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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與“註釋”的內涵

“參考文獻”與“註釋”的內涵

(一)關於“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與“註釋”的內涵

在學術論文的寫作過程中,我們必然要提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因為從科研的規律來看,任何研究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進行的。這一提及他人科研成果的過程,就是參考或引用。

《辭海》(1999年版)的解釋是:“參考:參合他事他説而考察之;參酌”;“文獻:原指典籍與賢者。後專指有歷史價值的圖書文物資料。亦指與某一學科有關的重要圖書資料。今為記錄有知識的一切載體的統稱,即用文字、圖象、符號、聲頻、 視頻等手段以記錄人類知識的各種載體(如紙張、膠片、磁帶、光盤等)。”至於“參考文獻”則沒有專門的條目。

我們再看幾個規則的相關規定。

《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gb7714-87)提出,文後參考文獻指“為撰寫或編輯論著而引用的有關圖書資料”。當然,在這裏,“引用”可以是直接引用原文,也可能是間接引用即借鑑、吸收其思想、觀點;而“文後”二字,則表明參考文獻與正文有明顯區別,即是置於正文之後的一類東西。

《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檢索與評價數據規範》的説法是:“參考文獻是作者寫作論著時所參考的文獻書目。”這裏強調“參考”二字,即這些文獻資料對作者寫作該文起了參酌、參照的作用。

《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範》(修訂版)關於參考文獻有這樣一段規定:“參考文獻的著錄應執行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及《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檢索與評價數據規範》規定,採用順序編碼制,在引文處按論文中引用文獻出現的先後以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序號置於方括號內。一種文獻在同一文中被反覆引用者,用同一序號標示,需表明引文具體出處的,可在序號後加圓括號註明頁碼或章、節、篇名,採用小於正文的字號編排。”從這段文字可以看出,該規範沒有明確論及什麼是參考文獻,但基本是沿襲前兩個規範的做法,並且明確將引文列入參考文獻。

《中國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學報編排規範》(修訂版)關於參考文獻有這麼幾段話:“為了反映論文的科學依據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嚴肅態度以及向讀者提供有關信息的出處,應在論文的結論(無致謝段時)或致謝段之後列出參考文獻表”,“參考文獻表中列出的一般應限於作者直接閲讀過的、最主要的、發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獻。”在這裏,不僅指明瞭列出參考文獻的目的,而且就其內容做出了一定的要求。

(二)關於“註釋”:

《辭海》(1999年版):“註釋:亦稱‘註解’,指對書籍、文章中的詞語、引文出處等所作的説明。”註釋作為書籍和論文的附件,最早產生於漢代,曾有傳、注、故、訓、箋、疏、章句、解詁等名稱,後通稱為“注”,相對於“白文”而言。當時的所謂“白文本”,即指先秦著作不加註釋、音訓、疏解的純正文本。

我們來看一下有關規範關於“註釋”的説法:

“註釋是對論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內容的進一步解釋或補充説明”。――《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檢索與評價數據規範》)

“註釋主要用於對文章篇名、作者及文內某一內容作必要的解釋或説明。” ――《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範》(修訂版):

“解釋題名、作者及某些內容,均可使用註釋”。――《中國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學報編排規範》(修訂版)

可以看出,三個規範有關注釋的規定基本一致,但在註釋的對象問題上略有不同,《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技術標準規範》僅限於正文內容,而其他兩個規範擴展到了對題名(或篇名)、作者的解釋。

(三)參考文獻與註釋的區別:

以上是摘錄了各規範有關“參考文獻”和“註釋”的規定。關於二者的區別,《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技術標準規範》明確從內容、形式、編排位置等方面試圖對二者做出區分:

“參考文獻是作者寫作論著時所參考的文獻書目,一般集中列表於文未;註釋是對論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內容的進一步解釋或補充説明,一般排印在該頁地腳。參考文獻序號用方括號標註,而註釋用數字加圓圈標註(如①、②…)。”這種規定,努力將二者區分開來,在實際寫作中也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並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出現這樣兩種情況:一是引文一律被當作參考文獻處理,二是論文中的註釋極少或者説大多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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