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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精選18篇)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精選18篇)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

甲方:_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精選18篇)

乙方:___

甲方為營林需要,經與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則,以議價的方式,將造林作業發包給乙方進行,並向乙方支付承包費。雙方議定合同條款如下,以資互為遵守:

第一條 造林作業工程

造林作業包括如下階段與工序: 第一階段 清山:劈青,煉山,除雜;

第二階段 通帶、挖穴、回土

第三階段 栽/補植:栽植,補植;

第四階段 第一年撫育造林作業採取一次性發包,分階段驗收,分階段付款方式進行。

第二條 作業地點、作業面積

一、 作業地點: ;造林樹種:

二、 各階段作業費以經驗收合格的實際造林栽植作業GPS測量面積或小班地形圖勾繪面積進行最終結算。

三、乙方應在甲方所劃定的範圍內作業,不得越界,且應在合法的前提下作業到邊界。如在承包作業過程中,因地方關係或林地狀況限制等原因,致使無法作業的地塊,經甲方同意後,可從本造林承包範圍內剔除。

第三條 開、完工時間

一、 乙方在 年 月 日進場施工,在 年 月 日前全面完成造林工作

二、如因糾紛或不可抗力原因致無法如期開、完工,乙方應於原因發生後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視實際情況重新確定開、完工日期;若乙方未能及時提供書面通知,視為上述因素不存在。

第四條 作業規範及單價

本合同所規範的開穴長度、寬度皆為水平長度、寬度。作業規範如下:

一、 清山(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按450元/畝計)

1. 劈青

將造林地內雜灌、竹類、雜草、大芒等劈下鋪曬,留存高度必須在15公分以下。

2. 煉山

(1)開闢防火線:防火線寬10--15米,乙方應將防火線內雜灌砍除,留存高度應低於10公分,並將靠外緣3米寬的雜草剷除乾淨,劈除的雜灌及枯枝落葉等地上雜物須搬離、掃出防火線。

(2)煉山:防火線開闢完畢,乙方報經甲方及林業部門檢查同意並按有關部門規定到政府防火部門申報獲准煉山後,乙方即應按照政府有關林地防火煉山作業之有關規定在甲方指定範圍內煉山。乙方必須謹慎作業,因煉山導致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3. 除雜:將林地內煉山後 未燒淨的雜灌砍除,再集中燒淨。

二、挖暗穴、回土、(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按100元/畝計)

1、 株行距:2m_3m,110穴/畝; 挖暗穴,挖穴回土同時進行。但要先去掉表面草皮樹根,規格:40_40_25m。

2、 將穴上方的表土剷下,敲碎,填迴穴內,穴內草根石塊撿淨,確保表土滿穴。

三、栽/補植(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按95元/畝計)

1.栽植:

(1) 甲方以每畝實際穴數的苗木供乙方栽補植,乙方在運苗、卸苗、挑苗、放苗、栽植過程應小心看護苗木。

(2)栽植前,乙方必須將苗木分級,折損苗木、小苗、細苗、分叉苗及病苗不得栽植,必須集中管護,並通知甲方處理。此部分苗木可從供應的苗木數量中扣除。

(3) 栽植時保證苗木根系順暢,防止窩根,同時將穴土回平,壓實整個穴面稍向上坡內傾,減少水土流失。

2.補植:

栽植率必須達100%,栽植後必須隨時對死株、病、弱、蟲害植株進行補植。栽、補植工序完工後的第15-30天方可驗收,驗收時苗木成活率必須達到95%或以上。

四、 第一年撫育(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按205元/畝計)

1、乙方對承包林地進行至少兩次撫育,保證不影響造林樹種生長和第二年補植,第一次當年度的6-7月份,第二次當年度的9-10月份,乙方根據造林地樹種和雜草生長情況可作適當調整,山腳雜灌雜草較多地塊要求增加一次撫育。

2、 質量要求全劈,將造林地內的雜草、雜灌全部劈掉,留存高度不得高於10公分。

第五條 苗木運輸管理規範

1. 甲方需準備運苗工具到指定提苗點提取相應數量的苗木,並負責將苗運至工具車可以通行的林地。

2.苗木運達林地後由乙方負責卸苗和管護,依甲方要求將苗木排列整齊,定時澆水。

3. 折損苗木、小苗、細苗、分叉苗及病苗不得栽植,須集中管護,並通知甲第六條 一、二、第七條 一、二、三、第八條 一、二、第九條一、二、方處理。若有剩餘苗木,亦應集中管護,並通知甲方處理。如有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承包費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承包費,已包括乙方的合理報酬、工人工資、管理等費用及其它一切相關費用,乙方不得再以與造林工作有關的任何支出要求甲方追加費用。造林承包費在合同期限內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監督、檢查和驗收現場林業員得隨時監督、檢查各項作業的進行,乙方必須接受甲方技術指導並改善缺失。乙方不得因作業難度大而將林地內可造林地閒臵不種,否則甲方有權不驗收該小班。驗收按階段進行,乙方於每一階段完工或返工完工後,向甲方申請驗收,由甲方現場人員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後簽報給甲方派員驗收。驗收不合格者,甲方可要求限期返工,乙方完成返工後,可申請重新驗收。

付款方式

造林作業進場10天后甲方可預付乙方工人伙食費用,按林地面積每畝200元。造林全面完成驗收合格後5天內結付總造林款的90%(即每畝700元);餘下的10%等達到造林成活率要求,驗收合格後結清。撫育階段的承包費在撫育作業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支付。

違約責任

乙方越界作業所引起的糾紛,或給其它單位或個人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與甲方無關。若因此造成甲方的肥料、苗木損失時,甲方可從尚未支付乙方的承包費中扣回已付出的該部分作業費。林地內可造林的地塊,若乙方不進行作業,則以違約論處,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不核發該小班此工序之承包費。

三、 逾期開、完工

1. 若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日期開工者,每逾一日甲方得向乙方扣罰該階段承包費的5‰作為違約金;逾期15日,甲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2.乙方未按時完工,每延遲一天,按該小班面積該工序承包費的1%支付違約金,逾十五天者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不給付乙方已進行作業之承包費用及沒收質量保證金,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

