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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採購貨物合同的基本條款(通用3篇)

聯合國採購貨物合同的基本條款(通用3篇)

聯合國採購貨物合同的基本條款 篇1

聯合國採購貨物合同的基本條款

聯合國採購貨物合同的基本條款(通用3篇)

聯合國採購貨物合同的基本條款

a.付款

1.如果商品運送到紐約的聯合國總部(以下簡稱為聯合國),聯合國應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文件的30天內付款,(a)(b)不分先後。

2.如果商品運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聯合國應在收到a)賣家商品發票和b)海關運輸文件和其它合同規定的文件的30天內付款,(a)(b)不分先後。

3.除非由聯合國另外授權,根據合同,每一批貨物應有單獨的發票,在這些發票正面的右上角應註明採購批號。

4.合同中所列價格不能增加,聯合國也不付因推遲付款而引起的罰款,除非有書面明確的協議。

5.在收到貨物後,聯合國應有充足的時間來檢查貨物和拒收與合同規定不符的貨物。依照合同付款不應視為商品已被接收。

b.免税

聯合國特權與豁免條約(conventionontheprivilegesandimmunitiesoftheunitednations)第七章中規定,對於聯合國官方用途的進出口商品,聯合國包括其下屬機構將免繳所有的直接税以及關税。因此,賣方授權聯合國從賣方的發票中扣除代表這類税收的款項。扣除這類税收後的付款為聯合國的全額付款。如果任何税收機關拒絕執行聯合國的税收減免,賣方應立即與聯合國聯繫,以達成有利於雙方的解決方案。

c.出口許可證

如果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許可證,那麼賣方應具有此類許可證。

d.損失風險

貨物按照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丟失、損害或毀壞等風險應由賣方承擔。

e.商品及包裝的完好

賣方應保證商品及其包裝符合規格,能在正常情況下以及聯合國明確要求的情況下正常使用,在產品工藝和質量上沒有差錯。賣方應同時保證商品包裝或外包裝足以牢固,能保護該商品。

f.聯合國的權力

如果因賣方沒能按條款規定執行合同,包括但不僅限於未能取得相應的出口許可證或未能按約定時間運送全部或部分貨物,聯合國在給賣

方容許改正的合理時間,容許其改正之後通知並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權力:

1.從其它供應商購買部分或全部的貨物,同時聯合國要求賣方負責由此產生的多餘的費用。聯合國行使該項權力目的是為了減少自己的損失。

2.拒絕接受部分或所有 的貨物。

3.終止此合同。

g.受讓與資不抵債

1.除非得到了聯合國的書面允許,賣方不得將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規定的賣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受讓、轉讓、許諾或以其它方式處理。

2.如賣方出現破產,或由於賣方破產而導致賣方控制改變,聯合國可以在不損害其它利益的情況下,書面通知賣方終止此合同。

h.聯合國名稱和標記的使用

賣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聯合國名稱、標記、聯合國正式圖章或聯合國的縮寫。

i.禁止廣告

賣方不得以廣告或其它任何形式公佈為聯合國提供商品及服務。

j.仲裁

任何由於合同或與合同相關的爭論或賠償要求,以及任何形式的違約,都應依據uncitral的仲裁法規加以解決,通過直接談判解決的情況除外。簽約方應服從對此類爭論或賠償要求的仲裁結果。

k.特權和豁免權

任何出現在基本條件和合同中的條款都不應被視為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對其特權和豁免權的棄置。

採購服務的基本條件:

1.0法人地位:簽約方應被視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簽約人與聯合國簽約。任何情況下,簽約方的工作人員和分包人都不應被視為聯合國的僱員或代理人。

2.0指令源:在履行合同中規定的服務工作時,簽約方不應尋求或接受聯合國以外的任何權力機構的指令。簽約方應避免任何有損於聯合國的行為,履行合同並盡全力維護聯合國的利益。

