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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狄浦斯王》的讀書筆記

《俄狄浦斯王》的讀書筆記

兩彎小徑在秋林中延伸

《俄狄浦斯王》的讀書筆記

多可惜,我不能同時把它們踏勘

我久久地目送着一條遠去

看它扭動身子,消失在灌木叢間……

——詩人·弗羅斯特

《安提戈尼》是古希臘著名悲劇作家索福克勒斯的作品,此劇的大意是忒拜城的的俄狄浦斯王由於弒父娶母而自行流放,他的兩個兒子厄忒特俄克勒斯和波呂涅克勒斯為了爭奪王位,互相殘殺,一同死去。最後王位落在他們的舅父克瑞翁手中。由於波呂涅克勒斯曾勾結外敵攻打城邦,克瑞翁便命令將波呂涅克勒斯的屍體丟棄在田野裏,讓野獸吞食,並宣佈若有誰敢違犯這項法令就將誰處以死刑。波呂涅克勒斯的妹妹安提戈尼出於對哥哥的愛,不顧法令埋葬了波呂涅克勒斯。於是克瑞翁把她囚禁起來,安提戈尼自縊而死。安提戈尼的未婚夫海蒙是克瑞翁的兒子,在他聽到安提戈尼的不幸消息後就自殺殉情,海蒙的母親聽到海蒙自殺的消息亦自殺而死。雖然整個故事以悲劇結束了,而這個故事展現出來的衝突卻是永恆的。

神法與人法的衝突

該劇一開始便從安提歌尼和她的妹妹愛斯梅娜之間的衝突展開。愛斯梅娜勸説她的姐姐安提歌尼要服從克瑞翁的命令,違反法律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她的理由是,女人不應該與男人鬥爭,要服從男人。因為女人是弱者,而弱者就應該服從強者的命令,順從是女人的德性。愛斯梅娜勸安提歌尼放棄安葬哥哥的念頭,要“現實些”。而安提歌尼卻認為替親人安葬是最為神聖的義務,是天堂的法律的戒條,凡人必須遵守,這比人間國王的法律更高。古希臘人認為人死後屍體必須安葬,這樣他的靈魂才有所歸依,不然靈魂就會得不到歸宿而非常悲慘。對哥哥的愛以及身上揹負着的這條神聖誡命讓安提歌尼在面對國王克瑞翁的法律誡命時,在面對死的威脅時,毅然選擇了與克瑞翁的命令相抗爭。

在安提歌尼這裏,對神的誡命的信奉和對哥哥的愛要遠遠高於國王的法律,這是她選擇對抗克瑞翁的命令的原因所在。神法是永恆的,而國王的法律卻是一時一世的;神法是不變的而國王的法律卻是變動不居的;神法是人安身立命心靈皈依之所在,而國王的法律卻只是外在的強制,不關乎人的終極意義。

安提歌尼的身上也體現出希臘人重精神輕生死的精神氣質,在神法與人法發生衝突之時,她不畏克瑞翁的強權,慷慨赴死,彰顯了她高貴的氣質。可以説是她對神的信仰和對於神法的恪守,使得她最終得以超越。本來安提歌尼是可以和她妹妹愛斯梅娜一樣選擇順從——女人順從男人,弱者順從強者——一切都我為了能活下去。如果真是那樣的話,安提歌尼也就不能成就她的高貴的道德了,與她妹妹選擇屈辱的抱着“好死不如賴活着”的心態活下去相反,安提歌尼用她的決絕的赴死彰顯的是她對超越於人法的神的意志的體現的法的遵從。這是安提歌尼所信奉的個人倫理(價值)。在安提歌尼身上,一邊是神的誡命也即親人靈魂的歸依,一邊是自己的生命。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她必須做出選擇。而她的選擇是輕死而存義,這正是她崇高之處。從個人倫理(價值)角度來看,這的確是一出悲劇。即在她追求自己所謂的善(神的誡命——埋葬哥哥)的過程中復出了生命的代價。她對她的善的追求被世俗的“凱撒的權力”無情的湮滅。個人的精神上的正義得以實現,而她的肉體確被摧毀。