3. 若返工,則以完成返工的日期為實際完工日期。

四、 乙方必須確實按本合同作業規範施工,同一小班、同一工序經第二次驗收不合格者,從第三次驗收起,每次扣罰該作業工序10%的承包費作違約金。

五、 清山雜灌木、草頭等高度超過規定標準,甲方現場工作人員要求乙方立即返工。乙方返工不合格不得做下一工序。

六、 穴長、寬、深

1. 穴上下底長、寬及穴深規格任何一項平均值達不到標準的90%必須無條件返工。

2. 穴上下底長、寬及穴深規格任何一項平均值均達到標準要求95%(含)以上的為合格。

3. 穴上下底長、寬及穴深規格任何一項平均值僅達標準要求的90-95%,則每畝扣罰=挖穴單價_10%。

七、 栽植

1. 供苗總數限制:甲方以栽植株數實際需要的合格苗供應給乙方;發現合格苗木浪費者,以4.00元/株扣回超領部分苗木成本費(含運費)。

2. 驗收時苗木成活率必須達到90%或以上。

八、 植穴數

1. 每畝植穴數應依規定辦理,植穴率100%以上者不罰。

2. 植穴率介於98%至99%者,每畝扣罰50元。

3. 植穴率97%(含)以下者,必須無條件返工。

第十條 合同的中止、終止及其它解除事由

一、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雙方不能履行合同時,合同暫時中止,雙方互不負賠償責任。

二、 乙方若工作進度嚴重落後不能完成全部造林面積,或工作質量嚴重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沒收保證金。

三、 本合同於各小班及其各階段工作,均全部完成,經驗收合格完成付款手續後,自然終止。

第十一條 其它事項

一、 本合同不可作為向財務金融單位借貸的依據。

二、 本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為了提高林場經濟效益和科學的管理林場,甲方承包七洞鄉社頭村委屯桑4153.8畝林地的生產和管理承包給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秉承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每畝50元的煉山費,共計207690元整(貳拾萬柒仟陸佰玖拾元整)。

二、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機耕每畝土地(運輸道路除外),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修整運輸道路。甲方支付乙方每畝400元的機耕平整費,共計166萬元整(壹佰陸拾陸萬元整)。付款方式:甲方先支付乙方50萬元(伍拾萬元),機耕平整至20_畝時甲方再支付50萬元給乙方,剩餘的費用在機耕平整完以後支付。

三、乙方根據甲方要求購買桉樹苗(2號苗),甲方支付乙方每畝100元桉樹苗購買費,共計415300元整(肆拾壹萬伍仟叁佰元整)。考慮到運輸道路佔了一定數量的林地,購買的樹苗在補苗過後還有剩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掉多餘的樹苗。付款方式:甲方一次性乙方35萬元,剩餘的在種植後結算清楚再給予支付。按照甲方要求,每畝林地桉樹苗的成活率必須達到每畝85至90株,如乙方達不到此要求的,每株扣除乙方20元。

四、甲方支付乙方每畝175元勞務費,共計726775元(柒拾貳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整)勞務包括桉樹苗的種植、除草、給桉樹苗施肥。所有工人的管理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甲方在乙方完工後結算該款項。

五、甲方給予乙方每年每畝40元的防火防蟲害管理費,共計166120元整(壹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元整)。防火防蟲包乾給乙方,所有材料人工與甲方無關。如林場轄區發生火災蟲害的,經調查是乙方失職所造成的,乙方負全責,並賠償甲方所受損失。

六、甲方支付乙方每年每畝肥料款350元(如當年肥料市場價波動太大,則雙方再做商議,制定出當年肥料款數額),乙方必須連續施肥4年,乙方所購買的肥料的品種品牌產地須得到甲方的認可,以確保桉樹能茁壯成長。每年肥料款甲方在當年先支付乙方百分之五十,施肥完以後再支付剩餘的百分之五十。

七、甲方每年支付乙方每畝10元的護林費,共計41530元(肆萬壹仟伍佰叁拾元整)。乙方必須安排人員每天不定時的巡視林場至少2次,防止林場轄區內甲方財產遭到損失,防止樹木被傷害,以及盜砍盜伐。甲方會不定時去林區檢查,如甲方檢查到乙方沒有盡職盡責給甲方帶來損失的,乙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賠償甲方損失。

八、甲方只是把林區的生產和日常管理承包給乙方,林區的產權仍然屬於甲方所有,甲方有權變賣轉讓林權,如甲方變賣或轉讓了該林區,則該份合同當即無條件終止。

九、甲方有權派代表監督乙方在本合同中該履行的每項工作,乙方不能排斥和阻擾該代表的監督工作。甲方有權在乙方沒有按合同履行的情況下終止合同,並且追究乙方責任,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十、本合同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未盡事宜需雙方協商補充。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為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發揮雙方的優勢,增加農民集體收入,經雙方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甲方同意將其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雙方議定如下合同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 承包山林土地的位置、面積和範圍

甲方發包給乙方的土地位於 地段,實用面積 畝,以現狀四周範圍及雙方簽字蓋章的紅線圖確認為準,現狀不明確的以紅線圖為準。

二、 承包期限

雙方議定承包期限為。承包期屆滿,土地上附(定)着物所有權、產權按使用狀態無條件、無償歸甲方所有;到期土地再次承包,同等條件乙方有承包優先權。

三、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費的標準為: 乙方應在月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承包款人民幣 。

四、 承包山林土地的用途

1、本合同範圍內山林土地的用途包括:各種林木種植、農牧業種養以及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審批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其他經營項目,開發全部收益包括政策性收益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2、乙方應依法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在承包地經營有嚴重污染的項目。

五、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

1、 甲方的權利義務保證本合同山林土地發包程序合法,保證本合同所有條款已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保證發包給乙方的山林土地為其集體所有,保證與其他方無任何爭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良好的承包經營環境。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正常進行的經議、糾紛或債務,未設置抵押擔保。

3、 甲方負責在本合同簽訂時辦妥發包範圍內山地與第三方原承包合同的解除,將山地移交給乙方使用。

4、 協助處理山林土地權屬糾份和林木盜伐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確保乙方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水、電、路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

5、乙方在承包期間,需要開設林區公路、林道而佔用甲方土地、山地時,甲方必須無償提供解決,並協助做好相關的政策處理工作,所佔用土地補償費按當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其費用由乙方一次性補清。

6、 承包林地後,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內種植各種作物,如種植乙方有權清除,所造成損失由甲方承擔。

(二)

1、 乙方的權利義務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上述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有權在承包土地範圍內依法自主開發經營。

2、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交納承包費。逾期支付,按應付金額向甲方支付每日百分之二的違約金並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3、乙方在承包該土地時,可根據經營需要依法規劃建設道路網絡及搭建相關臨時建築,但不得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否則甲方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終止合同,因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4、 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應優先錄用當地村民參加乙方的工作。

5、 在承包期間內,乙方對承包範圍內土地上附着物及乙方投資建造的經營設施擁有所有權。

6、 在承包期間,乙方有權在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自行砍伐承包範圍內山地上的林木。

7、承包期間內如遇國家建設需要,徵用乙方所承包的山地時,甲方應負責協助配合乙方辦理該土地各項補償手續,附(定)着物補償收益總收入歸乙方所有,其他土地徵收補償款歸甲方。同時,甲方按實際承包期間計收承包費,以每年人民幣計算,多收部分承包款甲方應在土地被徵用後30天內一次性全額不計息將乙方支付的承包款全部退還給乙方。