3.0簽約方對僱員應負的責任:簽約方應對其僱員專業和技術水平負責,並根據合同所需挑選能可靠有效地完成合同任務的僱員,他們應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具備高尚的品格和優秀的職業道德。

聯合國採購貨物合同的基本條款 篇2

焦點一:單位合同vs新勞動合同

問題:陳先生是一家廣告公司的職員。前幾天,公司要與他簽訂明年的勞動合同。可合同是公司擬訂的,並非勞動保障部門印發的新勞動合同範本為此,陳先生詢問長沙新的勞動合同範本何時出台。

專家解析:目前長沙新勞動合同範本正在印製中,近期將在長沙勞動保障服務網公佈。《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訂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因此,如果原有的合同沒到期,不必換成新的合同文本。原合同到期後,再使用新文本。

推廣新勞動合同文本,主要是為了從源頭上規範勞動關係,杜絕“霸王條款”。據瞭解,長沙即將公佈的新勞動合同範本,包括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突出強調了勞動者所享有的各項權益,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作為參考。

焦點二:工齡接續vs工齡清零

問題:小劉在一家公司工作了8年,11月底,他接到單位人事部的通知,要他與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公司重新與小劉簽訂合同,是不是意味着,小劉的8年工齡將被清零,只能像新員工一樣與公司重新建立勞動關係

專家解析:依照《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只要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勞動關係就是連續的,即使形式上採用“主動辭職”、“自願協議”等方式改變勞動合同,也改變不了“勞動關係連續”的事實,用人單位也規避不了法定義務。因此,小劉可以先暫時與公司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待連續工齡滿XX年後,即可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焦點三:隨意解除vs提前告知

問題:鄧女士是一家保險公司的員工。從XX年至今,已在該保險公司工作了4年,12月1日,公司卻要與鄧女士解除勞動合同。鄧女士問,單位的這種做法合法嗎

專家解析: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而且,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可以提出意見。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做法違法,可要求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也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即使《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原來的《勞動法》還是具有法律效力。

焦點四:試用一次vs多次試用

問題:小王是一家公司開發部的業務人員,因工作表現突出,公司決定提撥他當業務主管,並提出要重新試用三個月。小王進公司時已經試用一次了,為什麼還要試用,這樣做合不合法

專家解析:《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且勞動者在籤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問題:應聘時拒交一切費用;試用前應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勞動報酬;違約責任不可過重。

另外,勞動合同方面有一些主要條款,首先有合同期限,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要及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和單位協商。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焦點五:“臨時工”vs辦理社保

問題:馬先生一直在某電腦公司工作。但公司以他屬於“臨時工”為由,一直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給他買社保。這種做法對不對

專家解析:一些企業將勞動者分為三六九等,採用不同的用工形式,這不合理,也不可取。而且,隨着我國用工制度的改革,“臨時工”、“固定工”等名目早已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按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都要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在新的《勞動合同法》中,還把社會保險作為必備條款列在勞動合同中。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聯合國採購貨物合同的基本條款 篇3

第一條保險合同

本保險合同(簡稱本合同)所載的保險合同概要、條款、聲明、批註、人身保險要保書(簡稱要保書)、恢復保險合同效力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如適用者)、附加保險合同及其它約定書,都是本合同的構成部分。

本合同內任何條款的更改、修訂或刪除,須經“本公司”的總經理或總經理委託的副總經理,代表“本公司”簽署並附以批註,方為有效。

第二條名詞定義

一、保證現金價值:是指“保險合同概要”上的“保證價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稱的金額。

二、保險合同週年日:是指根據“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的“保險合同生效日”起開始的週年日期。

三、貸款利息:是指保險合同內任何貸款的利息,此利息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復息計算。最高幅度不能超過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補繳保險費以及身故賠償金額的利息,“本公司”根據在當年度商業銀行所定的二年期儲蓄存款的月利率復息計算。

五、未到期保險費的現值:是指一次性預付保險費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險費及其累計利息。計算利息的年複利率與“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計算一次性預付保險費的利率相同。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每期保險費的繳付

