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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終身保險條款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終身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終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十六週歲以上五十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

三條 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合同生效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自本公司簽發保險單起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期間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險費起至被保險人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止。

保險責任

第六條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間,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險費交費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無息返還所交付的保險費。

4.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費交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無息返還所交付的保險費。

告知

第七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説明本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實告知。

第八條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九條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

4.戰爭、軍事行動及動亂;

5.核輻射、核污染;

6.無駕駛執照或酒後駕駛。

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費交費方式分為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方式。

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期間為二十年。

效力中止、效力恢復

第十四條 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險合同,自保險費交費期限結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的次日起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條 自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經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本保險合同效力恢復。

第十六條 自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1.第八條所列情事;

2.第十六條所列情事;

3.第二十七條所列情事。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4.第十條所列情事;

5.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6.自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後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不願繼續保險。

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最後一次交費收據向本公司領取退保金。本條情事1、情事2、情事3、情事5和情事6發生時,本公司按本條款《現金價值表》向投保人給付退保金。情事4發生時,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險費給付退保金。本公司向投保人給付退保金後,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險事故通知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於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被保險人發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申請給付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交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最後一次交費收據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納的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衞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最後一次交費收據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身體高度殘疾,被保險人憑保險單、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殘疾程度鑑定書、最後一次交費收據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扣除欠交的保險費。

年齡計算和錯誤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自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二十八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九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三十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合同糾紛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三十二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三十三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兩眼視力完全永久喪失;

2.咀嚼吞嚥及言語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3.中樞神經或胸腹器官嚴重殘疾,終身需要護理;

4.兩上肢腕關節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5.兩下肢踝關節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6.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和一下肢踝關節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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