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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工程合同書範本

鋼結構工程合同書範本

鋼結構工程是以鋼材製作為主的結構,是主要的建築結構類型之一。那麼鋼結構工程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鋼結構工程合同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鋼結構工程合同書範本
鋼結構工程合同範文一

總承包單位:

分包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協商簽定本施工合同並一致確認以下條款內容: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面積:鋼結構部分 平方米

1.4 工程內容:鋼結構及維護和保温工程

1.5 承包範圍:所有鋼結構主體、維護工程、保温工程等內容

1.6 設計單位:

1.7 監理單位: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日期: 日曆天

質量等級:合格

合同價款: 萬元

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對本工程鋼結構進行製作安裝,不得轉包。

本工程價款的計算按工程總造價一次確定,如設計圖紙變更則相應調整變更部分造價。 安全措施、技術措施由乙方提供技術方案,經有關專家評審,甲方批准認可。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本工程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工程承包合同;

2、工程補充合同;

3、工程設計變更;

4、工程聯繫單;

5、工程簽證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標準適用法律

適用法律情況:國家及上海市有關建設工程的法規均適用於本合同文件,國家(包括部、委)與上海市對同一問題均有規定時,以上海市的規定為準;上海市無規定的,以國家的規定為準。

適用標準、規範:本工程應執行的規範如下:

《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及其它政府的規定

第4條 圖紙

甲方在滿足工程總進度計劃前提下,按質按量提供建安配套施工圖紙。

圖紙提供套數:甲方應提供全套施工圖5套,其中二套施工圖作為竣工圖資料在竣工後返還甲方。

第5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 同志為駐工地代表

上述甲方代表行使甲方的全部權力和職責;乙方必須接受其指令。凡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在本工程施工中,在其職責範圍內所發出的書面指令和簽證,均應視為甲方意見的有效表達。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乙方委派 同志為駐工地代表

乙方委派 負責現場施工

上述乙方行使乙方的全部權力和職責,凡乙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在工程施工中,在其職責範圍內所發出的書面資料均應視為乙方意見的有效表達。

第7條 甲方工作

甲方應在開工前清理好現場,做到三通一平(水電路通、施工場地平整完畢)以保證乙方順利開工。

甲方應在開工前將水電頭子接到施工現場雙方商定的位置。

甲方負責協調乙方與業主及監理的關係。

甲方負責進行腳手架的配合工作。

甲方負責提供乙方人員的生活、生產用地。

甲方負責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第8條 乙方工作

乙方應在分階段施工前5天向甲方提供分階段施工進度計劃,以後每月1日和15日向甲方提供下部的施工進度計劃。每月末向甲方提供當月完成實物量的施工月報,竣工前15天向甲方提供竣工通知書。對甲方的供應材料、設備的要料計劃,另見雙方簽定的補充合同 乙方應做好對工地內的材料、設備、設施等的防火、防盜工作,並明確地下管線的保護工作。

乙方在工程交付甲方之前,對房屋、各種構築物,各類設施均應做好成品保護工作,如有損壞,應予修復後方可交付甲方。

乙方應文明施工,按施工組織設計安排現場的機械、材料、設施,使施工現場達到文明施工的要求。對施工垃圾的處理應符合市容管理的要求,工程交工前應清理好建築物和施工現場。

第9條 進度計劃

乙方應在圖紙出齊7天后,向甲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如甲方分階段提供施工圖紙,乙方應在下階段工程施工前5天后提供施工方案。

甲方代表應在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後2天,以書面形式批准上述文件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視為確認。

第10條 工期提前和延誤

本工程甲方標書要求總工期為 天。

本工程乙方如按75天完成,甲方給予 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如乙方不能在75天內完工,則給予 萬元人民幣的處罰(付款方法及細則另見合同補充)

工期延誤是指:

(1) 外界因素對施工進度造成的影響,如一週內停電水造成等工累計超過8小時甲方予以順延。

(2) 因甲方原因對施工進度造成影響。如不能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不能及時提供施工圖紙,設計變更而引起甲方返工,變更手續辦理不及時,造成乙方等工及因違反本合同條款造成的其他影響等,乙方在這類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工期延誤天數,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答覆,逾期可視為確認。

(3)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甲方代表在5天內簽證認可,工期相應順延。逾期視作認可。

第11條 檢查和返工

在工程竣工前10天,乙方應通知甲方對乙方施工的項目進行檢查,如發生有遺漏項目施工質量等問題,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進行返工。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整改或返工通知後,應及時予以實施,待全部完成後,方可作為正式竣工。

