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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合同(通用23篇)

工程監理合同(通用23篇)

工程監理合同 篇1

這篇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精彩的朋友可以持續關注,我們將會為你奉上最全鮮的內容哦! ,因你而精彩。 為保證工程順利實施,保障項目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企業管理制度的規定,甲方所承接的工程項目均由甲方工程部審核落實項目工程管理內部承包責任人(以下簡稱乙方),乙方自願簽訂本施工管理內部承包責任合同,保證嚴格遵守並執行所有內容,承擔各項責任。

工程監理合同(通用23篇)

一、進場前,乙方應對施工圖紙及預算書進行審核,弄清所有施工環節點,做好現場技術交底記錄,編制施工組織計劃和工程進度表。若發現圖紙與現場情況不符或圖紙標識有誤而無法施工時,應事先報告給項目部,重新確定設計方案後再進行施工。如乙方不按照圖紙施工或私自與業主商定改變施工內容和方法,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進場前必須保證和項目部及其它質監人員到現場檢驗工序施工情況,檢驗合格後,由項目部為乙方辦理上道工序和下道工序移交手續後由乙方按規定時間組織施工人員進場施工。若發現上道工序存在質量問題,必須等待上道工序整改完畢或確定整改方案以後再辦理移交手續,並重新調整乙方某階段的進場時間和完工時間後乙方再組織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否則影響施工質量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用材管理責任:乙方在施工中,應提前_____________天以上安排好各項材料用料計劃並仔細審核材料數量和規格尺寸等,並以詳細清單形式上報給項目部,如不及時上報或尺寸差錯影響工期和造成材料損失的責任由乙方負責。若乙方及時上報但甲方未及時提供材料導致乙方停工待料的,甲方補償給乙方停工期間誤工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天_____________ 元。甲方保證材料按預定的時間及時送到工地,乙方當即進行材料驗收並核對數量,無誤後簽字認可,如發現材料質量問題或規格、尺寸有誤時,應當即要求調換,否則導致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小五金、配件、輔材等小宗材料乙方必須聽從甲方材料員要求有義務將材料搬運上樓到工地上。如發生材料質量問題影響到工程質量或造成甲方公司經濟損失的,乙方除承擔全部損失以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 元。 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所有設備材料由乙方負責保管,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或損毀的,由乙方賠償。 材料控制單由甲、乙雙方共同製作或由甲方製作後由乙方簽字認可。

四、乙方施工質量責任:本項目施工質量要求達到優良等級,在保修期內必須保證保修,施工保修期為_____________,如需維修而乙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保修時,甲方有權在保脩金內扣除實際發生的工資款支付給保修者。為確保工程質量達標,施工過程中乙方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施工規範和公司《施工管理標準手冊》等規定進行規範施工操作。若因違反其中任何條款導致甲方被有關部門處罰,在內部核算上由乙方承擔,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____元以下的違約金(具體金額甲方視情況而定)。乙方承擔工程保修責任並負責保修工作。乙方若離開甲方公司,甲方仍有權對乙方追償。 乙方施工過程中若未按質量標準施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返工期間的產生的材料費、人工費等各項損失由乙方承擔,因乙方返工引起逾期完工,按本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五、乙方現場管理責任:乙方必須按照甲方公司各項文明施工標準嚴格現場管理,讓業主滿意。乙方保證每天到現場時間不少於_____________小時,每日填寫施工日記,負責辦理各項驗收及變更等手續,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擔。施工過程中所有書面材料及時交甲方工程部審核和存檔。

六、乙方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範的規定,落實有效措施,杜絕事故發生。如有人身安全、傷亡、消防、偷盜等事故發生,在內部核算上,乙方承擔全部責任。施工中一切實用工具(含鑽頭、鉛筆、漆刷、刀片、批刀、毛巾等)由乙方自理。

七、乙方資金目標管理責任:乙方應在此指標內合理控制使用,工程經費以此指標為最高額度,無特殊情況超標由乙方自行承擔。指標內資金結餘部分按公司分配政策進行分配。資金由公司財務根據資金髮放有關規定和工程進度及時予以發放支付(詳見附合費用支付單)。因乙方管理、施工質量或進度等原因造成業主不支付工程款等情況發生,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自行支付所有費用。

八、裝飾工程竣工後,乙方必須將規範填寫的施工日記及各種現場填寫的表格等資料上交甲方公司,並配合做好與業主的結算工作。凡不交者或不真實填寫者,甲方有權不予結算。

九、獲得業主、監理方及甲方優良工程評定的項目或因丙方優良表現獲得客户好評並使甲方承接到客户介紹新的工程業務等情況,甲方根據丙方表現給予不同程度獎勵。

十、乙方在按圖施工正確的情況下,如甲方或業主要求整改,必須由甲方出具工程聯繫單給乙方,註明整改方案,因工程整改而導致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甲方給予乙方相應的補償,補償標準為每個工時 元,但增加的工作量應由甲方負責人簽字審核予以認可。 十

一、不論因何種原因導致甲、乙雙方終止內部承包,乙方應配合作好項目的人、財、物、料、圖紙等的交接工作。乙方不配合交接或拒絕交接,甲方有權對乙方不予結算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十

二、違約條款: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除要補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外,甲方有權根據乙方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罰:

1.以甲方名義在外私自承接裝修工程者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 元。

2.沒有簽署工程變更聯繫單,私自給業主增添工程分項或工程量或改變施工內容的,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元。

3.乙方無故剋扣施工人員工資,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元

4.不經甲方公司工程部同意,擅自停工者,每天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元;

5.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並拒絕執行質檢人員整改意見或整改通知單內容的,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 元;

6.拒絕執行工程部質檢人員對施工過程中提出的各項及總體驗收質檢意見的,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 元;

7.乙方收取業主好處或擅自接受業主宴請吃飯等情況的,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元。 十

三、乙方已仔細閲讀本承包責任合同及合同附件(開工通知書、綜合人工費用計算方法、費用支付方法、施工管理標準等),無任何異議並簽字認可。 十

四、本責任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訂後生效,工程保修期滿後自行失效。 甲方: ______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項目施工管理內部承包責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責任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責任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 篇2

這篇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精彩的朋友可以持續關注,我們將會為你奉上最全鮮的內容哦! ,因你而精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監理項目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 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為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總費用為:________萬元。

第三條 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説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説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説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説明。

第五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X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X的祕密。

第八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着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 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5.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

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 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 元限度之內。 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條例》及《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共同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制定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_

一。施工內容:

給甲方______________園區內的兩棟廠房以清包的方式上彩鋼瓦,包括焊砣,下預埋件,上彩鋼瓦等相關彩鋼的項目。

二。甲方管理規定: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工地的各項施工管理制度執行。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報價單的施工項目、施工工藝、施工材料為準。

3、乙方在每天的下班前必須把施工工地的衞生搞好,做到每天清掃乾淨。

4、現場的施工材料必須堆放整齊,擺放有序。

5、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公司簽訂的施工工期為準並在施工工期內完工。

三。合同籤生效後,甲方按如下表中約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付款方式如下:

本工程的工程總價為:________________

第一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為_______________﹪

第二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為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與乙方的各項協調工作。

2、負責協調乙方辦理入場的各項管理手續。

3、負責工程進展的監督檢查,竣工驗收。

五。乙方責任

1、乙方作為工程合同的具體執行人,要對甲方負責。

2、負責工程的施工管理、施工質量、施工工藝、施工材料、施工質量驗收工作。

3、必須保證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出現各種安全事故乙方全權負責。

4、勞動保護用品及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解決。

5、由於乙方對各種事故負全責,乙方應承擔各種事故給甲方造成的各種損失並賠償損失。

六、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籤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議。

甲方籤〔簽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籤〔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住所: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項目工程監理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項目名稱: ;

工程施工地點: ;

工程規模: ;

總 投 資: 。

(二)監理的範圍和內容

1、監理範圍: ;

2、監理內容: 。

(三)監理的期限和地點

1、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監理地點: 。

(四) 監理工作要求

1、監理人應組建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名監理工程師組成的監理機構,其中 為總監理工程師;監理人更換監理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徵得委託人同意;

2、 監理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及相關行業標準,符合委託人規定的各項安全、環保、生產指標;

3、監理人應在 前編制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在內的項目監理規劃,按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細則,並報送委託人;

4、監理人應按委託人書面同意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進行監理,並及時向委託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監理工作總結以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5、監理人應按委託人的通知及時參加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並於監理業務完成後 日內,向委託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6、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應在監理工作完成後 日內移交給委託人;

7、委託人應向監理人提供監理工作所必要的資料和工作條件;

8、委託人應當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人、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9、委託人應於 日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監理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10、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 ;委託人更換常駐代表,要在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

11、其他約定: 。

(五)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

1、監理費的計取

監理費用總價:

(大寫人民幣): 元;

(小寫人民幣): 元。

計取標準: 。

2、支付方式: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

一次性支付:監理任務完成,委託人收到並認可監理人提交的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後 日內支付全部監理費用。

分期支付:合同生效後 日內,支付監理費用總價的 %;

甲方在最終結算時扣除監理費用總價5%的費用作為服務質量保證金。質保期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 天。質保期滿後30天內,甲方視乙方服務質量情況支付服務質量保證金。

3、其他約定: 。

監理人應對其指定的下列賬户信息真實性、安全性、準確性負責。

收款人:

開户行:

賬 號:

(六)委託人權利和義務

1、審查監理人及其監理工程師的監理資質;

2、監督、檢查監理人履行監理職責情況,有權要求更換不稱職的監理工程師;

3、認定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審批工程設計變更;

4、組織有關單位對設計文件、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監理規劃及細則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

5、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他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解除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其他約定: 。

(七)監理人權利和義務

1、審查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被監理單位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檢驗工程材料和施工質量。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被監理單位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被監理單位停工整改、返工;

3、檢查、監督工程施工進度,籤認工程提前竣工日期或工程延期竣工日期;

4、監理過程中如發現被監理單位人員工作不稱職,監理人可要求被監理單位調換有關人員;

5、對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可能影響到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工程造價以及工期的問題,應立即要求被監理單位採取措施,並及時向委託人報告;

6、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機械、設備;

在簽訂工程監理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閲讀其中的各項條款和規定以及在後續工程中需要承擔的一系列的法律責任。在工程監理的過程中也必須要時刻遵守監理合同的條款,以此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