8、 承包期間內乙方若要通過政府合法程序徵用開發承包範圍的土地,乙方無需支付任何徵地補償款給甲方。

9、承包期間內,甲方同意乙方通過政府合法程序徵用開發承包範圍的土地,乙方可對承包的土地採取改變土地性質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也包括經營其它項目,如農家樂、休閒旅遊、養生會所、農牧種養等。

六、 違約責任及不可抗力條款

1、 簽訂本合同時甲方若由於設定有其他權利瑕疵、山林土地權屬不清或相鄰界限導致乙方無法使用所承包的山地,應全額退回已收取的承包款。

2、 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足額支付承包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同時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甲方已經收取的款項不予退還。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會履行,相關條款已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違約方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並全部賠償守約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4、 如出現地震、戰爭、動亂等不可抗力因素,則雙方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責違約責任,善後工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 其他

1、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負責給乙方辦理相關證件,辦理相關證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2、乙方取得項目落户政府批文和用地指標後,在符合惠州市土地使用地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依法辦理項目徵地手續。甲方應配合提交有關辦理土地使用證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村民代表簽名等。

八、 糾紛處理

因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同處理,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另行議定,補充議定內容作為合同補充,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向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山林土地徵用手續時,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範圍土地的水電等設施由乙方自行解決。

甲方:

代表(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4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林地的承包經營轉讓合同。

一、林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林地名稱:合同檔的為該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林地所有人:甲方林權證號坐落:林地類型:面積: 畝,共一宗。

第一宗( 畝),四至界限為:東至 責任山;西至 責任山,南至責任山;北至 責任山。 詳細四至界線見本合同附件1的附圖。用途:本轉讓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於非林建設。

二、轉讓期限和起止時間

以轉讓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依法轉讓已登記取得林權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轉讓費。

3、向發包方提供乙方的有關情況。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向縣級以上人民政策申請權屬變更登記,並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處理有關流轉的事宜;確保轉讓林地產權清晰、未設定擔保;第三人對本合同轉讓的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2、尊重和維護髮包人的林地所有權,既是報經發包方同意。

3、轉讓承包經營權不得損害相鄰森林林地權利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

1、於本合同生產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權證。

2、依法享有甲方對發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等權利;對承包的林地佔有、使用、收益權及其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收益權(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再行轉讓,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其它方式承包的,還可抵押);享有國家相關扶持、優惠政策;承包林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有的,有權利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對在承包期內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為進行抗辨,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3、知悉甲方承包經營情況和林地的有關情況。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轉讓費。

2、全面履行甲方對林地的發包人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於非林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斷加大對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產能力,提升其使用價值,推進開發利用進度;不拋荒承包林地,不損害林地和森林資源,不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不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荒、採石、取土、建窯等;保護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和植物;採伐林木應有計劃地依法進行;制止在林地違章用火的行為,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採取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服從、支持縣(區)、鄉(鎮)林地利用總體規劃;接受發包人依法進行的監督、指導。

3、向發包人通報有關情況,善意履行合同有關附填義務。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轉讓費及支付時間、方式

轉讓費每年 元,合計 元,(大寫: ),自 年 月 日起以一次性付方式支付。

五、違法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產後,應當善意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且無合理事由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大寫:);若造成損失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六、爭議的解決

本轉讓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若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事項

1、本轉讓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成立,經甲乙雙方確認簽字後生產。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鄉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簽證單位)各執一份,發包方備存一份。

轉讓方(蓋章):代表人(簽名):年 月簽證單位(蓋章)

受讓方(簽名):代表人(簽名):年 月 簽證人(簽名):

年 日 日 日 月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5

發包方(甲方):   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森林法》等法律規定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按照 鄉(鎮)人民政府 年 月 日批准的 的方案([ ]號),乙方以 (家庭 聯户 均股 其它)形式承包甲方林地,在依法、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情況

林地總面積 畝。具體為:

1、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2、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3、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4、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5、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 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以上承包林地四至詳見“林地承包、林權登記現場勘驗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批准,不得用於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享有林地所有權,有權依法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對承包林地的使用,有權制止乙方非法損害承包林地和林業資源的行為。

2、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縣、鄉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乙方的林業違法行為。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承包期內,乙方轉讓林地,必須經甲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轉包、出租、互轉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2、承包經營林地的收入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徵收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3、承包期內乙方應依法採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毀林開墾、毀林採種、採石、取土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4、承包經營期內,負責宜林地、採伐跡地的植樹造林。如規劃入縣以上造林工程,應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5、森林火險期內,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發生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和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甲方及有關部門報告。

六、承包價格及支付時間、方式(僅限其它承包形式)

乙方按每畝 元支付承包費,合計 元。承包林地上原有林木,乙方支付林木 元。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

1、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 。

2、實物方式支付,實物為 ,支付時間為 。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損失額的 %。

2、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八、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代表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2、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空格部分雙方不做約定時應在空格年打×。合同持有情況為:甲乙雙方、鄉(鎮)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鑑證單位)各執一份。縣林業局備案一份。

4、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附件1:權利共有人名單 附件2:甲方林權證複印件 附件3:甲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轉讓承包的票決記錄複印件

附件4: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意見

注:聯户或均股均利方式承包的應將附件1附後;承包給甲方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將附件2-4附後。

發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承包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蓋章) 鑑證人(簽名):

鑑證日期: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6

發包方:________鄉(鎮)________村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村____組(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村民大會討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______畝山林發包給乙方(具體地塊見登記表)。承包林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乙方在承包期內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時間______年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二、乙方的權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②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乙方的義務:

①維持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建設;

②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③依法依規自覺上繳税費;

④有責任保護承包林地上的林木及林業生產設施;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甲方的權利:

①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林地;

②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③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林木及林業生產設施的行為;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甲方的義務:

①維護承包方的山林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不得擅自解除承包

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等服務;

④執行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合同變更。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除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或承包方依法承包林地合同自動解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變更、解除山林承包含同。

七、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八、山林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要求鄉(鎮)政府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從承包期開始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林業站各留存一份,申辦林權證一份。

十、雙方簽字:

甲 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乙 方(簽字):

年 月 日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7

甲方(發包方): 村 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 址:

乙方(承包方): 村 組 户 主:

身份證號: 住 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造林,樹木歸乙方。

宗地號: 單位:公頃、立方米

二、林地承包經營期限

乙方承包林地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費標準及給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費 元人民幣(大寫) 。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經同甲方協商,承包的林地用於林業生產和發展林下經濟,不得改變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採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在一年內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變林地用途(建築、開礦等)時,應同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雙方權益。乙方應落實管護措施,林木採伐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權,監督乙方依照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經營保護好森林、林木;