第12條 工程質量等級

本工程施工質量的評定以質量監督站為準。

第13條 隱蔽工作驗收

隱蔽工程驗收按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需驗收的部位按驗收規範確定。

第14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本工程包乾價為 萬元人民幣。圖紙變更則相應調整。

第15條 工程預付款、工程款支付及結算

本工程工程款支付及結算方法根據工程進度,分段付款。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分四階段支付

(1) 工程開工前,支付備料款 萬元

(2) 工程量完成至鋼結構進場安裝後5天內支付總價的20%

(3) 工程量完成至鋼結構主體後5天內支付到總價的60%;

(4) 工程量完成至鋼結構維護、保温安裝結束後5天內支付到總價的80%;

(5) 竣工後30天內支付到總價的95%,其餘作為預留保脩金。

(6) 預留保脩金在保修期後無息返還。

第16條 材料供應

本工程大材料由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供應(除甲方供應設備外),乙方採購的主要成品及半成品須先徵得甲方認可,方可定貨採購。甲方供給的設備材料參見補充合同。

第17條 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符合市建管局要求的全套竣工資料一套

乙方應提前15天通知甲方進行竣工驗收,甲方應召集各有關方面人員參加驗收。

工程竣工後,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二套竣工圖。竣工圖編制的要求按上海市建設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18條 保修

保修內容、範圍:乙方承包範圍內的全部工程內容,和其它確屬乙方施工質量問題的均屬乙方保修範圍。

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一年。

在保修期限內,乙方對施工質量問題免費維修,在保修期限之外或非因乙方責任造成的修理由甲方支付費用。

有關保修細則,雙方另定協議。

第19條 爭議

雙方應嚴格執行合同條款,並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處理合同期間的各類問題,儘量避免爭議或糾紛。如果發生爭議,按下列 原則處理:

1、雙方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在一方提出調解要求後的10天內,雙方應保證合同的繼續執行。

2、雙方接受調解結果,應在調解作出後2天內執行。對調解的結果不能接受,或由於一方不執行調解結果使調解結果無法執行,任何一方可在調解作出7天后提請本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仲裁。

如任何一方不接受仲裁,可要求法院判決。

第20條 違約

如有違約,應按經濟合同法的原則,由違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第21條 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乙方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規定,因施工造成工傷事故由乙方負責。 乙方應根據本工程的員工作好安全、文明施工教育。

乙方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部門的文明施工規定,否則發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22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工程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破壞,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第23條 合同的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滿後終止。

第24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副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鋼結構工程合同範文二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安德鎮政府門衞室、安德巡邏治安亭製作

2、工程建築面積共 67.79 平方米。

3川菜產業園區路口4

、工程內容:門衞室、巡邏治安亭製作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條 工程期限

1、 本工程合同總工期為 60 天。自主鋼構進場之日起計。

2、 開工條件:甲方負責所施工的鋼結構工程具備施工安裝條件。甲方條件不具備或預付款不到位,乙方開工日期順延。

第三條 合同總價

合同總價人民幣(大寫) 肆拾叁萬玖仟肆百元正 (¥ 439400.00元 )。如施工過程中承包範圍變更,則變更部分按實結算。如增加承包範圍內容可另行計算也可講增加內容併入本合同一併結算。

第四條 甲方責任與義務

1、甲方提供水、電、住宿,負責協調關係,並使施工現場具備安裝條件。

2、因甲方原因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順延;

3、因甲方責任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4、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擔。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負責現場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2、負責報價單範圍內的鋼結構工程施工。

3、乙方施工的鋼結構工程要符合甲乙雙方所確認的圖紙,按圖驗收。

第六條 工期延誤

1、如遇人力不可違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順延

2、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他情況;

3第七條

工程價款支付

工程合同價款為報價單範圍內的工程內容價款,不含增加內容價款(增加內容價款另行計算)。合同簽訂之日,甲方需付給乙方合同價款的 30 %預付款,計 131820.00 元;主鋼構進場之日,甲方需付給乙方合同價款的 50 %工程款,計 219700.00 元;

主鋼構安裝完畢,維護材料進場之日,甲方需付給乙方合同價款的 95 %工程款,計 417430.00元;工程完成驗收合格之日,甲方需付給乙方合同價款的 5 %工程款,計 21970.00元。

工程變更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調整。

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單位代表簽字(蓋章)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保修

