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承包合同 >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通用17篇)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通用17篇)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通用17篇)

乙方:

為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發揮雙方的優勢,增加農民集體收入,經雙方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甲方同意將其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雙方議定如下合同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 承包山林土地的位置、面積和範圍

甲方發包給乙方的土地位於 地段,實用面積 畝,以現狀四周範圍及雙方簽字蓋章的紅線圖確認為準,現狀不明確的以紅線圖為準。

二、 承包期限

雙方議定承包期限為。承包期屆滿,土地上附(定)着物所有權、產權按使用狀態無條件、無償歸甲方所有;到期土地再次承包,同等條件乙方有承包優先權。

三、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費的標準為: 乙方應在月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承包款人民幣 。

四、 承包山林土地的用途

1、本合同範圍內山林土地的用途包括:各種林木種植、農牧業種養以及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審批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其他經營項目,開發全部收益包括政策性收益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2、乙方應依法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在承包地經營有嚴重污染的項目。

五、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

1、 甲方的權利義務保證本合同山林土地發包程序合法,保證本合同所有條款已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保證發包給乙方的山林土地為其集體所有,保證與其他方無任何爭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良好的承包經營環境。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正常進行的經議、糾紛或債務,未設置抵押擔保。

3、 甲方負責在本合同簽訂時辦妥發包範圍內山地與第三方原承包合同的解除,將山地移交給乙方使用。

4、 協助處理山林土地權屬糾份和林木盜伐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確保乙方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水、電、路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

5、乙方在承包期間,需要開設林區公路、林道而佔用甲方土地、山地時,甲方必須無償提供解決,並協助做好相關的政策處理工作,所佔用土地補償費按當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其費用由乙方一次性補清。

6、 承包林地後,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內種植各種作物,如種植乙方有權清除,所造成損失由甲方承擔。

(二)

1、 乙方的權利義務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上述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有權在承包土地範圍內依法自主開發經營。

2、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交納承包費。逾期支付,按應付金額向甲方支付每日百分之二的違約金並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3、乙方在承包該土地時,可根據經營需要依法規劃建設道路網絡及搭建相關臨時建築,但不得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否則甲方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終止合同,因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4、 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應優先錄用當地村民參加乙方的工作。

5、 在承包期間內,乙方對承包範圍內土地上附着物及乙方投資建造的經營設施擁有所有權。

6、 在承包期間,乙方有權在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自行砍伐承包範圍內山地上的林木。

7、承包期間內如遇國家建設需要,徵用乙方所承包的山地時,甲方應負責協助配合乙方辦理該土地各項補償手續,附(定)着物補償收益總收入歸乙方所有,其他土地徵收補償款歸甲方。同時,甲方按實際承包期間計收承包費,以每年人民幣計算,多收部分承包款甲方應在土地被徵用後30天內一次性全額不計息將乙方支付的承包款全部退還給乙方。

8、 承包期間內乙方若要通過政府合法程序徵用開發承包範圍的土地,乙方無需支付任何徵地補償款給甲方。

9、承包期間內,甲方同意乙方通過政府合法程序徵用開發承包範圍的土地,乙方可對承包的土地採取改變土地性質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也包括經營其它項目,如農家樂、休閒旅遊、養生會所、農牧種養等。

六、 違約責任及不可抗力條款

1、 簽訂本合同時甲方若由於設定有其他權利瑕疵、山林土地權屬不清或相鄰界限導致乙方無法使用所承包的山地,應全額退回已收取的承包款。

2、 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足額支付承包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同時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甲方已經收取的款項不予退還。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會履行,相關條款已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違約方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並全部賠償守約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4、 如出現地震、戰爭、動亂等不可抗力因素,則雙方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責違約責任,善後工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 其他

1、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負責給乙方辦理相關證件,辦理相關證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2、乙方取得項目落户政府批文和用地指標後,在符合惠州市土地使用地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依法辦理項目徵地手續。甲方應配合提交有關辦理土地使用證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村民代表簽名等。

八、 糾紛處理

因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同處理,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另行議定,補充議定內容作為合同補充,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向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山林土地徵用手續時,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範圍土地的水電等設施由乙方自行解決。

甲方:

代表(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2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村組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就集體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管護經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管護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木經營權及林地使用權發包給乙方管護經營。

單位:畝、立方米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經營期滿後,承包方不能結束林下經營項目歸還林地的,可在原林地使用費標準的基礎上,重新協商林地使用費的繳納標準。到經營期滿林下經營項目已結束的,終止合同。三、林木收益分配

四、承包管護價格

五、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乙方應逐塊落實管護措施,荒山應在兩年內造林。 六、其他事宜 七、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依法享有林地、林木所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保護好森林、林木;

(二)負責對乙方進行《森林法》、《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教育,並適時派技術人員進行指導。

