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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對法院改革的粗淺認識

談談對法院改革的粗淺認識

法院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裁判的公正性。即使裁判是具體的審判人員的行為,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個人意志的色彩,但這種“個人”意志的形成是有前提的,即符合國家的意志,體現社會道德的需要,同時是理性的,具體的科學要求。因此,一切的改革的舉措,最終目的要落根於個人,即具體的審判人員。這是決定因素。要使這最終的決定因素髮揮其作用,必須有一套系統的體制上來保障,而制定這樣一套保障體系,就需要從多方面進行改革。現就有關問題談一點粗淺認識。 一、 領導體系 法院現有的領導體系,就其本質仍是地方行政式的領導。各級地方法院產生,取決於各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法院的人事也須受當地的組織部門、人事部門的制約。在黨組織方面,法院受地方黨組織的領導。由於多方面因素,這種領導體系,使得法院不得不面對地方上的某些因素而左顧右盼,瞻前顧後,從而影響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難以保證審判的公正性。這個問題積存已久,但一直未能引起足夠重視,從而越積越深。這也是制約法院改革的根本因素之一,這個問題不首先解決好,法院的改革也難以完成。因此法院的改革首先要從外部領導體系入手,只有革除外部領導體系控制着法院內部領導體系地格局,才能真正有益於法院的改革。 從法院內部領導體系來看,改革不僅僅是一個放權的問題,而應當解決好其權力的分配與制約地問題並用制度化甚至法律化地固定下來,形成保障體系。如何充分貫徹民主集中制,是法院內部領導體系改革地本質問題。目前法院內部仍然存在着濃厚的首長負責制的現象,這樣就無益於發揮一班人和審判人員的作用,也就無益於公正裁判目標的實現。 如何落實好民主集中制這個根本原則,併為實現這個原則找到切實可行的形式與方法,這是法院領導體系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除此以外,別無其它。 民主是每個人的意志表示,集中是多數人意志的體現,但要實現這個目標,就必須針對目前現狀來一個實質性的改革。 首先是職務任免、晉降制度的改革。職務的任免、晉降關係到審判員的切身利益。所以它是能否調動審判人員積極性的關鍵,也是影響審判人員能否公正裁判的重要因素。儘管我們提倡法官職業道德,力求司法公正,但道德的提倡不如制度化保障有效。即使承認法官是社會精英,但也必須承認法官也是世俗之人。如果法官因為辦案而影響自己的前途,甚至“飯碗”時,道德的作用在此時就可能顯得蒼白無力。所以解決審判人員的後顧之憂是職務任免、晉降制度改革的動機,從而確保司法公正之價值。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倘若仍侷限於幾個人的意見,就意味着這項改革的失敗,甚至整個法院改革的目的的實現也只能是一句空話。 其次是民主集中制的機構設置。現行審判委員會是一個有效的機構。但審委會委員,必須在幹警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必須由全體人員來推薦,這樣才更有代表性、權威性,才能代表廣大幹警意志,瞭解民情,才具有一定的發言權、決定權。 再次是院長、庭長的職能問題。在民主集中制原則下,院長庭長是主要職責是什麼?我認為除了辦案和指導辦案外,還應當充當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角色。當然從這個位置出發,研究法律,調查審判動態,接受諮詢,提出問題,總結大家思考解決問題地辦法和經驗,協調出現的矛盾。院、庭長個~力的大小與民主集中的手段是成反比的,這是正常的應有狀態。從目前部分審判人員素質較差的狀況來看,由院長、庭長對其審判進行指導,對裁判文書進行文句上的修改,還是不可缺少的。但隨着審判人員來源的變化,審判人員素質的提高,這種作用應當逐漸消失。 二、財力保障 造成法院受制於地方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財力。由於法院是非經營單位,其財力來源於地方財政撥款。這就使法院不可避免地有求於地方,而且還受地方財政盈欠的影響,這也是法院屈服於地方保護主義另一個主要原因,同時也是造成辦案中“三同”的主要原因。 因此,要使法院獨立地作出公正的裁決,財力保證是不可缺少的主要因素,而且這種財力應來自於整個國家,而不是地方。國家財政具有保障力強,不受地區差影響,其積極因素非同小可。 二、 法官來源 凡事以人為本。法院也是如此,審判質量好壞,取決於審判人員素質,所以法官隊伍的來源也是個關健問題。長期以來法官的隊伍主要來源於部隊轉業人員和社會上招幹人員,真正經過專業學習地人員不多,在基層法院尤為突出。這也是阻礙當前審判改革的又一個問題。因此,要使法院審判水平產生飛躍,必須把好法官隊伍的來源關。吸納專業素質人員成為法官,是當前的當務之急,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是一項切實可行的舉措,但這只是成為一名法官的一個方面,同時還應當具備一定地實踐經驗和道德水平,這兩者對於法官來説都是極其重要的。 把好法官來源關,就是要把好專業知識、實踐經驗、道德品質這三個方面的關。專業知識可通過考試來衡量,而實踐經驗要通過平時來考察,有一定時間過程。而道德品質主要來源於社會的評價,這種評價要依事實存在作為依據的。 四、內部序列 法院內部序列設置應當適應於審判效率的需要,審判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如何搞好審判。如果法院內部機制設置不合理就難以保證審判人員專心審判。設立不同性質的專業序列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之一。 1、法官序列:由法官、實習法官和見習法官組成,其人數應當較少,但要通過嚴格的程序產生,保證少而精。其主要職能就是閲卷、開庭、判決等。 2、法官助理序列:它不屬於法官序列,但能執行法官所交辦的某些事務。主要職責是送達、調查、取證,採取保全措施、庭前調解以及做好記錄和材料收集整理,並做好開庭整理工作。 3、執行員序列:要配置強大地執行隊伍,負責執行本院生效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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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文書和本院的裁定執行其它文書等。 4、 法警序列:依司法警察條例行使有關職責。 5、行政事務序列:主要是指行政管理、文印、車輛駕駛、檔案保管、物資保管配發、財務管理等。 人員一旦按序列確定,就應相對固定。從上述序列設置可以看出,法官序列有利於促進專業化、知識化的發展,對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也極為有利。

標籤: 粗淺 法院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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