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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保險代銷協議(通用3篇)

車輛保險代銷協議(通用3篇)

車輛保險代銷協議 篇1

保險公司: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車輛保險代銷協議(通用3篇)

服務公司: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謀求共同發展,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本着誠信、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建立業務合作伙伴關係一事經友好協商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等相應的法律法規簽訂如下合作協議:

一、合作項目:

甲、乙雙方經相互考察及充分探討、論證後確定建立業務合作伙伴關係,共同開發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的汽車保險手機APP網絡銷售市場。

二、合作方式:

2.1乙方在其互聯網+汽車服務APP的汽車保險業務板塊向其數十萬用户宣傳推廣甲方的車險業務及優惠政策,並聯合旗下家汽車服務商户共同推薦客户購買甲方的保險及服務;

2.2甲方提供合法合規、全面、成熟且具有競爭優勢的車險產品及高品質的售後服務保險業務操作平台;

2.3甲方對乙方的相關業務人員進行汽車保險的業務諮詢、保單預算、優惠折扣、業務受理、審核、客户服務等方面的專業培訓;

2.4乙方指定專人對其APP平台及旗下汽車服務商涉及的客户進行銷售和服務,甲方指派專人對乙方的業務開展提供報價、出單、售後服務等後台支持工作

2.5甲方須對其所有投保客户積極宣傳推薦乙方的APP汽車服務平台及相關產品、服務。

三、雙方權利與義務:

3.1共同的權利和義務

3.1.1甲、乙雙方都應為對方嚴守商業祕密,未經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有關雙方合作的資料以及任何有關對方業務經營的資料和信息;

3.1.2甲、乙雙方在合作過程中,應共同維護雙方的信譽、品牌和利益,不得有任何損

害對方或客户利益的行為;

3.2甲方權利和義務

3.2.1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管規定承保乙方客户的保險業務。

3.2.2經乙方客户認可投保項目並繳納保險費後,甲方向乙方客户出具保險合同正本、保險費發票、保險標誌;甲方將按照規定給予乙方客户優惠。

3.2.3甲方安排專人與乙方對接保險後台服務工作,具體內容包括:保險銷售話術、保險方案設計、防災防損、風險管理、保險知識培訓和理賠等。

3.2.4理賠承諾——迅速理賠,提供24小時報案專線電話(或保險服務小組電話),在接報案後及時進行現場查勘。在完成現場查勘以及接收到被保險人索賠申請和索賠材料後,及時完成理賠工作。

3.3乙方權利和義務

3.3.1乙方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管規定,向客户介紹甲方的產品情況及服務特色。

3.3.2對有意願瞭解甲方產品或在甲方投保的客户,乙方應向其介紹甲方的業務諮詢、投保、續保、理賠等流程,指導客户提供真實有效的投保資料並與甲方聯繫報價。

3.3.3乙方應支持和配合甲方對乙方的相關業務人員開展保險知識培訓工作。

四、操作流程

4.1乙方及旗下汽車服務商的客户,通過APP的頁面汽進入汽車保險業務板塊,瞭解甲方的產品及服務。

4.2乙方客服對有購買意向的客户進一步瞭解信息並收集車主資料(包括:

A:購買保險車輛行駛證;

B:購買保險車主身份證,若是單位車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C:上年該車交強及商業險保單;

D:客户今年所需購買險種;

備註:如客户為貸款車或車主與使用人不同的情況下,所提供相關資料須為原車主)。

4.3乙方客服將車主資料通過____________方式通知甲方指定業務負責人,甲方將在__________分鐘之內,將核算完成的保費回傳乙方客服;

4.4乙方客服將具體保費金額告知客户,並對客户購買的保險種類作出解釋;

4.5客户確定購買後,將保費款項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户(如乙方同意客户見單付款則由

乙方為客户墊付保費),將保單郵寄地址及聯繫方式清楚告之乙方客服;

4.6乙方將保費款項打入甲方指定賬號:______;

甲方在____________分鐘以內回覆乙方保單生效日期。乙方客服於當天(_________以前)安排甲方指定的快遞公司將保單寄出,並將快遞信息告知客户,提醒查收(見單付款的客户須委託快遞公司代收保費款項)!