(三)甲方給乙方管護經營區須四至清楚、林權明確。

(四)甲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甲方履行的全部條款。並按合同規定保障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八、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在不毀壞林木、不破壞水土的前提下,按規定審批程序經批准後,有權在本經營區內開發種植業、養殖業、旅遊等行業。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和繼承,但必須經甲方同意後,履行變更手續。

(四)乙方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管護好本經營區的森林資源,不得自行或允許他人在承包經營區內毀林開墾、採石、採土、採砂及進行其它毀林行為,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改變林地用途。嚴禁濫砍盜伐林木。

(五)認真貫徹執行《森林防火條例》,在防火期必須根據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要求,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一旦發生火災,應及時上報甲方,同時積極組織撲救。

(六)認證貫徹執行《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積極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一旦發生森林病蟲害,應立即向當地林業管理機構報告,並積極組織防治。

(七)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乙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九、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共同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擅自終止合同的,要向乙方賠償損失並支付_____%違約金。(三)乙方未按合同規定交納承包費的,甲方有權依法終止合同,收回森林、林木、林地。

(四)甲方包給乙方經營的森林、林木、林地有爭議、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五)乙方不能按規定時間內還林或造林,保存率達不到國家標準,補植補造兩年後仍達不到國家保存率標準,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讓承包的林地、林木,甲方有權宣佈轉讓無效,並可收回林地、林木。

(七)乙方沒有按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經營,造成林地、林木破壞,應按規定向甲方賠償林地、林木損失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八)防火期內,隊在乙方經營區發生的野外違章用火或森林火災,除按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外,甲方對乙方按發生野外違章用火的次數,過火面積和損失程度收取違約金。發生與乙方有直接責任的森林火災,除終止承包合同外,還要按規定追究經濟和刑事責任。

(九)在乙方經營區內發生亂砍盜伐林木或毀壞幼樹等違法行為時,除對當事人追究責任外,甲方對乙方按毀壞林木、幼樹的林齡、株數或材積相應收取違約金。如果乙方參與亂砍盜伐林木,無論數量多少,一經發現,除依法追究責任外,甲方有權解除承包合同。

(十)在承包的林地上進行建築、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乙方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十、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

(二)乙方不能按規定時間內還林或造林保存率達不到國家標準,補植補造兩年後仍達不到國家保存率標準,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十一、其他

(一) 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簽承包合同權。 (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縣(區)林業局、縣(區)檔案局、鄉鎮林業站各一份。 發包方(簽字並蓋章):承包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審核機關(簽字並蓋章): 年 月 日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3

___________縣(市、區)

發包方:________鄉(鎮)________村________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住 所: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住 所: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發包方將坐落在_______________的林地,宗地序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樹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共__________________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__________________(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年。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_______

第二條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准不得用於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1.林地承包價格為______元/畝·年,承包______年合計______元人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築及設施承包價款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為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採取下列第______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支付:

3.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包方有基於承包林地所有權獲得收益的權利。(5)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作為抵押或擔保物。(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經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領林權證。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2)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户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後,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並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5)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閒置荒蕪。屬生態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採伐後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採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佔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發包方同意,否則轉讓無效;轉包(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出租、互換(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6)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如遇國家徵用、佔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四荒地”林地經營權的,應提供: 1.發包方《林權證》複印件;

2.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決記錄複印件; 3.鄉(鎮)政府批准意見書。(二)其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併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徵佔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合同期滿後,承包方在_______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採伐林木的處理方式約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置方式為____________。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置方式為

(五)合同期滿後,如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該林地,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但需與發包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後,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並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 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 按日承擔應繳資金_____‰的滯納金;逾期超過 30 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築、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採取以下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由發包方、承包方、鄉鎮林業工作站、______、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鑑證方(蓋章):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4

甲方(發包方): 村 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 址:

乙方(承包方): 村 組 户 主:

身份證號: 住 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造林,樹木歸乙方。

宗地號: 單位:公頃、立方米

二、林地承包經營期限

乙方承包林地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費標準及給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費 元人民幣(大寫) 。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經同甲方協商,承包的林地用於林業生產和發展林下經濟,不得改變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採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在一年內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變林地用途(建築、開礦等)時,應同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雙方權益。乙方應落實管護措施,林木採伐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權,監督乙方依照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經營保護好森林、林木;

2、制止和舉報乙方損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的行為;

3、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

4、尊重承包方的林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如遇國家徵用林地,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

5、為乙方提供生產、經營、技術、信息等服務; 6、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二)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l、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和本合同約定的林木所有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林地、林木生產經營,有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享有在法律規定內及合同約定內的處臵權;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扶助金;屬於公益林的享有生態補償權。如遇國家徵用林地,享有林木補償費、安臵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3、有權制止破壞林地和毀壞林木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彙報;