工程監理合同 篇4

這篇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精彩的朋友可以持續關注,我們將會為你奉上最全最新鮮的內容哦! ,因你而精彩。

為保證工程順利實施,保障項目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企業管理制度的規定,甲方所承接的工程項目均由甲方工程部審核落實項目工程管理內部承包責任人(以下簡稱乙方),乙方自願簽訂本施工管理內部承包責任合同,保證嚴格遵守並執行所有內容,承擔各項責任。

一、進場前,乙方應對施工圖紙及預算書進行審核,弄清所有施工環節點,做好現場技術交底記錄,編制施工組織計劃和工程進度表。若發現圖紙與現場情況不符或圖紙標識有誤而無法施工時,應事先報告給項目部,重新確定設計方案後再進行施工。如乙方不按照圖紙施工或私自與業主商定改變施工內容和方法,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進場前必須保證和項目部及其它質監人員到現場檢驗工序施工情況,檢驗合格後,由項目部為乙方辦理上道工序和下道工序移交手續後由乙方按規定時間組織施工人員進場施工。若發現上道工序存在質量問題,必須等待上道工序整改完畢或確定整改方案以後再辦理移交手續,並重新調整乙方某階段的進場時間和完工時間後乙方再組織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否則影響施工質量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用材管理責任:乙方在施工中,應提前_____________天以上安排好各項材料用料計劃並仔細審核材料數量和規格尺寸等,並以詳細清單形式上報給項目部,如不及時上報或尺寸差錯影響工期和造成材料損失的責任由乙方負責。若乙方及時上報但甲方未及時提供材料導致乙方停工待料的,甲方補償給乙方停工期間誤工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天_____________ 元。甲方保證材料按預定的時間及時送到工地,乙方當即進行材料驗收並核對數量,無誤後簽字認可,如發現材料質量問題或規格、尺寸有誤時,應當即要求調換,否則導致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小五金、配件、輔材等小宗材料乙方必須聽從甲方材料員要求有義務將材料搬運上樓到工地上。如發生材料質量問題影響到工程質量或造成甲方公司經濟損失的,乙方除承擔全部損失以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 元。

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所有設備材料由乙方負責保管,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或損毀的,由乙方賠償。

材料控制單由甲、乙雙方共同製作或由甲方製作後由乙方簽字認可。

四、乙方施工質量責任:本項目施工質量要求達到優良等級,在保修期內必須保證保修,施工保修期為_____________,如需維修而乙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保修時,甲方有權在保脩金內扣除實際發生的工資款支付給保修者。為確保工程質量達標,施工過程中乙方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施工規範和公司《施工管理標準手冊》等規定進行規範施工操作。若因違反其中任何條款導致甲方被有關部門處罰,在內部核算上由乙方承擔,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____元以下的違約金(具體金額甲方視情況而定)。乙方承擔工程保修責任並負責保修工作。乙方若離開甲方公司,甲方仍有權對乙方追償。

乙方施工過程中若未按質量標準施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返工期間的產生的材料費、人工費等各項損失由乙方承擔,因乙方返工引起逾期完工,按本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五、乙方現場管理責任:乙方必須按照甲方公司各項文明施工標準嚴格現場管理,讓業主滿意。乙方保證每天到現場時間不少於_____________小時,每日填寫施工日記,負責辦理各項驗收及變更等手續,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擔。施工過程中所有書面材料及時交甲方工程部審核和存檔。

六、乙方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範的規定,落實有效措施,杜絕事故發生。如有人身安全、傷亡、消防、偷盜等事故發生,在內部核算上,乙方承擔全部責任。施工中一切實用工具(含鑽頭、鉛筆、漆刷、刀片、批刀、毛巾等)由乙方自理。

七、乙方資金目標管理責任:乙方應在此指標內合理控制使用,工程經費以此指標為最高額度,無特殊情況超標由乙方自行承擔。指標內資金結餘部分按公司分配政策進行分配。資金由公司財務根據資金髮放有關規定和工程進度及時予以發放支付(詳見附合費用支付單)。因乙方管理、施工質量或進度等原因造成業主不支付工程款等情況發生,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自行支付所有費用。

八、裝飾工程竣工後,乙方必須將規範填寫的施工日記及各種現場填寫的表格等資料上交甲方公司,並配合做好與業主的結算工作。凡不交者或不真實填寫者,甲方有權不予結算。

九、獲得業主、監理方及甲方優良工程評定的項目或因丙方優良表現獲得客户好評並使甲方承接到客户介紹新的工程業務等情況,甲方根據丙方表現給予不同程度獎勵。

十、乙方在按圖施工正確的情況下,如甲方或業主要求整改,必須由甲方出具工程聯繫單給乙方,註明整改方案,因工程整改而導致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甲方給予乙方相應的補償,補償標準為每個工時 元,但增加的工作量應由甲方負責人簽字審核予以認可。

十一、不論因何種原因導致甲、乙雙方終止內部承包,乙方應配合作好項目的人、財、物、料、圖紙等的交接工作。乙方不配合交接或拒絕交接,甲方有權對乙方不予結算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十二、違約條款: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除要補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外,甲方有權根據乙方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罰:

1.以甲方名義在外私自承接裝修工程者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 元。

2.沒有簽署工程變更聯繫單,私自給業主增添工程分項或工程量或改變施工內容的,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元。

3.乙方無故剋扣施工人員工資,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元

4.不經甲方公司工程部同意,擅自停工者,每天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元;

5.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並拒絕執行質檢人員整改意見或整改通知單內容的,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 元;

6.拒絕執行工程部質檢人員對施工過程中提出的各項及總體驗收質檢意見的,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 元;

7.乙方收取業主好處或擅自接受業主宴請吃飯等情況的,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元。

十三、乙方已仔細閲讀本承包責任合同及合同附件(開工通知書、綜合人工費用計算方法、費用支付方法、施工管理標準等),無任何異議並簽字認可。

十四、本責任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訂後生效,工程保修期滿後自行失效。

甲方: ______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項目施工管理內部承包責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責任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責任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 篇5

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6

本協議書由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_________

其它附件:_________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7

勞動合同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因公司發展需要,甲方需聘用,經過真誠協商,雙方達成如下聘用條款:_________________

一、聘用期: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 _______ 年。即從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到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止。

二、雙方簽定合同後,乙方應於15日向甲方提供其註冊監理工程師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執業資格證等相關的證明材料、大學文憑(原件)、身份證(原件)、職稱證書(原件)、乙方一、二寸彩色相片各6張,以及其它甲方註冊過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

三、註冊監理工程師成功註冊後(以建設部網上公示為準),甲方每年支付聘用工資¥(大寫:_________________);

四、聘用期間,乙方每年的繼續教育、註冊地業務培訓、協會會議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乙方憑相關票據向甲方報銷。

五、乙方完成註冊到甲方名下後,乙方同意將《註冊監理工程師》交由甲方保管。甲方有責任妥善保管其為乙方代為保管的註冊證書。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章及其它證書原件應及時交還乙方本人保管,但涉及公司年審須提供有關證書原件時,乙方有義務及時向甲方提供相關證件。

六、乙方提供證書使用的範圍僅限於甲方公司企業資質申報及年檢方面。除此之外,甲方在未取得乙方許可的情況下,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註冊監理工程師》;否則,由此出現的任何責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擔。

七、甲方保證乙方資格的年檢及時、有效,保證乙方繼續教育等

工作的及時進行。

八、在甲方辦理資質年檢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時,乙方需配合甲方及時提供有關身份證、職稱證明文件、學歷文憑等。甲方應為乙方在《執業手冊》上登記聘用期間的執業情況,併為乙方辦理該證的年檢工作,年檢費用由甲方支付。

九、本協議條款貨幣形式均為人民幣。

十、續聘:_________________聘用期滿,雙方有意簽訂續聘合同,具體條件由雙方另行商議。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滿解聘,聘用工資付清後失效。

十三、本合同所指金額均為税後金額,如本合同發生繳税情況,均由甲方承擔。

十四、未盡事宜,雙方再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 篇8

_____與_____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各執___份。

業主:________監理單位: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_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

工程監理合同 篇9

1、監理單位的義務

2、要求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服務內容(在合同中必須以專門的條款對監理工程師準備提供的服務內容進行詳細的説明)

3、費用(支付的時間、次數和方式)

4、委託人(採購人)的義務

5、維護監理工程師利益的條款

6、維護委託人(採購人)利益的條款

7、一般規定

五、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合同範文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與招標文件一致)項目工程監理合同

監理合同協議書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工程項目施工進行監理,監理範圍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總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萬元。乙方接受委託,簽訂本合同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由方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 篇10

委託人(甲方):

監理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立項批文編號或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證備案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工程規模:

投資金額:

資金來源:

建設工期或週期:

其他: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合同文件的構成及其優先解釋順序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1.2款賦予的規定一致。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註冊號: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並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 。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九、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委託人:(蓋章) 監理人:(蓋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工程監理合同 篇11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包方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規定,委託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裏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後者是自願採用的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四條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後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範圍:本合同監理屬於下列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係。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待工程結束後進行結算。

(1)本合同生效時,發包方向監理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2)工程進度過半時,發包方向監理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驗收合格後,發包方向監理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4)如果發包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4.工程監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條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監理合同書

3.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4.合同條款

5.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6.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監理方權利義務

(一)監理方義務

1.向發包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項目監理機構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築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築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2.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方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發包方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監理方使用發包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發包方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發包方,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5.監理方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6.監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機械、設備。

7.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8.監理方不得與所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建築業企業或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其他利害關係。

9.監理方與承包方串通,為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理工作職業規範,公正、及時地處理監理事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監理方權利

1.發包方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方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方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

(7)報經發包方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方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方在發包方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發包方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發包方批准時,監理方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發包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方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3.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發包方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方提出,由監理方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發包方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方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七條發包方權利義務

1.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委託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2.發包方應該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3.發包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發包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5.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6.發包方應當將授權監理單位的監理權限,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發包方應當為監理方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寫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8.發包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9.發包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需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11.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專項報告。

12.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八條監理方責任

1.在監理方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期限,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2.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向發包方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數(除去税金)。