然而從克瑞翁的視角來看,就不止是一個個人倫理(價值)的問題了。對克瑞翁來説他首先是國王(是城邦所有人的父親),然後才是海蒙的父親,才是安提歌尼的叔叔和未來的公公。在克瑞翁看來波呂涅克勒斯曾勾結外敵攻打城邦是不可饒恕的罪行,這給城邦帶來了巨大的威脅,使城邦有傾覆之虞。他作為國王就必須對這種對城邦造成巨大威脅的人給予嚴懲以儆效尤。所以他必須制定法律來維護城邦的完整。神法與人法的衝突在克瑞翁身上體現得更加突出。克瑞翁是以雙重身份出現在劇中的,一方面他是城邦的護衞者——國王,另一方面卻是一個父親,一個公公。在安提歌尼觸犯他的命令將要執行死刑時,他的手上一邊是城邦的永固,一邊卻是親人的幸福。在這兩者之間他同樣必須做出一個選擇,而這個選擇卻比安提歌尼的選擇要更為費人思量。選擇是艱難的,最終他選擇了大義滅親以維護城邦的永固。他忠實地履行了自己作為一個國王的使命,卻葬送了兒子的幸福。他所要維護的價值是世俗社會中最重要方面——城邦的利益。為了城邦他必須捨棄個人的小我,這也成就了克瑞翁的不凡,他是一個合格的君王。

克瑞翁堅持:國家的法律必須得到遵守,不管事情的大小,不管是對——還是錯。毫無疑問,統治者將是最賢明的君王,或為此他是最堅定的國民。在戰爭時期,他是一個可以依靠的人……沒有比不服從命令更危險的事情:城邦將毀於此,家園成為廢墟,軍隊潰不成軍,勝利成為泡影。而簡單的服從命令拯救成千上萬善良民眾的生命。因此,我堅持法律,永不背叛。在克瑞翁這裏,家庭與城邦的對立,神法與人法的對立顯得特別突出,這也是由克瑞翁雙重身份所決定的。雖然最終他選擇了堅持他的法律處死安提歌尼,但是這種衝突並沒有得到解決,他們之間的張力依然十分緊張,並通過安提歌尼的死亡、海蒙自殺的悲劇而顯得更加的永恆了。人們還沒有足夠的智慧來解決這個永恆的衝突。選擇的艱難依然頑強的存在着。

惡法非法?——希臘人自然法觀念

在古希臘人的觀念裏,“自然”的觀念佔據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希臘人的生活方式都以自然為基礎。在劇中一開始愛斯梅娜就是以自然法來勸安提歌尼放棄對克瑞翁的反抗,服從他的命令。在古希臘人的自然觀念中,女人應該服從男人,弱者應該服從強者。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服從克瑞翁的命令也是順應自然法的要求,因為克瑞翁是國王,掌握着強權,對他的服從自然是自然法的要求。但是在此之外,安提歌尼提出了神法的規定性——家庭成員必須由親人埋葬,否則他的靈魂就不能夠安息。在這裏安提歌尼以神法來對抗自然法的要求。自然法與神法的衝突也凸顯了出來。

其實在古希臘人那裏,除了自然的觀念外還有神的觀念,從某種意義上講,自然要高於神,自然的背後是命運。而命運是希臘人信仰的最高存在,它是終極的信仰。安提歌尼以神法的要求來對抗克瑞翁的人定法實際上是對自然法的一種反叛。而克瑞翁命令的合法性的來源正是自然法的邏輯推演。因此在古希臘人這裏惡法亦法。因為它是自然法的延伸。

