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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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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發源地,它對該規則的貫徹執行在世界各國也是最堅決、最徹底的 。在美國,它通常以積極的態度肯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法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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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實行強制排除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法律明確規定通過非法程序獲取的證據作為一般性原則應當予以排除,同時又以例外的形式對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情況加以嚴格限定,法官對於非法證據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據法律的規定。

美國實行的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對於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將自動被排除或導致證據不可採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範圍涵蓋四種法律實施官員進行的非法行為:(1)非法搜查和扣押;(2)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的供述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範文;(3)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人身識別的證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證方法。[2]這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是基於以下幾種價值理念:

警察與當事人,前者是國家公務人員,享有國家賦予其專享的權力,這種權力相對當事人具有強制性,而當時人除了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沒有其他對抗警察這種強制性的權力的方法。因此,當事人相對處於弱勢地位,其合法權利易受到侵犯。設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警察或檢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別是違反美國憲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證據)就很好的平衡了因雙方力量對比懸殊所產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證據,警察就會因為他們的違法而受到懲罰,並使他們將來不敢在進行非法搜查。美國最高法院在沃爾夫案證實了“排除證據可能是威懾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坎爾金斯案“其目的是通過切斷忽略憲法要求的誘因來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強制尊重憲法性保障”,而這些都無一例外的體現出該價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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