1、保修範圍:乙方負責施工的內容;保修期一年,對非乙方責任造成的損毀,不在保修範圍之內。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乙方責任:

1、最高不超過10,000元逾期違約金。

2、如發包方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進行款,承包方有權停止施工,並在工程進度款收到十日後再開工,工期雙倍順延,停工造成的在建工程損失、恢復施工必須的額外支出及相關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甲方責任:

1、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開竣工日期可以順延。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要求變更設計而造成的停工、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

3、工程未經驗收,建設方、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運用,由此而失去工程質量異議權,依法視為驗收合格。

4、承包方驗收通知書送達10天后發包方不組織驗收的,並視為工程已驗收合格。

5、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進度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其所延付金額每天按萬分之五償付給承包方,並允許承包方停工,工期相應雙倍延期。

6、工程經驗收合格或未經驗收提前使用後仍不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按總造價每日萬分之十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安全

1、乙在工程施工至交付之前的過程中,建設方、發包方人員除駐工地代表外未經現場工程管理人員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否則,造成其人身安全或引起其他安全事故均由建設方、發包方負責。

2、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承包方違章施工,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人員安全或在建工程損壞,其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3、發包方應在其認為必要的處所設立安全警示牌或安全公告欄。

第十一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修改無效。

第十二條

合同附件

報價單、雙方確認圖紙各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報價單、圖紙作為合同的一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本合同、工程報價單、雙方簽字認可的圖紙。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鋼結構工程合同範文三

發 包 人:(全稱)

承 包 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安裝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建築面積:

4、工程技術參數及材料規格要求見附件1。

5、工程承包範圍:包括不包括

6、合同工期:①開工日期:大約確定為 年 月 日。正式開工日期應在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經雙方書面確認之日為準。

②竣工日期:經雙方確認的開工日期的第三天開始總日曆天數 天內完成。 ③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人現場駐工地代表簽證後,工期作相應順延,並用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a、發包人在合同規定開工日期前3天,不能向承包人交付施工場地,進場道路,施工用水或電源未按規定接通,影響承包人進場施工者。

b、在施工中因停水、停電連續影響8小時以上者。

c、發包人駐工地代表無故拖延手續而影響下一工序施工者。

d、未按合同規定支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而影響施工進度者。

e、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颱風、水災、自然原因發生的火災、地震等)而影響工程進度者。

f、因雨天、下雪天、冬季無法施工而影響工程進度者。

g、因工程變更、增加工程量者。

h、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如土建方等)或因其他項目交叉施工等原因而影響工程進度者。

7、合同價款:本工程總造價計人民幣(大寫¥: 元。其中該工程總造價中由承包人生產鋼結構系統造價為(大寫) ¥: 元;提供鋼結構工程安裝勞務費造價為(大寫) ¥: 元。該造價根據圖紙和預算,採用包工包料的方式為一次性終定價。但如果發包人設計發生變更和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項目,總價作相應調整。

8、發票開具:依據國税發[20xx]117號文件規定,由承包人生產鋼結構系統造價開具增值税税務發票;提供鋼結構工程安裝勞務費總價開具建築業統一發票。

第二條 合同價款變更、支付時間和方式

一、工程變更:

1、本合同的總造價經雙方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但發生圖紙變更和發包人工程量增加時,以工程聯繫單形式,可作調整。

2、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在承包人沒有加工製作的前提下,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發包人代表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變更。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4、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5、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3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發包人代表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

6、發包人代表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3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3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定。

7、發包人代表確認增加的工程價款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二、工程款支付: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天內,支付合同價款總額的 %。

2、鋼結構進場之日起3天內,支付合同價款總額的 %。

3、鋼結構吊裝完畢之日起3天內,支付合同價款合同總額的 %。

4、竣工之日起3天內,支付合同價款佔合同總額的。 5、6、工程保修保證金萬元,佔合同總額的%,在保修期滿後3天內由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保修期計算方:從鋼結構工程完工之日起1年。

7、發包人根據上述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如逾期,在5天內未付,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書,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書後仍不能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之日起3天內停止施工,甚至有權單方終止合同,發包人承擔從逾期日第6天起按日支付該筆逾期款項0.1%的滯納金,及其他由於停工帶來的經濟損失。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1、發包人支付承包人的所有工程款均以銀行匯票或電匯方式匯至承包人指定在中國工商銀行黃岡黃州支行東門分理處所開之帳户,帳號為: ,帳户名稱為:湖北天鴻鋼結構有限公司,所有付款日期均以發包人出具的銀行匯票或銀行蓋章的電匯憑證日期為準。

