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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離職報告(通用11篇)

手寫離職報告(通用11篇)

手寫離職報告(通用11篇)

手寫離職報告 篇1

尊敬的_總:

您好!

非常感謝您給予我在公司工作的機會以及在這兩年裏對我的幫助和關照!自_年來到公司,工作中得到您的培養,業務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生活中得到同事的關懷,也學到了許多為人處世的道理。我很享受這份工作。

但是近來,家父病重,我在外工作不能牀前盡孝,深感罪責深重。此刻的心境已經影響到了我目前的工作,為了不給公司帶來大的損失,我不得不提交這封辭職信,希望能於_年_月_日正式離職,望公司批准。在這一個月時間裏公司若安排好了人員接替我的工作,我將盡心交接,讓他儘快上位,使公司的損失降到最低。

對由此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再次感謝您和同事兩年來對我的培養和照顧,這兩年的工作經歷將是我這一生寶貴的財富。最後,真心祝願公司業績節節攀升,再創佳績!

此致

敬禮!

手寫離職報告 篇2

您好!

本人__,由於_______原因,在此特向您提出主動辭職。

在公司工作一年多的時間裏,在您的指導與培養下,為公司做出一定貢獻,在此特向您表示感謝。

具體工作將於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交接,並於____年__月__日正式離職。其他人事關係調配等方面的相關事宜,望您通知人事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予以協調配合,儘快完成離職相關的各項事宜。

此致

敬禮!

手寫離職報告 篇3

茲有___(姓名)同志於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___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_____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____公司單位(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手寫離職報告 篇4

茲證明__自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部門__崗位,至__年__月__日因__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係融洽,期間曾被授予“__”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手寫離職報告 篇5

茲證明____女士,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職務。

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交接工作,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________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手寫離職報告 篇6

茲證明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__年01月01日至20__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手寫離職報告 篇7

離職證明

茲證明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技術部程序員崗位,在職時間為20__年03月01日至20__年09月31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手寫離職報告 篇8

________監督管理局:

我單位(______藥店)員工(______)擔任(______)崗位,已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離職,同意該人員註銷其本人的《________行業從業人員上崗證》(證號:__________),並已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負責人簽字:________(單位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手寫離職報告 篇9

離職證明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為_________)自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x年xx月xx日因______________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年xx月xx日

手寫離職報告 篇10

1.證明格式。

2.必有信息:單位名稱(註冊全稱),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騎年壓月”)。另外,一般寫明身份證號,因為那才是唯一的。

3.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裏加以説明競業限制約定。

4.頁眉打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可以選擇是否添加公司聯繫方式。

5.一般用A4紙打印(檔案管理標準),現實中也有些公司採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6.無錯別字,不允許篡改,若填寫證明時出錯建議重新開具。

7.現在的證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礎上添加變動信息後打印,看上去整潔,美觀,便於存檔。不建議使用便箋手寫。

手寫離職報告 篇11

為什麼離職證明上不能寫任何評價性內容,包括離職原因?

1、從立法者的角度出發

考慮到離職員工日後就業的便利性,為約束用人單位喜歡在離職證明上寫“辭退”、“本人犯錯”、“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等類似惡意行為,故對離職證明的內容進行了列舉性規定,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內容,必須經過員工本人許可,不能隨意添加。否則,離職員工可以拒絕接受,並要求公司依法重新開具。

2、從情理的角度出發

即使員工存在重大過失,並導致因此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賠償損失,員工已經受到了相應的懲罰,那麼在開具離職證明時,公司就不能再在離職證明上揭示離職原因,讓員工因一次錯誤承擔兩次懲罰。這樣的行為偏離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處理原則。話説回來,做人也不能這樣吧:在別人的傷口上撒鹽。

3、從法理的角度出發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就看出離職證明在內容上,具有限定性和確定性,用人單位只能按照這個規定的格式出具離職證明。若是任何一方需要增加其他內容,不僅要符合請求一方的意願,還應該徵得對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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