包人需要時,承包人有義務提供協助。發包人委託承包人代辦並被承包人接受時,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過程中須通知辦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因臨時增加場外臨時用地,臨時要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或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提前20天通知發包人辦理相關申請批准手續。並按發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證件等,有義務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發包人或未能按時提供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時要求的承包人的相關文件、資料和證件等,造成承包人窩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2.7 提供施工障礙資料。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在每項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開工20天前,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場地的具體範圍及其座標位置,發包人須對上述範圍內提供相關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座標位置(不包括髮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中已提供的現場障礙資料)。對於發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後提出的現場障礙資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的約定辦理。

發包人已提供上述相關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護義務,造成的損失、損害和責任,由承包人負責。因此

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7.2.8 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承包人對在施工過程中新發現的場地周圍及臨近影響施工的建築物、構築物、文物建築、古樹、名木,以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築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立即採取保護措施,及時通知發包人。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約定辦理。

7.2.9 承包人有義務保證其人力、機具、設備、設施、措施材料、週轉材料及其他施工資源,滿足實施工程的需求。

7.2.10 承包人有義務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監理人説明設計文件的意圖,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7.2.11 工程的保護與維護。承包人在開工之日至發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單項工程之日,負責工程的保護、維護和保安責任,保證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損失、損害。

7.2.12 清理現場。承包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及完工後對現場進行清理、分類堆放,將殘餘物、廢棄物、垃圾等運往發包人、或當地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機具、設備、設施和臨時工程等撤離現場,或運到發包人指定的場地。

7.2.13 承包人有義務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關義務。

7.3 施工技術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術方法符合有關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及質量標準。

發包人對關鍵施工技術方法確認時,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該方法後的5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建議,發包人的任何此類確認和建議,並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

7.4 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人力資源計劃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並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人力資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工種和人力,導致實際施工進度明顯落後於施工進度計劃時,發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計劃一覽表列出的工種和人數,在合理時間內調派人員進入現場。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某些單項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發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

7.4.2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機具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機具資源計劃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並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主要施工機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機具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的機具,導致實際施工進度落後於施工進度計劃時,發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該一覽表列出的機具數量,在合理時間內調派機具進入現場。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另行租賃機具,因此所發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

7.5 質量與檢驗

7.5.1 質量與檢驗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隨時接受發包人、工程總監、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行業質量安全檢查人員或發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質量檢查單位所進行的安全質量的監督和檢查。承包人為此類監督、檢查提供方便。

(2)發包人委託第三方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驗

收結果視為發包人的驗收結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負有對其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圖紙交底、技術交底、操作規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質量標準交底,及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

(4) 承包人按照設計文件、施工標準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包括建築構配件)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並有義務自費修復和更換不合格的設備、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5) 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義務自費修復、返工、或更換、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5.2 質檢部位與參檢方。質檢部位分為:發包人、監理人與承包人三方參檢的部位;監理人與承包人兩方參檢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參檢的部位。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的部位、檢查標準及驗收的表格格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按上述約定,經承包人一方檢查合格的部位,報發包人或監理人備案。發包人和工程總監有權隨時對備案的部位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

7.5.3 通知參檢方的參檢。承包人自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合格的,按7.5.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質檢部位和參檢方,通知相關參檢單位參加檢查。參檢方未能按時參加的,承包人將自檢合格的結果於其後的24小時內送交發包人或(和)監理人簽字,24小時後未能簽字,視為質檢結果已被髮包人認可。此後3日內,承包人發出視為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已確認該質檢結果的通知。

7.5.4 質量檢查的權利。發包人及其授權的監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具有對任何施工區域進行質量監督、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的權利。承包人為此類質量檢查活動提供便利。當其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結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費用或(和)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按13條變更和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經質檢發現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缺陷,有權下達修復、暫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換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竣工日期延誤時,不予延長。

7.5.5 重新進行質量檢查。按7.5.3款的約定,經質量檢查合格的工程部位,發包人有權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的條件下,重新進行質量檢查。其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結果不合格時,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其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結果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誤,按13條變更和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7.5.6 因發包人代表或(和)監理人的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施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6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7.6.1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內容、質檢標準、質檢表格和參檢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6.2 驗收通知和驗收。承包人對自檢合格的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在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前的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或(和)監理人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雙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覆蓋、進行緊後作業,編制並提交隱蔽工程竣工資料。

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在驗收合格24小時後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的,視為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隱蔽或進行緊後作業。經發包人或(和)監理人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發包人或(和)監理人限定的時間內修正,重新通知發包人或(和)監理人驗收。

7.6.3 未能按時參加驗收。發包人或(和)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驗收的,在收到驗收通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驗收,又未能參加驗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其驗收記錄視為已被髮包人、監理人認可。

7.6.4 再檢驗。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在任何時間內,有權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要求重新檢驗,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蓋、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經檢驗不合格時,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經檢驗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或工程關鍵路徑的延誤,按照13條變更和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7.7 對施工質量結果的爭議

7.7.1 對施工質量結果的爭議,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委託雙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鑑定。

根據鑑定結果,責任方為承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責任方為發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因爭議受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7.2 根據鑑定結果,合同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各方的責任大小,協商分擔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商定對竣工日期的延長。當雙方對分擔的費用、竣工日期延長不能達成一致時,按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程序解決。

7.8 健康、安全、環境

7.8.1 健康、安全、環境管理

(1)遵守有關健康、安全、環境的各項法律規定,是雙方的義務。

(2)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實施計劃。在現場開工前或約定的其他時間內,承包人將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實施計劃提交給發包人。該計劃的管理、實施費用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發包人在收到該計劃後15日內提出建議,並予以確認,承包人根據發包人的建議自費修正。該計劃提交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在承包人實施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實施計劃的過程中,發包人需要在該計劃之外採取特殊措施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4)當事人確保其在現場的所有僱員及其分包人的僱員都經過了足夠的培訓並具有經驗,能夠勝任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工作。

(5)當事人遵守所有與實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設備相關的現場衞生、安全和環保的法律規定,並按規定各自辦理相關手續。

(6)承包人為現場開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條件、搭設安全設施並採取環保措施等,為發包人辦理施工許可證提供條件。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許可的批准推遲,造成費用增加或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當事人配備專職工程師或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監督、指導職工健康、安全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承包人對其分包人負責。

(8)承包人隨時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機構、發包人、工程總監的健康、安全、環境檢查人員的監督和檢查,併為此提供方便。

7.8.2 現場職業健康管理

(1)承包人遵守適用的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包括對僱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規定),負責現場實施過程中其人員的職業健康和保護。

(2)承包人遵守適用的勞動法規,保護其僱員的合法休假權等合法權益,併為其現場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

品、防護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現場食宿條件和安全生產設施。

(3)承包人對其施工人員進行相關作業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危險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規程交底、

採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定提供防止人身傷害的保護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業區域設置警示標誌和説明。發包人及其委託人員未經承包人允許、未配備相關

保護器具,進入該作業區域所造成的傷害,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和費用。

(5)承包人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防治檢查,對不合格的防護設施、器具、搭設等及時整改,消除危害健康

的隱患。

(6)承包人採取衞生防疫措施,配備醫務人員、急救設施,保持食堂的飲食衞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圍的環

境衞生,維護施工人員的健康。

7.8.3 現場安全管理

(1)發包人、監理人對其在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個人安全用品,並對他們所造成的安全

事故負責。發包人、監理人不得強令承包人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試驗或(和)竣工後試驗的有關安全

規定。因發包人、監理人及其現場工作人員的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及所發

生的費用。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給予順延。

因承包人原因,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試驗或(和)竣工後試驗的有關安全規定,導致的人身傷

