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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採購合同範本示例

貨物採購合同範本示例

【篇一】

貨物採購合同範本示例

供方:

需方:

第一條為切實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錶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於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後,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託運。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後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徵得需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需方索賠。需方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十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於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後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後十五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覆。逾期不答覆,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並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託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查詢;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均視為驗收無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需方收貨後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並保存好實物。供方應在接到“查詢單”後十五日內作出答覆。凡上項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單”。

為了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供應發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五元以下,殘損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配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部件等殘品)的查詢,需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供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需方在收貨時發現差錯(如錯發、多發部分)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屬於供方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則供方可不受理;同時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應予答覆並提出處理意見。逾期不答覆,需方可視為同意退貨。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於供方責任的退貨,其損失均由需方負擔。

第十二條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貨款結算實行驗單付款。需方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的,應按有關銀行部門規定交納滯納金,並由開户行連同貨款劃給供方。

需方變更開户銀行、帳户名稱和帳號,應於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以書面(或電報)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需方應負逾期付款的責任。

經供、需雙方商定,貨款結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定外,採用以下第種方式(1.託收承付;2.款到發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

第十三條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在1%-5%之間確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貨款總值的%(10%-30%之間確定)

2.供方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供方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4.需方未經供方同意擅自退貨的,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在1%-5%之間確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在10%-30%之間確定)退貨途中的運輸等費用,由需方負擔。

5.需方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6.需方承擔因提供給供方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有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供方或運輸部門因處理需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支付的一切費用;承擔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用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來充抵。

第十四條供、需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着顧全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按《商業部門經濟糾紛調解暫行規定》向有關商業經濟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總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本總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有效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滿雙方如無異議,總合同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總合同,須在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但本總合同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具體購銷分合同仍求本總合同辦理。

本總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時間期限的計算均包括本數在內。

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一般以一貨一單格式(見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月日

供方蓋章需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帳號:帳號:

地址: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報掛號:電報掛號:

電話:電話:

【篇二】

合同簽訂地:

合同編號:

買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賣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買、賣雙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簽署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標的

買方同意向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卡通小枱燈(61000293)、摺疊電吹風(61000294)、明霞玻璃辦公杯(61077781)、紫砂辦公杯(61077782)](以下統稱貨物)。

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清單(包括貨物名稱、品牌規格型號、數量、金額等),詳見附件;

賣方提供的技術服務以及保修服務,詳見附件。[説明:]

第二條價格

2.1賣方根據本合同向買方提供的貨物及服務的總價格(“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大寫:[壹拾貳萬叁仟五佰]元整。(小寫[¥:123500.00]).

2.2合同總價除了包括本合同中全部貨物本身的價格和保修等服務費用外,還包括:

(1)使貨物適於運輸及多次裝卸操作的包裝費用

(2)賣方負責運送貨物到甲方指定地點前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運輸、保險、裝卸等費用)

第三條支付

3.1合同總價的所有支付由買方付至賣方的如下銀行賬户:開户行:穎東工行潁河分理處

銀行地址:阜陽市

户名:賬號:

3.2買方應按以下條款向賣方支付合同款項:

3.2.1交貨付款

賣方按照本合同規定全部交付貨物並完成驗收,且買方收到賣方提供的相應金額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發票及付款通知書後[90]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的[100]%的貨款,即人民幣大寫:[壹拾貳萬叁仟伍佰]元整(¥:[123500.00])。

3.2.2保修款(尾款)

貨物保修期滿且收到賣方提供的相應金額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發票及付款通知書後[30]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的[不適用]%的保修款(尾款),即人民幣大寫[/]元整(¥:[/])。

3.3若根據本合同規定,賣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則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筆付款中直接扣除相應金額。

第四條交貨

4.1交貨方式:貨物由賣方負責包裝並運送至買方現場或本合同附件中指定的地點。

4.2賣方將貨物運送至買方指定地點在經買方驗收合格之前,貨物的所有權、一切風險責任及由此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4.3交貨日期:賣方應於[年月日]前或根據附件確定的交貨日期,將貨物運到本合同確定的買方指定地點並完成貨物的交付工作