4、依法保護、管理好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林地,承包的荒山、採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及時造林。不得因發展林地經濟而對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水土流失,要依法經營;

5、承包期內林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並報甲方備案。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甲方同意後按法定程序方可進行;承包期內可以繼承。

6、乙方應依法採伐林木,採伐後應及時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改變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一旦發生火災和森林病蟲害及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採取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合同的,應向乙方賠償損失並支付林木價值 %的違約金;

(三)乙方沒有按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經營,應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壞的,應按規定向甲方賠償林地損失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進行建築、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乙方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本合同約定的受讓的林地應及時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户主)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到期時如乙方林木繼續存在,雙方應續簽合同,具體條款按當時情況重新制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各一份。

發包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承包方簽字: 年 月 日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5

發包方(甲方):   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森林法》等法律規定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按照 鄉(鎮)人民政府 年 月 日批准的 的方案([ ]號),乙方以 (家庭 聯户 均股 其它)形式承包甲方林地,在依法、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情況

林地總面積 畝。具體為:

1、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2、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3、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4、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5、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 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以上承包林地四至詳見“林地承包、林權登記現場勘驗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批准,不得用於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享有林地所有權,有權依法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對承包林地的使用,有權制止乙方非法損害承包林地和林業資源的行為。

2、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縣、鄉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乙方的林業違法行為。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承包期內,乙方轉讓林地,必須經甲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轉包、出租、互轉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2、承包經營林地的收入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徵收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3、承包期內乙方應依法採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毀林開墾、毀林採種、採石、取土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4、承包經營期內,負責宜林地、採伐跡地的植樹造林。如規劃入縣以上造林工程,應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5、森林火險期內,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發生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和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甲方及有關部門報告。

六、承包價格及支付時間、方式(僅限其它承包形式)

乙方按每畝 元支付承包費,合計 元。承包林地上原有林木,乙方支付林木 元。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

1、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 。

2、實物方式支付,實物為 ,支付時間為 。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損失額的 %。

2、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八、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代表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2、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空格部分雙方不做約定時應在空格年打×。合同持有情況為:甲乙雙方、鄉(鎮)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鑑證單位)各執一份。縣林業局備案一份。

4、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附件1:權利共有人名單 附件2:甲方林權證複印件 附件3:甲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轉讓承包的票決記錄複印件

附件4: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意見

注:聯户或均股均利方式承包的應將附件1附後;承包給甲方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將附件2-4附後。

發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承包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蓋章) 鑑證人(簽名):

鑑證日期: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6

發包方(甲方): 鄉 村民委員會 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 鄉 村 社 承包方代表:

為了明確責、權、利,促進林業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集體林地承包方案,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集體林地的情況及承包方式、承包期限

序號小地名四址界限及相鄰權利人名稱面積(畝)林木資源現狀樹種/年齡(年)/株數(株)蓄積(立方米)承包方式(家庭、其他)承包期限(年)/起止時間(年、月、日)

東/相鄰人名稱南/相鄰人名稱西/相鄰人名稱北/相鄰人名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並要落實管護責任。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權。

(2)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資源的行為,乙方對流轉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2、義務

(1)確認乙方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如在承包後發現原林地、林木存在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2)維護乙方的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乙方申領林權證,開展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公共管理服務工作。

(5)執行縣、鄉林業總體規劃,組織和加強本集體經濟組織和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收益權,享有承包經營的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進行流轉的權利。有權與其他農户聯户,將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林業合作生產。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賠償。

(4)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在承包期內,乙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户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後,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甲方簽訂承包合同,並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手續。

(5)享有承包時已有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6)在下一輪承包時,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7)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林業建設或者閒置荒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在兩年內造林。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取土等。在承包林地內發生牛羊進林、毀林和亂佔濫用林地行為時,應採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積極監測和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期內,轉包、出租、互換或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三)共同遵守的職責:

1、甲乙雙方均要行使和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雙方必須堅持“六個禁止”,即:禁止林內放牧;禁止取沙、取土,改變林地用途;禁止林內建房、起灶、用火、點火燎荒;禁止亂砍濫伐;禁止非法種植;禁止狩獵、圍獵、非法捕殺野生動物。

3、承包林地在承包合同期內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林地補償費由甲方與乙方按比例分成。

四、違約責任及其它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為 元(大寫: 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本合同按甲乙雙方簽字並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證、司法部門公證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或提請鄉(鎮)政府調解。

4、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不視為違約行為,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鄉(鎮)人民政府、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證單位)各執一份。

發包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承包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監證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7

發包方(甲方):   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森林法》等法律規定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按照 鄉(鎮)人民政府 年 月 日批准的 的方案([ ] 號),乙方以 (家庭 聯户 均股 其它)形式承包甲方林地,在依法、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情況