2、制止和舉報乙方損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的行為;

3、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

4、尊重承包方的林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如遇國家徵用林地,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

5、為乙方提供生產、經營、技術、信息等服務; 6、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二)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l、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和本合同約定的林木所有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林地、林木生產經營,有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享有在法律規定內及合同約定內的處臵權;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扶助金;屬於公益林的享有生態補償權。如遇國家徵用林地,享有林木補償費、安臵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3、有權制止破壞林地和毀壞林木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彙報;

4、依法保護、管理好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林地,承包的荒山、採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及時造林。不得因發展林地經濟而對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水土流失,要依法經營;

5、承包期內林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並報甲方備案。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甲方同意後按法定程序方可進行;承包期內可以繼承。

6、乙方應依法採伐林木,採伐後應及時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改變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一旦發生火災和森林病蟲害及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採取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合同的,應向乙方賠償損失並支付林木價值 %的違約金;

(三)乙方沒有按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經營,應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壞的,應按規定向甲方賠償林地損失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進行建築、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乙方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本合同約定的受讓的林地應及時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户主)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到期時如乙方林木繼續存在,雙方應續簽合同,具體條款按當時情況重新制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各一份。

發包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承包方簽字: 年 月 日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8

發包方(甲方):z縣z鄉中村村民委員會。 承包方(乙方):

甲方有坐落在本村統管山(山權記號Cz49 N03頁),土名石赤上坑集體山一片計面積約280畝。本村根據森林法、山林承包政策、〈浙委辦[20_]5號關於切實做好延長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規定,經村黨支部擴大會議及村民代表以上幹部通過決議,決定對該集體山進行承包經營;經公示後進行公開招標。現由乙方中標,並根據擬定內容與乙方簽訂本承包合同條款如下:

一、承包地點及四至範圍:

承包山塊地點為坐落本村土名石赤上坑,東:北洪至柘標火大路,南:棉花地切大路直至北洪至柘標火大路為界,西:棉花地切至流水至石赤上坑,北:石赤上坑直至螺絲坪北側小坑至北洪到柘標火大路為界(具體可見山林權證)。

二、承包期限為伍拾年(自公曆20_年 月 日至20_年 月 日止),甲方應按時將承包山塊移交給乙方經營。

三、承包款:承包款由兩部份組成,一是每10年一次的承包款,共計五個十年,二是一次性基地開發工作費用及青苗損失費計人民幣柒萬貳仟元正。

四、付款方式:首期乙方於合同簽訂之日先付給甲方山林基地開發工作費用及青苗損失費計人民幣柒萬貳仟元正(72000元)及第一個十年承包款計人民幣 元,以後承包款每十年付一次,每十年承包款比前十年遞增 %,並各自提前6個月一次性付清。

五、承包期間乙方有權自主決定承包開發項目、種植品種,享有自主經營權,甲方不得干涉。

甲方有義務做好承包山塊現有道路的通行正常,乙方需要規劃加寬道路的,甲方必須予以辦理或協助辦理相關政策性問題。

六、甲方有義務出面行政上的協助事宜,凡因承包地塊在承包經營開發中政府財政及有關部門各項補貼、扶持均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藉故剋扣、截留或拿用。

七、甲方針對本山塊原上交林業局的造林押金貳萬捌仟元,應由乙方先行墊付還甲方,乙方在開發驗收後向林業部門領回,如乙方不開發或不合格而領不回押金,甲方概不負責。

八、對承包山塊乙方只有泥面開發權利,如有地下礦藏的發現開採,應由甲方處置,若因礦藏開發妨礙乙方承包經營的,相應損失甲方應予以落實。

九、甲方不得因幹部的變更而擅自更改本合同。

十、合同期限屆滿後,乙方對承包山塊內的種植物,按政策可以處理的,均由乙方自行處理與得益,不能處理的乙方不得故意毀壞。合同期屆滿後承包山塊應如期移交給甲方。

十一、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交付承包山塊的應相應順延承包期。

2、甲方中途終止合同的,應返還已交的承包款,並賠償乙方損失。

3、甲方違反合同第六條而佔用補貼的,應返還給乙方,並賠償損失。

4、乙方不按時交款的,按應交未交額的1%向甲方支付利息損失。逾期三個月以上的,甲方有權收回承包權。

5、乙方中途終止合同的,承包山塊上的一切種植生長物均無償歸甲方所有。

十二、合同附件:

1、村民代表以上會議決議複印件,

2、林業部門空中投影圖版複印件,

3、山林證複印件。該三份複印件均加蓋甲方村委公章。

十三、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翻悔。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z鄉政府一份,縣檔案局一份。若要公證,其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實行公證的,各存為照。

甲方:z縣z鄉中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年 月 日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9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村組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就集體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管護經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管護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木經營權及林地使用權發包給乙方管護經營。

單位:畝、立方米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經營期滿後,承包方不能結束林下經營項目歸還林地的,可在原林地使用費標準的基礎上,重新協商林地使用費的繳納標準。到經營期滿林下經營項目已結束的,終止合同。三、林木收益分配

四、承包管護價格

五、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乙方應逐塊落實管護措施,荒山應在兩年內造林。 六、其他事宜 七、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依法享有林地、林木所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保護好森林、林木;

(二)負責對乙方進行《森林法》、《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教育,並適時派技術人員進行指導。

(三)甲方給乙方管護經營區須四至清楚、林權明確。

(四)甲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甲方履行的全部條款。並按合同規定保障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八、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在不毀壞林木、不破壞水土的前提下,按規定審批程序經批准後,有權在本經營區內開發種植業、養殖業、旅遊等行業。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和繼承,但必須經甲方同意後,履行變更手續。

(四)乙方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管護好本經營區的森林資源,不得自行或允許他人在承包經營區內毀林開墾、採石、採土、採砂及進行其它毀林行為,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改變林地用途。嚴禁濫砍盜伐林木。

(五)認真貫徹執行《森林防火條例》,在防火期必須根據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要求,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一旦發生火災,應及時上報甲方,同時積極組織撲救。

(六)認證貫徹執行《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積極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一旦發生森林病蟲害,應立即向當地林業管理機構報告,並積極組織防治。

(七)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乙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九、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共同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擅自終止合同的,要向乙方賠償損失並支付_____%違約金。(三)乙方未按合同規定交納承包費的,甲方有權依法終止合同,收回森林、林木、林地。

(四)甲方包給乙方經營的森林、林木、林地有爭議、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五)乙方不能按規定時間內還林或造林,保存率達不到國家標準,補植補造兩年後仍達不到國家保存率標準,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讓承包的林地、林木,甲方有權宣佈轉讓無效,並可收回林地、林木。