3.監理方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4.監理方向發包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發包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5.監理方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應當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條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發包方如果向監理方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2.由於發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發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3.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立即通知發包方。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4.發包方如果要求監理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內通知監理方,監理方應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發包方認為監理方無證當理由而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致命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發包方發出通知後21天內每收到滿意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單據,而發包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4點已暫停執行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監理方可向發包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發包方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發包方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6.監理方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7.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二條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獎懲

1.監理方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1)未經批准而擅自開業;

(2)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3)轉讓監理業務;

(4)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2.監理工程師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1)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2)出賣、出借、轉讓、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3)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3.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4.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並且立賬備查。

5.由於監理方的合理話建議而使發包方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佈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於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於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十七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一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監理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12

委託人: 監理人:

鑑於委託人擬委託監理人對 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實施監理,且監理人同意接受該委託。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1條 本協議書中的措詞和用語應與下文提及的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含義相同。

第2條 監理工程概況

2.1 工程名稱: 。 2.2 工程地點: 。 第3條 監理服務範圍

第4條 工程建設目標:

4.1 質量目標: 。 4.2 安全目標: 。 4.3 進度目標: 。

4.4 投資控制目標: 。 4.5 環境保護目標: 。 第5條 合同總價

5.1 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大寫) (¥ ),價款構成詳見本合同附件。

5.2 合同總價包括基本監理費和考核金兩部分,基本監理費和考核金的金額及支付見專用條款。

第6條 合同組成文件 下列文件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6.1 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達成的紀要、協議等文件。 6.2 協議書。

6.3 中標通知書或委託函(如果有)。 6.4 合同專用條款及附件。 6.5 合同通用條款。

6.6 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如果有)。

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處,以下面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

第7條 監理人承諾嚴格按照建設監理的職業準則和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8條 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和方式向監理人支付合同價款,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9條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條件見專用條款。

第10條 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地址: 郵編: 聯繫人: 電話: 傳真:開户銀行: 賬號: 税號:監理人: (蓋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地址: 郵編: 聯繫人: 電話: 傳真:開户銀行: 賬號: 税號:

工程監理合同 篇13

委託方: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監理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工程勘察監理合同條例》,以及裝飾行業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並共同履行。

第一條工程項目甲方委託乙方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商定監理總收費________元月,共____月,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合同監理費總額的_____%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監理費總額的_____%;監理工作結束甲方工程驗收通過當日,應支付該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第三條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監理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乙方責任

1.每週兩次檢查工地情況,並向業主彙報。對工程涉及的問題為業主提供中立的專業意見。

2.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①對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會審。

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3.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4.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和竣工驗收。

5.工程進度進行控制,審核設計、施工總計劃,審核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採購計劃,並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第四條違約責任

甲方未在本合同

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監理費時,甲方從應付監理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按應付工程監理費的_____償付違約金。

由於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採取補救措施,並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部分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監理費。

第五條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兩週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監理工作的,當監理工作進行不到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半月監理費。當監理工作進行超過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一個月的監理費。

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監理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係,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由於施工方、材料供應或者業主的原因不能按規定施工期限完工,導致的施工時間延長,其監理費用另算。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完成本工程的監理直到工程完工,雙方需再簽訂監理延長合同。

第六條不可抗力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七條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採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同文本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合同履行完後自動終止。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14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委託的監理服務和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服務的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萬元

二、詞語限定

本合同協議書的相關詞語含義與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中的定義相同。

三、合同文件組成

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協議書;

2.中標函或委託書;

3.監理投標函;

4.通用條件;

5.專用條件;

6.附錄,即:

附錄A——服務範圍和內容;

附錄B——委託人提供的人員、設備和設施;

附錄C——收費金額和支付。

7.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範圍內的服務。

2.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附錄B中約定為監理人開展正常的監理工作提供相應的設備、設施和人員,並按附錄C中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監理服務費用。

五、服務期限

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的服務自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完成。

六、合同的訂立及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訂 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 =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X設施原值 + 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 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 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 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 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 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民法典”、“建築法”及國家省市的相關管理法規和河南省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樁基、主體、安裝、消防、裝飾。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關係協調。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辦理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手續。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已提交。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 7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值班用房、辦公桌椅。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無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1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1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税)]: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 *報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總監理費 萬元。每月30日支付 萬元,從 年 月 日開始支付,至 年 月 日止,餘款 萬元待工程竣工後15日內結清。如本工程施工工期延期,委託人同意支付延期期間的監理工資報酬 萬元,其他不再增加和調整。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額外)工作報酬:報酬 =附加(額外)工作日數×監理總報酬÷監理服務日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支付報酬,按無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 =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施工圖紙以外的工作及室外管網、道路和本項目工程的二次裝修,監理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工程監理合同 篇15

一、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地點:_________;工程規模:_________;總投資:_________;監理範圍: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16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十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提供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税)]: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監理合同 篇17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工程勘察監理合同條例》,以及裝飾行業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並共同履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甲方委託乙方(蘇州千色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理詹谷軍)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商定監理總收費________ 元/月,共____月,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合同監理費總額的 %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監理工作結束甲方工程驗收通過,應支付該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第三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監理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二)乙方責任

1、每週兩次檢查工地情況,並向業主彙報。對工程涉及的問題為業主提供中立的專業意見。

2、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①對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會審。

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3、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4、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和竣工驗收。

5、工程進度進行控制,審核設計、施工總計劃,審核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採購計劃,並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

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一)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兩週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監理工作的,當監理工作進行不到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半月監理費。當監理工作進行超過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一個月的監理費。

(三)由於施工方、材料供應或者業主的原因不能按規定施工期限完工,導致的施工時間延長,其監理費用另算。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完成本工程的監理直到工程完工,雙方需再簽訂監理延長合同。

第六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七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採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

第九條 合同文本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合同履行完後自動終止。

甲方:

年 月

乙方: 年 月 日 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18

合同編號:_________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監理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為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包方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規定,委託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

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

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

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

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

5.