4.7乙方客服三日之後對客户進行售後回訪,瞭解客户是否有收到保單,並對此次服務滿意度評分;

五、甲方對乙方的激勵政策:

根據乙方月度傳統渠道保費規模及雙方的合作深度,甲方對乙方作出相應的激勵制度:

5.1保費規模達到萬,激勵費用為商業險;交強險;

5.2如果客户按電銷價格購買保險,則無銷售激勵費用;但甲方可為乙方安排部分活

動禮品(具體細則根據雙方商議確定活動方案執行);

5.3激勵費用兑現原則,當月業績,次月兑現。

六、合同期限:

本協議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協議到期後乙方有優先續約權。

七、解決爭議的方式:

雙方如因執行本協議產生爭議無法調解,則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雙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補充事項。

十、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友好協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車輛保險代銷協議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險人: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 基本險。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

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節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

1.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

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節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5.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2.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4.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

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扣押、罰沒;

2.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3.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4.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5.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經公安部門偵破後;

6.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7.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

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

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2.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3.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節 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 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 

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為五個賠償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被保險人可以自願選擇投保。

第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四節 賠償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

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 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1)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的計算基礎(含免賠金額)等於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

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對受害

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六條 保險車輛、

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

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兔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兔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後,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

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

第三方索賠。如果

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

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

第三方追償。由於被保險人放棄對

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

第十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保險人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償之日起________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償,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並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

第二十一條至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五節 無賠償優待

第二十八條 保險車輛在上________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度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上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

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一項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上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不論機動車輛連續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待一律為應交保險費的10%。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扣減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

第三十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並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三十一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法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因本保險合同產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四條 未盡事宜,可另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二章 附加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投保了

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

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牴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第一節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三十七條 保險責任

1.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2.保險車輛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八條 責任免除

1.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2.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3.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被保險車輛肇事導致

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4.被保險人因違反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國家機關罰沒、扣押;

5.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車輛被搶劫、被搶奪;

6.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7.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十九條 保險金額

1.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2.實際價值按投保時同種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含車輛購置附加費)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後確定。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每滿________年扣除________年折舊)。

3.當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高於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義務

1.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後,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並登報聲明;

2.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行車執照、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和車輛已報停手續。

第四十一條 賠償處理

1.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的,按本條款

第三條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

(2)全車損失,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後,由被保險人籤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四十二條 其他事項

保險人賠償後,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願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第二節 車上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三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四十四條 責任免除

由於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2)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3)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搭乘的人員或違章所載貨物;

(4)由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或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鬥、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貨物損失以及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5)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十五條 賠償限額

車上承運貨物的賠償限額和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車上人員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人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十六條 賠償處理

保險車輛以公安交通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行駛證上載明的噸(座位)為準,進行核賠。

(1)車上傷亡人員的賠償: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該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2)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3)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

第十七條相同。

第三節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七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四十八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第四節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九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

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五十條 責任免除

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2.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一條 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五十二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執_________份。

保險人:(公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公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籤)_________            授權代表:(籤)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車輛保險合同範文精選

車輛保險代銷協議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險人: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 基本險。

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節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

1.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節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5.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2.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4.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扣押、罰沒;

2.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3.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4.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5.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經公安部門偵破後;

6.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7.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2.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3.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節 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 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 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為五個賠償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被保險人可以自願選擇投保。

第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四節 賠償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 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1)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六條 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兔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兔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

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

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後,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

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十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保險人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償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償,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並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五節 無賠償優待

第二十八條 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度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

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

上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一項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

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上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不論機動車輛連續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待一律為應交保險費的10%。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扣減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

第三十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並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三十一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

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法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因本保險合同產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四條 未盡事宜,可另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 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二章 附加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

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牴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第一節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三十七條 保險責任

1.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2.保險車輛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八條 責任免除

1.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2.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3.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被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4.被保險人因違反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國家機關罰沒、扣押;

5.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車輛被搶劫、被搶奪;

6.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7.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十九條 保險金額

1.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2.實際價值按投保時同種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含車輛購置附加費)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後確定。

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每滿一年扣除一年折舊)。

3.當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高於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義務

1.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後,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並登報聲明;

2.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行車執照、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和車輛已報停手續。

第四十一條 賠償處理

1.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的,按本條款第三條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

(2)全車損失,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後,由被保險人籤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四十二條 其他事項

保險人賠償後,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

如果被保險人不願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第二節 車上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三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四十四條 責任免除

由於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2)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3)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搭乘的人員或違章所載貨物;

(4)由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或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鬥、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貨物損失以及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5)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十五條 賠償限額

車上承運貨物的賠償限額和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車上人員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人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十六條 賠償處理

保險車輛以公安交通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行駛證上載明的噸(座位)為準,進行核賠。

(1)車上傷亡人員的賠償: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該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2)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3)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第十七條相同。

第三節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七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

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1991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四十八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第四節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九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五十條 責任免除

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2.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一條 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五十二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執_________份。

保險人:(公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公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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