害和財產損失,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承擔。

(2)各方人員須遵守有關禁止通行的須知,包括禁止進入工作場地以及臨近工作場地的特定區域。未能遵

守此約定,所造成的傷害、損壞和損失,由未能遵守此項約定的一方負責。

(3) 承包人按合同約定負責現場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現場。對有條件的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根據

工程特點,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部分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

設計,包括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和預防火災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應商及其運輸單位)對其現場內及進出現場途中的道路、橋樑、地

下設施等,採取防範措施使其免遭損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未按約定採取防範措施所造成的損壞或(和)

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5)承包人對其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培訓,安全操作規程交底,採取安全防護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和説明,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6)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高温高壓、易燃易爆區域和地段,以及臨

街交通要道附近作業時,對施工現場及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的損害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施工開始前須向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提交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後實施。

(7)承包人實施爆破、放射性、帶電、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作業時(含運輸、儲

存、保管)時,在施工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或(和)監理人,並提交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

認可後實施。

(8)安全防護檢查。承包人在作業開始前,通知發包人代表或(和)監理人對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

現場安全設施搭設、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對周圍環境安全可能帶來的影響等進行檢查,並根據

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議自費整改。發包人或(和)監理人的檢查、建議,並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

人的合同責任。

7.8.4 現場的環境保護管理

(1)承包人負責在現場施工過程中保護現場周圍的建築物、構築物、文物建築、古樹、名木,及地下管線、

線纜、構築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發包人,並未能得到發包人進一步指示的情況下,所造

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2)承包人採取措施,並負責控制或(和)處理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對環境的污染

和危害。因此發生的傷害、賠償、罰款等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3)施工現場殘留、廢棄的垃圾,承包人及時或定期運到發包人或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指定的地點,防止對

周圍環境的污染及對作業的影響。因此導致當地行政部門的罰款、賠償等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8.5 事故處理

(1)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員,在現場作業過程中發生死亡、傷害事件時,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採取救

護措施,並立即報告發包人和(或)救援單位,發包人有義務為此項搶救提供必要條件。承包人維護好現場並採

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應措施。

(2) 對重大傷亡、重大財產、環境損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立即通

知發包人代表和監理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

(3) 合同雙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認定的最終結果辦理。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築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設備保證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5)因承包人原因發生員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職業健康事件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

第8條 竣工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試驗,遵守本條約定。

8.1 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 承包人的義務

(1) 在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須完成相應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業(不

包括:為竣工試驗、竣工後試驗必須預留的施工部位、不影響竣工試驗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工程);並在竣工

試驗開始前,按合同約定需完成的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

(2) 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根據7.6款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的質檢資

料及其竣工資料。

(3) 根據第 10條竣工後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指導發包人進行竣工後試驗的,承包人須完成5.4款約定

的操作維修人員培訓,並在竣工試驗前提交5.2.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手冊。

(4) 竣工試驗方案。在達到竣工試驗條件20日前,承包人將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在10日

內對方案提出建議和意見,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出的建議和意見自費對竣工試驗方案進行修正。竣工試驗方案經

發包人確認後,作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負責實施。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方案包括:

1) 竣工試驗方案編制的依據和原則;

2) 組織機構設置、責任分工;

3) 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

4) 單件、單體、聯動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

5) 竣工試驗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性能標準、試驗及驗收格式;

6) 水、電、動力等條件的品質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護設施;

8) 竣工試驗的進度計劃、措施方案、人力及機具計劃安排;

9) 其他

(5) 承包人的竣工試驗包括根據8.1.2款第(3)項發包人新委託給承包人進行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

和部件的竣工試驗。

(6) 承包人按照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及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範和數據,完成竣工試驗。

8.1.2 發包人的義務

(1) 發包人有義務按確認後的竣工試驗方案,提供電力、供水、動力及由發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

供的電力、供水、動力及相關消耗材料等須滿足竣工試驗對其品質、用量及時間的要求。

(2)發包人有義務提供竣工試驗的消耗材料和備品備件,(庫存有的話)。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壞

的,發包人有權從合同價格中扣除相應款項;因合理耗損或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免費提供。

(3)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對根據6.1.1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竣工試

驗的服務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新委託的,依據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

作為一項變更。

(4)根據本款第(3)項發包人委託給承包人進行的設備、材料、部件的竣工試驗,承包人按發包人提供的試驗

條件、試驗程序進行竣工試驗,其試驗結果須符合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範和數據,發包人對該部分

的試驗結果負責。

8.1.3 竣工試驗領導機構。竣工試驗領導機構負責竣工試驗的領導、組織和協調。承包人提供竣工試驗所需

的人力、機具並負責完成試驗。發包人負責組織、協調、提供竣工試驗方案中約定的相關條件及竣工試驗的驗收。

8.2 竣工試驗的檢驗和驗收

8.2.1 根據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範、數據,及8.1.1款第4項竣工試驗方案的第5)子項的約定

進行檢驗和驗收。

8.2.2 承包人在竣工試驗開始前,依據8.1.1款的約定,對各方提供的試驗條件進行檢查落實後,雙方人員在

相關表格上簽字。因發包人提供的竣工試驗條件的延誤,給承包人帶來窩工損失,由發包人負責。使關鍵路徑的

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時落實竣工試驗條件,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

承擔,使竣工試驗進度延誤時,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2.3 承包人在某項竣工試驗開始36小時前,向發包人或(和)監理人發出通知,通知包括試驗的項目、

內容、地點和驗收時間。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在接到通知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蔘加,試驗

合格後,雙方在試驗記錄及驗收表格上簽字。

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在驗收合格的24小時後,不在試驗記錄和驗收表格上簽字,視為發包人或(和)監

理人已經認可此項驗收,承包人可進行隱蔽、緊後作業。

驗收不合格的,在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指令的時間內由承包人修正並重新試驗,並通知發包人或(和)監

理人重新驗收。

8.2.4 發包人或(和)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試驗和驗收時,在接到通知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

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24小時。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試驗,又未能參加試驗和驗收,承包人可按通

知的試驗項目內容自行組織試驗,試驗結果視為經發包人或(和)監理人認可並通過驗收。

8.2.5 不論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發包人有權責令重新試驗。當重新試驗不合格

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使竣工試驗進度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當重新試驗合格時,承包人

增加的費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長,按照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8.2.6 竣工試驗驗收日期的約定

(1) 某項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按該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項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

和時間;

(2) 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按其中最後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單項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3) 工程的竣工試驗日期和時間。按最後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和時間,作為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8.3 竣工試驗的安全和檢查

8.3.1 承包人按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並結合竣工試驗的通電、通水、通氣、試壓、試漏、吹掃、轉動等特點,對觸電危險、易燃易爆、高温高壓、壓力試驗、機械設備運轉等制定竣工試驗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報告制度及事故處理方案在內的安全操作方案,並將該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對發包人提出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承包人自費修正,並經發包人確認後實施。發包人的確認並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和防護用品的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

8.3.2 承包人對其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培訓,並對竣工試驗的安全操作程序、場地環境、操作制度、應急處理措施等進行交底。

8.3.3 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有義務按照經確認的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規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對其管理人員和操作維修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教育,自費提供參加監督、檢查人員的防護設施。

8.3.4 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有權監督、檢查承包人在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實情況,有權提出安全整改及發出整頓指令。承包人有義務按照指令進行整改、整頓,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承包人遵照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3.5 按8.1.3款竣工試驗領導機構的決定,開展竣工試驗的組織、協調和實施,防止人身傷害和事故發生。 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發包人承擔其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擔其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4 延誤的竣工試驗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項、某單項工程落後於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採取措施,趕上竣工試驗進度計劃。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試驗延誤,致使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誤時,根據4.5款誤期損害賠償的約定,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責任。