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裏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後者是自願採用的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四條 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後第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範圍:本合同監理屬於下列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係。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待工程結束後進行結算。      

(1)本合同生效時,發包方向監理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2)工程進度過半時,發包方向監理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驗收合格後,發包方向監理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4)如果發包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____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4.工程監理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 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監理合同書    

3.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4.合同條款    

5.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6.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 監理方權利義務  

(一)監理方義務    

1.向發包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項目監理機構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築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築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2.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方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發包方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監理方使用發包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發包方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發包方,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5.監理方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6.監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機械、設備。     

7.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8.監理方不得與所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建築業企業或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其他利害關係。     

9.監理方與承包方串通,為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理工作職業規範,公正、及時地處理監理事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監理方權利    

1.發包方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方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方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       

(7)報經發包方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方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方在發包方授權下,可對任何

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發包方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發包方批准時,監理方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發包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方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3.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發包方或

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方提出,由監理方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發包方和

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方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七條 發包方權利義務    

1.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委託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2.發包方應該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3.發包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發包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5.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6.發包方應當將授權監理單位的監理權限,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

第三方,並在與

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發包方應當為監理方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寫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8.發包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9.發包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需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1

1.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專項報告。    1

2.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八條 監理方責任    

1.在監理方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期限,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2.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向發包方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數(除去税金)。    

3.監理方對

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4.監理方向發包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發包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5.監理方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應當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條 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發包方如果向監理方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2.由於發包方或

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發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3.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立即通知發包方。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4.發包方如果要求監理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內通知監理方,監理方應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發包方認為監理方無證當理由而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致命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發包方發出通知後21天內每收到滿意答覆,可在

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單據,而發包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4點已暫停執行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監理方可向發包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發包方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

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發包方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6.監理方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7.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二條 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獎懲    

1.監理方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1)未經批准而擅自開業;      

(2)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3)轉讓監理業務;      

(4)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2.監理工程師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1)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2)出賣、出借、轉讓、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3)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3.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4.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並且立賬備查。    

5.由於監理方的合理話建議而使發包方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佈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於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於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監理方(蓋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19

委託人 與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蓮南路一期安置小區人防工程監理。

工程地點:龍巖市新羅區曹溪鎮水潭村。

工程規模:蓮南路一期安置小區工程,總建築面積約27523平方米,人防建築面積:約1473平方米。

總投資:約265萬元人民幣。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20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以下簡稱委託人)與 (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施工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建設地點:

3.工程等別(級):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 萬元 5.工期:

(二)監理範圍:

1.監理項目名稱: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新打機井 眼,新建生產橋 座、清淤治理溝渠 條共計 km,疏浚土方 萬立方米。

3.監理項目投資:

4.監理階段:

(三)監理服務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 自 年月至 年月

(四)監理服務酬金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 (大寫),由委託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監理大綱;

7.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七)合同書正本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壹份;副本 份,委託人執 份,監理人執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21

委託人:

監理人:

項目名稱: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工程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____________。

二、詞語定義

合同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合同的文件

1. 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 投標文件中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設備計劃、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 合同專用條款;

6. 合同通用條款;

7. 本工程適用的與監理相關的服務規範、規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註冊號:____________。

五、簽約酬金與補償費用

(一) 簽約酬金(大寫):____________元(¥______)。

包括:

1. 監理酬金:__________________。

2. 相關服務酬金: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

(1)保修期服務酬金:____________。

(2)其他相關服務酬金:____________。

(二) 委託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時的補償費用(大寫):____________元(¥______)。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天。

2. 相關服務期限:

(1)保修期服務期限自實際竣工日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託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營業執照號:           營業執照號:

資質證書編號: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

代理人:(簽字)         代理人: (簽字)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意義或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當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合同”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設備及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3 “委託人”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指明,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4 “監理人”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指明,具備相應資質的,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範圍內與委託人簽訂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當相關服務包括勘察、設計等相關服務時,承包人包括與委託人簽訂勘察、設計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6 “監理”是指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及合同約定的職責。

1.1.7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施工階段監理以外的其他服務,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務等。

1.1.8 “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訂立時約定的監理人在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和範圍內的工作。

1.1.9 “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約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監理人工作。

1.1.10 “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負責履行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1“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合同、主持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1.1.12 “委託人代表” 是指由委託人任命的,在委託授權範圍內代表委託人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並履行約定義務的委託代理人。

1.1.13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合同義務,委託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託人應當給付監理人並在合同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5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託人應當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6 “補償費用”是指委託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時應當補償的費用。

1.1.17 “一方”是指委託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託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8 “書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9 “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是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監理人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期限。

