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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萬年終身壽險條款

康萬年終身壽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

康萬年終身壽險條款

保險合同的構成

中保康聯康萬年終身壽險合同( 以下簡稱“本合同” )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康萬年終身壽險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附加保險合同和其他書面協議構成。在任何情況下,經投保人( 以下簡稱“您” )或您的受委託人簽署,並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書面文件和聲明,將一律被視為是由您提供的。

保險合同的承諾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保險金給付責任,將以保險單或批註上所載的一切保險利益為限。

保險合同的冷靜期

您必須認真閲讀本合同,倘若您有任何疑問或本合同有任何一處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意願,請直接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洽談。本公司可按照您的要求和有關的規定,對各項保險利益作相應的更改,否則,您可在收到本合同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銷本合同,並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倘若在撤銷本合同前未曾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交的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須扣除體檢費)。

第二條 保險責任

身故保險金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身故的書面通知後,經查核屬實確在本合同責任範圍內,本公司負有下列給付責任:

一、倘若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滿兩年或兩年以上時身故,本公司給付等值於保險金額的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一切責任也宣告終止。

二、倘若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後兩年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導致身故,本公司給付等值於保險金額的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一切責任也宣告終止。

三、倘若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後兩年內因意外傷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而導致身故,本公司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僅退還已交保險費的1.1倍,同時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一切責任也宣告終止。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險費、保單貸款和累積利息,本公司將由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倘若因下列情況之一而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殺害或傷害被保險人;

二、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況下自殘;

三、 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醫囑使用管制藥物;

四、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後復效日起二年內(以較遲者為準),被保險人在任何情況下自殺;

五、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輛;

六、 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

七、 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倘若發生上述第四項情況,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淨額,同時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一切責任也宣告終止。

倘若發生上述其他情況,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淨額。倘若您未交足二年的保險費,本公司僅在扣除手續費後,無息退還已交的保險費,同時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一切責任也宣告終止。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保險金給付責任,自保險單上所載的合同生效日的零時開始。

第五條 保險費、寬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您應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本公司按時交付應交的保險費。倘若選擇分期交付保險費,在您交付首期的保險費後,應按照保險單或批註上所載的交費日交付餘下各期的保險費。

自保險單或批註上所載的交費日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倘若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倘若逾寬限期後您仍未交付應交的保險費,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自寬限期滿次日的零時起中止效力,同時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一切責任也宣告中止。

第六條 如實告知

在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會向您解釋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本公司也可以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或其他形式的詢問,您和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倘若您和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決定解除合同的,無論解除前是否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均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並不退還已交的保險費。

倘若您和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接受您的投保申請或提高其保險費,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決定解除合同的,無論解除前是否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均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僅在扣除手續費後,無息退還已交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您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倘若受益人為數人,您或被保險人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倘若本合同的受益份額並未確定,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平均享有受益權。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唯此項變更須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加以批註後,始得生效。本公司對因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所引起的糾紛不負任何責任。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獲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但被保險人系由您承擔監護責任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時除外。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倘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身故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

一、 沒有指定受益人;

二、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同時沒有其他受益人;

三、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同時沒有其他受益人。

第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應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您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延遲而導致本公司增加的額外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根據本合同的約定,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遞交下列文件和資料(申請人須自行承擔相關的費用),向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3、最近一期交費憑證;

4、受益人的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5、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6、倘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須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7、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8、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除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本公司有權對有關的申請進行調查。

本公司在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後,對確實屬於應負保險金給付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保險金給付責任。但對不屬於應負保險金給付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的通知書

本公司在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確實屬於應負保險金給付責任但暫時不能確定給付保險金數額的,本公司根據已有的證明文件和資料,按照可以確定的最低保險金數額先予以給付。待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倘若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又生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在知道被保險人生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無息退還已領取的保險金。

受益人對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即告喪失。

第十條 保險費的自動墊交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逾寬限期,倘若您仍未交付到期應交的保險費,而本合同當時所具有的現金價值淨額足以墊交應交保險費(除非在投保時或寬限期滿前,您已以書面形式作出反對的聲明),本公司將自動墊交您應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持續有效。

倘若本合同當時所具有的現金價值淨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本公司將按現金價值折算成承保天數,自動墊交您應交的保險費及利息。當現金價值淨額不足以墊交一天的保險費時,本合同即中止效力,同時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一切責任也宣告中止。

