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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中矛盾糾紛的防與調

城市建設中矛盾糾紛的防與調

隨着城市基礎建設和老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引發出一系列具有新時期特點的人民內部矛盾。近幾年來,我區因城市建設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在這些矛盾糾紛中,還出現了多起嚴重的集體性上訪事件,成為影響我區社會穩定的不利因素。 一、城市建設中矛盾糾紛的分類及產生原因 (一)因拆遷政策引發的矛盾糾紛。自1996年至今,我市的拆遷政策多次變動,XX年後,採取了貨幣拆遷的政策。由於政策的多變,羣眾對政策理解不透,相互攀比,引發了大量矛盾。如XX年4月1日以前,紅花街道七橋村幾個自然村被徵地,按當時政策徵地補償為每人2.5萬元,而4月1日以後,市裏頒佈新的徵地補償政策,相鄰的村徵地,補償款變為每人4萬元,由此引發4月1日前被徵地的農民多次到街道上訪,要求增加補償,矛盾非常激烈。 (二)因施工引發的矛盾糾紛。一是擾民施工。由於工期的要求,施工單位不顧噪音對附近居民的干擾,連夜施工,造成工地與居民之間的矛盾時有發生。二是違規施工。一些施工單位在未經審批或審批範圍外違規施工,給周圍居民造成安全隱患,引發居民與施工單位之間的矛盾。 (三)因拆遷引發的家庭內部矛盾。由於利益的驅動,為爭房屋所有權、拆遷補償款,引發了諸如子女與父母、兄弟姐妹之間的矛盾糾紛。 二、城市建設中矛盾糾紛的特點 (一)涉及面廣,極易引發集體上訪事件。這類矛盾糾紛涉及到拆遷户的切身利益。加之糾紛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有所增加,凡事要一個滿意的“説法”,因此,如不能有效、及時地化解矛盾糾紛,往往會使之繼續向激化的方向發展,導致羣眾集體上訪事件的發生,對社會穩定產生不良影響。 (二)糾紛主體為個人、羣體與單位之間。過去的民間糾紛大多是公民自然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往往通過説服教育的方式就能得到解決,而現在糾紛主體改變了,不僅僅是公民個人之間的問題,而是涉及羣體廣泛,處理不好影響會更大。 (三)解決矛盾糾紛難度增大。拆遷引發的矛盾,涉及到拆遷政策、勞動合同、公民的合法權益等諸多方面,可以説是影響面廣,極具複雜性。這些都增加了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的難度。 三、預防此類矛盾糾紛的措施 任何矛盾糾紛都有萌發、上升、爆發、激化的演變過程,都有一定的規律性。筆者認為,應根據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特點,深入調查,摸清規律,實施超前預防,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根據羣眾需要,提前普法。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中,調解糾紛是治標,預防糾紛才是治本。預防糾紛最好的辦法就是加強公民法律知識的普及宣傳,通過上法制課,宣~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辦宣傳欄等方式,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法治氛圍。具體做法:一是平時普法教育。結合法律進社區活動,堅持每季度的社區法制教育課,普及《憲法》、《民法》、《拆遷法》、《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喚起公民的法律意識,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二是提前介入拆遷地區,開展法律、法規諮詢。針對具體的拆遷工程,提前在居民中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諮詢,幫助羣眾理解政策,加強拆遷部門與羣眾的溝通,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二)根據拆遷計劃提前排查。在整個拆遷及施工過程中對可能引發羣體性矛盾的各環節應有超前意識,拆遷單位可依靠當地社區,對重點人或户進行排查,對羣眾提出的問題早思考、早準備,把工作做在前頭,掌握處理矛盾糾紛的主動權,最大限度地防止羣體性矛盾的發生。如XX年集合村路拆遷前,拆遷工作組與珍巷裏社區調委會配合,提前對拆遷户進行排查登記,對發現的矛盾糾紛隱患及時處理,避免了羣體性糾紛的發生,使拆遷工作順利完成。 (三)及時對施工單位提出建議。在排查的基礎上,當地調解組織可提前向施工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妥善處理好易發矛盾各方的關係,預防糾紛的發生。如在緯七路拆遷工程中,中華門街道司法所組織相關社區調委會,對拆遷户進行了排查,並把羣眾提出的問題和司法所的建議提供給拆遷辦,避免了茫目行動可能引發的矛盾糾紛。 (四)拆遷政策的執行要前後一致。實際拆遷中,我們發現,拆遷單位對按規定搬遷的居民和“釘子户”的政策有差別,這種做法極易使大多數已搬遷的居民產生不滿,從而引發羣體矛盾。因此,拆遷單位應保持拆遷政策的前後一致,使拆遷户信任拆遷單位,減少“釘子户”的產生。 (五)加強人民調解工作。預防矛盾糾紛是維護社會穩定,確保經濟建設的一項複雜而又艱鉅的工程,而具體實施還要由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來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出台,使人民調解工作有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使人民調解工作在處理矛盾糾紛時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各級領導應對人民調解工作高度重視,在人、財、物上給予適當的傾斜,使人民調解組織能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四、調處此類矛盾糾紛的措施 在強化預防措施的同時,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應及時做好調處工作,防止矛盾糾紛進一步激化。 (一)分清管轄,各負其責。對因拆遷政策或施工引發的矛盾糾紛,可充分發揮區、街兩級重大疑難糾紛調解中心的作用,協調各有關部門,整合力量,共同調處。如XX年紅花街道河彎地區拆遷,因配套政策問題,羣眾發生阻撓施工的行為,區重大疑難糾紛調解中心及時介入調處,協調了房產、土地、街道、公安、司法所等部門現場辦公,使矛盾得到順利解決。對因拆遷引發的家庭矛盾,當地司法所和社區調解組織應及時上門調解。 (二)信息暢通,及時調處。對於那些已經發生的糾紛,可發揮民調信息網絡的作用,通過快報制度,以最快的速度上報信息,防止矛盾進一步升級。如XX年七裏街社區應拆遷引發的矛盾,羣眾揚言要堵城東干道,社區調解組織及時將信息通報街道司

城市建設中矛盾糾紛的防與調

法所,在向街道領導彙報後,司法所人員及時趕到現場,挨家挨户做工作至晚上11:00多,終於防止了堵路事件的發生。 (三)找準糾紛焦點,解決主要矛盾。拆遷中的矛盾糾紛往往帶有共性,因此,找準焦點,解決主要矛盾,能有效地避免羣體性糾紛。在緯七路拆遷工程中,我們發現有55户居民在農轉非後,由於不瞭解政策,沒有及時辦理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手續,使他們的拆遷補償款比一街之隔的國有土地居民每平方米少1000元,如此強烈的對比,使他們不能接受,從而引發矛盾,至今尚未解決。在此建議,政府可適當考慮給他們適當的補償,使這一主要矛盾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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