2、發包人用其他方式支付給承包人工程款(如現金等),發包人必須憑承包人財務部門開具收款收據支付,否則承包人不予承認。

第三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人委派同志為駐工地項目代表,具體行使下列權利和義務。 ①下達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後生效。

②有權對承包人工程量的增減核實確認。

③有權代表發包人確認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④有權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施工工程進行驗收。

⑤發包人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發包人承擔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2、發包人如需要更換駐工地代表,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3、除駐工地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圴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4、發包人應先辦妥國家及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一切手續,保證承包人的進場施工能順利進行,在開工前做好建築紅線外的“三通”和紅線內的場地平整,按審定的施工組織方案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紅線圖以內距建築不大於5米的水、電(大於 千瓦)源聯繫結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按規定提供不少於承包合同建築面積10%的施工用地,承擔所發生的費用。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的遺留問題。

如發包人未能履行應做的各面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合同簽訂後, 天內(以收籤最後一張圖紙為準)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建築安裝施工圖 套。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該圖紙經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簽字確認後,作為承包人結算和施工的依據。

6、協調土建施工單位及其他專業承包單位同鋼結構施工單位各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施工所帶來的矛盾。

7、負責辦理質量監督站的報監、驗收工作,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及手續;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並進行現場交驗;提供預埋地腳螺栓的測量數據,並保證數據的準確性。

二、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人委派 同志為駐工地項目代表,具體行使下列權利和義務。

①承包人的要求、請求和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簽字後送交發包人代表,發包人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②承包人根據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

2、承包人根據圖紙合同的要求採購工程所需要的材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及其他規定的驗收資料,承擔因施工不當或材料保管不當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文明施工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

4、承包人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承包人責任造成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有關責任和費用。

5、在發包人協助下辦理施工手續。

6、負責及時與設計部門的聯繫,解決安裝中的問題,對工程所需的材料、質量、進度把關。

第四條 質量、驗收與結算

一、工程質量:

1、該工程的質量驗收標準:

2、承包人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説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範、規程進行施工,並接受發包人現場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工地代表的監督檢查。

3、承包人應按工程進度,及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材料代用必須經過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代表同意後方可使用,承包人安裝的每一道工序質量由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代表認可後進入下一道安裝工序。

4、工程質量應當達到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5、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法定或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作為第三方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6、承包人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但不包括因發包人處置不當引致的產品損害問題,原材料之間接損失或隨之發生的損害。對於此類情況,承包人也提供以收取材料成本費形式的維修服務。

二、承包人承建的鋼結構工程竣工驗收:

1、承包人承建的鋼結構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驗收資料及驗收報告,承包人承建的鋼結構工程完工驗收不受其他專業承包單位(如土建等)未完工的影響。

2、承包人承建的鋼結構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圖説、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標準為依據。

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5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對驗收結果在3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執行,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4、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5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3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己被認可。

5、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實際完工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6、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5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6天起承擔工程保

7、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視同交驗,達到合同約定質量標準。

三、工程結算: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10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和工程變更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10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視為同意承包人的結算報告內容。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3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5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從第6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4、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10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第五條 違約和爭議

一、違約:

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①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②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③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④由發包人原因造成工人誤工、機械停滯累計超過8小時以上者;雙方約定發包人賠償給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誤工費計人民幣: 元/人,每天機械停滯台班費: 元/天。

⑤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按《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①承包人原因不按照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②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③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按《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承包人賠償給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延誤工期從約定完工之日第三天起,承擔 元/天逾期違約金,但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的3%。

二、爭議: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友好協商調解。協商不成可向承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第六條 不可抗力、保險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災害性的風、雨、雪、地震等對工程造成自然損害的自然災害。

2、不可抗力發生後,承包人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通報。如受害情況繼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2天向發包人報告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

3、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4、承包人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5、所需清理修復的工作,雙方另籤協議。

二、保險

1、由承包人負責本工程項目施工安裝過程中的承包人所派的安裝人員的人身保險。但承包人不負責安裝現場第三方人身保險;

3、由發包人負責本工程的工程險。

第七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發包人,承包人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支付承包人有關損失和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

第八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合同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説明,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條款;

2)、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3)、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4)、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5)、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不能一致,按第五條爭議規定解決。

第九條 其它

一、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補充條款:

四、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生效,在竣工結算、發包人工程款除保險金外支付完畢,承包人將工程交付發包人後,除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後,保修條款終止。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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