第五條包裝

5.1所有貨物應進行堅固包裝使其適於多種方式運輸及反覆裝卸和操作。賣方應根據貨物特點和要求採取保護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濕、鏽蝕、震盪、撞擊和其他的損壞,以使其在正常裝卸和操作條件下能夠安全無損壞地抵達安裝現場。如果因為賣方未採取適當的包裝和/或充分的保護措施而造成貨物的損壞或丟失,賣方負責修理、更換、補充受損或丟失的貨物並送達買方指定地點。

5.2關於貨物包裝的其他約定:[無]

第六條貨物驗收、保修和技術服務

6.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滿足中國法律法規、相關部門的相應產業標準及本合同的要求。賣方承諾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應是全新、完整、技術成熟穩定、性能質量良好的產品,貨物及相關許可證明文件、技術文件、軟件、服務等均不存在瑕疵。

6.2若在貨物接收驗收時發現貨物有任何的短少、缺損、缺陷或與合同約定不符,買方和賣方代表將簽署一份詳細報告;在賣方未派代表到場時,該報告將由買方單方簽署,該報告將作為買方要求賣方進行退貨、更換、修理或補充發貨的有效證據。賣方負責於[3]個工作日內自負費用進行更換、補充發貨並送至本合同確定的買方指定地點,有關費用由賣方承擔。

6.3未能通過買方驗收的貨物,以及買方接受後發現有誤的貨物,由賣方自費回收。如賣方未在買方發出通知後十日內收回,則買方可自行處理該貨物,包括但不限於另地存放並收取租金等,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賣方承擔。

6.4賣方提供的貨物的保修期為[按國家或行業規定標準]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保修期內,如果貨物的性能和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或出現任何故障,賣方負責在[10]日內免費排除缺陷,修理或更換相關貨物;

6.5在保修期內,如因賣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保修義務,則買方有權從保修期尾款中扣除相應費用。

6.6有關貨物保修事項的其他約定:[按國家或行業規定]。

第七條違約責任及侵權處理

7.1雙方應當按照合同及附件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對於因賣方原因使得交貨、驗收等任一階段工作延誤的,每遲延一天,賣方應按相當於合同總價0.5%的標準向買方支付違約金,以此類推。因任一階段工作延遲而使買方額外增加的各項費用由賣方承擔。如賣方任一階段工作延遲使買方遭受損失的,賣方還應承擔買方由此造成的損失。如賣方任一階段工作遲延累計超過30日時,買方有權視情況解除本合同。該等解除並不免除賣方根據買方要求應當承擔的上述違約責任。

7.2保修期內,如賣方未能按照合同規定及時提供保修服務,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每遲延一次,賣方應當支付合同總價的1%的違約金。

7.3對於賣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各項違約金及損失賠償,買方均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從應支付賣方的款項中扣除。

7.4除非買方解除合同,否則,賣方承擔違約責任並不免除其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

7.5如買方依據本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則賣方除應當依據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買方由此遭受的損失等)外,賣方並應退還買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還之日止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7.6如賣方提供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質量、功能存在瑕疵或者買方使用賣方提供的貨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賣方應向買方支付本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本合同各方不能預見,而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8.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時,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的十五日內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並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的六十日內向其他方提供由有關部門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

8.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受影響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8.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響致使本合同終止履行九十日或以上的,任一方均有權終止本合同,並書面通知對方。

第九條爭議解決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採取下述[2]種爭議解決方式:

(1)將該爭議提交[買方住所地]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在[買方住所地]進行,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2)向[買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0.5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與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為準。

本合同附件為:

附件一:貨物清單(貨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數量、單價及

合計金額、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

附件二:賣方提供的技術服務或保修服務[説明:]

補充附頁

經友好協商,對本合同條款補充、修改如下:[/]

買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年月日

賣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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