(七)乙方沒有按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經營,造成林地、林木破壞,應按規定向甲方賠償林地、林木損失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八)防火期內,隊在乙方經營區發生的野外違章用火或森林火災,除按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外,甲方對乙方按發生野外違章用火的次數,過火面積和損失程度收取違約金。發生與乙方有直接責任的森林火災,除終止承包合同外,還要按規定追究經濟和刑事責任。

(九)在乙方經營區內發生亂砍盜伐林木或毀壞幼樹等違法行為時,除對當事人追究責任外,甲方對乙方按毀壞林木、幼樹的林齡、株數或材積相應收取違約金。如果乙方參與亂砍盜伐林木,無論數量多少,一經發現,除依法追究責任外,甲方有權解除承包合同。

(十)在承包的林地上進行建築、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乙方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十、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

(二)乙方不能按規定時間內還林或造林保存率達不到國家標準,補植補造兩年後仍達不到國家保存率標準,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十一、其他

(一) 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簽承包合同權。 (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縣(區)林業局、縣(區)檔案局、鄉鎮林業站各一份。 發包方(簽字並蓋章):承包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審核機關(簽字並蓋章): 年 月 日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0

___________縣(市、區)

發包方:________鄉(鎮)________村________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住 所: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住 所: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發包方將坐落在_______________的林地,宗地序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樹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共__________________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__________________(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年。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_______

第二條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准不得用於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1.林地承包價格為______元/畝·年,承包______年合計______元人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築及設施承包價款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為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採取下列第______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支付:

3.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包方有基於承包林地所有權獲得收益的權利。(5)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作為抵押或擔保物。(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經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領林權證。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2)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户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後,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並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5)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閒置荒蕪。屬生態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採伐後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採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佔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發包方同意,否則轉讓無效;轉包(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出租、互換(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6)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如遇國家徵用、佔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四荒地”林地經營權的,應提供: 1.發包方《林權證》複印件;

2.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決記錄複印件; 3.鄉(鎮)政府批准意見書。(二)其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併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徵佔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合同期滿後,承包方在_______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採伐林木的處理方式約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置方式為____________。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置方式為

(五)合同期滿後,如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該林地,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但需與發包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後,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並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 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 按日承擔應繳資金_____‰的滯納金;逾期超過 30 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築、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採取以下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由發包方、承包方、鄉鎮林業工作站、______、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鑑證方(蓋章):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1

發包方(甲方):   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森林法》等法律規定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按照 鄉(鎮)人民政府 年 月 日批准的 的方案([ ] 號),乙方以 (家庭 聯户 均股 其它)形式承包甲方林地,在依法、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情況

林地總面積 畝。具體為:

1、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2、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3、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4、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5、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 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以上承包林地四至詳見“林地承包、林權登記現場勘驗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批准,不得用於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享有林地所有權,有權依法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對承包林地的使用,有權制止乙方非法損害承包林地和林業資源的行為。

2、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縣、鄉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乙方的林業違法行為。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承包期內,乙方轉讓林地,必須經甲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轉包、出租、互轉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2、承包經營林地的收入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徵收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3、承包期內乙方應依法採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毀林開墾、毀林採種、採石、取土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4、承包經營期內,負責宜林地、採伐跡地的植樹造林。如規劃入縣以上造林工程,應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5、森林火險期內,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發生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和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甲方及有關部門報告。 

六、承包價格及支付時間、方式(僅限其它承包形式)

乙方按每畝 元支付承包費,合計 元。承包林地上原有林木,乙方支付林木 元。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

1、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 。

2、實物方式支付,實物為 ,支付時間為 。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損失額的 %。

2、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八、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代表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2、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空格部分雙方不做約定時應在空格年打×。合同持有情況為:甲乙雙方、鄉(鎮)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鑑證單位)各執一份。縣林業局備案一份。

4、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附件1:權利共有人名單 附件2:甲方林權證複印件 附件3:甲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轉讓承包的票決記錄複印件

附件4: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意見

注:聯户或均股均利方式承包的應將附件1附後;承包給甲方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將附件2-4附後。

發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承包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蓋章) 鑑證人(簽名):

鑑證日期: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2

甲方:

乙方:

為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發揮雙方的優勢,增加農民集體收入,經雙方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甲方同意將其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雙方議定如下合同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 承包山林土地的位置、面積和範圍

甲方發包給乙方的土地位於 地段,實用面積 畝,以現狀四周範圍及雙方簽字蓋章的紅線圖確認為準,現狀不明確的以紅線圖為準。

二、 承包期限

雙方議定承包期限為。承包期屆滿,土地上附(定)着物所有權、產權按使用狀態無條件、無償歸甲方所有;到期土地再次承包,同等條件乙方有承包優先權。

三、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費的標準為: 乙方應在月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承包款人民幣 。

四、 承包山林土地的用途

1、 本合同範圍內山林土地的用途包括:各種林木種植、農牧業種養以及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審批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其他經營項目,開發全部收益包括政策性收益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2、乙方應依法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在承包地經營有嚴重污染的項目。

五、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

1、 甲方的權利義務 保證本合同山林土地發包程序合法,保證本合同所有條款已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保證發包給乙方的山林土地為其集體所有,保證與其他方無任何爭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良好的承包經營環境。 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正常進行的經議、糾紛或債務,未設置抵押擔保。

3、 甲方負責在本合同簽訂時辦妥發包範圍內山地與第三方原承包合同的解除,將山地移交給乙方使用。

4、 協助處理山林土地權屬糾份和林木盜伐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確保乙方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水、電、路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

5、 乙方在承包期間,需要開設林區公路、林道而佔用甲方土地、山地時,甲方必須無償提供解決,並協助做好相關的政策處理工作,所佔用土地補償費按當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其費用由乙方一次性補清。

6、 承包林地後,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內種植各種作物,如種植乙方有權清除,所造成損失由甲方承擔。

(二)

1、 乙方的權利義務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上述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有權在承包土地範圍內依法自主開發經營。

2、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交納承包費。逾期支付,按應付金額向甲方支付每日百分之二的違約金並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3、 乙方在承包該土地時,可根據經營需要依法規劃建設道路網絡及搭建相關臨時建築,但不得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否則甲方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終止合同,因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4、 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應優先錄用當地村民參加乙方的工作。

5、 在承包期間內,乙方對承包範圍內土地上附着物及乙方投資建造的經營設施擁有所有權。

6、 在承包期間,乙方有權在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自行砍伐承包範圍內山地上的林木。

7、 承包期間內如遇國家建設需要,徵用乙方所承包的山地時,甲方應負責協助配合乙方辦理該土地各項補償手續,附(定)着物補償收益總收入歸乙方所有,其他土地徵收補償款歸甲方。同時,甲方按實際承包期間計收承包費,以每年人民幣 計算,多收部分承包款甲方應在土地被徵用後30天內一次性全額不計息將乙方支付的承包款全部退還給乙方。