林地總面積 畝。具體為:

1、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2、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3、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4、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5、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 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以上承包林地四至詳見“林地承包、林權登記現場勘驗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批准,不得用於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享有林地所有權,有權依法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對承包林地的使用,有權制止乙方非法損害承包林地和林業資源的行為。

2、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縣、鄉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乙方的林業違法行為。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承包期內,乙方轉讓林地,必須經甲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轉包、出租、互轉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2、承包經營林地的收入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徵收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3、承包期內乙方應依法採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毀林開墾、毀林採種、採石、取土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4、承包經營期內,負責宜林地、採伐跡地的植樹造林。如規劃入縣以上造林工程,應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5、森林火險期內,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發生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和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甲方及有關部門報告。 

六、承包價格及支付時間、方式(僅限其它承包形式)

乙方按每畝 元支付承包費,合計 元。承包林地上原有林木,乙方支付林木 元。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

1、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 。

2、實物方式支付,實物為 ,支付時間為 。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損失額的 %。

2、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八、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代表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2、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空格部分雙方不做約定時應在空格年打×。合同持有情況為:甲乙雙方、鄉(鎮)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鑑證單位)各執一份。縣林業局備案一份。

4、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附件1:權利共有人名單 附件2:甲方林權證複印件 附件3:甲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轉讓承包的票決記錄複印件

附件4: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意見

注:聯户或均股均利方式承包的應將附件1附後;承包給甲方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將附件2-4附後。

發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承包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蓋章) 鑑證人(簽名):

鑑證日期: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為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發揮雙方的優勢,增加農民集體收入,經雙方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甲方同意將其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雙方議定如下合同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 承包山林土地的位置、面積和範圍

甲方發包給乙方的土地位於 地段,實用面積 畝,以現狀四周範圍及雙方簽字蓋章的紅線圖確認為準,現狀不明確的以紅線圖為準。

二、 承包期限

雙方議定承包期限為。承包期屆滿,土地上附(定)着物所有權、產權按使用狀態無條件、無償歸甲方所有;到期土地再次承包,同等條件乙方有承包優先權。

三、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費的標準為: 乙方應在月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承包款人民幣 。

四、 承包山林土地的用途

1、 本合同範圍內山林土地的用途包括:各種林木種植、農牧業種養以及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審批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其他經營項目,開發全部收益包括政策性收益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2、乙方應依法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在承包地經營有嚴重污染的項目。

五、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

1、 甲方的權利義務 保證本合同山林土地發包程序合法,保證本合同所有條款已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保證發包給乙方的山林土地為其集體所有,保證與其他方無任何爭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良好的承包經營環境。 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正常進行的經議、糾紛或債務,未設置抵押擔保。

3、 甲方負責在本合同簽訂時辦妥發包範圍內山地與第三方原承包合同的解除,將山地移交給乙方使用。

4、 協助處理山林土地權屬糾份和林木盜伐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確保乙方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水、電、路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

5、 乙方在承包期間,需要開設林區公路、林道而佔用甲方土地、山地時,甲方必須無償提供解決,並協助做好相關的政策處理工作,所佔用土地補償費按當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其費用由乙方一次性補清。

6、 承包林地後,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內種植各種作物,如種植乙方有權清除,所造成損失由甲方承擔。

(二)

1、 乙方的權利義務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上述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有權在承包土地範圍內依法自主開發經營。

2、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交納承包費。逾期支付,按應付金額向甲方支付每日百分之二的違約金並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3、 乙方在承包該土地時,可根據經營需要依法規劃建設道路網絡及搭建相關臨時建築,但不得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否則甲方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終止合同,因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4、 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應優先錄用當地村民參加乙方的工作。

5、 在承包期間內,乙方對承包範圍內土地上附着物及乙方投資建造的經營設施擁有所有權。

6、 在承包期間,乙方有權在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自行砍伐承包範圍內山地上的林木。

7、 承包期間內如遇國家建設需要,徵用乙方所承包的山地時,甲方應負責協助配合乙方辦理該土地各項補償手續,附(定)着物補償收益總收入歸乙方所有,其他土地徵收補償款歸甲方。同時,甲方按實際承包期間計收承包費,以每年人民幣 計算,多收部分承包款甲方應在土地被徵用後30天內一次性全額不計息將乙方支付的承包款全部退還給乙方。

8、 承包期間內乙方若要通過政府合法程序徵用開發承包範圍的土地,乙方無需支付任何徵地補償款給甲方。

9、 承包期間內,甲方同意乙方通過政府合法程序徵用開發承包範圍的土地,乙方可對承包的土地採取改變土地性質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也包括經營其它項目,如農家樂、休閒旅遊、養生會所、農牧種養等。