8.4.3 發包人組織的竣工試驗。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能按竣工試驗領導機構決定的竣工試驗進度計劃進行某項竣工試驗時,且在收到試驗領導機構發出的通知後的10日內無正當理由,仍未進行該項竣工試驗時,發包人有權自行組織該項竣工試驗,試驗的風險和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8.4.4 發包人未能根據8.1.2款的約定履行其義務,導致承包人竣工試驗延誤,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其合理費用,使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給予相應順延。

8.5 重新試驗和驗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過相關的竣工試驗,可依據8.1.1款第(6)項的約定重新進行此項試驗,並按8.2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5.2 不論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承包人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發包人均有權通

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項的約定進行此項竣工試驗,並按8.2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6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

8.6.1 因發包人的下述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進行竣工試驗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使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1) 發包人未能按確認的竣工試驗方案中的技術參數、時間及數量提供電力、動力、水等試驗條件,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2) 發包人指令承包人按發包人的竣工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和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和竣工試驗,導致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3) 發包人對承包人竣工試驗的干擾,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4) 因發包人的其他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過竣工試驗,該項竣工試驗允許再進行,但再進行最多為兩次,兩次試驗後仍不符合驗收條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長,相關費用及相關事項按下述約定處理。

(1)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該項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實質影響,承包人自費修復。無法修復時,發包人有權扣減該部分的相應付款,視為通過;

(2) 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該單項工程未產生實質性操作和使用影響,發包人可相應扣減該單項工程的合同價款,視為通過;

(3)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操作或使用有實質性影響,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並進行竣工試驗。發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竣工日期延誤時,承包人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

(4)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使單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喪失了生產、使用功能時,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使發包人增加的費用,有權根據16.2.1款的索賠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5) 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或(和)使用功能時,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重新設計、重置相關部分,因此招致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且有權根據16.2.1款的索賠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或根據18.4款的約定,有權解除合同。

8.7 竣工試驗結果的爭議

8.7.1 協商解決。對竣工試驗結果有爭議的,首先協商解決。

8.7.2 委託鑑定機構。經協商,對竣工試驗結果仍有爭議的,共同委託一個具有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鑑定。經鑑定,

(1)責任方為承包人時,所需的鑑定費用及因此造成發包人增加的合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2)責任方為發包人時,所需的鑑定費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其責任大小協商分擔費用,並根據竣工試驗計劃的延誤情況協商竣工日期延長。當雙方對費用分擔、竣工日期延長髮生爭議時,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9條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單項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在專用條款約定對單項工程或(和)

工程進行接收。

(1) 按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根據第10條竣工後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指導發包人進行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後試驗,並承擔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後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時間安排。

由發包人負責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後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後順序及時間安排。

(2) 對不存在竣工試驗或竣工後試驗的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並符合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的,按合同約定辦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驗收。

9.1.2 接收工程時承包人提交的資料。除按8.1.1款(1)至(3)項約定已經提交的資料外,需提交竣工試驗完成的驗收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2 接收證書

9.2.1 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單項工程具備接收條件後的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接收證書申請,發包人在接到申請後的10日內組織接收,並簽發工程或(和)單項工程接收證書。

單項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2項約定的日期,作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3項約定的日期,作為接收日期。

9.2.2 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對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操作、使用沒有實質影響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能作為發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經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的承包人完成該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的合理時間,作為接收證書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責任

9.3.1 保安責任。自單項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之日起,發包人承擔其保安責任。

9.3.2 照管責任。自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發包人承擔其照管責任。並負責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維護、保養、維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區域。

9.3.3 工程的投保責任。當合同約定施工期間的工程的應投保方是承包人時,承包人將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

9.2.1款約定的發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該日期之後的應投保方是發包人。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當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證書申請後的15日內不組織接收,視為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證書申請已被髮包人認可。從第16日起,發包人根據9.3款的約定承擔相關責任。

9.4.2 未按約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證書申請的、或未能通過單項工程或工程接收條件的,發包人有權拒絕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

發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約定,使用或強令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將承擔9.3款接收工程約定的相關責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強令接收的單項工程或(和)工程後進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損失、損壞、損害和(或)賠償責任。

第10條 竣工後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後試驗,遵守本條約定。

10.1 權力與義務

10.1.1 發包人的義務

(1) 發包人有權對第10.1.2款第(2)項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後試驗方案進行審查並批准,發包人的批准並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2) 發包人有義務組建竣工後試驗聯合協調領導機構,依據批准的竣工後試驗方案進行分工、組織完成準備工作、竣工後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聯合協調領導機構的設置方案及其分工職責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發包人對承包人根據10.1.2款第(4)項提出的建議,有權向承包人發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項建議,承包人有義務按原來的組織安排、指令、通知執行。承包人因執行發包人的此項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發生的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發包人承擔其責任。

(4) 發包人在竣工後試驗階段向承包人發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收到日期、時間和簽名。

(5) 發包人有權在緊急情況下,以口頭和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緊急指令,承包人立即執行。當承包人未能按發包人的指令執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在發出口頭指令後12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再發出補充指令並送交項目經理。

(6) 發包人在竣工後試驗階段的其他義務和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1.2 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1) 承包人在發包人組建的竣工後試驗聯合協調領導機構的統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應資格和經驗的人員指導竣工後試驗。承包人派出的開車經理及其指導人員,在竣工後試驗期間,離開現場必須得到發包人批准。

(2)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和本工程竣工後試驗的特點,編制竣工後試驗方案。並在竣工試驗開始前向發包人提交竣工後試驗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單項工程及其相關部位的操作試驗程序、資源條件、試驗條件、操作規程、安全規程、事故處理程序及進度計劃等。經發包人審查並批准後實施。提交竣工後試驗方案的份數和時間在在專用條款約定。

(3) 承包人未能執行發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發生的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發包人承擔其責任。

(4)承包人有義務對發包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議,並説明因由。

(5) 在緊急情況下,發包人以口頭指令承包人進行的操作、工作及作業,承包人立即執行。承包人對此項指令做好記錄,並做好實施的記錄。對此,發包人在12小時內,將該口頭指令再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

發包人未能在1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發出此項口頭指令的補充通知時,承包人及其項目經理有權在接到口頭指令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該口頭指令交發包人,發包人須在回執上簽字確認,並簽署接到的日期和時間。當發包人未能在24小時內在回執上簽字確認,視為已被髮包人確認。

承包人因執行此項口頭指令而發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

(6) 操作維修手冊的缺陷責任。承包人負責編制的操作維修手冊,因手冊缺陷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包括其專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冊的缺陷,因此發生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

(7)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和)行業規定,在竣工後試驗階段的其他義務和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2 竣工後試驗程序

10.2.1 發包人根據聯合協調領導機構批准的竣工後試驗方案,提供全部電力、水、燃料、動力、原材料、輔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試驗條件,並組織安排其管理人員、操作維修人員和其他各項準備工作。

10.2.2 承包人根據批准的竣工後試驗方案,完成方案中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後試驗所需要的其他設備、設施、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準備工作。

10.2.3 發包人根據批准的竣工後試驗方案,按照單項工程內的任何部分、單項工程、單項工程之間、或(和)

工程的竣工後試驗程序和試驗條件,組織竣工後試驗。

10.2.4 聯合協調領導機構組織全面檢查並落實工程、單項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後試驗需要的資源條件、試驗條件、安全設施條件、消防設施條件、緊急事故處理設施條件或(和)相關措施,保證記錄儀器、專用記錄表格的齊全和數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後試驗日期的通知。發包人在接收單項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後的15日內通知承包人開始竣工後試驗的日期。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除外。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20日內,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日期內進行竣工後試驗,自第21日開始、或自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開始日期後的第二日開始,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由此發生的相關窩工費用,包括人工費、提供的設備、設施閒置費、管理費及其合理利潤。

