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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核算中收入的界定財政論文

會計核算中收入的界定財政論文

因生產或交付了貨品、提供了勞務或進行了其他活動而獲得的資產或清償了的負債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為收入是指主體在正常經營活動中經濟利益的增加,其表現為因資產流入、資產增加或是發生負債減少而引起的權益增加。但作為會計基本要素之一的收入,國際會計界至今還沒有一個令人信服的定義。本文僅就會計收入的界定及其確認標準談點淺見。

會計核算中收入的界定財政論文

我國2017年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指出,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人,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户代的款項。收入作為財務會計的基本要素之一,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徵:

收入的來源應是企業的日常活動,而不是偶發的交易或事項。關於收入來源於企業的日常活動,我國會計準則將收入的來源歸納為“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日常活動應是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而從事的所有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有些交易或事項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不屬於企業的日常活動所形成,這種流入的經濟利益通常稱其為利得,如企業出售固定資產取得的利益不作為收入。 收人的表現形式包括:(1)各種資產或資源的流入,即企業資產的增加,如增加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2)負債的清償,即企業負債的減少,如以商品或勞務抵償債務;(3)企業資產的增加、負債的減少或兩者兼而有之。 收入的結果將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收入的三種表現形式,即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或兩者兼而有之,企業取得收入通常能夠增加所有者權益。但收入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淨額,則可能增加所有者權益,也可能減少所有者權益。 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項,如增值税等。

總之,要正確把握收入的概念,必須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來源於企業的日常活動,而利得來源於企業偶發的經濟業務;收入要以總額並按照配比原則,與其相關的成本在會計報表中分別反映;而利得屬於偶發性的收益,在會計報表中通常以淨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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