六、 違約責任及不可抗力條款

1、 簽訂本合同時甲方若由於設定有其他權利瑕疵、山林土地權屬不清或相鄰界限導致乙方無法使用所承包的山地,應全額退回已收取的承包款。

2、 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足額支付承包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同時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甲方已經收取的款項不予退還。

3、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會履行,相關條款已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違約方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並全部賠償守約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4、 如出現地震、戰爭、動亂等不可抗力因素,則雙方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責違約責任,善後工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 其他

1、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負責給乙方辦理相關證件,辦理相關證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2、 乙方取得項目落户政府批文和用地指標後,在符合惠州市土地使用地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依法辦理項目徵地手續。甲方應配合提交有關辦理土地使用證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村民代表簽名等。

八、 糾紛處理

因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同處理,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另行議定,補充議定內容作為合同補充,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向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山林土地徵用手續時,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範圍土地的水電等設施由乙方自行解決。

甲方:

代表(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9

發包方:________鄉(鎮)________村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村____組(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村民大會討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______畝山林發包給乙方(具體地塊見登記表)。承包林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乙方在承包期內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時間______年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二、乙方的權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②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乙方的義務:

①維持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建設;

②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③依法依規自覺上繳税費;

④有責任保護承包林地上的林木及林業生產設施;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甲方的權利:

①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林地;

②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③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林木及林業生產設施的行為;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甲方的義務:

①維護承包方的山林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不得擅自解除承包

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等服務;

④執行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合同變更。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除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或承包方依法承包林地合同自動解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變更、解除山林承包含同。

七、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八、山林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要求鄉(鎮)政府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從承包期開始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林業站各留存一份,申辦林權證一份。

十、雙方簽字:

甲 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乙 方(簽字):

年 月 日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0

發包方(甲方):z縣z鄉中村村民委員會。 承包方(乙方):

甲方有坐落在本村統管山(山權記號Cz49 N03頁),土名石赤上坑集體山一片計面積約280畝。本村根據森林法、山林承包政策、〈浙委辦[20_]5號關於切實做好延長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規定,經村黨支部擴大會議及村民代表以上幹部通過決議,決定對該集體山進行承包經營;經公示後進行公開招標。現由乙方中標,並根據擬定內容與乙方簽訂本承包合同條款如下:

一、承包地點及四至範圍:

承包山塊地點為坐落本村土名石赤上坑,東:北洪至柘標火大路,南:棉花地切大路直至北洪至柘標火大路為界,西:棉花地切至流水至石赤上坑,北:石赤上坑直至螺絲坪北側小坑至北洪到柘標火大路為界(具體可見山林權證)。

二、承包期限為伍拾年(自公曆20_年 月 日至20_年 月 日止),甲方應按時將承包山塊移交給乙方經營。

三、承包款:承包款由兩部份組成,一是每10年一次的承包款,共計五個十年,二是一次性基地開發工作費用及青苗損失費計人民幣柒萬貳仟元正。

四、付款方式:首期乙方於合同簽訂之日先付給甲方山林基地開發工作費用及青苗損失費計人民幣柒萬貳仟元正(72000元)及第一個十年承包款計人民幣 元,以後承包款每十年付一次,每十年承包款比前十年遞增 %,並各自提前6個月一次性付清。

五、承包期間乙方有權自主決定承包開發項目、種植品種,享有自主經營權,甲方不得干涉。

甲方有義務做好承包山塊現有道路的通行正常,乙方需要規劃加寬道路的,甲方必須予以辦理或協助辦理相關政策性問題。

六、甲方有義務出面行政上的協助事宜,凡因承包地塊在承包經營開發中政府財政及有關部門各項補貼、扶持均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藉故剋扣、截留或拿用。

七、甲方針對本山塊原上交林業局的造林押金貳萬捌仟元,應由乙方先行墊付還甲方,乙方在開發驗收後向林業部門領回,如乙方不開發或不合格而領不回押金,甲方概不負責。

八、對承包山塊乙方只有泥面開發權利,如有地下礦藏的發現開採,應由甲方處置,若因礦藏開發妨礙乙方承包經營的,相應損失甲方應予以落實。

九、甲方不得因幹部的變更而擅自更改本合同。

十、合同期限屆滿後,乙方對承包山塊內的種植物,按政策可以處理的,均由乙方自行處理與得益,不能處理的乙方不得故意毀壞。合同期屆滿後承包山塊應如期移交給甲方。

十一、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交付承包山塊的應相應順延承包期。

2、甲方中途終止合同的,應返還已交的承包款,並賠償乙方損失。

3、甲方違反合同第六條而佔用補貼的,應返還給乙方,並賠償損失。

4、乙方不按時交款的,按應交未交額的1%向甲方支付利息損失。逾期三個月以上的,甲方有權收回承包權。

5、乙方中途終止合同的,承包山塊上的一切種植生長物均無償歸甲方所有。

十二、合同附件:

1、村民代表以上會議決議複印件,

2、林業部門空中投影圖版複印件,

3、山林證複印件。該三份複印件均加蓋甲方村委公章。

十三、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翻悔。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z鄉政府一份,縣檔案局一份。若要公證,其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實行公證的,各存為照。

甲方:z縣z鄉中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年 月 日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1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林地的承包經營轉讓合同。

一、林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林地名稱:合同檔的為該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林地所有人:甲方林權證號坐落:林地類型:面積: 畝,共一宗。

第一宗( 畝),四至界限為:東至 責任山;西至 責任山,南至責任山;北至 責任山。 詳細四至界線見本合同附件1的附圖。用途:本轉讓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於非林建設。

二、轉讓期限和起止時間

以轉讓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依法轉讓已登記取得林權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轉讓費。

3、向發包方提供乙方的有關情況。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向縣級以上人民政策申請權屬變更登記,並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處理有關流轉的事宜;確保轉讓林地產權清晰、未設定擔保;第三人對本合同轉讓的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2、尊重和維護髮包人的林地所有權,既是報經發包方同意。

3、轉讓承包經營權不得損害相鄰森林林地權利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

1、於本合同生產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權證。

2、依法享有甲方對發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等權利;對承包的林地佔有、使用、收益權及其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收益權(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再行轉讓,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其它方式承包的,還可抵押);享有國家相關扶持、優惠政策;承包林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有的,有權利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對在承包期內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為進行抗辨,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3、知悉甲方承包經營情況和林地的有關情況。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轉讓費。

2、全面履行甲方對林地的發包人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於非林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斷加大對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產能力,提升其使用價值,推進開發利用進度;不拋荒承包林地,不損害林地和森林資源,不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不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荒、採石、取土、建窯等;保護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和植物;採伐林木應有計劃地依法進行;制止在林地違章用火的行為,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採取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服從、支持縣(區)、鄉(鎮)林地利用總體規劃;接受發包人依法進行的監督、指導。

3、向發包人通報有關情況,善意履行合同有關附填義務。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轉讓費及支付時間、方式

轉讓費每年 元,合計 元,(大寫: ),自 年 月 日起以一次性付方式支付。

五、違法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產後,應當善意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且無合理事由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大寫:);若造成損失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六、爭議的解決

本轉讓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若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事項

1、本轉讓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成立,經甲乙雙方確認簽字後生產。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鄉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簽證單位)各執一份,發包方備存一份。

轉讓方(蓋章):代表人(簽名):年 月簽證單位(蓋章)

受讓方(簽名):代表人(簽名):年 月 簽證人(簽名):

年 日 日 日 月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2

甲方:

乙方:

甲方為發展農村經濟,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充分利用當地的資源優勢,改善人民羣眾的生活水平,經甲方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甲方決定將一帶荒山承包給乙方作茶葉及經果林種植開發,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荒山面積及範圍:

1、甲方將組所有的位於一帶荒山承包給乙方進行茶葉及經果林種植開發,四至界線及面積以附圖標誌和界樁為準。

2、乙方在承包面積內以種植茶葉為主。承包面積內80%以上用於種植茶葉,其它可用於經果林種植。

二、承包期限、開發期限、承包費及付款方式:

1、承包期限為四十年,從20xx年4月27日至2048年4月27日止。

2、開發期限為八年,從20xx年4月27日至20xx年4月27日止。乙方必須在此期間開發種植完畢,到期未開發視為乙方放棄開發種植權力,甲方可無償收回另作安排。

3、承包費按每年人民幣(¥:元),該承包費只能用於甲方組公益事業或分配給村民。

4、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即付人民幣(¥:元)給甲方。餘款人民幣(¥:元),於20xx年4月27日前付清。

5、甲方收取乙方承包費後,應按相關規定或約定正確分配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當引起甲方村民的矛盾與乙方無關,由此影響乙方的生產經營,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對乙方承包的荒山及原始附着物享有所有權,乙方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和管理權。在承包期限內,如因承包範圍出現土地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若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由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受任何干擾。

2、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任何正常的經營生產活動。

3、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用工優先使用甲方村民。

4、乙方應自覺遵守地方的村規民約。

5、本承包土地一旦被國家徵用,乙方無條件讓出。國家補償承包地上的經濟作物及地面設施費用,屬乙方開發的歸乙方,乙方尚未開發的歸甲方受益。國家政策性補助,按政策規定的受益人進行兑現。

四、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不得違反合同條款,否則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

2、如甲方違反約定義務,除支付違約金給乙方外。違約造成的損失另行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或委託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其評估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如因此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上級政府部門解決或提請司法解決。