“本公司”自“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的“保險合同生效日”起,對被保險人履行應負的保險責任。

每期保險費,應按照“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的繳費方式,向“本公司”繳費,直至“繳費期滿日”止。

第四條寬限期

除首期保險費外,每期保險費到期日起六十天內為“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據本合同第九條“不可剝奪之權益”第二條條款的規定來處理外,逾“寬限期”仍未繳付保險費,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對本合同的一切責任亦告終止。

第五條恢復保險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兩年內,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要求恢復本合同效力(簡稱復效)。但投保人須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證明,並獲得“本公司”接受,及將所欠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保險合同貸款和“貸款利息”,一次性繳清後,本合同即恢復效力。

本條款並不適用於根據本合同第八條“退保”條款,已作退保的保險合同。

第六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將以足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本合同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實足年齡和性別在“要保書”上填明,若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來處理:

一、如按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和性別,而需收取較高的保險費,“本公司”將按原繳保險費及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利益給付。

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證明,經“本公司”批准,並將保險費差額的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繳清,經“本公司”核准後,本合同即恢復提供原有保險合同的所有保障。

二、如按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和性別,而需收取較低的保險費,“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險合同的保障則維持不變。

三、如根據“本公司”的承保規則,按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和性別,被保險人是屬於不能承保者,“本公司”將無息全數退還已繳付的保險費予投保人,“本公司”並視本合同從未生效。但是自本合同簽發之日起逾二年者,將參照本條款第六條的第一或第二項處理。

第七條受益人

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另有聲明外,若受益人超過一位以上,各受益人將平均分享本合同的“身故利益給付”。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逝世,其權益則歸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所有。

第八條保險合同的解除與退保

在保險合同簽收日後十四天內,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提出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曾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提出“退保”申請。在第一個“保險合同週年日”前,“本公司”將退還已繳付保險費的百分之廿五予投保人。在第一個“保險合同週年日”以後,“本公司”將按本合同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扣除所欠繳的保險費、保險合同貸款及“貸款利息”後的餘額,給付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的繳費方式為“一次性預付保險費”、在第一個“保險合同週年日”前,“本公司”將退還首年度保險費的百分之二十五以及“未到期保險費的現值”予投保人,在第一個“保險合同週年日”以後,“本公司”將退還本合同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以及“未到期保險費的現值”予投保人。

“退保”後,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對本合同的一切責任亦告終止。

第九條不可剝奪之權益

一、不可剝奪之權益的選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本合同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退保選擇,“本公司”將根據本合同內的第八條“退保”條款的規定來處理。

二、自動不可剝奪之權益若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繳保險費,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上述“不可剝奪之權益的選擇”,“本公司”將自動採用下列“自動貸款墊繳保險費”方法處理本合同:

(1)無論以哪一種方式繳付保險費,如本合同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在扣除所欠繳的保險費、保險合同貸款及“貸款利息”後,仍足以繳付當時到期的保險費,“本公司”將自動貸款代為墊繳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

(2)若本合同當時所剩餘的“保證現金價值”,不足以墊繳當時到期的月繳保險費,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對本合同的一切責任亦告終止。但本合同內的第五條“恢復保險合同效力”條款,仍然適用。

第十條保險合同貸款

若本合同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貸款,但該貸款的金額,不可超過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在扣除所欠繳的保險費、保險合同貸款和“貸款利息”的餘額後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貸款金額不得少於人民幣一百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合同貸款”可隨時全數或部分攤還本息。

若累積的貸款金額和“貸款利息”相等於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時,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對本合同的一切責任亦告終止。但本合同第五條“恢復保險合同效力”條款,仍然適用。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權益的轉讓

在被保險人身故之前,本合同的一切未被轉讓他人的權益,為投保人獨有。任何權益的轉讓均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及“本公司”批註後,方為有效。