10.3 竣工後試驗及試運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後試驗方案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操作程序進行試驗,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生產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10.3.2 發包人的操作人員和承包人的指導人員,在竣工後試驗過程中的同一個崗位上的試驗條件記錄、試驗記錄及表格上如實填寫數據、條件、情況、時間、姓名及約定的其他內容。

10.3.3 試運行考核

(1) 根據5.1.1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築設計的,保證在試運行考核週期內,達到5.1.1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

(2) 根據5.1.2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築藝術造型的,承包人保證在試運行考核週期內達到5.1.2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承包人承擔的相關部分的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

(3)根據相關行業對試運行考核週期的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試運行考核的時間週期。

(4)試運行考核通過或使用功能通過後,雙方共同整理竣工後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並編寫評價報告。報告一式兩份,經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各持一份,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發包人並根據10.7款的約定頒發考核驗收證書。

10.3.4 產品或(和)服務收益的所有權。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後試驗及試運行考核期間的任何產品收益或服務收益,均屬發包人所有。

10.4 竣工後試驗的延誤

10.4.1 根據10.2.5款竣工後試驗日期通知的約定,非因承包人原因,發包人未能在發出竣工後試驗通知後的90日內開始竣工後試驗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視為通過了竣工後試驗和試運行考核。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後試驗延誤時,採取措施,儘快組織,配合發包人開始並通過竣工後試驗。當延誤造成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時,發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0.4.3 按10.3.3款試運行考核的約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因發包人原因導致考核中斷或停止,且中斷或停止的累計天數超過第10.3.3款第(3)項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試運行考核週期時,試運行考核在中斷或停止後的60天內重新開始,過此期限視為單項工程或(和)工程已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10.5 重新進行竣工後試驗

10.5.1 根據5.1.1款或5.1.2款及其專用條款中的約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單項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過竣工後試驗,承包人自費修補其缺陷,並依據第10.2.3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重新進行此項試驗。

10.5.2 承包人根據10.5.1款重新進行試驗的約定,仍未能通過該項試驗時,承包人自費繼續修補缺陷,並按10.2.3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再次進行此項試驗。

10.5.3 承包人重新進行的竣工後試驗,給發包人增加了額外費用時,發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0.6 未能通過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單項工程未能通過考核,但尚具有生產功能、使用功能時,按以下約定處理:

(1)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1)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築設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

根據5.1.1款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説明書,並按照在本項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金額、或賠償計算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包人支付了相應賠償金額後,視為承包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2)發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築藝術造型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

根據5.1.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擔的相關責任,並按照在本項專用條款對相關責任約定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包人支付了相應賠償金額,視為承包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2) 承包人對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提出自費調查、調整和修正並被髮包人接受時,雙方商定相應的調查、修正和試驗期限,發包人為此提供方便。在通過該項考核之前,發包人可暫不按10.6款第(1)項約定提出賠償。

(3) 當發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項約定時,但在商定的期限內發包人未能給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無法在約定期限內進行調查、調整和修正,視為該項試運行考核已被通過。

10.7 竣工後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10.7.1 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按工程或(和)按單項工程頒發竣工後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10.7.2 發包人根據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約定對通過或視為通過竣工後試驗或(和)試運行考核的,按10.7.1款頒發竣工後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該證書中寫明的試運行考核通過的日期和時間,為實際完成考核或視為通過試運行考核的日期和時間。

10.8 喪失了生產價值和使用價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單項工程未能通過竣工後試驗,並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價值或使用價值時,發包人有權提出未能履約的索賠,並扣罰已提交的履約保函。但發包人不得將本合同以外的連帶合同損失包括在未履約賠償和索賠之中。

不包括的連帶合同:投產、使用後的市場銷售合同、市場預計盈利、生產流動資金貸款利息、竣工後試驗及試運行考核週期以外所簽訂的原材料、輔助材料、電力、水、燃料等供應合同,以及運輸合同等損失。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

第11條 質量保修責任

11.1 質量保修責任書

11.1.1 質量保修責任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是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按法律、法規規定的保修內容、範圍、期限和責任,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作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單項工程或(和)工程視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責任開始的日期。

11.1.2 承包人未能提交質量保修責任書、無正當理由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發包人可不與承包人辦理竣工結算,不承擔尚未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項的相應利息,儘管約定了延期支付利息。

當承包人提交了質量保修責任書,提請與發包人簽訂該責任書並在合同中約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時,但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簽署質量保修責任書,發包人從接到該責任書的第11天起承擔竣工結算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質量保脩金額

11.2.1 質量保脩金額。質量保脩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2.2 質量保脩金額的暫扣。質量保脩金額的暫扣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2.3 質量保脩金額的支付。發包人依據第14.5.2款質量保脩金額支付的約定,支付被暫扣的質量保脩金額。

第12條 工程竣工驗收

12.1 竣工驗收報告及完整的竣工資料

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關約定,和(或)已按10.8款的約定頒發了竣工後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並完成了9.2.2款約定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經發包人或監理人驗收後,承包人依據8.1.1款(1)、(2)、(3)項、8.2款竣工試驗的檢驗與驗收、10.3.3款第(4)項竣工後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等資料的基礎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在專用條款約定。

12.1.2 發包人在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後的25日內提出修改意見或確認,承包人自費修改。25日內發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資料或(和)竣工驗收報告已被確認。

12.1.3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約定辦理。

12.2 竣工驗收

12.2.1 組織竣工驗收。根據12.1.2款的約定,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被確認後的3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12.2.2 延後組織的竣工驗收。根據12.2.1款的約定,發包人在30日內未能組織竣工驗收時,按照14.12.1至14.2.3款的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在12.2.1款約定的時間之後,發包人進行竣工驗收時,承包人有義務參加。發包人在驗收後的25日內,對承包人的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資料提出的進一步修改意見,承包人自費修改。

12.2.3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驗收,按12.1.3款、12.2.1款的約定,分期組織竣工驗收。

第13條 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

13.1 變更權

13.1.1 變更權。發包人擁有批准變更的權限。自合同生效後至工程竣工驗收前的任何時間內,發包人有權下達變更指令。變更指令以書面形式發出。

13.1.2 變更。由發包人批准併發出的書面變更指令、口頭變更指令,屬於變更。包括:發包人直接下達的變更指令、或經發包人批准的由監理人下達的變更指令。

承包人對自身的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後試驗存在的缺陷,自費修正、調整和完善,不屬於變更。

13.1.3 變更建議權。承包人有權隨時向發包人提交書面變更建議,包括:縮短工期,降低發包人的工程、

施工、維護、營運的費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給發包人帶來的長遠利益和其他利益。發包人接到此類建議後,發出:不採納、採納、補充進一步資料的書面通知。

13.2 變更範圍

13.2.1 設計變更範圍

(1) 對生產工藝流程的調整,但未擴大或縮小初步設計批准的生產路線和規模、或未擴大或縮小合同約定的生產路線和規模;

(2) 對平面佈置、豎面佈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調整,但未擴大初步設計批准的建築規模,未改變初步設計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擴大合同約定的建築規模,未改變合同約定的使用功能;

(3) 對配套工程系統的工藝調整、使用功能調整;

(4) 對區域內基準控制點、基準標高和基準線的調整;

(5) 對設備、材料、部件的性能、規格和數量的調整;

(6) 因執行新頒佈的法律、標準、規範引起的變更;

(7) 其他超出合同約定的設計事項;

(8) 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採購變更範圍

(1)承包人已按發包人批准的名單,與相關供貨商簽訂採購合同或已開始加工製造、供貨、運輸等,發包人通知承包人選擇該名單中的另一家供貨商;