8、 承包期間內乙方若要通過政府合法程序徵用開發承包範圍的土地,乙方無需支付任何徵地補償款給甲方。

9、 承包期間內,甲方同意乙方通過政府合法程序徵用開發承包範圍的土地,乙方可對承包的土地採取改變土地性質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也包括經營其它項目,如農家樂、休閒旅遊、養生會所、農牧種養等。

六、 違約責任及不可抗力條款

1、 簽訂本合同時甲方若由於設定有其他權利瑕疵、山林土地權屬不清或相鄰界限導致乙方無法使用所承包的山地,應全額退回已收取的承包款。

2、 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足額支付承包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同時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甲方已經收取的款項不予退還。

3、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會履行,相關條款已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違約方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並全部賠償守約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4、 如出現地震、戰爭、動亂等不可抗力因素,則雙方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責違約責任,善後工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 其他

1、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負責給乙方辦理相關證件,辦理相關證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2、 乙方取得項目落户政府批文和用地指標後,在符合惠州市土地使用地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依法辦理項目徵地手續。甲方應配合提交有關辦理土地使用證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村民代表簽名等。

八、 糾紛處理

因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同處理,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另行議定,補充議定內容作為合同補充,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向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山林土地徵用手續時,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範圍土地的水電等設施由乙方自行解決。

甲方:

代表(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3

發包方(甲方): 鄉 村民委員會 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 鄉 村 社 承包方代表:

為了明確責、權、利,促進林業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集體林地承包方案,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集體林地的情況及承包方式、承包期限

序號小地名四址界限及相鄰權利人名稱面積(畝)林木資源現狀樹種/年齡(年)/株數(株)蓄積(立方米)承包方式(家庭、其他)承包期限(年)/起止時間(年、月、日)

東/相鄰人名稱南/相鄰人名稱西/相鄰人名稱北/相鄰人名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並要落實管護責任。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權。

(2)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資源的行為,乙方對流轉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2、義務

(1)確認乙方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如在承包後發現原林地、林木存在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2)維護乙方的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乙方申領林權證,開展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公共管理服務工作。

(5)執行縣、鄉林業總體規劃,組織和加強本集體經濟組織和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收益權,享有承包經營的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進行流轉的權利。有權與其他農户聯户,將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林業合作生產。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賠償。

(4)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在承包期內,乙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户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後,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甲方簽訂承包合同,並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手續。

(5)享有承包時已有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6)在下一輪承包時,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7)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林業建設或者閒置荒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在兩年內造林。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取土等。在承包林地內發生牛羊進林、毀林和亂佔濫用林地行為時,應採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積極監測和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期內,轉包、出租、互換或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三)共同遵守的職責:

1、甲乙雙方均要行使和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雙方必須堅持“六個禁止”,即:禁止林內放牧;禁止取沙、取土,改變林地用途;禁止林內建房、起灶、用火、點火燎荒;禁止亂砍濫伐;禁止非法種植;禁止狩獵、圍獵、非法捕殺野生動物。

3、承包林地在承包合同期內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林地補償費由甲方與乙方按比例分成。

四、違約責任及其它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為 元(大寫: 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本合同按甲乙雙方簽字並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證、司法部門公證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或提請鄉(鎮)政府調解。

4、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不視為違約行為,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鄉(鎮)人民政府、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證單位)各執一份。

發包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承包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監證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4

發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承包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原則,就林地承包經營問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承包林地概況。甲方將其位於轄區內地名高洞山的林地,面積約20_畝,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承包林地的具體四至以大寨灣村民組派代表指定邊界為準。另附由林業技術人員勾繪並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名確認的萬分之一地形圖作為合同附件。

二.承包期共20_年。期限為:從付先榮採伐結束之日開始計算時間至25週年止。(最好是寫為“20_年6月30日至2035年6月30日的格式”)

三.承包期間承包款按以下所列方法由乙方繳交給甲方:

1.承包款合計15.5萬元人民幣。(所涉及的金額建議寫為大寫如十五萬五千元或者寫為155,000元)

2.承包款繳納方式:

(1)簽定合同之日付1.55萬元。

(2)付先榮採伐結束,乙方完全進行經營之日,付4.65萬元。

(3)不出現邊界糾紛,乙方完全進行經營之日起五年內付清餘款。

四.承包林在付先榮採伐結束時已經沒有地上物(包括所有林木)。如有極少地上物無償歸乙方所有,並由乙方自行處置。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督促乙方按合同規定繳納承包款。

2.在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證件:

(1)承包林地範圍內經縣人民政府登記換髮的新版林權證。

(2)林地發包方案的集體決議。該決議要有該村民小組户主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户主簽名同意。

(3)由林業技術人員用萬分之一地形圖現場勾繪擬發包林地的範圍界線圖。

3.按合同規定,甲方必須依時將承包林地交付給乙方使用,該林地性質必須是商品經濟林地。在承包期內,甲方必須協助乙方理順林地周邊關係和本轄區內的村民關係,做好確認承包林地與周邊地塊的權屬確認工作,做到四至清楚,界至明確,確保乙方的承包

經營權,收益權不受侵害。如因甲方發包林地權屬有糾紛,甲方要負責解決,因此而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4.在承包期內,在承包範圍內外的甲方原有的交通道路,要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

5.甲方要協助乙方搞好護林防火和林區治安管理工作,確保乙方正常經營生產。

6.甲方要協助乙方申辦林權登記手續和採伐申請手續等。

〈二〉乙方權利義務:

1.在承包經營期內,按合同規定乙方對承包的林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處分權和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2.在承包經營期限內,乙方對林地承包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獨自享有和承擔,與甲方無關。

3.在承包經營期限內,乙方可以向外招商引資或引進技術和資金與第三人進行合作經營或聯營,但必須告知甲方備案。

4.在承包期限內,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進行種養開發,要做好承包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水資源的保護,做好護林防火工作。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5

發包方(甲方): 村 組 負責人:

住所: 聯繫方式:

承包方(乙方): 村 組 承包方代表:

住所: 聯繫方式:

一、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准,不得用於非林建設。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權。

(2)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4)享有承包時已有林木 %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5)有權獲得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收益。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如在承包後發現原來存在林地、林木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2)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乙方申領林權證。

(5)依照本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對林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與其他農户聯合,將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林業合作生產。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4)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乙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户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後,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甲方簽訂承包合同,並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5)享有承包時已有林木 %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6)在下一輪承包時,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7)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建設或者閒置荒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在 年內造林。林木採伐後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佔濫用林地行為時,應採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甲方同意;轉包、出租、互換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6)及時、足額(或足量)支付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費(或實物)。

(三)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乙方對流轉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承包林地在承包合同期內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林地補償費由甲方與乙方按比例分成。