五、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乙方續包,若乙方不再續包,承包範圍內土地上的植物及一切設施,歸甲方所有。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窯上鄉人民政府、國土所各備案一份。合同附件:鄉國土所出具的承包範圍四至圖,甲、乙雙方簽字認可。本合同雙方簽字,即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3

訂立合同雙方:

_____縣_____鄉_____村__________組,以下簡稱甲方

_____縣_____鄉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內容、面積和地點

甲方將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畝,發包給乙方植樹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東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________年___個月,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條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內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標準,按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實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實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內乙方新植樹木,成材林木實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對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擔修枝勞務。承包期內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歸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嚴格按照林業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種植密度、採伐與納税

1.承包期間,乙方必須保證承包林地範圍內每畝植樹不少於______株,樹苗由乙方自備(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採伐樹木。如一方需要採伐時,應由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發給採伐許可證後,按批准採伐的方式(如擇伐、皆伐或漸伐)進行採伐,對採伐後的空地,實行誰採伐誰補種的原則,由採伐方在採伐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必須大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並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將應由自己補種的樹木委託給乙方補種的,應向乙方支付勞務費,費用由雙方議定。

3.採伐税實行誰採伐誰負擔,應納税方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向税務部門納税。

第五條 雙方的義務

1.承包期間,乙方負責山林樹木的管理防護。乙方應做到“三有”,即有專人護林,有房屋崗棚,有護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石、採砂、採土和進行毀林行為。

3.乙方必須切實做好護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災隱患。一旦發生火災,乙方除積極採取滅火措施外,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4.上級發放用於造林、育林的扶持資金、物資或貸款,甲方必須及時、合理分配給乙方。

5.承包期內的林木治蟲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 ,乙方承擔______%。

第六條 獎懲

1.承包期內,如果林木被盜伐,乙方未發現或未抓住盜伐人的,被盜伐一株,乙方應向甲方賠償人民幣_____元。如乙方發現或抓住盜伐人的,應交給甲方處理,按所盜伐樹木對盜伐人作價罰款_____倍。罰款全部(或部分)獎給乙方,被盜伐的樹木歸甲方所有。甲乙雙方未經批准擅自砍伐樹木的,砍伐一株,罰款_____元給對方。

2.甲方如剋扣上級發放用於造林、育林的資金、物資和貸款,除應如數補齊外,還應向乙方償付相當於其價值的___%的違約金。

3.如因乙方的責任造成火災,對於燒燬樹木,應視乙方責任的大小,決定其應付賠償的數額。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內林木的損失,經調查證實後,對損失林木部分雙方均不負責。

第八條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滿失效。承包期滿後雙方如願意繼續承包應重新訂立合同。在承包期內,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鄉政府、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鑑證,還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或簽名)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4

發包方: (下稱甲方) 承包方: (下稱乙方)

為加強土地管理,維護集體利益,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將權屬甲方的山林土地發包給本村村民承包耕種和經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甲乙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合同條款:

一、地名界址及面積:(具體以1:10000地形圖勾匯為準)

1、地點或地名:

2、界址:東至

南至西至 北至

3、面積畝。

二、即從

三、承包價格及付款時限:

1、承包價格: 元/年.畝,每年共 元。

2、付款時限:乙方在每年12月底前以現金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當年承包款。

四、承包期內,承包地的一切收益歸乙方所有,且可以由乙方親屬繼承本合同乙方權責利。

五、乙方若未按時按額繳交承包款,甲方應處罰乙方應交款的3%滯納金。若乙方超過三年拒交承包款,視為乙方違反合同,甲方將收回乙方的承包地。

六、在承包期滿後,若甲方繼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七、本合同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5

甲方(發包方): 村 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 址:

乙方(承包方): 村 組 户 主:

身份證號: 住 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造林,樹木歸乙方。

宗地號: 單位:公頃、立方米

二、林地承包經營期限

乙方承包林地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費標準及給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費 元人民幣(大寫) 。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經同甲方協商,承包的林地用於林業生產和發展林下經濟,不得改變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採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在一年內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變林地用途(建築、開礦等)時,應同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雙方權益。乙方應落實管護措施,林木採伐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權,監督乙方依照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經營保護好森林、林木;

2、制止和舉報乙方損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的行為;

3、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

4、尊重承包方的林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如遇國家徵用林地,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

5、為乙方提供生產、經營、技術、信息等服務;

6、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l、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和本合同約定的林木所有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林地、林木生產經營,有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享有在法律規定內及合同約定內的處臵權;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扶助金;屬於公益林的享有生態補償權。如遇國家徵用林地,享有林木補償費、安臵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

3、有權制止破壞林地和毀壞林木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彙報;

4、依法保護、管理好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林地,承包的荒山、採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及時造林。不得因發展林地經濟而對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水土流失,要依法經營;