上述任何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申請投保本合同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如實説明,如有故意隱匿、遺漏或有不實的聲明,而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不負任何給付責任。

第十三條貨幣及適用法律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由於下列的任何原因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皆不在本合同保障範圍以內,“本公司”不負任何給付責任。

一、自本合同簽發日起兩年內(若曾復效,則以最後復效日為準),不論在任何精神狀況下,被保險人自殺身亡,“本公司”只給付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予受益人;

二、騷動、內亂或暴動;

三、被保險人觸犯刑法、拒捕或越獄以及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致死,“本公司”只給付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予受益人;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本公司”只給付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予其法定繼承人;

五、被保險人駕駛無照或法律禁止的機動交通工具及無照或酒後駕駛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被確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間所患疾病;

七、原子、核子和化學武器或裝置、核遊離輻射、核燃料或其燃燒後產生的廢料所致輻射的污染。

第十五條索賠申請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發生索賠申請時,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託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之後,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託人應儘快遞交“本公司”要求的所賠文件。

若發生身故利益索賠申請時,除有關法律、法規不允許外,“本公司”將保留進行驗屍的權利,而所需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燦爛人生”終身壽險計劃基本利益保障條款

本合同是一份繳費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或三十年的終身壽險計劃,本合同提供的利益保障如下:

第一條身故利益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接到被保險人身故的證明,經“本公司”查核屬實,確在本合同保障責任範圍以內,“本公司”將賠付身故賠償金額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故發生在繳費期內,“本公司”還將從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無息退還該年度未期滿的的保險費予投保人。“本公司”對本合同的一切責任亦告終止。若繳費方式為一次性預付保險費,則“本公司”亦將退還“未到期保險費的現值”予投保人。

身故賠償金額為“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的“保險金額”,扣除所欠繳的保險費、保險合同貸款和“貸款利息”後的餘額。身故賠償金額的“利息”將自被保險人身故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以一年為限。

對於被保險人在年滿六十天至四足歲期間發生的身故,其身故利益給付將按以下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年齡給付金額佔保險金額的百分比滿六十天但不足一足歲20%滿一足歲但不足二足歲40%滿二足歲但不足三足歲60%滿三足歲但不足四足歲80%滿四足歲或以上100%第二條生存期滿利益給付

若本合同在被保險人生存至一百足歲時的保險合同週年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將支付期滿利益予被保險人,此期滿利益金額為“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的“保險金額”,在扣除保險合同貸款和“貸款利息”後的餘額。

附加生存利益保障條款

第一條附加保險合同的訂立及構成

本附加保險合同(簡稱本附約)是“燦爛人生”終身壽險計劃(簡稱主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主契約的條款適用於本附約,若主契約與本附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約為準。

本附約的保險費及保險利益將被併入主契約的保險費及現金價值表內,成為主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現金利益給付

若本合同在繳費期滿日的“保險合同週年日”仍然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將支付現金利益給付予被保險人,此現金利益給付為“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十。

屆時被保險人需填寫並遞交“本公司”的“現金利益給付選擇申請表”。被保險人可從下列“現金利益給付”方式中選擇一項,利益給付即為“保險合同概要”第4-2頁上所載的相應金額:

選擇一:一次性領取現金利益給付:

此一次性現金利益給付總額為“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現金利益給付及其累積利息,此利息根據“本公司”所定的實際年利率而計算。

選擇二:十年或二十年期“固定年金”利益給付:

被保險人分十年或二十年每月領取“固定年金”,直至年金給付的年期期滿為止。

選擇三:“終身年金”利益給付:

若被保險人年齡介於五十足歲七十足歲間,被保險人可選擇領取終身年金利益給付。終身年金利益給付保證期為十年,若十年後被保險人仍然生存,則可繼續每月領取年金直至身故為止。

第三條年金受領人

年金受領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仍有可領年金,此剩餘年金利益將按期給付予“現金利益給付選擇申請表”上所指定的年金受領人。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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