4、承包期滿後,未採伐林木的處理約定: 5、其他: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價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乙方按每畝 支付林地承包費(或實物),合計 ;林地上已有林木一併承包給乙方的,價格為每畝 ,合計 。共計 (大寫: )。

支付方式(現金、實物、分期兑付等): 支付時間:

五、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 元(大寫: 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本合同按以下第 種方式生效,不因甲方負責人或乙方代表的變更而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2)甲乙雙方簽字並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鑑證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或提請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等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合同如屬完善原責任山承包合同,原責任山承包合同與本合同相牴觸的,以本合同為準。

5、其他約定事項:

6、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視為違約行為,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7、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鎮人民政府、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鑑證單位)各執1份。

發包方(簽字、蓋章): 承包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6

甲方(發包方):烏蘭浩特市勝利林場

乙方(承包方): 身份證號碼:

為了加快林業發展步伐,加強林地管護,扭轉以往由於林地距離場部較遠,導致管理不到位,造林不成林的現象,現經勝利林場職工代表會議研究通過,甲方將部分林地承包給有能力補植造林、中耕、撫育及管護的職工。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承包內容、面積和地點:甲方將位於邵家窯溝的林地170畝,發包給乙方供乙方進行補植造林、中耕、撫育、管護等林業生產。其四界是:東至 ,西至 ,南至,北至 。附草圖及GPS點。

該林地現狀:

(一)該林地原為甲方退耕還林地,現甲方將該林地名下退耕還林地塊及任務已全部移至甲方其它林地內,其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款項仍由甲方享受。

(二)該林地樹木成活率未達到國家造林技術規程標準,且地板板結,長勢極差,牲畜踐踏、啃食嚴重,急待進行補植造林、中耕、撫育、管護等工作。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為三十年。自20_年4月1日起至2041年4月1日止。

三、承包費及交付方法:承包費為3.00元/畝·年,170畝×3.00元

/畝·年×30年=15,300.00元,計壹萬伍仟叁佰元整。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一次性交給甲方。

四、由乙方於20_年春季開始進行全面補植造林(補苗),在20_年5月15日前必須完成補苗工作,並達到國家造林技術規程標準要求的林地樹木成活率85%及保存率80%以上。

五、造林技術標準及要求: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造林技術規程執行,甲方在乙方補植造林期間及時進行質量檢查,提出技術標準要求,乙方必須接受和執行。

六、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包的林地內,在不破壞現有樹木的情況下,進行樹壠間條狀整地(翻地、耙地等),然後進行中耕撫育管理。在保證樹木長勢良好,促進樹木生長的前提下,乙方可在樹行間進行林糧間作。林糧間作必須種植矮棵及有利於樹木生長的作物,嚴禁施用有礙樹木生長的農藥、化肥等。乙方必須認真做好幼林地撫育管理工作。

七、乙方必須切實做好護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災隱患。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的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石、採土和進行其它毀林行為。

八、乙方進行補植造林、整地、中耕、撫育及管護等林業生產所需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

九、乙方必須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用途、建設或者毀林開荒、閒置荒蕪等。

十、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乙方合同的執行情況,有權制止乙方違反林業政策、破壞森林資源的各種違法行為。乙方必須接受甲方對其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服從甲方的規劃和技術指導。

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乙方承包經營林地所得收益完全歸乙方享有。乙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可依法繼承、轉讓、抵押、擔保、入股等,但必須經甲方同意並按有關規定履行變更手續。

十二、因國家建設需要,徵、佔用乙方承包的林地時,甲乙雙方共同辦理有關手續,儘快取得補償金,其補償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乙方在承包林地造林期間,在同等條件下須優先使用甲方所屬職工及其子女,報酬由乙方承擔。

十四、依據國家有關禁牧的政策規定,為了保護乙方承包經營的林地及周邊其它林地資源,甲方要求乙方必須做到:在不改變林地用途,不佔用林地面積,不影響林地樹木生長的前提下,可以搞養殖業,但不得在林地內散養、散鬆牛、羊等牲畜。

十五、為了加強對林地資源的有效管護,甲方要求乙方在承包的林地內的適當位置建40-60m2的工作房,並常年有人居住,進行林地管護、護林防火等工作。

十六、乙方在承包的林地內需要進行採伐作業時,必須向甲方提出申請,由甲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乙方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十七、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責任時,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相關條款已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違約方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守約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十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收回承包給乙方的林地,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其乙方承包費也不予退還:

1. 改變林地用地性質、用途,進行非林開發、建設的;

2.毀林開荒、荒蕪林地的;

3.三年後林地樹木成活率及保存率仍然達不到國家造林技術規程標準要求的;

4.在林地內散養、散鬆牛、羊等牲畜的。

十九、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並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二十、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送森林公安派出所及上級主管部門各一份。

甲 方:烏蘭浩特市勝利林場

甲方法人代表:

乙 方:

合同簽訂日期: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7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維護甲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承包合同。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雙方權利

(一)甲方

1、享有林地所有權。

2、有權按本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林地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有權制上乙方擅自損害承包林地、林木行為。

4、承包期滿,有權依法收回承包林地,重新組織發包。

(二)乙方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產品。

2、享有承包林地經營權依法流轉權利。承包林地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經甲方同意;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甲方備案。有權與其他農户聯合,將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合作林業生產。

3、有權享受國家發展林業的優惠政策和扶持,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獲得林木補償費。

4、承包期滿,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獲得該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5、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享有繼續承包經營的權利。

四、雙方義務

(一)甲方

1、應當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乙方

1、不得改變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將承包林地用於非林業建設或者閒置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擅自在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在承包林地內發生的毀林和亂佔濫用林地行為,應採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不得濫砍亂伐林木,如需採伐必須依法辦理手續,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後方能採伐。

5、積極預防森林火災和病蟲害。如一旦發生火災或病蟲害,除積極組織滅火和防治外,要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五、特別約定

1、承包期內乙方將承包的林地流轉他人,應自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原頒證機關作變更登記,並將流轉合同報送甲方。

2、承包合同期內,乙方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林地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3、乙方承包的林地上無林木或依法採伐林木後的採伐跡地,均應當在兩年內完成造林,逾期未完成造林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林地。

4、乙方承包林地到期時,應保留國家規定標準的蓄積量。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本承包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林地評估價值的 %。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依法確認的或雙方認可的損失為限。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

七、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除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影響本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本承包合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1)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調解。

(2)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

4、本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林業站存檔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8

發包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村民小組

承包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山林地的承包經營事宜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地塊的概況及要求

1、承包地塊位置:

甲方將地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小組(隊)有權處理的商品山林地(山名為_________下稱該地塊)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乙方將該地塊營造成速生豐產林基地(含用材林、按樹等),具體林木品種由乙方自行決定。該地塊航拍圖的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地塊的具體四至位置,按照航拍圖測定的範圍確定。