1.1.20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21 “不可抗力”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合同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當以中文為準。

1.3 合同文件組成與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當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投標文件中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設備計劃、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合同專用條款;

(6)合同通用條款;

(7)本工程適用的與監理相關的服務規範、規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以簽署的為準,但招標工程的補充協議不得背離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1.4 通知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當簽收或回覆。

1.5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及保密期限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6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間及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和服務內容

2.1.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1.2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內容指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法定及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1.3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委託的下列內容,應當作為監理相關服務內容:

保修期內定期回訪,調查和確認缺陷原因及責任,檢查缺陷修復質量;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外出考察;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組織相關諮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

其他相關服務的內容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合同及委託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5)國家及本市監理與相關服務規範、規程。

雙方可根據工程的行業特點,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補充約定具體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的主要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 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 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當提前7天向委託人書面報告,經委託人同意後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其他監理人員,應當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並通知委託人。

2.3.4 監理人應當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2)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3)嚴重過失行為的;

(4)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5)涉嫌犯罪的;

(6)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當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範圍內,委託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當及時處置並回復。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當協調委託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授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範圍,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應當在發出指令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

2.4.4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換。

2.4.5 監理人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委託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人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2.6保險

監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為派駐現場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辦理相關保險,保證現場監理人員的安全。

2.7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當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託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8 文件資料

在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當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9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監理人使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委託人提供的人員、房屋、設備、設施。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提供的設備、設施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監理人應當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終止時將這些設備、設施的清單提交委託人,並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託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託人應當在委託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託人應當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應當及時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託人應當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託人應當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約定,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設備、設施,供監理人使用。如委託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時應當進行補償。

3.3.2 委託人應當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係,為監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繫。委託人應將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託人更換委託人代表時,應當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

3.5 委託人意見或要求

在合同約定的監理和相關服務工作範圍內,委託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當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覆

委託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委託人認可。

3.7 支付

委託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3.8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獲得經濟效益的,委託人應當予以獎勵。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3.9 保障監理人的權利

委託人應當保證監理人為履行合同而正常行使合同授予的對工程的監督、管理相應權利。

4. 違約

4.1 監理人的違約

4.1.1 監理人的違約情形

 監理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

 監理人違反合同的約定,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任何部分轉讓或分包;

 違反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4.1.2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違反合同約定,在第6.3款約定的時間內,拒絕改正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託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2 委託人的違約

4.2.1 委託人的違約情形

 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

 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違反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4.2.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違反合同的約定並造成監理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監理人賠償,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委託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監理人可依據第6.3.2項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按下述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酬金總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

5.2 首付款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簽訂合同後14天內向監理人支付首付款,額度為簽約監理酬金的20%。

5.3 中期支付

5.3.1監理酬金

委託人採用總價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監理人支付監理酬金。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2相關服務酬金

相關服務酬金按合同約定的人工日費用,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經雙方確定後按月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4補償費用

補償費用的支付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5合理化建議獎勵

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的支付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6竣工支付

工程竣工驗收時,委託人累計支付的酬金比例應當不少於合同約定酬金總和的90%。

如委託人未按約定支付,監理人可不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5.3.7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每個支付週期結束後的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委託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説明當期應付酬金和費用總額及細目、金額。

支付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截至本次付款週期應當支付的酬金;

(2)根據第4.1、4.2款確定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3)根據第5.3.4款約定的補償費用;

(4)根據第5.3.5款約定應當支付的合理化建議獎勵;

(5)根據第6.2款應當增加或扣減的變更金額;

(6)根據合同應當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5.3.8支付時限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應當在收到監理支付申請後7天內予以審批,在批覆後14天內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當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5.5 結算

工程竣工後,監理與相關服務結算價款依據本合同文件約定的結算方法進行調整,並於工程竣工結算後28天內一次性支付剩餘監理與相關服務酬金。

6.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章後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附加工作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視為附加工作,委託人應向監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除下列第目的情形外,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為:

a. 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長,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b. 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履行中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監理人完成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前準備工作的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後或準備工作的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長;

因非監理人原因監理與相關服務受到延誤或阻礙或暫停;

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進行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準備工作,監理人用於恢復服務的時間不得超過28天;

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增加,附加工作酬金應該按照增加的內容佔正常工作範圍內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的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雙方根據增加的內容通過協商確定。

6.2.2 合同簽訂後,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佈或修訂的,雙方應當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範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當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3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正常工作酬金應當按以下方法調整: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

6.2.4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減少,正常工作酬金應當按以下方法調整:正常工作酬金減少額=工程投資(建築安裝工程費)減少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因非監理人原因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減少,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減少金額按照減少的內容佔正常工作範圍內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的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雙方根據減少的內容通過協商確定。

工程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未發生變化,工程提前竣工,不減少監理人酬金。

6.2.5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進行變更。

6.3 暫停履行與解除

6.3.1 委託人發出通知

當監理人發生第4.1.1項情況時,委託人應當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託人在發出通知後7天內沒有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合同解除。

6.3.2 監理人發出通知

當委託人發生下列情況時,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合同解除,委託人應當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

 監理人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託人按合同約定應付的酬金,可向委託人發出催付通知。委託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並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後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託人應付酬金或委託人的合理答覆,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在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託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工作,並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當由委託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且暫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且暫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6.3.3 雙方協商一致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於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當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當由委託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6.3.4 不可抗力導致合同暫停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一方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暫停或解除合同。