(2)因執行新頒佈的法律、標準、規範引起的變更;

(3)發包人要求改變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地點和增加的附加試驗;

(4)發包人要求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竣工後試驗物資的採購數量。

13.2.3 施工變更範圍

(1)根據13.2.1款的設計變更,造成施工方法改變、設備、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減;

(2)發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試驗、改變試驗地點;

(3)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礙;

(4)發包人對竣工試驗經驗收或市委驗收合格的項目,通知重新進行竣工試驗;

(5)因執行新頒佈的法律、標準、規範引起的變更。

(6)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發包人的趕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發包人的書面指示,以發包人認為必要的方式加快設計、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進度時,承包人為實施該趕工指令需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並對所增加的措施和資源提出估算,經發包人批准後,作為一項變更。當發包人未能批准此項變更,承包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相關階段的進度計劃執行。

因承包人原因,實際進度明顯落後於經上述批准的項目進度計劃時,按4.1.2款的約定,承包人自費趕上;竣工日期延誤時,按4.5款的約定,承擔誤期賠償。

13.2.5 調減部分工程。按4.6.4款承包人復工要求的約定,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天,承包人請求復工時仍不能復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續而無法繼續施工,應一方要求,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13.2.6 其他變更。根據工程的具體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3 變更程序

13.3.1 變更通知。為避免變更對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產生不利後果,發包人的變更事先以書面形式向

承包人發出通知。

13.3.2 變更通知的建議報告。承包人接到發包人的變更通知後,有義務在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書面建議報告,包括:

(1)接受發包人變更通知中的此項變更時,建議報告中包括: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設備、材料、人力、機具等資源消耗的估算。此項變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長時,在報告中説明理由,並提交進度計劃。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費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長,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費用及竣工日期延長的責任。

(2)不接受發包人變更通知中的此項變更時,建議報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變更不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2)或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特殊設備、材料、部件;

3)或變更將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穩定性、適用性;

4)或對生產性能保證值、使用功能保證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等。

13.3.3 發包人的審查和批准。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13.3.2款約定提交的書面建議報告後,在10日內對此項建議給予審查,併發出批准、撤銷、改變、提出進一步要求的書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發包人回覆的時間內,不能停止或延誤任何工作。

(1) 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13.3.2款第(1)項的約定提交的建議報告後,對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長進行審查批准後,以書面形式下達變更指令。

發包人在下達的變更指令中,未能確認承包人對此項變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長,自發包人接到此項書面建議報告後的第11日開始,視為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長,已被髮包人批准。

(2) 發包人對承包人根據13.3.2款第(2)項提交的不接受此項變更的理由經發包人審查後,發出的撤銷、改變、提出進一步補充資料的書面通知,承包人予以執行。

13.3.4 承包人根據13.1.3 款的約定提交變更建議書的,其變更程序按照本變更程序的約定辦理。

13.4 緊急性變更程序

13.4.1 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發出緊急性變更指令,責令承包人立即執行此項變更。承包人接到此類指令後,立即執行。

13.4.2 承包人在緊急性變更指令執行完成後的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以及設備、材料、人力、機具等資源實際消耗的費用及相關取費。因執行此項變更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提出竣工日期延長,説明理由,並提交進度計劃。

承包人未能在此項變更完成後的10日內提交實際消耗的費用及相關取費、或(和)延長竣工日期的書面資料,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責任。

13.4.3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3.4.2款提交的書面資料後的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費用,或(和)給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長。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項書面報告後的10日內,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費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長,自接到該報告的第11 日後,視為承包人提交的費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長已被髮包人批准。

13.5 變更價款確定

每項變更價款的確定,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確定變更價款;或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確定變更價款;或按協商的價格,確定變更價款;或其他方法。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6 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

因發包人批准採用承包人根據13.1.3款提出的變更建議,使工程的投資減少、工期縮短、獲得長期運營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辦法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屆時另行簽訂利益分享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13.7 合同價格調整

在下述情況發生後30日內,承包人將調整合同價格的原因及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或監理人。經發包人確認的合理金額,作為合同價格的調整金額,並在支付當期工程進度款中支付或扣減調整的金額。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5日內不予確認,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價格的調整。合同價格調整包括以下情況:

(1) 合同簽訂後,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變化和需遵守的行業規定,影響合同價格;

(2) 合同執行過程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減的;

(3) 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電、停氣、道路中斷等,造成工程現場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承包人須提交報告並提供可證實的證明和估算);

(4) 發包人根據13.3款至13.5款變更程序中批准的變更費用的增減;

(5) 根據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的款項調整。合同中未能約定的增減款項,發包人不承擔調整合同價格的責任。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

(6) 合同價格的調整不包括合同變更。

13.8 合同價格調整的爭議

經協商,未能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合同價格的調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長達成一致,發生爭議時,根據16.3款關於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4條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1 合同總價。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根據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的調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關增減金額的約定外,合同價格不做調整。

14.1.2 付款

(1)合同價款的貨幣幣種為人民幣,在中國境內支付給承包人。

(2)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的應付款類別和付款時間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14.2 擔保

14.2.1 履約保函。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2 支付保函。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內容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3 預付款保函。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預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3 預付款

14.3.1 預付款金額。發包人同意將按合同價格的的一定比例作為預付款金額,具體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3.2 預付款支付。合同約定了預付款保函時,在合同生效後,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預付款保函後10日內,根據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一次支付給承包人;未約定預付款保函時,發包人在合同生效後10日內根據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向承包人支付。

14.3.3 預付款抵扣

(1)抵扣預付款。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在發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或合同解除時,預付款尚未抵扣完時,

1)發包人有權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或屬於承包人的款項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發包人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或屬於承包人的款項中不足以抵扣時,當合同約定了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發包人有權從預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

3)發包人從應付給承包人或屬於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時,合同未約定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但約定了履約保函時,發包人有權從履約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預付款;

4)發包人從應付給承包人或屬於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時,合同未約定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時,發包人尚未扣減完的預付款餘額,由承包人支付給發包人。

14.4 工程進度款

14.4.1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包括設計進度款、採購進度款、施工進度款、竣工試驗進度款,以及竣工後試驗服務費和工程總承包管理費等,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4.2 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應付的其他進度款,在專用條款約定。

14.5 質量保脩金額的暫扣與支付

14.5.1 質量保脩金額的暫時扣減。根據11.2.1款約定的質量保脩金額和11.2.2款質量保脩金額暫扣的約定暫時扣減。

14.5.2 質量保脩金額的支付

(1) 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將14.5.1款暫時扣減的全部質量保脩金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此後,承包人未能按發包人通知修復新出現的缺陷、或委託發包人修復該缺陷,發包人發生的此項費用,從餘下的質量保脩金額中扣除。發包人在接收證書頒發之日起一年後的15日內,將暫扣的質量保脩金額的餘額支付給承包人。

(2) 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承包人請求提供餘下的一半質量保脩金的保函,且發包人同意接受時,在接到該保函後,向承包人支付該保脩金額餘下的一半款項。此後,承包人未能自費修復新出現的缺陷、或委託發包人修復該缺陷,發包人發生的此項費用,從該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證書頒發之日起一年後的15日內,退還該保函。提交質量保脩金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14.6 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

14.6.1 按月申請付款。按月申請付款,以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含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後試驗等)的合同金額,提交付款申請。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按月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按14.4款工程進度款約定的款項類別;

(2)按13.7款合同價格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

(3)按14.3款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

(4)按14.5款質量保脩金額約定的暫扣及支付的款項;

(5)根據16.2款索賠結果所增減的款項;

(6)根據另行簽訂的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增減的款項。

14.6.2 約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的方式時,不能再約定按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14.7.1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以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照在專用條款約定的付款期數、計劃每期達到的主要形象進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計劃工程量(含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後試驗等)及每期付款金額,並依據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由承包人提交當期付款申請報告。