2、承包地塊的要求:

(1)、甲方保證該地塊有合法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2)、在本合同簽訂的之前甲方未對該地塊所有權和使用權作任何處理(包括無轉讓、無抵押、無租賃、無發包等)。

(3)、該地塊符合商品林用地之規劃。

(4)、甲方將該地塊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甲方必須辦妥法律規定的一切手續(包括村委會發包決議書,村民代表同意發包簽名確認書等)。簽署本合同時,甲方應當將該地的林權屬證書或可證明該地塊權屬的其他合法有效文件提交給乙方審核,並將該證書或者文件等複印一份,構成本合同之附件(附件一)。

無論在何種情況之下,因該地塊權屬爭議而引起的糾紛,都由甲方妥善處理,在處理中所需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若因權屬爭議或者糾紛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據實賠償,且對該部分承包林地乙方有權拒付承包費,拒付承包費的期限直至權屬爭議解決,生產經營轉上正常為止。

第二條承包面積

要根據政府林木主管部門的航拍紅線圖,甲方發包給乙方實際承包經營的地塊面積為_________畝,並構成本合同之(附件二)。實際承包經營面積確認是以林業部門航拍紅線圖的實際面積為準。

第三條承包經營期限及期限屆滿後的處理辦法

1、 承包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年,即從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年__月__日止。

2、 承包經營期限屆滿,甲方將該地塊繼續對外發包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承包經營優先權,但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延長本合同的經營期限,或者重新訂立承包經營合同。

3、 承包經營期屆滿,乙方在承包期內營造的林木生長仍處於中幼林未能砍伐或因砍伐指標限制,不能砍伐時,甲、乙雙方同意延長本合同的承包期限,直至該林地林木砍伐期結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輪伐期(五年)。

4、 承包經營期屆後60天內,乙方應當將該地塊交回甲方,前款另有約定除處。移交時,乙方在承包期添置的設備、設施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拆除並予以處理,乙方在期滿後60天內未拆除或處理的,視為無償歸甲方所有,並由甲方予以處理。

第四條 承包地塊的移交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天內處理完該地塊上的樹木、竹林及甲方認為有價值的地上物,並將地塊移交給乙方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該承包地塊上的附着物如逾期不處理的,則全部無償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提出異議並不得據此請求乙方補償。

第五條承包費及其支付方法

1、 承包款:該地塊的承包費為每畝每年壹拾元(¥10元),實際承包經營面積確認是以林業部門航拍紅線圖的實際面積為準。

2、 承包款支付:簽訂本合同後兩個月內,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一年的山地租金,第二年甲方給予乙方一年的免租金期作為乙方煉山清山補償,第三年開始每年8月30日前乙方分年度支付承包費給甲方。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以林業部門航拍紅線圖的實際面積(附件二)一次性交當年的承包費,共計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在收取承包費後,應當在收款之日開具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給乙方。除收取承包費之外,甲方無權以任何名目請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第六條 林道、防火帶及其他林業設施

乙方有權無償使用該地塊範圍內外的現有公路、林道及甲方移交該地塊時未處理的其他設施及道路。同時甲方必須提供從現有鎮道路、村道路到該地塊的道路給乙方無償使用,確保乙方的交通運輸暢通。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有權在該地塊上開築林道、防火帶和構築承包經營所需的其他基礎設施,並擁有因此而產生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承包經營權及投資收益權

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在該地塊上擁有自主經營權、合作、合資經營權、收益權、和經營權的擔保或抵押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或阻礙。未經乙方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該地塊範圍內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砍伐林木、採挖礦、開荒墾地)。如發現某山場地下礦牀有開採價值的,甲方應自行辦理開採手續,如對乙方經營的林木(青苗)及設施物有影響的,開採人應按實作出補償,對佔用的林地應相應減免林地承包費。

如旅遊業發展旅遊單位須租用或徵用乙方承包的部份地塊時,在徵(佔)用地的補償費中,屬土地補償部份歸甲方所有,屬地面物補償部份歸乙方所有,並共同簽署補充協議確認減免林地承包費事宜。但在乙方已繳交當年度的承包費的,應按實際使用期和使用面積折算林地承包費,並將多交部份的承包款退還給乙方。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在該地塊上投資經營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乙方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

第八條 轉包

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可自主決定將該地塊轉給他人承包,但必須將轉包事項通知甲方。轉包費由乙方收取,但甲、乙雙方仍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同時,乙方還有權以其承包經營權,承包後的林木收益權作價入股或作借款擔保抵押,甲方必須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徵(佔)用地補償

承包經營期間,該地塊因國家建設需要被徵(佔)用的,在徵(佔)用單位支付的補償費中,屬於土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外,其餘屬乙方投入的一切林木及地塊上的附首物等補償均屬乙方所有。

第十條 合同提前解除時,作如下處理

經雙方協商同意提前解除的,該林地的設施物和林木按市場價折價給甲方,屬國家徵(佔)用地原因致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照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承包經營期間,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規定的條款,不得單方擅自終止合同,如單方終止合同,則視為違約,違約方除按本合同承包總款的20%賠償給守約方外,還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影響,以致使無法履行本合同時,則在此範圍內得以免除其責任。但遭遇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合法證明。如未能及時通知另一方,致使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責任。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股、且足以直接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法律法規的變更等。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承包經營期間,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理順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單位及村民的關係,為乙方的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乙方在安排用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聘用甲方及當地的勞動力,為增加當地就業提供幫助。

(二)為了便於乙方開展生產經營和生產資料及產品的運輸,根據乙方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水田、旱田開路,補償參照當地土地的價格執行。

(三)乙方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應尊重甲方所在地原有的祖墳,應維持原有祖墳佔用地。

(四)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將在該地塊上按照計劃安排分批種植、砍伐林木。在每一批(次)林木種植的頭兩年內,嚴禁在種植地放牧或者從事其他任何有害於林木正常生長的活動。若乙方的生產遭受到人畜的破壞,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對侵害行為人進行罰款或補種等妥善處理。

(五)承包經營期間,當乙方種植的林木需要砍伐時,甲言應當無償為乙方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以便乙方向有關部門辦理砍伐手續。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補充。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均為複印件)包括:山林權屬證明文件(附件一);土地航拍紅線圖(附件二);村民集體決議(附件三)。

1、 其他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

在上述合同附件中,凡涉及京戲當由雙方確認的附件,可與本合同同時簽署確認。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應當在條件具備時共同向甲方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辦理他項權登記,將該地塊之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登記於乙方名下。辦理前款登記手續以乙方為主,甲方主動積極配合,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七條 本合同以人民幣為計價和結算幣種。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共七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一份,副本一份,其中:甲方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存檔各一份,其餘各份用於辦理證件及林木他項權登記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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