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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廠環境應急預案

模板廠環境應急預案

1 總則

模板廠環境應急預案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機制,提高公司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家突法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按照生命和財產損失、環境污染事故嚴重性和緊急程度進行分級:

(一)滿足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2、有人員中毒死亡的;

3、事件危害可引起大面積污染,跨區域污染,並有迅速擴大或發展趨勢的。

(二)滿足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2、有人員出現明顯中毒症狀的;

3、事件危害影響到周圍地區、經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迅速予以控制,並有進一步擴大或發展趨勢的。

(三)滿足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2、有人員出現中毒症狀的事件;

3、事件危害在一定範圍內,經自救或組織救援能予以控制,並無進一步擴大或發展趨勢的。

(四)一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由於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千元以上、萬元以下(不含萬元)的環境污染事件。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 有限公司生產廠區內人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廢氣、廢水、固廢(包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有毒的化學品、電磁輻射,以及核、生物化學等環境污染、破壞事件;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爆炸、燃燒、大面積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危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故;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其它嚴重污染事故等。

1.5 工作原則

公司在建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系統及其響應程序時,應本着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的方針,貫徹如下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故危險源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故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防範和處理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響應。接受政府環保部門的指導,使公司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系統成為區域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公司各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採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範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應急系統做到常備不懈,可為本公司和其它企業及社會提供服務,在應急時快速有效。

2 組織指揮與職責

2.1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主管環保副總及本地環保局專業負責人

成員: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及本地環保局相關專業人員

2.2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急指揮部)

主任:主管環保副總(重大級以上由總經理兼任)

副主任:環保部經理、安全部經理、總務部經理

成員:各部門環保專業人員及本地環保局相關專業人員

2.3工作任務和職責

(1)重大環境危險源控制組

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作業,及時控制危險源,並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立即組織專用的防護用品及專用工具等。該組由安全部組成,人員有消防隊和各專業專家組成。由安全部負責。

(2)人員搶救組

負責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並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該組由總務部醫務室人員或指定的具有相應能力的醫院組成,醫療機構應根據傷害和中毒的特點實施搶救預案。由總務部負責。

(3)滅火救援組

負責現場滅火、現場傷員的搜救、設備容器的冷卻、搶救傷員及事故後對被污染區域的洗消工作。由公司安全部消防組及公司義務消防搶險隊伍組成。由安全部負責。

(4)安全疏散組

負責對現場及周圍安全人員進行防護指導、人員疏散及周圍物資轉移等工作。由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和安全部人員組成。由安全部負責。

(5)安全警戒組

負責佈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由總務部保衞科負責。

(6)環境監測組

負責對大氣、水體、土壤等進行環境及時監測,確定危險物質的成分及濃度,確定污染區域範圍,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制定環境修復方案並組織實施。由環保部化驗組及當地環保部門負責。

組織機構圖如下:

3 預防和預警

3.1環境污染事故源

3.1.1企業基本信息

(1)單位情況:

(2)自然環境:

A、水系

B、氣候特徵

(3)周圍居民及敏感信息

公司建設初期,公司 對周圍居民進行調查,調查方式採取問卷調查,向廠區周圍可能受影響公眾發放100份意見調查表,調查採取被調查人自主填寫的方式,調查表格式見表1。

調查表內容涉及公眾關注的敏感問題,調查統計結果表明,97%的公眾對工程環境保護執行情況滿意。比較反映和關注的環境問題是惡臭氣味,希望能進一步減少影響。

公司對公眾比較關係的環境問題如異味的產生進行了有效的控制,杜絕此類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產生不利影響。同時,公司嚴格控制廢水的排放,沒有處理達標的廢水嚴禁對外排放,禁止此類事件引起社會環境問題,造成嚴重後果。

3.1.2環境污染事故源

3.2 預防工作

已經對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貯存、運輸、銷燬廢棄化學品、放射源等事故源進行了調查,掌握了本公司潛在事故源環境優先污染物的產生、種類及分佈情況,針對污染物的特點提出相應的應急措施。

公司主要的潛在事故源優先污染物如下:

3.3 預警及措施 環保部對優先污染物有一套先進的快速監測方法,購置優先污染物的快速監測設備,採用合理的技術對優先污染物進行了處置。

按照突發事故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進行分級,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重大(Ⅱ級)、特大(Ⅰ級)四級預警,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當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已經發生,但尚未達到一般(Ⅳ級)預警標準時,所在部門、車間應向環保部和有關領導預警;當達到一般(Ⅳ級)預警標準時,環保部應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並向主管環保領導報告;當超過一般(Ⅳ級)預警標準時,尚未達到較重(Ⅲ級)預警標準時,所在環保部向主管環保領導預警;當達到較重(Ⅲ級)預警標準時,環保部立即啟動公司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並向公司總經理報告;當超過較重(Ⅲ級)以上預警標準時,環保部立即啟動和組織實施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並向本地環保部門報告。

應急狀態下的報警通訊聯繫方式: 119

24小時有效報警裝置:各車間緊急報警器。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後,應當採取的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佈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公司環保部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程序

應急響應程序方框圖如下:

4.2 信息報送與處理

4.2.1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以及公司環保部發現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後,應立即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市級人民政府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4.2.2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立即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4.3 指揮和協調

4.3.1 指揮和協調機制

根據需要,公司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對工作。

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故的有關部門要及時、主動向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

4.3.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羣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4 應急監測

公司環保部第一時間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掌握第一手監測資料,並配合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決策的依據。

4.5 信息發佈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要及時發佈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6 安全防護

4.6.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環境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4.6.2 受災羣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羣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羣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羣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羣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7 應急終止

4.7.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7.2 應急終止的程序

(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准;

(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應根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4.7.3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⑴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應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⑵ 組織各專業組對應急計劃和實施程序的有效性、應急裝備的可行性、應急人員的素質和反應速度等作出評價,並提出對應急預案的修改意見。

⑶ 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5 應急保障

5.1 資金保障

公司要配置專項資金用於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過程中的各種花費,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5.2 裝備保障

公司對應急救援人員應配備專門的裝備,保證救援過程中的順利進行。

5.3 通信保障

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各應急部門之間的聯絡暢通。

(1)24小時有效內部、外部通訊聯絡電話:

(2) 24小時有效報警裝置:各車間緊急報警器

5.4 人力資源保障

公司要建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保證在突發事故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5.5 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

5.6 宣傳、培訓與演練

對工廠鄰近地區開展公眾教育、培訓和發佈有關信息。

5.6.1 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增強職工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5.6.2 加強環境事故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事故源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5.6.3 定期組織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5.7 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並實現持續改進,對各級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環境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

6 後期處置

組織實施環境恢復計劃。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事故: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羣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故。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着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7.3 地方溝通與協作

建立與地方環境應急機構的聯繫,組織參與地方救援活動,開展與相關部門的交流與合作。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7.4.1 獎勵

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7.4.2 責任追究

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中,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追究相應的責任。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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