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按在本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當期計劃申請付款的金額;

(2)按13.7款合同價款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

(3)按14.3款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

(4)按14.5款質量保脩金額約定的暫扣及支付的款項;

(5)根據16.2款索賠結果所增減的款項;

(6)根據另行簽訂的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增減的款項。

14.7.2 發包人按付款計劃表付款時,承包人的實際工作或(和)實際進度比付款計劃表約定的明顯落後時,發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商定減少當期付款金額,並有權與承包人共同調整付款計劃表。承包人以後各期的付款申請及發包人的付款,以調整後的付款計劃表為依據。

14.7.3 約定了按14.7款付款計劃表的方式申請付款時,不能再約定按14.6款按月工程進度付款申請的方式。 14.8 付款條件與時間安排

14.8.1 付款條件。約定了由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提交是發包人支付各項款項的條件;未約定履約保函時,發包人按約定支付各項款項。

14.8.2 預付款的支付,依據14.3.2款預付款支付的約定執行。

14.8.3 工程進度款

(1)按月工程進度申請與付款。當約定依據14.6.1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天內審查並支付。

(2)按付款計劃表申請與付款。當約定依據14.7.1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天內審查並支付。

14.9 付款時間延誤

14.9.1 因發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從此後的第15天開始,以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為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額。

14.9.2 發包人延誤付款15天天以上,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暫停部分工作,視為發包人導致的暫停,並遵照4.6.1款發包人的暫停的約定執行。

當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書時,發包人按延期付款協議書中約定的期數、時間、金額和利息付款;當雙方未能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時,導致工程無法實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導致工程關

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

14.9.3 發包人的延誤付款達60天以上,並影響到整個工程實施,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的約定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14.10 税務與關税

14.10.1發包人與承包人按國家有關納税規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納税義務,含進口關税。

14.10.2 一方享有本合同進口工程設備、材料、設備配件等進口增值税和關税減免時,另一方有義務就辦理減免税手續給予協助和配合。

14.11 索賠款項的支付

14.11.1 經協商確定的、或經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決的發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發包人可從支付給承包人的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中扣減該索賠款項。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各期工程進度款中不足以抵扣發包人的索賠款項時,且合同約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可從履約保函中抵扣。當履約保函不足以抵扣時,或未約定履約保函時,承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

14.11.2 經協商確定的、或經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決的承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承包人可在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申請中單列該索賠款項,發包人在當期付款中支付該索賠款項。當發包人未能支付該索賠款項時,且合同約定了發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時,承包人有權從發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當雙方未能約定支付保函時,發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

14.12 竣工結算

14.12.1 提交竣工結算資料。根據12.1款的約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被髮包人認可後的30日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

14.12.2 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後的30日內,經審查並提出修改意見,協商一致後,由承包人自費修正,並提交最終的竣工結算報告和最終的結算資料。

14.12.3 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發包人在承包人按14.12.2款的約定提交了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結清後,發包人將承包人按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將發包人按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包人。

14.12.4 未能答覆竣工結算報告。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14.12.1款約定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未能提出修改意見,也未予答覆,視為發包人認可了該竣工結算資料作為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發包人根據14.12.3款的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14.12.5 發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結算的款項

(1) 發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約定,結清應付給承包人的竣工結算的款項餘額,承包人有權從發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餘額。

合同未約定發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時,發包人從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資料後的第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餘額及其利息。

(2)根據14.12.4款的約定,發包人未能在約定的30日內對竣工結算資料提出修改意見和答覆,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款項的餘額,從承包人提交該報告後的第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結算款項的餘額及其利息。

發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90日內,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4.12.6 未能按時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的30日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按時結清,發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時,承包人須交付;發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時,承包人須承擔保管、維護和保養的費用和責任,不包括根據第9條工程接收的約定已被髮包人使用、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結算的款項

(1) 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約定,結清應付給發包人的竣工結算中的款項餘額,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餘額。

履約保函的金額不足以抵償時,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之後的31日起,承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餘額及其利息。當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後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2)合同未約定履約保函時,承包人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後的第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發包人支付拖欠的餘額及其利息。當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後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4.12.8 竣工結算的爭議。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的30日內,對工程竣工結算的價款發生爭議時,共同委託一傢俱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按審核結果,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對審核結果仍有爭議時,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5條 保險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投保類別,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其投保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中。在專用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範圍、投保金額、保險期限和持續有效的時間等。

(1)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及本專用條款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投保的,依據工程實施階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新頒佈的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強制性保險,根據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調整合同價格。

15.1.2 保險單對聯合被保險人提供保險時,保險賠償對每個聯合被保險人分別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險人,保證其被保險人遵守保險單約定的條件及其賠償金額。

15.1.3 承包人從保險人收到的理賠款項,用於保單約定的損失、損害、傷害的修復、購置、重建和賠償。 15.1.4 承包人在投保項目及其投保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供保險單副本、保費支付單據複印件和保險單生效的證明。

15.2 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

對於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無論應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時均將本合同另一方同時列為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具體的投保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3 保險的其他規定

15.3.1 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運輸的設備、材料、部件的運輸險,一承包人投保。此項保險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除非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

15.3.2 保險事項的意外事件發生時,在場的各方均有責任努力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損害的擴大。 15.3.3 本合同約定以外的險種,根據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險費用由各自承擔。

第16條 違約、索賠和裁決

16.1 違約責任

16.1.1 發包人的違約責任。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 發包人未能履行5.1.1款、5.2.1款第(1)、(2)項的約定,未能按時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工藝技術或(和)建築造型、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

(2) 發包人未能按13條的約定調整合同價格,未能按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約定的款項類別、金額和時間支付相應款項;

(3)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發包人採取補救措施,並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當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並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由發包人繼續履行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16.1.2 承包人的違約責任。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對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檢驗的約定、7.5款施工質量與檢驗的約定,未能修復缺陷;

(2) 承包人經三次試驗仍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或經三次試驗仍未能通過竣工後試驗,導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個工程喪失了使用價值、生產價值、使用利益;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5)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或未經必要的許可、或適用法律不允許轉讓的,將工程轉讓他人。

承包人採取補救措施,並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並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人繼續履行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16.2 索 賠

16.2.1 發包人的索賠。發包人認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與事項,認為有權得到由承包人承擔的損失、損害和傷害的賠償,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責任時,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並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1) 發包人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30日內,向承包人送交索賠通知。未能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30日內發出索賠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發包人在發出索賠通知後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説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等相關資料;

(3)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後,於30日內與發包人協商解決,或給予答覆,或要求發包人進一步補充提供索賠理由和證據;

(4)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後30日內未與發包人協商、未予答覆、或未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承包人認可。

(5) 當發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持續影響時,每週向承包人發出索賠事件的延續影響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延續影響停止後的30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賠。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和事項,認為有權得到由發包人承擔的損失、損害和傷害的賠償及竣工日期延長,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義務時,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

和合同約定,並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1) 索賠事件發生後30日內,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未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30日內發出索賠通知,發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 承包人在發出索賠事件通知後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交説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資料的報告;

(3)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關索賠資料的報告後,於30日內與承包人協商解決,或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項提交的報告和補充資料後的30日內未與承包人協商、或未予答覆、或未向承包人提出進一步補充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髮包人認可。

(5) 當承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持續影響時,承包人每週向發包人發出索賠事件的延續影響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延續影響停止後的30日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

16.3 爭議和裁決

16.3.1 爭議的解決程序。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首先採取協商方式和解;經協商無法和解或當事人表明不願協商和解時,採取仲裁或訴訟解決索賠爭議。商定的仲裁機構的名稱和地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6.3.2 爭議不影響履約。發生爭議後,須繼續履行其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保持工程繼續實施。除非出現下列情況,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實施,