6.4 終止

6.4.1 下列條件之一成就時,合同權利義務即告終止:

(1)按第6.3款約定雙方解除合同;

(2)監理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6.4.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仍然有效。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當本着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或事後達成協議選定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合同專用條款

1. 定義與解釋

1.3 合同文件組成與解釋順序

1.3 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______。

1.5 保密

委託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和服務內容

2.1.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包括:______。

 其他相關服務的內容:______。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______。

2.2.2 相關服務依據:______。

2.3 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______。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範圍:______。

在涉及工程延期______天內和(或)金額______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託人即可向承包人發佈變更通知。

2.7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當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______。

2.9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委託人提供的人員、房屋、設備、設施:______。

由委託人提供的房屋、設備、設施的所有權屬於:______。

在合同終止後,監理人應當在______天內移交委託人提供的設備、設施,移交的方式和時間為:______。

3. 委託人義務

3.2 提供資料

委託人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______。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代表為:______。

3.6 答覆

委託人同意在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3.8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為______%。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

 監理人違約的其他情形:______。

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______。

4.2 委託人的違約

 委託人違約的其他情形:______。

 委託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______。

5. 支付

5.3 中期支付

5.3.1 監理酬金

監理酬金具體支付方式:______。

5.3.2 相關服務酬金

相關服務酬金具體支付方式:______。

5.3.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具體支付方式:______。

5.3.4 補償費用

補償費用的支付方法:______。

5.3.5合理化建議獎勵

合理化建議獎勵的支付方法:______。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______(調解人)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______種方式。

(1)提請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 篇22

業主:

監理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以及行業相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銀行__分行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

2、工程內容:__銀行__分行開發區支行室內外改造裝修、土建、消防、空調、水電工程

3、工程造價: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合同價

4、合同起止時間:____

第二條:公司委託代表

__中南工程建設監理公司__分公司派駐畢立華監理工程師為駐工地代表。

第三條:監理人員的資質要求

派駐現場監理人員必須有國家註冊工程師資質

第四條: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約定範圍內按工程合同價的.76%計算工程監理費。

2、進場七日內支付30%監理費,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七日內支付監理費至95%,如有罰則約定範圍的相應扣除工程監理費用,工程決算完畢監理費餘款付清。

第五條:監理的義務權力

1、監理的義務:

1.、監理參與業主裝飾工程設計方案制定、施工設計圖審定、工程招標、工程施工、工程驗收、工程決算等工作的整個流程範圍,並明確賦予其職權和工作要求;

1.2、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1.3、協助業主辦理消防、質監等有關開工手續,並代表業主組織工程分部和竣工驗收整理存檔工作;

1.4、監理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注重信息、新工藝、新材料,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證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1.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設計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1.6、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對本工程的有關任何意見和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提出,由監理研究處臵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有關方發生爭執時,監理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等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1.7、出具工程監理評估報告。

2、監理的權力:

2.、裝飾工程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2.2、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實用、美觀、經濟的原則,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2.3、裝飾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2.4、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2.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廠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取得監理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工、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2.6、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竣工期限的確認權。

第六條:業主的義務及權力

1、業主的義務

1.、業主應向監理提供項目文件及資料,並負責裝飾工程的所有外部關係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1.2、業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1.3、業主應當授權熟悉本工程情況的領導、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聯繫。更換常駐代表和領導,要提前通知監理;

1.4、業主應當授予監理的監理範圍和權利,及時通知已選定的設計方、施工方,並在與設計、施工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監理。

2、業主的權利

2.、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2、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公司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公司業務範圍的專項報告,並加蓋公司合同章。

第七條:罰則約定

1、工程施工期內,監理方必須常駐工地,如有違反,甲方有權拒付監理費。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單位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3、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4、監理單位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設計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錢財,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與業主利益衝突的任何活動。

第八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及解釋權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方能進行變更。

3、合同項下不發生任何業務或業主提出終止要求的情況下本協議終止。

4、本合同依據《民法典》、《__省室內裝飾工程監理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室內裝飾工程質量規範》、《__省室內裝飾施工監理規程》享有對本合同的解釋權。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申請仲裁。協商或調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叁份。

業主: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分行

甲方代表:

監理單位:工程建設監理公司__分公司

乙方代表:

日期:

工程監理合同 篇23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與監理方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方委託監理方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    信息系統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信息系統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信息系統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於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本合同標準條件(第二部分);

2.    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三部分);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條款(第四部分);

4.    實施監理方案和內容(第五部分);

5.    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方向委託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的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方向監理方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方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方______份,監理方_____份。

委託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繫人    (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   話        傳   真   

開户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監理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繫人    (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   話        傳   真   

開户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付款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繫人    (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   話        電   掛   

開户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信息系統工程標準條件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    “工程”是指委託方委託實施監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委託方”是指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本項目委託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在本頂目中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監理機構”是指監理方為本工程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單位其他人員組成。

(5)    “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方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6)    “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方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範圍和內容;②由於委託方、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7)    “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服務內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方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8)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9)    “工作日”是指除國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曆日。

(10)    “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信息系統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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