第十一條 減額交清保險

倘若本合同已具有現金價值,您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合同轉為減額交清保險。

第十二條 保單貸款

倘若本合同已具有現金價值,您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保單貸款。每次保單貸款的最高金額,以本合同當時所具有的現金價值淨額的百分之七十為限(每次保單貸款的最低金額不得少於等值於人民幣壹仟元)。

倘若本合同所欠交的保險費、保單貸款和累積利息的總金額與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相等,本合同即中止效力,同時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一切責任也宣告中止。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以下簡稱“復效” )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二年內,您可向本公司申請復效。申請復效時,您需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照本公司的規定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證明文件,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在您補交所欠交的保險費、保單貸款和累積利息後次日的零時,本合同恢復效力。

此復效權利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告喪失。

第十四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實足週歲計算。

二、 您在向本公司申請投保時,應在康萬年終身壽險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倘若發生年齡誤告,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處理:

1、倘若真實的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決定解除合同的,無論解除前是否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均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僅在扣除手續費後,無息退還已交的保險費;但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後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逾二年者除外。

2、倘若誤告的年齡導致本公司實收的保險費少於應收的保險費,本公司有權作相應的更正並要求您補交保險費及累積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將按照實收的保險費和應收的保險費比例折算給付保險金。

3、倘若誤告的年齡導致本公司實收的保險費多於應收的保險費,本公司無息退還多收的保險費。

三、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時,有權要求申請人出具被保險人的年齡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通訊地址變更

倘若您的通訊地址有變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倘若本公司未收到任何通訊地址變更的書面通知,本公司仍按照本合同的康萬年終身壽險投保單或批註上所註明的最後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六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經您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後,可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唯此項變更須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加以批註,或由您和本公司訂立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後,始得生效。

第十七條 保險合同權益的轉讓或質押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內的一切權益歸您所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您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將本合同內一切未被轉讓他人的權益作出轉讓或質押。唯此項變更須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加以批註後,始得生效。本公司對因保險合同權益的轉讓或質押所引起的糾紛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解除合同的處理

在本合同生效後的任何時間內,您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 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您應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1、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本合同的原件及其他保險憑證;

3、最近一期交費憑證;

4、您的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5、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本公司在收齊上述的文件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淨額。倘若您未交足二年的保險費,本公司僅在扣除手續費後,無息退還已交的保險費,同時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一切責任也宣告終止。

第十九條 保險合同的合法性及可分割性

本合同生效後,倘若其部分規定與中國已頒佈或任何其後頒佈的法律有所牴觸,這些規定將根據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則予以修改,以使其合法。倘若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失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將不受影響。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倘若雙方發生爭議且經協商無效,一方可依法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合同中具有特定含義名詞的定義如下:

保險事故:是指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艾滋病:是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簡稱。

艾滋病病毒:是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的簡稱。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其定義按世界衞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倘若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此人已受艾滋病病毒感染。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計算 的年齡。

保險金額:此“金額”載明於保險單或批註上。

現金價值:此“金額”載明於保險單或批註上。倘若本合同附有其他具有現金價值的附加保險合同,此“金額”包含本合同和其附加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現金價值淨額:是指現金價值在扣除所欠交的保險費、保單貸款和累積利息後的餘額。

減額交清保險:是指按本合同當時所具有的現金價值淨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投保相同條件的減額保險合同。倘若本合同當時並沒

有任何欠交的保險費、保單貸款和累積利息,此減額後的保險金額將不少於保險單或批註上所載的“減額交清保險金額”。除另有約定外,減額交清保險不適用於附加保險合同上。減額交清保險並不適用於“減額交清保險金額”少於等值於人民幣壹仟元或任何次健體的保險合同上。

利息:是指根據本公司已確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本公司每年將分別在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參照當時銀行最高的六個月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確定計息的利率。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公司根據核保規定,同意接受您投保申請的日期。此日期載明於保險單內。

保險合同週年日:是指合同生效日起的週年日期。

醫院:是指國家衞生局醫院等級分類中的二級或二級以上的上海市內公立醫院,或外省市的三級公立醫院,但不包括主要為門診、康復、護理、療養、戒酒、戒毒或相類似的醫療機構。同時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有關醫院管理規定設置標準的醫療設備,並且提供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的醫療和護理等服務。

手續費:是指每份保險合同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合同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等三項之和。

意外傷害事故: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標籤: 壽險 萬年 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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