(1) 當事人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經合同雙方協議停止實施;

(2) 仲裁機構或法院責令停止實施。

16.3.3 停止實施的工程保護。根據16.3.2款約定,停止實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保護好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第17條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發生時的義務

17.1.1 通知義務。覺察或發現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一方,有義務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據本合同約定,工程現場照管的責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另一方全力協助並採取措施。需暫停實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報義務。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的48小時內,工程現場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時,承包人須向發包人通報受害和損失情況。當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時,承包人每週向發包人和工程總監報告受害情況。對報告週期另有約定時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後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損失、損害、傷害所發生的費用及延誤的竣工日期,依據如下約定,

(1) 永久性工程及其設備、材料、部件等損失、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受僱人員的傷害,分別按照各自的僱用合同關係負責處理;

(3) 承包人的機具、設備、財產和臨時工程的損失、損害,由承包人承擔;

(4)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5)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因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保護義務導致的延續損失、損害,由遲延履行義務

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及其損失;

(6) 發包人通知恢復建設時,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的20日內、或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約定的時間內,提交清理、修復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進度計劃安排的資料和報告,經發包人確認後,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恢復建設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18條 合同解除

18.1 由發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職責、責任和義務,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糾正並補救其違約行為。

18.1.2 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發包人有權基於下列原因,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發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發包人解除合同並不影響其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約保函的約定;

(2)承包人未能執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約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關分包和轉包的約定;

(4)承包人實際進度明顯落後於進度計劃,發包人指令其採取措施並修正進度計劃時,承包人無作為;

(5)工程質量有嚴重缺陷,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使修復開始日期拖延達30天以上;

(6)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明顯表明不履行合同;

(7)根據8.6.2款第(4)項(或)和10.8款的約定,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竣工後試驗,使整個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喪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產功能;

(8)承包人破產、停業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承包人將進入破產或(和)清算程序。

發包人不能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實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發包人違反該約定時,承包人有權依據本項約定,提出仲裁或訴訟。

18.1.3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後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內或雙方約定的時間內,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 除了為保護生命、財產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行的工作外,停止執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發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給發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資料文件中,銷燬與發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負責已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物資。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

(4)移交相應實施階段已經付款的並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

(5)向發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執行情況説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資(含現場保管的、已經訂貨、正在加工的、運輸途中的、運抵現場尚未交接的),發包人承擔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發生的、合同約定的此類款項。承包人有義務協助並配合處理與其有合同關係的分包人的關係;

(6)經發包人批准,承包人將其與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關的和正在執行的分包合同及相關的責任和義務轉讓至發包人或(和)發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結算尚未結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將其機具、設備、設施、週轉材料、措施材料撤離現場

或(和)拆除。除非得到發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

根據18.1.2款的約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後,發包人立即與承包人商定已發生

的工程款項,包括:14.3款的預付款、14.4款的工程進度款、13.7款的合同價格調整的款項、14.5款的保脩金額

暫扣的款項、16.2.款的索賠款項、本合同補充協議的款項,及合同任何條款約定的應增減的款項。經協商一致,

作為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

18.1.5 解除合同後的結算

(1)根據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結清雙方應收應付款項的餘額。此後,發包人將承包人根據

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將發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包人。

(2)合同解除時,仍有未被扣減完的預付款,發包人根據14.3.3預付款抵扣的約定扣除,此後,將約定提

交的預付款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3)發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減完的應收款餘額,有權從14.2.1款約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此

後,將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4)發包人按上述約定扣減後,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項時,或合同未能約定提交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時,

仍有未能扣減應收款項的餘額時,可扣留與應收款價值相當的承包人的機具、設備、設施、週轉材料等作為抵償。

18.1.6 承包人的撤離

(1) 全部合同解除的撤離。按18.1.5款第(4)項的約定,承包人有權將未被因抵償扣留的機具、設備、

設施等自行撤離現場。並承擔撤離和拆除臨時設施的費用。發包人為此提供必要條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離。承包人接到發包人發出撤離現場的通知後,將其多餘的機具、設備、設施等自

費拆除並自費撤離現場(不包括根據18.1.5款第(4)項約定被抵償的機具等)。發包人為此提供必要條件。

18.1.7 解除合同後繼續實施工程的權利。發包人可繼續完成工程或與其他承包人繼續完成工程。發包人有

權與其他承包人

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資,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實施文件及資料,以及使用根據18.1.5

款第(4)項約定扣留抵償的設施、機具和設備。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於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但在發出解除合

同通知15天前告知發包人:

(1)發包人延誤付款達60天以上,或根據4.6.4款承包人要求復工的約定的情況時;

(2)發包人實質上未能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影響承包人實施工作停止30天以上;

(3)發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約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現第17條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繼續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已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

(5)發包人破產、停業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發包人將進入破產或(和)清算程序,或發包人

無力支付合同款項。

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本款第(1)項、(2)項、(3)項解除合同的通知後,發包人隨後給予了付款,或同

意復工、或繼續履行其義務、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時,承包人儘快安排並恢復正常工作。因此造成關鍵路線延誤時,

竣工日期順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8.2.2 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後,停止和進行的工作如下:

(1)除為保護生命、財產、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進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資(包括現場保管的、已經訂貨的、正在加工

製造的、正在運輸途中的、現場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義務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永久性工

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

(3)移交已經付款並已經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

資料、竣工資料等。應發包人的要求,對已經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關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等,按商定的價格付

款後,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提交給發包人。

(4)向發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執行情況説明,由發包人承擔其費用。

(5)應發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轉讓至發包人或(和)發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

其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資料中,銷燬發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

根據18.2.1款的約定,發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後,即商定已發生的工程款項,包括:14.3款預付款、14.4

款工程進度款、13.7款合同價格調整的款項、14.5款保脩金額暫扣與支付的款項、16.2款索賠的款項、本合同補

充協議的款項,及合同任何條款約定的增減款項,以及承包人拆除臨時設施和機具、設備等撤離到承包人企業所

在地的費用(當出現18.2.1款第(4)項不可抗力的情況,撤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經協商一致,作為解除日期的結

算資料。

18.2.4 解除合同後的結算

(1) 根據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結清解除合同雙方的應收應付款項的餘額。此後,承包人將

發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包人,發包人將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

給承包人。

(2) 合同解除時發包人仍有未被扣減完的預付款,根據14.3.3預付款抵扣的約定扣除,此後,發包人將預

付款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3)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應收款餘額,有權從14.2.2款約定的發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此後,

承包人將支付保函返還給發包人。

(4)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應收款餘額,合同又未約定發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且發包人未

能支付時,發包人根據18.2.3款的約定,經協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結算資料後的第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

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餘額和利息。發包人在此後的60日內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

裁決的約定解決。

(5)承包人尚有根據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結算資料中未能付給發包人的付款餘額,發包人有權根據18.1.5

款約定的解除合同後的結算中的第(2)項至第(4)項進行結算。

18.2.5 承包人的撤離。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後,除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資、機具、設備和設施,全

部撤離現場。

18.3 合同解除後的事項

18.3.1 合同解除後,由發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結算、及結算後的付款約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

的結算工作結清。

18.3.2 解除合同的爭議。合同一方對解除合同、或對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有爭議,採取友好協商解決。經

友好協商仍存在爭議、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協商時,根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9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9.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滿足之日生效。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數在專用條

款中約定。

19.2 除本合同第11.1款質量保修責任書的約定外,合同雙方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已

結清,本合同即告終止。

19.3 合同雙方在合同終止後,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20條 補充條款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行業規定,結合工程實施情況,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的內容,在專用