現代觀念對於自然法的消解

雖然每個時代都有着不同的對於自然法的理解,自然法的內容也在不斷變遷,但是,它的核心內容卻沒有變。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是自然與理性以及對於終極的善的追求。自然法一直堅持對終極善(正義)的追求,終極的善(正義)藴含在自然法之中。自然法的要求是評判世俗法好壞的標準。隨着現代性的彰顯,“進步”、“進化”等觀念開始佔據人們的心靈。歷史主義、相對主義以及懷疑主義和反理性主義的興起使得自然法的基礎——理性得以動搖。特別是康德的三大理性批判,更是使自然法的根基產生了很大的動搖,有人評價他是自然法的送終人。

隨着近代自然科學的發展,人們原來越相信明天會比今天好,將來必定超越現在,我們人類正朝着原來越好的方向發展,這就是進步的觀念。進步的觀念是歷史主義的一個非常重要的信念。歷史主義堅信,一切的道德觀念、價值意義都會隨着時代的變遷而變遷,一切皆流,無物常駐。今天我們認為的善,在明天將會成為惡,而將來的善説不定就是由現在的惡衍生而來。所以看待我們今天的所有價值觀念以及道德都要有“歷史的眼光”,沒有永恆的真理和善,有的只是一時一世的價值。所以就沒有必要去追求那虛無縹緲的空洞的終極的善。這就是歷史主義對自然法終極善的追求的一種消解。

伴隨着歷史主義的勃興的還有相對主義的盛行。相對主義堅信人的認識和價值都是主觀的,相對的,沒有是非對錯的客觀標準。其中最著名是論斷是休謨的有關事實與價值判斷的論述。他認為事實判斷是客觀的,而價值判斷都是主觀的,二者之間的鴻溝是無法跨越的,不能夠從事實判斷推出價值判斷來。是和應當應該截然分開。這就是被人稱為“休謨的鍘刀”的著名論斷。它對後世產生了非常深遠的影響。正是相對主義宣稱的價值的主觀性導致了自然法的對於價值(善、正義等)的追求變得毫無意義。因為在一個社會中,你所認為的善於我而言有可能卻是惡,所有價值都是依主體的不同而不同,個人主觀價值在這裏得到了更大的彰顯。對於那種普世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正義以及善的觀念,人們給予了普遍的拒斥。

最後給予自然法以致命威脅的是實證主義在法學領域的興起,實證法學的形成。實證的方法最早產生於自然科學領域,這種自然科學方法在自然科學領域取得的成功使得它在社會科學領域得到而來很多信徒。孔德在最初在社會科學領域採用實證主義的方法,孔德的工作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現代社會是一個拒斥形而上學的時代,相對於自然法的空洞的邏輯思辨,實證法學的實證方法更能讓人感到實實在在的成果,這使人們看到了法律研究的新路徑。實證法學對實在法體系、概念的研究使得法律成為現代社會社會治理的重要工具,並使得法律這個工具更加的有效率。

總之,自然法受現代觀念的影響開始變得式微,而實證法成為了現代法學的中流砥柱。

實證法的困境與自然法的復興

二戰前,實證法學已是主導的法學思想。但是隨着二戰後人們對於納粹法律的反思,導致了自然法的復興。實證法學所面臨的困境在納粹法律得到了很大的體現。在戰後對戰犯的審理過程中,人們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難題。即依據當時制定的法律而做出的行為在當時不為犯罪,而實際上這些行為都是有違最基本的正義觀念的。對於告密者案,法官感到非常頭痛。

在納粹統治時期,許多人通過向黨和政府檢舉自己的敵人來發泄心頭的怨恨。被檢舉的事情包括:私下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偷聽敵台;和臭名昭著的流氓無賴以及特務狼狽為奸;囤集超過許可數量的乾酪;沒有在五天內報告自己丟失了身份證,如此等等。因為這些事情都擋了當時正義實施的道路,所以如果它們被證實了的話,被告就會被判處死刑。在有的案件中,判決的權威依據是“緊急狀態”法,在有的案件中,判決的作出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雖然這些判決是由那些被合法任命的法官們作出的。而在納粹下台以後,人們紛紛要最對這些

