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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新聞的演繹過程

一則新聞的演繹過程

一則新聞的“演繹”過程

一則新聞的演繹過程

幾乎沒人想到,政策的“公開”會引來如此之大的反響,包括它的制定者。

不足300字的消息首發於5月12日的xx一家報紙,題為《嚴禁“家中紅旗不倒,外面彩旗飄飄”———xx幹部婚姻變化要報告》。消息稱:xx市政府日前出台的《XX年廉政工作意見》中首次明確規定:幹部婚姻變化狀況要向組織通報,不能以為這是“私事”、“隱私”、“個人生活小事”就隱瞞不報。

文中還提到,在向組織報告時,還不能打聲招呼就作罷,必須是書面報告,對婚姻變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況要説清楚。如果變動是由於幹部包養“小蜜”等原因引起的,組織上將視情況予以干預。

消息既出,網上熱議,迅速引發了爭論。“質疑的評論主要分為兩類,”xx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徐寧説,“一是認為政府像管小孩子一樣管理幹部,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二則説這是個‘糊塗’的規定——包養‘小蜜’怎麼能向組織報告呢?”

但這則消息的真實性遭到了政策的起草者之一、xx市紀委辦公廳副主任陸敏的否認。接受《南方週末》採訪時他表示,該報道中增加了作者“自行發揮”的大量內容,曲解了制度制定人的本意。更遺憾的是,一家廣播電台的記者及轉載它的幾十家平面媒體,沒有任何人找到xx市紀委核實消息。

陸敏出示了市政府在今年4月發佈的《廉政工作意見》,共10項37條。涉及此規定的,只有第35條中的一句話:“領導幹部對個人購房、婚姻變化、自費出國(境)、子女出國(境)上學、直系親屬經營經濟實體等重大事項要及時書面報告組織。”

該新聞的最先報道者對本報表示,消息的來源是《xx日報》的門户網站——“龍虎網”——所公開的《廉政工作意見》,而被“拓展”的內容則是他所理解的“社會背景”。這種“背景”後被其他媒體再次演繹為:“權威統計表明:被查處的貪官中95%都有~,~的領導幹部中60%以上與‘包二奶’有關,很多幹部~往往就是從私生活的奢華墮落開始的。”

陸敏澄清説,這條規定出台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防止官員借婚姻變化之機收斂錢財,與“包二奶”無關。儘管這種現象在xx市並不多見,但需要未雨綢繆。而在報告備案之後,如果有民眾舉報其不實或隱瞞不報,紀檢部門會進行調查,並作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有關政治學者認為,借“婚喪嫁娶”之機收受禮金乃至藉機受賄,已經在部分地區成為官場的“潛規則”。少則數百元,多則幾千上萬,而“人情世故”的幌子增強了賄賂的安全性。

中紀委8年前已有規定

陸敏同時澄清了報道中的兩點不實:其一,這項規定——包括整個“廉政意見”——針對的是副處級以上幹部,普通公務員不在其中;其二,規定更不是xx市的“首創”。

1997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xx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文件中,“重大事項”中的第二項即為“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

由中紀委起草的這份文件要求:規定所列出的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上交,各級黨委、紀委及黨組,負責受理本級幹部的報告。

權威人士稱,這項規定的出台是向一些發達國家學習的結果。申報財產、收入,申報任職、兼職等情況,已經成為“國際慣例”。

“而在xx市,文件已經執行了八年多,具體由組織部幹部監督處及紀委黨風廉政室負責。”陸敏説,“這次只是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再次進行強調。”

關於八年中相關部門收到多少份“報告”,這位市紀委的新聞發言人並沒有透露。粗略統計,xx市縣處級以上幹部約9000人左右,相信每年僅僅婚姻變化一項就不是個別現象。

報告的內容又是什麼呢?陸敏描述的一份標準的文本是,“某某人因喪偶或感情不和與前妻(夫)離異,並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再婚。”“並沒有傳言中的那麼複雜。”他解釋説,“關鍵問題是:這個報告是告知式的,而不是審批審查式的——組織不可能干預官員的婚姻。你可以用手寫,也可以打印。”

在向本報提供的材料上,xx市紀委描述了《廉政工作意見》的出台背景:XX年初,該市紀委第九次全會作出了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進一步加強監督”的“四個重點”內容:嚴禁收受現金、代幣券等有價證券;嚴禁參與賭博;重大事項報告組織;午間禁酒。

“意見”的草擬大約耗時兩個月,4月14日,《廉政工作意見》正式出台。在長達萬字的文件中,不僅強調領導幹部要廉潔自律,同時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強化財政資金使用管理”也做了規定。

“重大事項上報”遏制~

關於“婚姻變化上報”是否侵犯公民隱私權的爭論,目前仍在繼續。陸敏對此的解釋是:xx市政府行使的是對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婚姻的瞭解權和監督權,不是干預婚姻自由,更不存在侵犯個人隱私權問題。黨員幹部作為公共權力的代理人,行使對社會事務的管理職能,無論是個人品行,還是職務行為都應該接受社會的監督。

“當今社會‘公眾人物無隱私’已成為公理。”5月22日,最高檢察院一位權威人士發表評論説,“不光是中國,世界很多國家都立法對公眾人物———特別是高級公職人員的私權———進行了限制,如實行財產申報制度、投資迴避制度、金融實名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

目前國外官員的相關制度已經比較健全,一位中紀委官員介紹,在美國、新加坡,一般的政府人員需要向上級領導報告“重大事項”———主要是指財產,而上級負責日常監督併為下級保密;高級官員則需要向公眾公開自身重大事項,受到社會的監督。

在具體實施中,有學者指出,重大事項上報制度“關鍵是懲罰機制的樹立,當某人不報或者隱瞞~的時候”。

而爭論最終的落點是這項制度的實行能否管好官員、遏制~。中國人民大學制度分析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楊宏山博士認為,~需要制度上、體制上的治理,在現行制度背景下探索一些嘗試,比如重大事項上報,是政府為運作透明化、陽光化的實現做出的努力,是反腐的前提性工作。

對於如何遏制和治理~問題,楊宏山認為:反~的根本手段在於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制度性的,具有剛性的、強制性的要求;而紀律只是原則性的要求,相對於法律其約束力會

受到限制。

而xx《廉政工作意見》的制定者認為:重申和執行這項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進一步提高領導幹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多種因素和手段的配合,而包括黨內監督、~監督、公眾監督等監督手段,可以對這個特殊羣體有所約束。 

標籤: 演繹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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