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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基本險保險單(通用3篇)

財產保險基本險保險單(通用3篇)

財產保險基本險保險單 篇1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____

財產保險基本險保險單(通用3篇)

鑑於__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基本險以及附加__________險,並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並同意依照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的保險責任。

投保標的項目

以何種價值投保

保險金額(元)

費率(#)

保險費(元)

基本險

特約保險標的

財產保險基本險保險單 篇2

發票號碼:_________

保險單號次:_______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後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貨物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費:_____________________費率:_________________ 裝載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

開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險別: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貨物,如發生保險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單正本(本保險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單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凡在國內經公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產。

第三條 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傾覆或隧道、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因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五)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六)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七)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八)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扣押、罷工、暴動、哄搶;

(二)地震造成的損失;

(三)盜竊或整件提貨不着的損失;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六)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七)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非法貨物,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八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後的15天為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後,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保險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單據;

(四)其他有利於保險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10天內賠付。

第十六條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七條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 )項辦法處理:

(1)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凡經公路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按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本條款及《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和《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財產保險基本險保險單 篇3

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

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碼頭;

(三)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四)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領取執照並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標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 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標的以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五)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賬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

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

第十一條 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賬面餘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賬面餘額。

第十二條 賬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定。

賬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賬面餘額。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三)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及必要的賬簿、單 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第十七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第十九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佔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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