5、承包期內林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並報甲方備案。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甲方同意後按法定程序方可進行;承包期內可以繼承。

6、乙方應依法採伐林木,採伐後應及時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改變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一旦發生火災和森林病蟲害及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採取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合同的,應向乙方賠償損失並支付林木價值 %的違約金;

(三)乙方沒有按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經營,應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壞的,應按規定向甲方賠償林地損失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進行建築、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乙方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本合同約定的受讓的林地應及時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户主)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到期時如乙方林木繼續存在,雙方應續簽合同,具體條款按當時情況重新制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6

________縣________鄉________村_______組(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縣________鄉________村_____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包內容、面積和地點。

甲方將座落在_____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畝,發包給乙方植樹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東至__________。

第二條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_____年,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條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內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標準,按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實行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

2、承包期內乙方新植樹木,成材林木實行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

3、對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擔修枝勞務。承包期內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歸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嚴格按照林業部門的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四條種植密度、採伐與納税

1、承包期間,乙方必須保證承包林地範圍內,每畝植樹不少於______株,樹苗由乙方自備(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採伐樹木。如一方需要採伐時,應由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發給採伐許可證後,按批准採伐的方式(如擇伐、間伐或漸伐)進行採伐。對採伐後的空地,實行誰採伐誰補種的原則,由採伐方在採伐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必須大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並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將應由自己補種的樹木委託給乙方補種的,應向乙方支付勞務費,費用由雙方議定。

3、採伐税實行誰採伐誰負擔,應納税方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向税務部門納税。

第五條雙方的義務

1、承包期間,乙方負責山林樹木的管理防護。乙方應做到“三有”,即有專人護林,有房屋崗棚,有護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石、採砂、採土和進行其它毀林行為。

3、乙方必須切實做好護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災隱患。一旦發生火災,乙方除積極採取滅火措施外,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4、上級發放用於造林、育林的扶持資金、物資或貸款,甲方必須及時、合理分配給乙方。

5、承包期內的林木治蟲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乙方承擔______%。

第六條獎懲

1、承包期內,如果林木被盜伐,乙方未發現或未抓住盜伐人的,被盜伐一株,乙方應向甲方賠償人民幣______元。如乙方發現或抓住偷樹人的,應交給甲方處理,按所盜伐樹木對盜伐人作價罰款______倍,罰款全部(或部分)獎給乙方,被盜伐的樹木歸甲方所有。甲、乙雙方未經批准擅自砍伐樹木的,砍伐一株,罰款______元給對方。

2、甲方如剋扣上級發放用於造林、育林的資金、物資和貸款,除應如數補齊外,還應向乙方償付相當於其價值的______%的違約金。

3、如因乙方的責任造成火災,對於燒燬樹木,應視乙方責任的大小,決定其應付賠償的數額。

第七條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內林木的損失,經調查證實後,對損失部分林木雙方均不負責。

第八條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滿失效。

承包期滿後雙方如願意繼續承包,應重新訂立合同。在承包期內,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鄉政府、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鑑證,還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7

發包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村民組 號村民,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乙方)

為維護甲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承包合同。

一、承包期限

承包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雙方權利

(一)甲方

1、享有林地所有權。

2、有權按本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林地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有權制上乙方擅自損害承包林地、林木行為。

4、承包期滿,有權依法收回承包林地,重新組織發包。

(二)乙方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產品。

2、享有承包林地經營權依法流轉權利。承包林地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經甲方同意;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甲方備案。有權與其他農户聯合,將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合作林業生產。

3、有權享受國家發展林業的優惠政策和扶持,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獲得林木補償費。

4、承包期滿,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獲得該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5、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享有繼續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雙方義務

(一)甲方

1、應當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乙方

1、不得改變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將承包林地用於非林業建設或者閒置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擅自在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在承包林地內發生的毀林和亂佔濫用林地行為,應採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不得濫砍亂伐林木,如需採伐必須依法辦理手續,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後方能採伐。

5、積極預防森林火災和病蟲害。如一旦發生火災或病蟲害,除積極組織滅火和防治外,要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四、特別約定

1、承包期內乙方將承包的林地流轉他人,應自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原頒證機關作變更登記,並將流轉合同報送甲方。

2、承包合同期內,乙方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林地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3、乙方承包的林地上無林木或依法採伐林木後的採伐跡地,均應當在兩年內完成造林,逾期未完成造林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林地。

4、乙方承包林地到期時,應保留國家規定標準的蓄積量。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本承包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林地評估價值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依法確認的或雙方認可的損失為限。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

六、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除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影響本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本承包合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1)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調解。

(2)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

4、本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林業站存檔一份。

發包方(蓋章):村民小組長: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户主簽名):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chengbao/6rjknr.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