告密者進行懲罰。然而懲罰卻沒了合法性依據。按照實證法的觀點,法律就是制定的法律,和道德以及正義觀念是沒有聯繫的。既然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説不是犯罪那麼它就不是犯罪。問題的弔詭之處正是在於此處——惡人何以逍遙於法律之外?這是實證法學無法迴避的事情,實證法學將道德和正義觀念完全摒除在法律之外的做法,使法律本身喪失了合法性與合理性。價值無涉的法律很有可能成為對自由和尊嚴造成破壞的工具。

二戰以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對納粹罪行的反思。何以在人類進入文明幾千年後的20世紀會發生如此對人類的尊嚴和自由進行踐踏的罪行?我們何能在世俗建立真正的自由的國度,以讓人能自由、尊嚴地過活?如何才能建立起自由的社會秩序和法律規範對惡進行防範?於是,人們把目光重新投入了曾經被我們丟棄的自然法思想,以自然法的要求來評判現存法律制度的優劣,以促進法律向善的發展。自然法得以在全球範圍內復興。

自然法學與實證法學背後的價值諸神之爭

自然法學關注的首先是善的問題,它的途徑是通過人的理性去不斷地發現善,以善來指導我們的行為,成就我們的行為規則,在我們的行動中達到具體的善,於是自然法就成了我們行為的準則。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自然法的終極價值就是一個字善。

在此,我們通過對實證法學的研究可以看出:實證法摒棄道德、正義等觀念,它持一種價值無涉的立場。只要是制定出來的法律哪怕它制定得再差那也是法律,主張“惡法亦法”。雖然實證法學在價值上宣稱是價值無涉,但實際上它背後堅持的任然是一種價值觀念——秩序。實證法學所有的的理論架設都是為這個價值服務的。秩序才是實證法學的精神內核。

通過對二者的解構我們可以看出,由於自然法學訴諸對善的追求,而現實之中善卻又是不斷變遷的,從而使得它必須不斷地要求實在法做出改變以適應它的要求。這就使得法的穩定性大大的降低了,法律的秩序性不能得到保障。此外,由於自然法所具有的思辨性和空洞性則容易是法律陷入虛無的境地。而實證法由於訴諸對秩序的要求,從而摒棄道德、正義等觀念以求價值無涉,以此來保證法律的秩序性和效率。但是這卻是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遭到質疑,法律更有可能淪為一種製造惡的工具。由於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所具有的這些缺陷,所以二戰後,哈特和富勒的論戰結果雙方都做出妥協。哈特承認實在法必須要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富勒也接受了實證法學的方法。

秩序和善這兩位大神的爭論仍在繼續,他們之間的衝突也仍未得到很好的解決。如何才能夠建構起一套內涵善的秩序仍然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難題。在這個難題沒有解決之前,當價值諸神大戰的時候,我們人類能做的就只有將悲劇縮小更小的範圍之內。

正如克瑞翁在面臨一方面是家庭的悲劇而另一方面是更大的城邦的悲劇的時候所做出的抉擇一樣。當價值諸神面臨凱撒之時,諸神得為凱撒讓路。我們雖然可憐安提歌尼,認為她的慷慨赴死使她變得崇高,在屈辱的活着和高貴的死去之間她選擇的是高貴,她的死使我們記住了她。她跟隨了她堅信的神的腳步,我想她的確是“幸福地死去了”。而如果凱撒為諸神讓路,安提歌尼的悲劇將不會出現,但是,我們面臨的將是整個城邦的悲劇,克瑞翁所描述的景象:“城邦將毀於此,家園成為廢墟,軍隊潰不成軍,勝利成為泡影。”便會出現。

所以在我們沒能構建出一個內涵善的秩序之時,當價值諸神起紛爭之時,我們只有堅信法律,堅信我們所需要一直遵循的秩序。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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