條款中具體約定、補充或修改。

本合同正本一式 貳 份,合同副本一式: 貳 份。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第1條 一般規定

1.1 定義與解釋

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他定義:1、雙方協商同意的變更紀要、2、施工圖紙、3、有關技術文件。

1.3 語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

1.4 適用法律

合同雙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合同法、建築法、相關的地方行政法律法規 。

1.5 標準、規範

1.5.1 本合同適用的標準、規範(名稱): 相關的國家和地方規範及標準。

1.5.2 發包人提供的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無

1.5.3 沒有成文規範、標準規定的約定:

發包人的技術要求及提交時間: 見附件

承包人提交實施方法的時間:

培訓協議:。

1.7 保密事項

1.簽訂的商業保密協議(名稱):

2.簽訂的技術保密協議(名稱): 見附件。

第2條 發包人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 ;

發包人代表的職務: ;

發包人代表的職責:

2.3 監理人

2.3.1

工程總監理姓名:

監理的範圍:

監理的內容:

監理的職權:

監理的權限:

2.4 安全保證

2.4.1 承包人接受發包人委託辦理事項的協議(名稱):

2.4.2 發包人涉及建築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的委託合同(名

稱): ,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3條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權力

3.1.3 經合同雙方商定,承包人應提交的報表類別、名稱、要求、報告期、提交的時間和份數:見通用條款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姓名:

項目經理職責: 見通用條款

項目經理權限: 見通用條款

因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或項目經理兼職其他項目經理的違約約定:見通用條款

3.8 分包

3.3.1 分包約定

約定的分包事項和分包人長名單: 後確定

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 項目進度計劃

4.1.1 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

4.3 採購進度計劃

4.3.2 採購開始日期。工程物資採購及開始日期的約定:4.4 施工進度計劃

4.4.1 施工進度計劃(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關鍵單項工程施工計劃(名稱): 見附件

提交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計劃(名稱): 見附件

4.5 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誤,每延誤1天的誤期賠償金額為合同協議書的合同價格的 %、累計

最高賠償金額為: %。

第5條 技術與設計

5.1 生產工藝技術、建築藝術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築藝術造型

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的説明如下: 見附件

5.1.2 發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築藝術造型

由發包人承擔的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説明如下: 見附件

5.2 設計

5.2.1 發包人的義務

(1)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 見附件

(2)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包人提供的現場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 見附件

5.2.2 承包人的義務

經合同雙方商定,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約定的如下時間期限,

提出進一步要求 見附件

5.2.3 操作維修手冊。提交的份數和最終提交期限 見附件

5.2.4 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規劃設計階段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見附件 初步設計階段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見附件

技術設計階段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見附件

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見附件

5.3 設計階段審查

5.3.1 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

本工程的設計階段(名稱):

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

第6條 工程物資

6.1 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 發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類別、估算數量或(和)規格清單:

6.1.2 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類別、估算數量或(和)規格清單: 見附件

6.6 工程物資保管與剩餘

6.6.1 工程物資保管

委託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的類別和估算數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

由發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及設備:

第7條 施工

7.1 對發包人的義務

7.1.1 提供基準座標資料

提供的基準座標資料的內容和時間: 施工現場確定

7.1.2 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

承包人的進場條件: 見附件

承包人的進廠日期: 見附件

7.1.3 臨時用水電等提供和節點鋪設

發包人提供給臨時水、電等類別和取費單價: 見附件

7.1.10 由發包人履行的其他義務:

7.2 對承包人的義務

7.2.2 施工組織設計

提交工程總體施工組織設計的份數和時間: 兩份,開工後五日內

需要提交主要單項工程、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名稱、份數和時間:開工後根據工程內容確定。

7.2.3 提交臨時佔地資料

提交臨時佔地資料的時間: 開工五日前。

7.4 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 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以文件的形式 ,根據工程內容五日前提交一式兩

份 。 人力資源實際進場的報表格式、份數和報告期: 以文件的形式開工五日內,一式兩份。

7.4.2 主要機具計劃一覽表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以文件的形式 ,根據工程內容五日前提交一

式兩份 。主要機具實際進場的報表格式、份數和報告期:以文件的形式開工五日內,一式兩份。

7.5 質量與檢驗

7.5.1 質檢部位與參檢方

三方參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根據各單項工程情況按照國家標準檢驗。 兩方參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根據各單項工程情況按照國家標準檢驗。 承包人自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根據各單項工程情況按照國家標準檢驗。 第三方檢查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根據各單項工程情況按照國家標準檢驗。

7.6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

7.5.1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內容、標準、表格和參檢方的約定:根據各單項工程情況按照國家標準檢驗。

7.8 健康、安全、環境

7.8.1 健康、安全、環境管理

提交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計劃的份數和時間: 開工五日內提交一式兩份

第8條 竣工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試驗。

8.1 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1) 竣工試驗方案

提交竣工試驗方案的份數和時間:

第9條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按工程接收

按工程接收的日期: 20xx年10月20日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資料 提交竣工試驗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工程內業資料、竣工圖紙各兩份,設備説明書、合格證各一

份,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各兩份。20xx年10月20日。

第10條 竣工後試驗

10.1 責任與義務

10.1.1 發包人的義務

(6) 其他義務和工作: 協助乙方並提供開車所需的材料

10.1.2 承包人的義務

(2) 提交給發包人的竣工後試驗方案的份數和時間: 開車前五日提交一式兩份

(7) 其他義務和工作: 負責組織試驗

10.2 竣工後試驗程序

10.2.5竣工後試驗日期的通知

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後試驗開始日期: 見附件

10.3 竣工後試驗及試運行考核

10.3.3 試運行考核

(3)試運行考核週期: 30天

10.6 未能通過考核

(1)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1)承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築設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單項工程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分別為:

(或,以下一段,替換上一段)

工程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

2)發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築藝術造型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承包人承擔相關責任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分別為:

10.7 考核驗收證書

10.7.1本合同按工程頒發竣工後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或,以下一段替換上一段)

本合同按單項工程和工程頒發竣工後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第11條 質量保修責任

11.2 質量保脩金額

11.2.1 質量保脩金額

質量保脩金額為合同協議書的合同價格的: 百分之五。

質量保脩金額的暫扣方式:

第12條 工程竣工驗收

12.1 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12.1.1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報告的格式、份數和提交時間: 一式兩份 20xx.10.20

完整竣工資料的格式、份數和提交時間: 一式兩份20xx.10.20

第13條 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

13.2 變更範圍

13.2.6其他變更

根據本工程特點,商定的其他變更範圍:

13.5 變更價款確定

對每項變更價款的計算方法約定: 本工程的造價是按照20xx年第六期建築工程造價商定的在施工過程中如

遇國家政策性的材料價格調整,則;相關文件價格執行。

第14條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 預付款

14.1.1 預付款金額

預付款的金額為: 肆仟壹佰玖拾萬元

14.1.2 預付款抵扣

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 工程部分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百分之三十扣回。 14.4 工程進度款

14.4.1工程進度款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 每月二十五日報已完工程進度,十日內支付進度款。 14.4.2其他進度款

其他進度款:設備提貨前報計劃十日內支付,支付至百分之九十

14.5 質量保脩金額

質量保脩金額的支付

質量保脩金;金額和時間: 合同價款百分之五一年付清。

14.6 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 按月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每月二十五日報已完工程進度,十日內支付進度款,一

第15條 保 險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雙方商定,由承包人負責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範圍、投保金額、保險期限和持續有效的時間: 15.2 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

第三者責任險的應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 建築工傷險。

第16條 違約、索賠和裁決

16.3 爭議和裁決

16.3.1 商定的仲裁機構(名稱)和地點:

第17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貳 份,合同副本一式: 貳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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